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中國大陸簽訂第一階段經貿協議,關注智財及技轉議題

  美國白宮與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20年1月15日簽訂第一階段經貿協議,關注智財及技轉議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協議包括前言、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糧食與農產品貿易、金融服務、經濟政策與匯率和透明度、擴大貿易、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最終條款等九個章節。協議強調應遵守國際條約,為世界貿易發展作出貢獻並促進國際合作以符合美中雙方利益;其中,雙方針對中國大陸現有及未來關於智慧財產權及貿易投資技術轉讓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如下:

一、提升智慧財產權保障

  中國大陸作為全球主要技術供應方,必須建立並實施全面的智財權保護與執法體系,發展新創企業以促進高質量的經濟成長;並將營業秘密保護視為優化商業環境的核心要素,有效防止資訊遭竊取。藥品專利部分,為促進製藥領域的創新合作並滿足患者需求,美中雙方應提供藥品專利及非公開試驗或上市許可申請提交之相關資料;擬定專利有效期限延長方案。另外,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美中應加強合作共同打擊電商市場中的侵權及偽造行為,阻止盜版產品的製造與銷售。確保產品地理標示保護,符合公正透明程序;加強商標權保障,防止惡意註冊商標;強化智財權的司法與行政程序等。美中雙方應根據本協議,提供立法機關法律修正建議,確保能充分履行本協議之要求。

二、改善強制技術轉讓

  為確保美中雙方進行科技合作研發與企業市場准入,避免企業間因併購、合資及投資交易導致技術外流,中國大陸應改善強制技術轉讓問題;特別應加強美中雙方在關鍵技術問題上的相互信任與合作,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貿易投資,以解決中國大陸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包括提升行政程序公正透明度、避免政府過度介入民間企業、加強外資敏感資訊保障等。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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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布「資料與競爭政策檢討會報告書」並探討資料收集利用違反《獨占禁止法》行為

  近年來,受到物聯網和人工智慧技術高度發展影響,大數據的重要性逐漸提昇。為避免資料不當收集和資料被不當佔據等可能妨礙競爭之行為,以利業者透過資料收集、累積和分析等方式,創造出新的產業價值,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競爭政策研究中心設置「資料與競爭政策檢討會」,自2017年1月至6月間舉辦數次檢討會,並於2017年6月6日公布《資料與競爭政策檢討會報告書》。該書一共5章,內容為第1章檢討背景,第2章回顧資料環境變化與利用現狀,第3章檢討現今競爭政策及《獨占禁止法》,第4章資料收集、利用相關行為,以及第5章企業結合審查等與資料利用相關之事項。    報告書指出,業者不當收集資料和不當佔據資料等行為,均有適用《獨占禁止法》之可能。前者係指具有優勢地位的業者,利用關係要求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提供資料等行為,如原本只需要性別和年齡資訊,卻額外要求對方提供住所、電話等訊息;後者則係指業者利用不正當方法與顧客聯繫,排除其他競爭者等行為,如排他性交易、拒絕交易、差別待遇等。

