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官房副長官於2019年12月18日召集國土交通省、警察廳、經濟產業省、防衛省等相關主管機關,召開第9次「小型無人機相關府省廳聯絡會議」(小型無人機に関する関係府省庁連絡会議),並決議由內閣於2020年向國會提交《小型無人機於重要設施周邊地區上空飛行禁止法》(重要施設の周辺地域の上空における小型無人機等の飛行の禁止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小型無人機等飛行禁止法」)修正案,將重要國際機場及其周邊地區列為小型無人機的永久禁航區。
《小型無人機等飛行禁止法》之目的係禁止小型無人機於國家重要設施上空飛行,以防患於未然,並維護國政中樞機能和良好國際關係,以及確保公共安全。依該法第2條、第9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無人機之禁航區域包含國會議事堂、內閣總理大臣官邸、其他國家重要設施等、外國領事館等、國防相關設施和核能電廠,以及設施周邊經指定之地區。
而在機場部分,為預防危險並確保大會能順利準備及營運,日本已透過《世界盃橄欖球賽特別措施法》(ラグビーW杯特措法)及《東京奧運暨帕運特別措施法》(東京五輪・パラリンピック特措法),將國土交通大臣指定之機場及其周圍300米地區增列為小型無人機禁航區,但僅為大會期間的暫時性措施。內閣考量小型無人機之飛行可能會影響機場功能運行,甚至對經濟帶來重大不良影響,欲透過《小型無人機等飛行禁止法》修正案,將該暫時性措施改為永久措施。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5年9月17日發佈的2015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顯示,瑞士、英國、瑞典、荷蘭和美國是世界上最具創新力的前5名國家。 全球創新指數自2007年起每年發布,2015 年全球創新指數是該指數的第8版,由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和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共同發布,現已成為重要的評比基準,為全球國家競爭力與政策發展重要項目。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Francis Gurry在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每個國家都必須找到最佳的政策組合,以調整其經濟內部創新與創造的潛力」。從整體觀看,今年前25位排名都是高收入經濟體,與以往相較變動不大。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已連續5年位居第一,英國則從4年前的第8位躍升至第2位。英國的智慧財產權部長說:「產出優秀的科研成果向來是英國的優良傳統,英國人口比率佔不到世界1%,但發表頂尖的研究成果佔16%,卓越的科研是英國躍升國際創新排名第2位的主要原因。英國政府致力於創新研發、為新創提供足夠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新創產業。」其後依次為:瑞典、荷蘭、美國、芬蘭、新加坡、愛爾蘭、盧森堡和丹麥。亞洲國家中只有新加坡進入前10名。 該份報告顯示,在創新質量方面,其中美國和英國保持領先,主要是因為其擁有世界級的大學;接著是日本、德國和瑞士。在創新質量上得分較高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則有中國、巴西和印度。 為了支持全球創新討論、指引各項政策、強調良好的作法,需要利用相關指標對創新和相關政策表現進行評估。全球創新指數創造出一種環境,即是使這些相關創新因素得到持續評估,其特色列舉如下: 1. 141個國家的現況介紹,包括根據79項指標所得出之數據、排名與優勢情形。 2. 根據30多個國際公私部門指標所得出的79個數據表,其中55個是可靠數據,19個是綜合指標,5個是問卷調查。 3. 公開透明且可複製的計算方法,其中每個指數排名(全球創新指數、產出和投入分項指數)有90%的置信區間,加上對影響每年排名的因素進行分析。 2015年全球創新指數是以兩個分項指數的平均值計算。創新投入分項指數衡量的是顯現出創新活動的國家經濟因素,這些因素共分為五大類:(1)機構,(2)人力資本與研究,(3)基礎設施,(4)市場成熟度,和(5)商業成熟度。「創新產出分項指數」是由創新成果的實際創新產出為證,分為兩大類:(6)知識與技術產出及(7)創意產出。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12月10日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了[1]「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同時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做為重點投資培育對象,其中包含半導體和顯示器、蓄電池(secondary cells)[2]、尖端移動技術(leading-edge mobility)、下世代核能、尖端生物科技、航太科技與海洋科技、氫能、網路安全、人工智慧、下世代通訊技術、尖端機器人技術與製造以及量子技術。 壹、韓國國家技術 除本文將提及以投資導向為主之國家戰略技術外,韓國尚有以技術保護導向為主之國家核心技術(national core technology)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以下簡稱產業技術保護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則規範於《加強保護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競爭力特別措施法》(The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Advanced Strategic Industries)(以下簡稱戰略產業法)。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上位概念,亦即,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基於國家核心技術之基礎,再就對國家經濟與安全至關重要之技術進行篩選,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保護措施較國家核心技術更為嚴格。此外,《戰略產業法》屬《產業技術保護法》之特別法[3],因此,於涉及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產業時,《戰略產業法》之規定原則上優於其他法律,應優先適用《戰略產業法》。同時,因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上位概念,且《產業技術保護法》為《戰略產業法》之普通法,除《戰略產業法》另有規定外,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應適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關於國家核心技術之規定[4]。由上可知,韓國對涉及國家安全之技術給予全面且層級化之保護。以下再就兩項技術之規定簡要說明。 一、國家核心技術 如前所述,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其旨在保護指定的產業技術,例如研發或生產所需的高科技資訊,以及防止具有高技術和經濟價值的國家核心技術洩露到國外[5]。並且,韓國將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技術脫鉤,使技術持有人於洩漏國家核心技術時無法利用技術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等理由卸責。 國家核心技術依《產業技術保護法》第9條第1項[6]等條項規定,係由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與各技術的主管機關和業界討論後選定。按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2022年7月26日第2022-557號公告[7],目前韓國預計將國家核心技術新增至75項,包含半導體及顯示器等韓國具有領先地位之產業技術。 《產業技術保護法》要求國家核心技術之持有人於利用受管制的技術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先通知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且該技術如受國家補助,應先取得許可。該法於2019年修訂後,新增第36條第1項[8]之規定,明定任何向其他國家洩露國家核心技術之人得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9]。 