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趨勢與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之法制研析

刊登期別
第30卷,第10期,2018年10月
 
隸屬計畫成果
產業科技創新之法制建構計畫
 
摘要項目
  法人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以申請美國專利為優先考量。實務上多受到美國專利法制趨勢影響。美國實務上自2017年以來均有新發展,包括專利權抗辯理由限制適用權利懈怠,以及耗盡原則及域外侵權認定等,引導著整體專利法制環境的改變。本文擬以前述影響專利法制整體發展之重要判決進行探討分析,作為我國授權實務之參酌。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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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專利訴訟趨勢與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之法制研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148&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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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智慧聯網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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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成功阻擋GOOGLEBAY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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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數位服務稅法》(Digital Services Tax Act)

  法國國民議會於2019年7月11日通過《數位服務稅法》(Digital Services Tax Act),並於當月24日由總統簽署,翌日生效。《數位服務稅法》將對境外數位服務業者的數位服務營收(Digital Turnover)課徵3%稅金。所謂「數位服務業者」包含媒介服務業者(Intermediary Services)或在數位介面提供精準行銷服務(Targeted Advertising)者;而「數位服務營收」包含廣告營收、平台佣金、轉售個人資料之所得。   跨境電商影響傳統商業模式並衍生稅收課徵的難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15年提出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方案(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方案之一即是數位時代的稅徵議題(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並於2019年10月9日亦向公眾徵詢數位稅之意見。而歐盟亦從2017年即開始研擬是否對於數位服務課稅,然而尚無共識。   法國率先提出《數位服務稅法》,被外界解讀為抗衡美國科技巨擘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而設,取四巨擘的字首稱之GAFA稅(GAFA Tax)。對此,法國官方澄清,境外數位服務業巨頭比歐洲中小企業少付了14%稅金,對法國造成實質的負面影響。而受《數位服務稅法》影響的團體是在前一個會計年度,全球數位服務營收超過7500萬歐元或在法國數位服務營收超過250萬歐元的公司,受影響者估計超過30間,雖然也會影響Google等美國科技業巨擘,但並非針對性,亦非為對抗美國而設的專法。然而,法國《數位服務稅法》仍引起美國官方的反彈並啟動「301條款調查」(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該調查報告指控法國的數位稅具貿易歧視之虞。美、法雙方代表於2020年1月28日就數位稅進行對話,美國承諾不會對法國進行關稅報復,法國表示對於數位稅的推行不會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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