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下之問責機構介紹

刊登期別
第30卷,第9期,2018年09月
 
隸屬計畫成果
網路購物產業價值升級與環境建構計畫
 
摘要項目
  由於各國個人資料或隱私保護規定不一,即使是立意良善的個資保護,對涉及跨境交易業者而言,個資法遵可能成為一種潛在的貿易障礙。APEC為協助其會員體發展有效的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措施,促進跨境資料流通,自2004年起陸續推出相關措施與計畫,並於2011年通過「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CBPR體系)。CBPR體系期望建立消費者、企業及監督管理者對個人資料跨境流動之信任,其中的關鍵之一便是所謂「問責機構」(Accountability Agent)。本文針對CBPR體下中的問責機構進行介紹,並概述問責機構的申請資格、認可標準等重要議題。

※ 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下之問責機構介紹,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123&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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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個資保護委員會大致認定南韓個資保護法具適足性認定,但須進一步評估

  歐盟個資保護委員會(EDPB)今(2021)年9月27日,就與南韓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PIPA)之適足性認定草案發表意見,認為南韓的個資保護框架與歐盟大致相同。但EDPB 同時也指出,在歐盟執委會做出決定之前,某些部分仍需要釐清。釐清的部分包含:   今年6月歐盟執委會公布並通過的適足性認定草案中,該草案之可執行性與有效性不應僅拘束南韓個資保護機構,也應對司法機構具有效力。除此之外,EDPB 也針對南韓PIPA 免除多項匿名化資訊之義務提出質疑;又南韓相關法令對「同意」之撤銷(或撤回)事由有所限定,應確保其對資料主體「同意」之保障持續符合適足性認定的要求。   至於在資料進一步移轉(onward transfers)方面,EDPB 認為即便資料主體知悉並同意其個資傳輸,仍應告知其資料是否會移轉到第三國之相關風險;以及若個資主體的同意無法符合GDPR 對有效同意之定義時(例如雙方地位不對等時,該同意即非有效),該個資不會從南韓之資料控管者傳輸至第三國;在對此議題南韓未具體修訂相關法令時,與國安相關的個資若進一步移轉,是否會受到憲法框架(如比例原則)和PIPA 中個資保護原則的充分保障?   而在行政部門存取傳輸到南韓的個資方面,許多議題也需要釐清並引起關注。如與國安方面相關的個資處理,係受PIPA 抑或其他更為限縮的法令限制?又電信業者自願向國安部門揭露使用者個資時,必須同時通知相關的個資主體;EDPB 並希望歐盟執委會釐清,若歐洲經濟區(EEA)內的個人向南韓個資保護機構或司法機構提出救濟時,相關的救濟程序是否實質有效(例如舉證責任的規定為何)?   於新聞稿中,EDPB 主席 Andrea Jelinek 表示:「歐盟對此適足性認定相當重視,因其將涵蓋公部門與私部門資料的傳輸。而適足的個資保護對支持歐盟與南韓的長期關係與個人權利、自由方面至關重要。雖然EDPB 認為南韓的個資保護框架與歐盟大致相同,然仍建議歐盟執委會密切關注適足性認定的各方發展。」

日本與歐盟間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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