美國發布先進AI創新與安全總統行政命令,強化AI資安防禦並建立尖端模型自願性架構

美國發布先進AI創新與安全總統行政命令,強化AI資安防禦並建立尖端模型自願性架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8月10日 川普政府上任後,美國AI政策整體基調偏向「創新優先」,避免過度監管影響產業發展,以維持AI產業競爭優勢為目標。然而,隨著尖端(frontier)AI模型逐漸具備更先進之網路攻防及自動化代理能力,政策關注範圍亦由產業發展與技術競爭,進一步延伸至國家安全、政府資訊系統防護及關鍵基礎設施韌性。白宮指出,先進AI(advanced AI)能力雖可強化國家實力,亦帶來新的國家安全考量(national security considerations),須由行政部門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協調因應[1]。 壹、事件摘要 因應新一代AI模型能力快速提升所引發之國家安全與資安議題,白宮於2026年6月2日發布第14409號總統行政命令「促進先進人工智慧創新與安全」(Promoting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novation and Security)(下簡稱總統行政命令),宣示聯邦政府將透過與私部門合作,促進AI創新與安全,藉由現代化政府及私部門資訊系統、防禦外部網路威脅、保護美國創新成果與智慧財產,以及培養先進AI賦能能力[2],維持美國在AI創新領域之領先地位[3]。 總統行政命令聚焦三項重點,一為強化政府資訊系統防禦,導入AI資安工具,建立弱點偵測、修補協調、資金盤點及人才配置機制,並促進聯邦機關、州與地方主管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取得資安工具、服務,並於適當情形下近用(access)「適用範圍內之尖端模型」(covered frontier models,下簡稱為「特定尖端模型」)。第二,建立尖端AI模型之自願性安全部署架構,透過機密基準測試(classified benchmarking process)、政府有限期間之提前近用及可信任夥伴機制,促進安全創新並排除強制事前審查。第三,將AI相關資安犯罪列為優先執法事項,打擊利用AI非法存取或損害電腦,以及於非法存取過程中利用AI進一步實施其他犯罪之行為。 貳、重點說明 一、升級政府相關資訊系統防禦,並擴大AI資安能力之應用 總統行政命令第二條規定聚焦於以先進AI能力強化美國資訊系統之網路防禦。其規範重點包括優先強化政府相關資訊系統之防禦,並透過導入AI賦能防禦工具、完善弱點管理與修補協調等措施及資源分配,提升整體資安防護能力。具體措施包含: (一)優先強化政府資訊系統防禦,並擴大AI資安資源之取得 總統行政命令要求相關機關於命令發布日起30日內,優先強化政府核心資訊系統之網路防禦,包括「國家安全系統」(National Security Systems)[4]及戰爭部資訊系統。就民用聯邦政府資訊系統部分,則要求國土安全部透過資安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CISA),經跨機關諮商後發布「具拘束力之作業指令」(Binding Operational Directives, BOD)及其他適當指引,以加速並優先強化該等系統之網路防禦。 BOD及指引亦用於建立或擴充聯邦方案及資安服務,以強化AI賦能防禦工具,並促進聯邦機關、州與地方主管機關,以及鄉村醫院、社區銀行、地方公用事業等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取得相關資安工具與服務,包括於適當情形下近用「特定尖端模型」。 (二)建立AI弱點偵測與修補協調機制,並配置資金及人才支持 1.成立AI國家級漏洞資訊中心(AI cybersecurity clearinghouse) 總統行政命令要求財政部長於命令發布日起30日內,經跨機關諮商後,成立「AI國家級漏洞資訊中心」。該中心由政府與AI產業及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進行自願性合作(voluntary collaboration)推動,負責協調並避免軟體弱點掃描作業相互衝突、發現並驗證相關弱點,並協調及排定補救措施與弱點修補程式發布之優先順序。 後續白宮於2026年7月14日宣布啟動「金鷹計畫」(GOLD EAGLE),依總統行政命令建立AI國家級漏洞資訊中心,由相關聯邦機關與產業合作,目前已開始彙整各產業及部門所發現之資安弱點,依其重要性排定優先處理順序,並協調軟體弱點掃描與後續驗證作業,以確保美國軟體與網路(networks)之安全[5]。 2.盤點補助資金並擴大資安人才任用 總統行政命令另要求白宮管理與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與國家網路總監及CISA局長協調,盤點既有聯邦補助方案中是否有可用且相關之資金,可提供予開發先進AI弱點偵測之申請者。另為補足相關專業人力,總統行政命令亦要求「人事管理局」(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局長於命令發布日起60日內,擴大由白宮支持之聯邦科技人才計畫「美國科技部隊」(United States Tech Force)[6]資訊資安專家之招聘與任用途徑。 二、建立尖端模型自願性安全部署架構 白宮將針對尖端模型建立自願性安全部署架構。總統行政命令要求財政部長、戰爭部長及國土安全部長於命令發布日起60日內,分別透過相關專責機關並經跨機關諮商,建立並維護「機密基準測試程序」,以評估AI模型之先進網路能力,並判斷特定AI模型是否達到認定「特定尖端模型」之門檻。 對於符合標準之模型,透過自願性架構,開發者得於向其他可信任夥伴發布模型前,提供聯邦政府最長30日之模型近用權限。此類近用須受適當保密、資安、內部人員風險、智慧財產權保護、使用及不揭露要求之拘束。總統行政命令並進一步規劃,AI開發者得與聯邦政府合作選定可信任夥伴,使該等合作夥伴取得尖端模型提前近用權,以促進安全創新並強化關鍵基礎設施資安。 