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於2020年1月16日發布「隱私框架1.0版」(NIST Privacy Framework Version 1.0),為促進資料的有效利用並兼顧對隱私權的保障,以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的概念為基礎建構企業組織隱私權管理框架。本隱私框架依循NIST於2018年所提出的「健全關鍵基礎設施資安框架1.1版」(Framework for Improving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ybersecurity Version 1.1)架構,包含框架核心(Core)、狀態評估(Profile)與實施層級(Implementation Tier),以利組織能夠同時導入隱私與資安兩種框架。由隱私框架核心所建構的風險管理機制,透過狀態評估來判斷當前與設定目標的實施層級,進而完成組織在隱私保護上的具體流程與資源配置。
NIST基於透明、共識、兼顧公私利害關係人的程序訂定本隱私框架,用以促進開發者導入隱私設計思維(privacy by design),以及協助組織保護個人隱私,其目標包含透過支持產品或服務設計中的倫理決策(ethical decision-making)及最小化對隱私的侵害來建立客戶的信任;在當前與未來的產品或服務中,因應持續變化的技術與政策環境遵守對隱私的保護義務;以及促進個人、企業夥伴、稽核者(assessor)與監管者(regulator)在隱私權保護實踐上的溝通與合作。
本隱私框架並非法律或法規,亦不具備法律效果,而是做為數位時代下NIST協助企業導入隱私權管理制度的參考工具,企業或組織將能基於本隱私框架靈活應對多樣化的隱私需求,掌握其產品或服務所隱含的隱私權侵害風險,並識別隱私權相關法律規範,包含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等,提出更具創新性與有效性的解決方案,並有效因應AI與物聯網技術的發展趨勢。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根據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之資料公佈,APPLE已於上週對“Mac Clone”(克隆機)廠商PSYSTAR追加控訴,指控PSYSTAR侵犯了APPLE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同時,亦違反了美國1998年通過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APPLE表示,尚有其他廠商涉及本案,但APPLE仍未公佈其他涉案廠商名單。 PSYSTAR總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今年4月其推出了安裝APPLE Leopard OS X作業系統的低價個人電腦。此“Mac Clone”(克隆機)標準版售價為399美元,高階版售價999為美元。繼今年7月APPLE對PSYSTAR提起法律訴訟後,11月26日又針對PSYSTAR推出的“Mac Clone”(克隆機)追訴其侵犯了APPLE著作權和商標權。 今年8月份,PSYSTAR曾反控APPLE,宣稱APPLE把Mac機種之硬體和Mac OS X作業系統實行捆綁銷售(Tying),已明顯涉及不公平競爭,並違反美國反壟斷法相應條款。APPLE於9月份已要求法院認定PSYSTAR該項反訴無效。該起訴訟的主審法官威廉•阿爾薩普(William Alsup)於11月18日已作出裁決,認定PSYSTAR對APPLE的反訴無效。 APPLE的律師表示,該公司已握有充足之證據,因此決定對PSYSTAR提出其違反DMCA法案的追加指控。但APPLE的律師沒有對此證據加以具體說明,僅表示該項新指控與PSYSTAR的產品和市場行銷活動有關。 按照原定訴訟程序,APPLE起訴PSYSTAR的訴訟預計將於2009年11月09日開庭審理,PSYSTAR和APPLE雙方必須於2009年08月20日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描述兩造觀點和權利的說明。
Burberry 已向TJX Cos提出商標侵權訴訟Burberry是一家專門生產奢華服裝、圍巾、提袋等產品之品牌公司,於今年3月3日在Manhattan聯邦法院向以低價經營為主的TJX Cos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因旗下TJ Maxx、Marshalls及HomeGoods商店,販售許多各式各樣之仿冒品。 Burberry以稱為” Burberry Check (Burberry格紋)”聞名,其格紋是以十字交叉設計並使用駝色、紅色、黑色及白色作為商標。並聲明其商標是著名的,且象徵Burberry是專門生產及提供高品質奢華產品的公司。此一訴訟指控TJX Cos其零售商於過去四年販售許多商標侵權之產品,如:外套、相框、polo衫、圍巾及旅行箱等。更指出TJX Cos是以試圖”吸引Burberry之目標客戶,進而造成Burberry的損失作為其獲利的來源。”然而TJX Cos之發言人Sherry Lang發表聲明,針對Burberry的指控表示”遺憾”且”並非意圖欺騙任何人,使其相信他們所購買的是Burberry的產品”。現已聯繫此爭議中所販售相關產品之零售商。 目前Burberry正尋求終止此侵權產品之販售,銷毀未授權產品,並要求TJX Cos作改善廣告聲明、三倍損害賠償及其他許多矯正措施。 於Burberry提起訴訟的同一周內,以手提袋及公事包製造聞名之公司Coach也向低價折扣零售商Kmart Corp,提起類似之侵權訴訟。
數位著作權侵權監控公司Rightscorp, Inc.之爭議Rightscorp, Inc.成立於2011年,總部位於美國洛杉磯,該公司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合作(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監控以P2P方式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行為,並依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之規定,代理權利人與當事人和解(下載一非法檔案的和解金額是20美元)或透過訴訟以保護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近年越來越多大學甚至是華納兄弟(Warner Bros.)、唱片公司BMG使用Rightscorp這樣第三方公司的服務來監控非法網路活動。 年初(2015)在喬治亞州(City of Monroe, Georgia),該公司因未得消費者同意以電話留言或者發送簡訊、email的方式威嚇消費者達成非法著作權下載之和解,被控訴違反「電話消費者保護法」(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原告Brown和Ben Jenkin主張針對每一筆非法之通訊連絡請求損害賠償,總額估算可能會超過千元美元。 去年(2014),Rightscorp在加州聯邦法院(California federal court)面臨之集體訴訟仍在進行中,原告方指出Rightscorp並未提供非法下載之債務有效證明且濫用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的通知機制,控訴該公司違反「電話消費者保護法」(TCPA)、「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案」(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 )和「濫用訴訟權利」(Abuse of Process)。 Rightscorp的商業模式,對權利人來說,確實可以有效追蹤侵權行為人,某種程度上可適當地遏止非法下載行為,但手段上也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妥適性有待商榷。惟可預見的是,後續判決結果將可能影響類似公司在防範網路非法下載時的相關反制措施。
美國FTC警告科技公司,不應迫於外國勢力而削弱對消費者之隱私與資料安全保障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主席Andrew N. Ferguson於2025年8月21日發信給13家科技公司,其中包含Alphabet、Amazon、Apple、Microsoft、Meta、X等國際知名科技公司,警告他們有義務保護美國消費者隱私與資料安全,若在外國政府施壓下審查美國公民的資料,將有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FTC Act)之虞。 信中指出,科技公司可能為遵循外國法規或迫於外國政府壓力,削弱對美國公民的隱私及資料安全保護。如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英國《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期望科技公司審查用戶言論內容;而英國《調查權力法》(Investigatory Powers Act)則為滿足英國政府取得用戶儲存資料之目的,要求科技公司削弱原本對用戶採行之點對點加密措施。Ferguson主席更表示:「外國勢力審查及削弱加密措施等行動,將侵害美國公民的自由或使美國公民遭受各種危害,例如受外國政府監視、增加身分盜用與詐騙風險」。 信中亦提及,科技公司在遵守外國法律及相關要求的同時,仍須遵守FTC Act第5條規定,亦即禁止企業在市場中進行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的規定。同時也表示,過去20年來,FTC已對未能履行消費者資料安全或隱私承諾之公司提起數十起訴訟,並將持續要求蒐集、使用、分享或傳輸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公司,應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藉此確保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