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7、9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 97-1 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
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總說明 世界各國廢棄物管理發展趨勢,已由廢棄物處理轉為著重源頭管理。我國為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利用社會,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制定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落實此一目標。 為帶動環境保護產品市場之發展,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其中,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經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其要點如下: 一、鑑於目前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再生資源及相關再生產品項目有限,故第一批應優先採購項目以環境保護產品為對象。 二、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以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之產品項目為基礎,並增列「堆肥」一項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後續將視再生資源公告項目、再生產品技術及市場供需機能等因素調整公告項目。 三、為有效執行政府應優先採購、平衡採購公告項目,並兼顧實際可供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品項與產品數量,特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之分類方式,將指定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整併後各單項產品之年度採購金額比例應至少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亦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條 文 說 明 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明定本公告主旨。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明定本公告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明定第一批應優先採購對象為環境保護產品,訂定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分類及各項目採購金額比例。茲考量實際執行優先採購之可行性、平衡採購項目並兼顧產品供應量,第一批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係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定之,除增列策略性鼓勵採購之「堆肥」,另暫不納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尚未釐清之「原生碳粉匣」;經篩選後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 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為公告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亦應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明定本公告實施日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 附件: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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