然而,該總統行政命令亦明確排除強制性事前管制之解釋可能,規定相關條文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政府針對新AI模型之開發、公開、發布或散布,建立強制性核照、事前審查或許可要求,即使屬於尖端模型亦同。 依據媒體報導,白宮已於期限內完成總統行政命令所要求之自願性架構[7],並於2026年8月與部分AI業者說明架構內容[8]。據目前報導,該架構排除開放模型,並將具當前最高水準能力(state-of-the-art capabilities)且涉及國安風險之封閉模型(closed-source models)納入發布前檢視。聯邦政府得於模型發布前進行最長30日之檢視,期間模型須儲存於高度安全環境,限制人員存取及詳細留存存取紀錄,相關檢視亦由多個行政部門官員共同參與[9]。惟白宮未對外公開完整架構,機密基準測試程序及「特定尖端模型」之判定門檻則均屬機密資訊[10]。 三、將AI相關資安犯罪列為優先執法事項 除前述AI資安能力導入與尖端模型安全部署安排外,總統行政命令亦從刑事執法面因應AI濫用風險。其要求司法部長優先執行《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編第1028條、第1030條、第1343條及其他適用之聯邦刑事法律[11],以處理利用AI非法且未經授權存取、損害電腦系統之行為,或於從事該等非法存取時利用AI進一步實施其他犯罪之行為。 具體而言,前述優先執法範圍包括侵入公共或私人資訊技術系統,或運用AI代理(AI agents)非法存取資料或資訊,並將該等資料或資訊後續用於犯罪或違法目的。 參、事件評析 第14409號總統行政命令延續川普政府重視AI創新、避免過度管制之政策方向,並透過與私部門協作,促進AI創新與安全。該總統行政命令並未建立全面性AI監管制度,亦未要求AI模型於發布前須經政府核照或事前審查,而係分別從資安防禦、尖端模型安全部署及刑事執法等面向採取相關措施。 從制度設計觀察,該總統行政命令具有兩項重要意義,一為運用先進AI能力強化網路防禦,藉由推動AI賦能資安工具、弱點偵測、修補協調及資安資金與人才配置,強化政府資訊系統與關鍵基礎設施之韌性。二為針對具先進網路能力之尖端模型,建立機密基準測試及自願性安全部署架構,使開發者得與聯邦政府確認開發中模型是否符合指定門檻、提前供政府近用模型,並共同選定得提前近用模型之可信任夥伴,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資安。 後續仍可觀察自願性架構之實際運作情形,包括主要AI開發者之參與程度,以及政府提前近用與可信任夥伴機制之執行情形。由於「特定尖端模型」之判定門檻及機密基準測試程序均未對外公開,外界較難掌握模型納入該機制之具體標準。加以模型如於正式發布前提供聯邦政府近用,相關安排亦涉及國家安全、模型資訊保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因此,自願性架構後續如何維持產業參與並兼顧相關安全與保護需求,將是此制度運作的關鍵問題之一。 [1] Exec. Order No. 14,409, 91 Fed. Reg. 34,565 (June 2, 2026). [2] Id. [3] Fact Sheet: President Donald J. Trump Promotes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novation and Security, The White House, June 2, 2026, 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6/06/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promotes-advanced-artificial-intelligence-innovation-and-security/ (last visited Aug. 8, 2026). [4] 國家安全系統定義詳見《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44編第3552(b)(6)(A)條規定。 [5] White House Launches Gold Eagle Initiative for Unprecedented Cybersecurity Vulnerability Coordination, THE WHITE HOUSE, July 14, 2026, https://www.whitehouse.gov/releases/2026/07/white-house-launches-gold-eagle-initiative-for-unprecedented-cybersecurity-vulnerability-coordination/ (last visited Aug. 19, 2026). [6] Tech for the American People, TECH FORCE, https://techforce.gov/ (last visited Aug. 8, 2026). [7] Maria Curi, White House Finalizes AI Framework Behind Closed Doors, AXIOS, Aug. 3, 2026, https://www.axios.com/2026/08/03/white-house-finalizes-ai-framework-behind-closed-doors (last visited Aug. 19, 2026). [8] Maria Curi, Scoop: Inside Trump's AI Framework, AXIOS, Aug. 4, 2026, https://www.axios.com/2026/08/04/trump-ai-framework-open-models (last visited Aug. 19, 2026). [9] Id. [10] Curi, supra note 7. [11] 上述條文分別涉及身分證明文件、認證特徵及資訊相關詐欺、電腦相關詐欺,以及透過電報、無線電或電視進行之詐欺行為。