二、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規範於《戰略產業法》[10],其於2022年2月3日頒布並於同年8月實施[11]。《戰略產業法》專門適用於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其依該法第2條[12]被定義為對國家經濟安全、出口和就業有重大影響的技術。目前韓國就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項目仍在研議中,預計至少將包含半導體、蓄電池與顯示器[13]。 此外,相比於《產業技術保護法》,《戰略產業法》加強了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保護措施。例如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如持有人欲出口國家核心技術,僅有獲得政府研發補貼的技術持有人始須取得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許可。然而在《戰略產業法》中,任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出口皆必須獲得許可。尤有甚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持有主體還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保密與競業條款之簽屬,以防止其技術洩漏至他國[14]。 綜上所述,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皆係為達成技術保護之目的而受選定,與本次以投資導向所討論之國家戰略技術有別。 貳、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15] 一、目的[16] 有鑑於各國皆增列與加強對於戰略技術的補助,韓國為維持其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預計將於2027年將原有的3項領先於90%先進國家之技術(半導體、顯示器與通訊技術)提升至8個,因而訂立此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是故,本次所選定之國家戰略技術係以投資發展並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導向的國家政策。 二、國家戰略技術選定過程[17] 國家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The 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Advisory Board)於2022年邀請19名私人企業代表與政府的各組織部門進行討論,在2021年選定之10項關鍵與新興技術(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之基礎上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三、策略實施 (一)強調政策與投資支援[18] 韓國預計對通訊技術與量子計算投入2650億韓元以加強研發能量與跨國合作之機會。且為達到投資資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將對每個被選定的戰略技術制訂戰略藍圖(strategy roadmap)。 (二)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19] 韓國政府認為目前的預算分配系統(system of budget allocation and arrangement)阻礙了跨部會的合作,因此韓國將規劃一個整合性的泛政府預算分配系統(integrated pan-government budget allocation method)以協助達成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且為了順應科技瞬息萬變的演進,韓國將導入初期研發可行性測試(R&D preliminary feasibility test)與快速追蹤系統(fast-track system)以確保時間與金錢投資在正確的技術上。 (三)加強核心人才保障[20] 為制定系統化的人才培養政策,政府將詳細分析人力資源狀況,如國內外研究人員的數量、研究機構與其能力,並將推動客製化的人才保障措施(customized talent securement measures),如法規改進、課程與系統建立。 (四)加強產學研合作[21] 韓國政府將根據各技術之特性(1)指定並培育產學研合作中心;(2)支持在研究機構或校園內建立企業合作研究實驗室;(3)資助研究機構;(4)加強各研究所間之合作;(5)成立技術創新特區以利研究機構和大學合作。以上措施將特別針對缺乏基礎,但迫切需要長期穩定發展的研究領域。 (五)建立以私人企業為中心的戰略技術治理體系[22] 將擴大戰略技術政策中心(Strategic Technology Policy Centers)和國家技術戰略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Strategy Centers),以支持政策設計,並作為技術分析和戰略建立的智囊團。 (六)立法制定《國家戰略技術特別法》(Special Act on the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23] 該法將為國家戰略技術的指定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礎。藉由制定該法,韓國將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措施,如優先研發投資(priority R&D investment)、具挑戰性的研發推廣(challenging R&D promotion)、優秀人才培養、產學合作和國際合作。 參、結論 韓國透過《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分別規範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並在上述基礎上,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對於韓國國家高科技技術給予全面性的保護。與韓國作法不同,我國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散見於不同規範,包括《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營業祕密法》、《貿易法》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經濟部投審會針對赴陸投資或企業技術合作之管制,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要求科技研究計畫提報國家核心科技項目等。 我國與韓國在立法模式雖有不同,但保護手段和效果相似。韓國《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就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設有處罰規範;我國於今年修正《國安法》時,亦增列經濟間諜罪,加強對於關鍵技術之保護;並修正《兩岸條例》,加強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才赴陸之管制。 惟韓國為維持科技領先國家之地位,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給予補助,並以「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完整規劃投資方向,以確保有限的資金運用在正確的項目。我國除加強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人才之保護,避免技術和人才外流外,未來亦可參考韓國,擬定整體且全面性之計畫,擴大對於關鍵技術之投資和人才培育,始能全面性地保護關鍵技術。 [1]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 Korea to announce national strategy to become a technology hegemon (Oct. 28, 2022), https://www.msit.go.kr/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bbsSeqNo=42&nttSeqNo=746 (last visited Dec. 10, 2022) [2]〈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之原文並未提及蓄電池之種類,惟根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公告,應係指電動車用之高能量密度電池與高鎳電池,可參見: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MOTIE], 산업통상자원부 공고 제2022-577호 (July 26, 2022), https://www.motie.go.kr/motie/ms/ll/adminiStration/bbs/bbsView.do?bbs_seq_n=202&bbs_cd_n=138¤tPage=1&search_key_n=&cate_n=&dept_v=&search_val_v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3]LEE & KO, LEGAL 500, KOREA IMPLEMENTS NEW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PROTECTING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Oct. 5, 2022),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implements-new-act-on-special-measures-for-strengthening-and-protecting-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high-tech-strategic-industries/ (last visited Dec. 15, 2022). [4]KIM & CHANG LAW FIRM, Korea Announces Comprehensive "Technology Protection Strategy" for Core Technologies and Infrastructure (Mar. 10, 2022),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577 (last visited Dec. 20, 2022). [5]LEE & KO, LEGAL 500, KOREA STRENGTHENS PROTECTION OF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AMENDMENT OF THE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CT) (Oct. 2, 2019),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strengthens-protection-of-national-core-technology-and-industrial-technology-amendment-of-the-prevention-of-divulgence-and-protection-of-industrial-technology-act/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6]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9 (1), (R.O.Korea), “Where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selects a technology to be designated (hereafter in this Article referred to as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or he or she has been notified that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has been select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may designate it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fter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In such cases, where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which has been selected by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ny other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shall undergo consultation with the head of the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prior to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 [7]MOTIE, supra note 2. [8]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36 (1), (R.O.Korea), “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any of subparagraphs 1 through 3 of Article 14 with intent to 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to ca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to be used in a foreign country shall be punished by imprisonment with labor for a limited 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In such cases, a fine not exceeding 1.5 billion won shall be concurrently imposed.” . [9]2019年修正前之刑度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 [10]MOTIE, Cabinet passes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Special Act (Jan. 25,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seq_n=911&bbs_cd_n=2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1]Kim & Chang Law Firm, LEGAL 500, Korea Enacts Special Act to Protect and Foster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y (Apr. 13, 2022), https://www.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744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2]LEE & KO, supra note 3. [13]MOTIE, Government holds 1st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Committee Meeting (Nov. 07,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cd_n=2&bbs_seq_n=1117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4]KIM & CHANG LAW FIRM, supra note 4. [15]MSIT,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 (Oct. 28, 2022), https://doc.msit.go.kr/SynapDocViewServer/viewer/doc.html?key=314287c5ec1740fc9a325c27bbb55b92&convType=img&convLocale=ko_KR&contextPath=/SynapDocViewServer (last visited Dec. 16, 2022). [16]Id. at 1-2. [17]Id. at 2-3. [18]Id. at 3. [19]Id. at 4. [20]Id. [21]Id. [22]Id. at 5. [23]Id. at 5-6.
