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於2020年11月以延遲平價學名藥進入市場、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為由,裁罰以色列學名藥廠Teva和美國生物製藥公司Cephalon共6050萬歐元。
Cephalon販售的Modafinil是用於治療猝睡症的藥物,為長年佔Cephalon全球營業額40%以上的暢銷產品。儘管其主要專利已於2005年在歐洲到期,但Cephalon仍保有部分Modafinil的延續性專利(secondary patents)。原先欲以Modafinil學名藥進軍市場的Teva也有Modafinil的相關專利,然而Cephalon和Teva達成「延遲給付」(pay-for-delay)協議,Teva同意暫緩進入市場且不去挑戰Cephalon的專利。執委會經調查發現,該協議排除Teva成為Cephalon的市場競爭者,使Cephalon的專利即使到期多年產品仍可維持高價位。
延遲給付協議在專利和解上通常是合法行為,但執委會認為此舉使患者和健保體系無法即早受惠於市場競爭帶來的低價,協議廠商卻享有缺乏競爭所產生的額外利潤。歐盟日前發布的《歐洲藥品戰略》(Pharmaceutical Strategy for Europe)更強調藥品應是全民可負擔、可取得及安全的,而維持自由競爭對達成此目標至關重大。執委會認為延遲給付協議違反《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以協議限制或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故裁處高額罰款。2022年歐盟將採取措施降低學名藥進入市場的阻礙,考慮進行審查、要求廠商使其專利藥品在全歐盟境內都可被取得,否則將縮短其智財權的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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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能源部於去年 (2012) 12月21日宣布將投入九百萬美元挹注數項住屋節能科技。除此之外,美國國會亦於今年元旦通過美國納稅人緩稅法案 (American Taxpayer Relief Act of 2012),而其中第四章能源稅延展的第408款將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 第1332條所創設的能源效率新屋抵免 (Credit for Energy-efficient New Homes),展期到2013年年底。 據美國能源部長朱隸文 (Steven Chu) 表示,該國家庭平均每戶每年花費近兩千美元於能源相關開銷,而其中有大部分皆因諸如住屋的屋頂、閣樓或牆壁間的空氣洩漏而流失浪費。相關研究並顯示,百分之四十二的能源都喪失於建築外殼(building envelope),包括門、屋頂、閣樓、牆、地板和地基之中。該部於是決定投資建築圍護科技 (building envelope technology)的改進,包涵有高效能的窗戶、屋頂及冷暖器設備。 另方面,國會所通過的美國納稅人緩稅法案展延了包括能源效率新屋抵免(Credit for Energy-efficient New Homes)等十二項能源相關抵免或獎勵措施。其中第408條的展延將使美國國民得其於就其符合能源之星(Energy Start)認證標準之隔熱保溫工程、外部窗戶及門等2005年後所產生裝修支出 (含勞務承攬) 的百分之十,申報最高五百美元的賦稅減免。 2005 能源政策法法案所創設的能源效率新屋賦稅減免原定於2007年終止,之後由2006年的稅收抵免與醫療保健法案 (Tax Relief and Health Care Act of 2006) 延長至2008,再由08年的能源改進與延長法案 (The Energy Improvement and Extension Act of 2008) 展延至2009。其後,10年的減稅、失業保險再授權及工作機會增進法 (The Tax Relie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authorization, and Job Creation Act of 2010) 將其延伸至2011年年底,而目前通過美國納稅人緩稅法案再將其延至2013年12月31日。
日本閣議通過《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以改善電商交易環境日本閣議通過《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以改善電商交易環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0年05月11日 日本內閣於2020年2月18日通過《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並提交國會,期望能在2021年春季施行[1]。本法案將要求特定數位平台(Digital Platform)業者公開其與透過平台供應商品或服務者之間的契約等各項措施,以提高特定數位平台的透明性與公正性,透過推動公平且自由的競爭環境,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做出貢獻。 壹、事件摘要 近年來資通訊技術領域的革命性進展,讓數位平台有效幫助商品與服務供應者更易於進入各商品或服務市場,如大型網路商城透過蒐集分析用戶的購買紀錄、商品瀏覽紀錄、搜尋關鍵字紀錄、位置資訊等,能夠更精準投放廣告至消費者的搜尋頁面,增加賣家商品或服務的曝光機會,減輕新手賣家觸及潛在消費者的負擔。賣家越多、越容易搜尋到所需商品或服務,甚至能同時推薦優惠組合的網路商城,能夠提高消費者的黏著度,賣家對該平台也會更加依賴,使得數位平台產業成為寡占市場。 面對數位平台市場的寡占現象,日本政府於2018年6月15日公布之《未來投資戰略2018》中說明擬透過整備規則以活化競爭環境,因此經濟產業省、總務省及公平交易委員於同年7月組成「數位平台業者交易環境整備檢討會」(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備に関する検討会),將以實現透明性及公正性為目的,進行相關規範之整備,並規劃進行大規模調查,藉此掌握實際交易狀況[2]。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於2019年1月針對大型網路購物商城,如Amazon、Yahoo Shopping、樂天市場等,以及應用程式商店,即App Store、Google Play展開「數位平台業者之交易習慣等相關實態調查」。根據同年4月17日公布的上開調查中間報告(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についての中間報告),使用樂天市場及Amazon的賣家中,各有超過72%的賣家被平台單方變更使用條款,且各有超過69%的賣家認為使用條款的改變對其不利,三大網路商城中只有Yahoo Shopping的表現稍佳;大多數的賣家都遇過不明原因被停權或商品被下架的情形,但其中僅有約一半的賣家在解決問題後能夠再上架[3]。