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發展與評析

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發展與評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羅育如 2015年05月07日 壹、前言   在全球化競爭的趨勢下,各國若僅憑國家資本與生產力作為基礎,已難在國際上殺出重圍、嶄露頭角。由此可知,「創意」與「創新」是激化國家競爭力之泉源,而「智慧財產權」則是此泉源之力量匯集,更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之強效手段 。   新加坡政府於2013年3月份提出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b Master Plan 10年期計畫[1],目標是成為亞洲智慧產權中心。計畫設有六大策略,本文以下針對【策略四:透過強化智財法院以及智財紛爭解決替代方案之能力,打造新加坡成為智財爭議解決中心】進行觀察。目的在於了解新加坡如何透過提高智財法庭行政效率以及推動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以吸引權利人選擇新加坡做為智財爭議解決地點。 貳、智財爭議解決中心重點說明   發生智財爭議時,權利人大多會依據產品主要銷售市場或是智財權申請地來選擇爭議解決地點,從而目前智財訴訟多以美國與中國大陸為重點戰場,新加坡智財法院所承受案件相對稀少[2]。對此,新加坡政府認為,新加坡司法制度擁有具透明度、效率與中立的國際名聲,加上許多跨國企業皆在新加坡設立分部,使得法院之判決有在新加坡執行之機會[3],因此只要提升新加坡智財法院的能力,新加坡就有機會成為智財爭議解決中心。   為了達成目標,新加坡從兩個面向切入,一是強化新加坡智財法院能力,以吸引更多智財訴訟在新加坡進行;二是強化新加坡執行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的能力,以吸引更多爭議解決替代能在新加坡執行,以下分別說明。 一、強化新加坡智財法院能力 (一)建立更有效率的行政流程   2013年9月新加坡最高法院註冊處(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公布智財法院方針(IP Court Guide)[4],內容包括法官將會參與所有的中間上訴程序(interlocutory appeals)、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PCTs)以及責任審訊(the trial on liability)。   在排期審訊之前,需要完成的審前會議(PCTs)包括:1.當事人之首席律師必須親自向IP法官說明本案關鍵爭議點。2.每個案件設立專門管理的資深助理主簿(senior assistant registrar)負責其他的PCTs聽審,而助理主簿(assistant registrar)則會負責這個IP案件所有的中間上訴申請。   另外,智財法院也提供技術專業意見的技術鑑定專家(assessors)以及可提供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自己的候選者,以便法官諮詢技術上與法律上的專業意見[5]。   這樣的法院審理流程修改,對當事人而言,將被分配到專屬的主簿負責案件資訊,可提供當事人方便追蹤審理流程及進度。對審理法官而言,在進入真正審理之前,也已經透過PCTs的幫助,了解整個案件內容、各方說法以及提具的證據資料。法官將能盡早熟悉案件,增進審理效率,並透過法庭之友與技術鑑定專家取得專業意見,整體提升效率及審理品質。 (二)設立亞洲唯一國際商業法庭(SICC)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年10月向新加坡國會提出新加坡憲法修正案和最高法院司法權法案,為2015年1月成立之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奠定法律正當性。   SICC是亞洲唯一的國際商業法庭,隸屬於新加坡高等法院下,其判決效力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相同,主要工作目標在於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產生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包括商業糾紛及專利訴訟等。   SICC相較於新加坡最高法院以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的主要區別包括:   1.由新加坡法官及外國資深法官共同組成審判團隊   SICC審判團隊不僅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還包括定期合約的助理法官(Associate Judges)[6],這些助理法官可以來自新加坡也可來自其他國家的外國法官,外國法官通常是其他國家具有豐富經驗且有名望的資深法官[7]。   2.可委託國外合格律師[8]出庭   新加坡高等法院只能由新加坡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庭,但在SICC法庭,各當事方可委託並由外國律師代表出庭。   若該糾紛為離岸案件[9],各當事方可以委託註冊外國律師代理,而無需新加坡當地律師的任何參與。相反地,若所涉糾紛並非離岸案件,註冊外國律師則僅有權代表當事方,就外國法部分提供意見。在非離案案件中,仍可在新加坡當地律師處於主導地位前提下,外國律師仍可以共同代理人(而非僅是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   此新規定因首次允許外國律師代表客戶在新加坡法院出庭而極具突破性。   3.外國法的選擇與證據法則的適用   SICC不受新加坡證據法則的約束,可依當事方的申請,選用其他國家之證據法則。 二、強化新加坡執行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的能力   新加坡1991年成立新加坡仲裁與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為了更積極的提升仲裁能力,於2001年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協議在新加坡設立亞洲唯一辦事處及新加坡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The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Singapore Office),以協助提升新加坡智財仲裁能力。   在此基礎上,2014年11月新加坡政府再增設國際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SIMC),SIMC的特色在於除了調解業務(mediation)之外,新增「仲裁中調解(arbitration-mediation-arbitration;Arb-Med-Arb)」的服務,豐富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之多樣化選擇性。   