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政府意識到伴隨數位化發展的創新科技和商業模式雖然提供了許多機會,但往往容易對消費者、產業和社會產生顛覆性影響,此類影響通常難以在短期內權衡利弊,從而不易對其訂出具體合適的規範,例如德國新創公司Lilium、奧迪子公司Italdesign、以及歐洲航空巨擘Airbus都有意發展的空中計程車計畫,雖有無限想像空間,但卻很難在短期內評估出可能隨之而來的安全、(空氣或噪音)汙染、就業等方面的不利影響,進而制定出寬嚴適中的規範。有鑑於此,德國聯邦經濟及能源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 BMWi)於2018年12月10日提出「真實實驗室戰略」(Reallabore Strategie),旨在營造一個前瞻、靈活、可支持創新想法自由發揮的法規環境,同時也希望藉由在真實實驗室運作所得之經驗數據,了解創新的機會和風險,進而找到正確的監管答案。
「真實實驗室」(Reallabore)係指允許在特定時間及真實環境範圍內,進行創新科技與商業模式發展測試,而無需擔心與現行監管規範有所牴觸的創新試驗制度,其與「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s)和「實驗場域」(Experimentierräume)、「沙盒」(Sandbox)、「領航計畫」(Pilot Project)等概念類似,與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制度規範亦有異曲同工之趣,但更著重在探索未來的監管方向,簡而言之,「真實實驗室」就是一個創新想法與監管規範的試驗空間,德國聯邦經濟及能源部(BMWi)為具體傳達其概念,對其特徵作了如下描述:(1)可以進行數位創新試驗的特定時空環境(2)可以支持創新想法自由發揮的法規環境(3)可以從中進行監管學習並確定未來監管方向與具體細節。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國際智慧財產權的檢索、查詢,幫助技術、競爭的情報蒐集,是企業能夠規劃出智財布局的優先前提。日本特許廳為提升「專利商標查詢平台」(J-PlatPat)之功能及查詢便利性,規劃就現有平台機能進行擴充,預計在2019年5月時,全面改版完成。特許廳本次J-PlatPat的改版,主要更新或擴充項目包括:將設計專利及商標於審查、審判階段之文件納入可查詢之範圍,並縮短資料上傳時間,使相關文件於上傳隔日即可查詢;增加商標存續狀態之呈現,並增加已廢止商標之檢索;採用人工智慧進行翻譯,提升翻譯品質等;亦針對關鍵字、搜尋結果排序、圖面之運用、設計專利之圖面呈現方式進行優化。 改版後之專利、商標檢索系統便利性,大幅提升,使用上亦毋需支付任何費用。日本特許廳J-PlatPat(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是個免費的資源,我國企業、學界的智財實務工作者可善加運用此平台,更有效率地達成技術和競爭情報檢索,在專利、商標的國際性競爭中勝出。
德國卡爾斯魯爾行政法院(VG Karlsruhe)公布第一個有關DSGVO的判決卡爾斯魯爾行政法院在今年6月7日公布第一個關於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Datenschutzgrundverordnung,DSGVO)的判決。在本案中,原告是一間負責處個人信用資料的民間公司,其依據現行BDSG(Bundesdatenschutzgesetz,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來蒐集、保存與傳輸個人資料給第三人。巴登符騰堡邦的主管機關在預見原告將來會違反DSGVO規定的情況下,向原告發出一份行政處分(Verfügung),要求原告必須依照DSGVO的相關規定調整作業流程以符合DSGVO的規範。但原告認為,其只需要在2018年5月24號之後,就相關作業流程符合DSGVO的規範即可。 本案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是否已經可以用DSGVO的規定來規範民間企業?因為依據DSGVO第99條的規定,DSGVO現雖已生效,但必須到2018年5月25日才開始適用。 根據BDSG第38條第5項規定,監督機構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民間企業在收集、傳播和使用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保護規定;且本案中,原告在2018年5月24號後可能會出現的違法情形也已顯而易見,但法院並不同意行政機關可以預先發布行政處分的看法。因為DSGVO雖已生效,但民間企業必須適用的期限仍未屆至。行政機關不得在未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預先規範限制未來的可能違法行為。現行法律對於行政機關的授權範圍必須被嚴格遵守,在DSGVO未開始適用的情況下,目前行政機關仍只能依據BDSG及DSAnpUG(Datenschutzanpassungs- und Umsetzungsgesetz,個人資料保護調整和施行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的行政措施。
比利時法院要求Google移除新聞轉載連結儘管類似 Google News 提供新聞連結的作法在網路上屢見不鮮, Google 也認為其行為完全合法,但 比利時布魯塞爾法院於 9 月 5 日 作出的判決,仍要求 Google 在沒有獲得對方允許或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下,應 停止從法語報紙上節錄新聞片段,否則將會面臨每天一百萬歐元的罰款。 Google 雖因此暫時移除了相關新聞的轉載連結,卻打算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該案法官指出, Google 在這些報章媒體網站更新相關新聞後,才在 Google 網站上提供轉載內容,法院認為這不但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且違反比利時有關資料庫的法律。除了移除轉載連結外,法院也要求 Google 必須在 Google 比利時網站上公布該判決內容,否則另須繳交每日五十萬歐元的罰款。 這起控告 Google 的訴訟是由比利時出版集團 Copiepresse 所提起的,該集團代表比利時境內多家法語及德語報社,亦為一管理比利時法語及德語媒體著作權的專門機構。
英國不贊同歐盟新視聽媒體服務指令英國傳播、電信、科技及媒體相關領域業者及團體於 2006 年 4 月聯合發表一份意見書,反對歐盟提出的新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草案。同時英國政府也正關注這項草案並與其他會員國進行討論。 自 2005 年 9 月起,歐盟開始針對電視無國界指令(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 )的修正進行討論。歐盟考慮將該指令修改為視聽媒體服務指令,擴大其規範範圍,使其包括各種與電視相似( TV-like )的服務,並將所有視聽媒體服務區分成線性( linear )及非線性( no-linear )服務,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管制。 不過英國有許多業者及團體對於這項新指令的制訂深表不贊同,其認為: (1) 就非線性服務(例如隨選視訊)而言,目前既有法規以及業者自律規範已足以保障消費者; (2) 線性及非線性的分類方式可能不適宜作為法律定義的基礎; (3) 新指令將可能阻礙新進業者參與市場的意願,甚至導致投資者轉向其他國家發展。所以希望透過連署,要求歐盟重新檢視這項新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