應用程式商店方面的調查結果也大同小異[4]。同年10月31日公布的調查報告印證數位平台業者的「未提前說明即變更條款」或「未說明理由即拒絕交易」等行為,以及商品與服務供應者聯繫客服提出意見、申請等機制不夠完善,均有妨礙市場透明性和公正性之疑慮[5]。除此之外,也恐有《獨占禁止法》(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又稱「独占禁止法」)上不公平競爭之疑慮,如數位平台業者透過變更使用條款提高手續費、強制使用平台新服務等行為,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之要件;此外,若數位平台業者自行推出與該平台其他賣家同類的商品及服務,由於數位平台業者可得知賣家銷售紀錄、消費者交易紀錄等資訊,容易推出更加吸引消費者的優惠活動,亦可透過更改關鍵字及顯示結果排序等方式,取得較其他賣家優勢之地位,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阻礙競爭對手交易之要件。 除上述狀況外,實務上亦存在其他問題。例如,平台上之賣家因依賴平台且意欲獲取消費者關注,此時面對數位平台業者種種不公平行為,如單方面變更使用條款,或針對相同商品或服務,要求賣家必須設定與其他平台相同或更加優惠價格,賣家多會選擇接受而非改換使用其他數位平台。另一方面,應用程式商店的寡占現象,反倒成為App開發者拓展用戶的一大阻力[6]。 為使數位平台業者自主且積極地提高數位平台上交易透明度與公正性,日本政府認為應在不阻礙創新及尊重自主性的原則下,制定要求數位平台業者公開交易條款、營運狀況等資訊之法規,並進行監督和審查[7]。因此由內閣官房長官主導,與主責IT政策、網路安全戰略、消費者與食品安全、公平交易、個人資料保護等之大臣,以及總務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共同召開數位市場競爭會議(デジタル市場競争会議),根據前述實態調查報告所統整的各項課題,研擬《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8]。 貳、重點說明 提高數位平台的交易透明度與公正性,除能增進用戶利益,亦有助於提升整體經濟社會活力及永續發展,因此本法案從讓數位平台業者自主且積極提升數位平台透明性與公正性出發,將國家的干預及其他管制的影響降到最低,旨在使數位平台業者可充分發揮其創意及努力,並促進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相互理解[9]。 本法案的規範對象為「特定數位平台業者」(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提供者),數位平台業者係指使用數位科技為「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商品等提供利用者)及「一般利用者」提供網路平台,且其服務具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的特性[10]。未來法案通過後,經濟產業大臣會先參考來自數位平台的資訊,透過政令區分行業別,並在該業種的範圍內考量各項指標,諸如該數位平台對國民生活及國民影響程度、用戶對該數位平台的使用集中程度、根據交易實際狀況及動向判斷保護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必要性、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對該數位平台其他規範及措施之反應、營業額等。若一數位平台的上述指標超出政令所規定之範圍,經濟產業大臣會將該數位平台之業者指定為「特定數位平台業者」,即特別應盡力提升其數位平台透明性及公正性者[11]。另外,經濟產業大臣在制定或修正政令所需之範圍內,得要求數位平台業者,甚至是商品與服務供應者提出所需資料及說明[12]。 為協助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採取適當且有效的措施,以促進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的相互理解,依本法案規定經濟產業大臣應制定指針供業者遵循,內容中則應說明以下事項︰建立可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妥善溝通之機制,如指派國內業務的專責窗口;制定可確保交易公正性的程序及機制;整備爭端處理機制及程序[13]。在交易條件等資訊公開方面,本法案規定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有義務向用戶公開契約條款且變更條款前應先通知用戶,並規定因安全等理由而無法公開的例外情形[14]。本法案也規定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應每年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報告,內容應包含其事業概況,以及自我評估前述指針、資訊公開等規定的遵循狀況,經濟產業大臣會依業者提供之報告進行評定並公布結果,業者則應依該評估結果盡力提高該數位平台的透明性及公正性[15]。 另外,對於有阻礙數位平台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之行為,以及違反獨占禁止法疑慮之特定數位平台業者,則會交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該法之規定及個案具體事實採取措施[16]。 參、事件評析 本法案之制定源於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由於資訊、立場不對等而引發紛爭,但本法案並未選擇從保護賣家權益立場出發,而是期望由業者採取自主措施等方式,達到提升數位平台市場透明性和公正性,以消弭紛爭之目的。又,雖然本法案有由政府評估並公布特定數位平台之營運是否具備透明性及公正性之規定,但該評估是基於特定數位平台業者提出之「自我評估」報告,故官方評估結果是否具實質參考意義有待商榷。 綜觀而言,本法案並未嚴格規範數位平台業者,對應法案內有關增進用戶利益和提升整體經濟社會活力等語,可發現本法案本質上應為一部振興數位平台產業的法案,故是否真能解決平台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因資訊不對等而引發糾紛的問題,將是未來關注的焦點。 我國對網購糾紛之討論主要聚焦於買賣雙方,依循的是「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對於數位平台業者和商品與服務供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尚未有明確規範。