「仲裁中調解」流程為,當事人為解決爭議,先啟動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員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成功後,再恢復進行仲裁程序。爭議雙方可以透過「調解」建立和解共識,再透過「仲裁」使得雙方和解共識有法律效力。相較於單獨使用「仲裁」,將更節省金錢與時間成本;相較於單獨使用「調解」,則有法律執行效力。 參、評析   新加坡目前由SIMC與SIAC共同執行調解服務、仲裁中調解服務、仲裁服務,提供更多元的爭議解決替代方案及能力;再由SICC與新加坡智財法院提供執行智財訴訟審理,已建立完整的智財爭議解決服務流程。   在實踐的過程中,新加坡勇於突破現況,提出憲法修憲案以及司法修改案,讓SICC能有法律正當性地位。並建立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完整服務範疇,包括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的調解服務以及仲裁中調解服務;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服務;新加坡最高法院之智財法院訴訟服務以及國際商業法庭提供之外國律師、依據外國證據法則、外國法官審理的國際商業爭議訴訟服務。   但是,SICC缺點為其作出的判決可能難以跨境執行,SICC作出的判決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可能因為缺少類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立法而無法像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作出的仲裁裁決那樣易於執行。   綜上所述,新加坡政府改革態度是確定發展方向並評估執行障礙後,就進行修法及設定專責單位負責專責工作事項,這是大刀闊斧的行政效率,但相對而言,市場是否已經跟上政府的行政效率,或是政府的行政方向是否符合市場實際的趨勢,則還有待時間考驗。 [1] IP HUB MASTER PLAN: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ress%20Release/IP%20HUB%20MASTER%20PLAN%20REPORT%202%20APR%202013.pdf [2] 2014年(直至10/17)新加坡智財法院結案12件案件、2013年智財法院結案8件案例、2012結案7件、2011年21件案例、2010年15件案例。以上的案例皆為商標爭議案例。http://www.ipos.gov.sg/Services/HearingsandMediation/LegalDecisions.aspx(最後瀏覽日2014/10/17) [3] 劉孔中,2014/10/16至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演講內容。 [4] New IP Court Guide from 6 September 2013 http://www.allenandgledhill.com/pages/publications.aspx?list=LBulletinAreas&pub_id=409&topic=Legal+Bulletin+September+2013 [5] 兩造於審理開始前便需要同意共同負擔技術或法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之相關費,然針對勝訴的一方要求敗訴一方支付錢術相關費費用的權利仍得以保留。 [6]助理法官的合約是固定時間的,且不享有終身職,並根據需要特定的工作天數計算報酬,為了建構這個制度,新加坡政府甚至修改憲法Article 94(4) of the Constitution。 [7]任何由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的案件均將由獨任法官或三名法官進行審理,SICC首任11位國際法官的任期為三年,其中涵蓋大陸法系的法官以及英美法系的法官,包括Bernard Rix(英國和威爾士)和Anselmo Reyes (香港),他們都是各自法域下享有頗高威望且經驗相當豐富的海事海商法官。 [8]外國合格律師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師執業資質,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師執業資質(並獲得其執業法域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並符合從事出庭律師職業滿五年;且可熟練運用英語進行訴訟所有條件的律師。 [9]所謂離岸案件是指該案件由於下列原因之一與新加坡無任何實質性聯繫,即:新加坡法律並不適用於該糾紛,且糾紛的標的不受新加坡法律規範,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轄;或者該糾紛與新加坡唯一的連接點在於,各當事方選擇新加坡法律為糾紛適用法律,並將糾紛提交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

英國通過《2018自動與電動車法》

  英國於2018年7月通過自動與電動車法(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 2018),對自動與電動車輛之定義、保險議題以及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規範。   針對自駕車之保險議題,該法採取「單一保險人模式」(Single Insurer Model),無論是駕駛人自行駕駛或自動駕駛,駕駛人均應購買自駕車保險,讓所有用路人對於可能之安全事故均有保險可涵蓋並追溯責任。本法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本法未直接賦予自駕車(Automated vehicle)明確定義,管理方式係由主管機關自行認定並建立清單。本法僅要求清單內之車輛應設計或調整為至少於某些特定狀況能安全行駛之自動駕駛模式。 已納保之自駕車行駛時所造成之損害,將由車輛之承保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未納保之自駕車若發生事故,則車主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由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受害人將可依現行法規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保險人則可依普通法與產品責任相關規定,向應對事故負責之單位或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於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之部分,該法之目的則是確保公共充電站適用於所有市面上之電動車輛,並就費用、付費方式以及相關安全標準進行規範,以增進消費者之信任。該法第20條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授權辦法,以達上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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