既有建築改善翻新措施─德國政策參考既有建築改善翻新措施─德國政策參考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7月11日 壹、事件摘要 內政部於6月20日公布資訊指出,我國為達成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於1999年開始推行綠建築標章評估系統,迄今已有3,943件新建或既有建築,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每年皆可有效節水與節電;同時,自2003年起,針對既有中央辦公廳舍及國立大專院校所辦理的改善翻新,亦具有顯著的節能減碳成果。 貳、重點說明 為因應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問題,我國針對建築部門推動許多兼顧節能減碳與生態保護的綠建築政策。首先,內政部在1999年針對新建建築之規劃設計,訂定綠建築標章評估系統。行政院另於2001年3月核定「綠建築推動方案」,率先實施對公部門新建及既有建築之綠化工作,內政部並依據該方案實施方針第7條,推動「綠廳舍暨學校改善補助計畫」。接著,為了強化民間產業投入綠建築,行政院再於2008年1月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依據該方案實施方針第11條「辦理綠建築更新診斷與改造計畫」,繼續推動既有中央辦公廳舍及國立大專院校建築物之改善翻新。此外,為鼓勵民間既有建築參與綠建築改善,並於100年1月訂定內政部獎勵民間綠建築示範作業要點。 由上述政策發展可以看出,我國既有建築之改善翻新,乃循公部門先帶頭示範,再輔以對民間建築給予獎勵補助,與歐美等先進國家政策推動模式一致。 參、事件評析 根據統計,我國既有建築約佔全國建築總量97%,這些早期建造的建築物,於設計規劃之初皆未納入綠建築之概念。因此,雖然許多既有建築仍舊堪用,但建築本身卻普遍存在著高耗能問題。這使得推動既有建築進行改善翻新,提升其能源效率,成為一重要議題。而依內政部公布之資訊,公部門既有建築改善翻新獲得卓越之成效,確實令人欣喜。然而,公部門既有建築畢竟仍屬少數,故如何推動民間既有建築進行改善翻新,會是我國落實綠建築政策的關鍵。在此,本文將介紹德國政府之相關政策,希望能供我國作參考。 在既有建築改善翻新政策中,德國政府同樣先要求公部門建築必須進行改善翻新,以逐年降低其能源消耗量。與此同時,德國政府也認知到有超過75%的既有建築,至今仍未進行改善翻新。因此德國交通、建築暨都市發展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kehr, Bau und Stadtentwicklung, BMVBS,簡稱交通部)推出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築改善翻新方案,不僅給予補助,更與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reditanstalt für Wiederaufbau, KfW)合作,提供改善翻新的低利率貸款。 今年6月1日,為了促進民眾積極採取「具體的」改善翻新行動,交通部與德國聯邦經濟暨技術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Technologie, BMWi,簡稱經濟部)共同推出建築節能改善翻新的線上評估服務。讓民眾即使在家中,也可以進行節能與節省成本的行動。 該線上評估服務分為三大步驟,首先,必須輸入建築物的狀態。接著,便可以選擇欲改善翻新的項目及措施。最後,系統會產生整體改善翻新的結果,包括改善翻新前後的能源需求狀態、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改善翻新所需經費,並提供聯邦、邦政府財政補助及KfW貸款方案的連結。 德國政府希望藉此向民眾傳達改善翻新的好處,在於節能、節省長期的能源成本,並增加建築物之價值。儘管德國政府在此線上評估服務網站上表明,評估結果僅供參考,並無法取代專業能源顧問的具體評估建議。然而,事先透過簡單、便利的線上評估,不僅增加民眾對於既有建築改善翻新的瞭解及興趣,更是進一步驅動民眾尋求專業評估的動力。 由此可知,節能減碳若要具體落實,全面性的規劃絕對是必要的。我國若能以德國的政策為借鏡,給予民眾更多關於既有建築改善翻新的協助,提供更多資訊。相信可以鼓勵更多民眾自主投入既有建築節能之行列,使我國綠建築政策獲得全面性的落實。
淺談創新應用服務(OTT)之創新與規範課題淺談創新應用服務(OTT)之創新與規範課題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蔡博坤 2015年05月26日 隨著資通訊科技快速的發展,例如網際網路、雲端運算、智慧聯網、巨量資料、4G/5G等等,創新應用服務(Over-the-top, OTT)已逐漸包含各種基於網際網路之服務與內容。此科技應用的服務應如何在現行法律規範體系下被論及,其本身以及衍生的議題復為何,均為所欲介紹的核心,本文係以美國作為觀察之對象,希冀對於我國未來在OTT領域之法制有所助益。 壹、美國FCC對於創新應用服務(OTT)的態度觀察 在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FCC)係美國境內主管電信與通訊領域聯邦層級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上之新興應用服務,為鼓勵新興技術的發展,一向以避免管制為原則,也因此一些OTT TV或VoIP之商業模式,近年來無論係在美國境內抑或境外,皆有著長足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科技快速變遷,FCC亦與時俱進持續透過公眾諮詢,尋求是否有調整相關定義,抑或擴張規範管制之必要。例如,2014年12月,FCC發布一個法規修訂公開意見徵集的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希冀更新目前於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下之相關規範,以反映目前透過網際網路所提供的影音服務,特別將更新對於Multichannel Video Programming Distributor(MVPD)一詞定義。 貳、關鍵之法制課題 由於FCC在創新應用服務(OTT)領域市場管制者(market regulator)的角色乃至關重要,同時,提供此應用服務的業者,無論係電信業者還是新興科技業者,其彼此間相互且複雜之法律關係,所衍生之法制議題,實有必要探討以及釐清,謹就兩個層面的問題概述如下: 關於第一個層次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的議題,從相關案例實務判決觀察,2014年2月,美國有線寬頻業者Comcast即以頻寬有限資源,以及確保網路流量充足的理由,說服Netflix服務營運商,同意因此付費給Comcast,而雙方所進行之合作,也引起所謂網路中立性的爭議課題。今(2015)年2月,FCC於最新通過的Open Internet Order,有別於過往命令僅能有限度地適用於行動網路服務業者(mobile broadband),新的命令將能全面性地適用於固網以及行動網路業者,反應近年來在無線寬頻網路科技之快速進展,將擴張保護消費者近取網際網路的方式。 其次,觀察目前美國境內OTT的業者,包括Now TV、Netflix、Ditto TV、Whereever TV、Hulu、Emagine、myTV等,均有建置整合平台,俾利提供消費者新型態的商業服務,從知名Netflix公司所建構的平台政策,相關重要的規範課題包含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也提到對於安全性的重視與兒少保護等。在相關隱私權議題面向,其指出,由於使用者得通過不同的媒介透過網際網路近取相關服務,誠是些來源皆有各自獨立之隱私權聲明、注意事項與使用規約,除了提醒用戶應盡相關的注意義務外,相關衍生的責任亦會予以劃清。 參、簡評 從上述可得知,創新應用服務(OTT)整體之發展,係與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推動工作係一體的,因此,我國未來如欲推動OTT相關創新服務,相關網際網路所衍生的議題,例如網路中立等,勢必將成為重要的法制層面所亟需探究之課題。 在我國,如同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角色之行政主管機關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主管的法令中,目前依據電信法相關規範,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第21條);無正當理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抑或不得為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第26-1條)。 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是否可因此援引作為討論創新應用服務(OTT)之法源基礎,復如何調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新興應用服務科技業者之關係,仍存在著灰色地帶。從鼓勵產業創新之觀點出發,謹初步建議從正面的立場,鼓勵相關創新應用發展,宜避免逕就OTT服務過度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