在數位平台業者的透明性規範方面,目前僅有2017年11月20日通過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於第11及第12條規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17]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並應依其服務之性質,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其服務使用條款。從規範平台業者之角度出發,雖然日本法令看來稍嫌寬鬆,但從促進產業發展角度而言,不啻為重要參考對象,有助我國在相關法制整備上,於數位經濟產業發展與保障平台用戶權益間取得平衡。 [1]日本經濟新聞,〈巨大IT支配に監視の目 議論進むデジタル規制〉,2020/05/06,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58702670R00C20A5947M00/(最後瀏覽日:2020/05/06)。 [2]〈(令和元年10月31日)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オンラインモール・アプリストアにおける事業者間取引)について〉,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oct/191031_2.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2)。 [3]〈オンラインモール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4]〈アプリストア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2.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5]〈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報告書(オンラインモール・アプリストアにおける事業者間取引)(概要)〉,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oct/191031c.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6]同前註。 [7]〈デジタル市場のルール整備〉,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1/siry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8]〈「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取引透明化法案(仮称)の方向性」に関する意見募集に寄せられた御意見について〉,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3/sank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9]〈「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が閣議決定されました〉,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2)。 [10]〈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の概要〉,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8)。 [11]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201回閣法第23号)第2条、第4条。 [12]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5条。 [13]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7条、第8条。 [14]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5条、第6条。 [15]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9条。 [16]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3条。 [17]依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公眾或他人使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的服務之自然人、商號、法人或團體。
日本公布第6期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草案並募集公眾意見,著重疫情與科技基本法修正後之因應日本內閣府於2021年1月20日發布「第6期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計画,以下稱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草案,並自即日起至同年2月10日,對外徵求公眾意見。依2020年6月修正通過之日本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法,預定2021年正式公告施行)第12條規定,要求政府應就振興科學技術與創新創造的政策,擬定基本計畫並適時檢討調整,同時對外公告。而本次草案的提出,便為因應現行的第5期科學技術基本計畫即將屆期,啟動擬定下一期基本計畫。 依草案內容,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延續Society5.0的願景,並以數位化及數位科技作為發展核心。但檢視至今的科技創新政策成效,數位化進程不如政策目標所預期;受COVID-19疫情影響,也提升了科技普及化應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科學技術基本法的修正,則揭示了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跨域融合運用的方向,並期待藉由創新創造納為立法目的,實現進一步的價值創造。基此,第6期科技創新基本計畫提出,應從強化創新、研究能量及確保人才與資金的三方向為主軸,結合SDGs、數位化、資料驅動及日本共通在地價值,建構出「日本模型」(Japan Model)作為實現Society5.0的框架。 針對如何強化創新能力、研究能量及確保人才與資金,計畫草案提出以下方向: (1)強化創新能力:整體性強化創新生態系(innovation ecosystem),建構具韌性的社會體系,並有計畫地推動具社會應用可能的研發活動。具體作法包含藉由AI與資料促成虛擬空間與現實世界的互動優化、持續縮減碳排放量實現循環經濟、減低自然災害與傳染病流行對經濟社會造成的風險、自社會需求出發推動產業結構走向創新、拓展智慧城市(smart city)的應用地域等。 (2)強化研究能力:鼓勵開放科學與資料驅動型之研究,並強化研究設備、機器等基礎設施的遠端與智慧機能,推動研究體系的數位轉型;以資料驅動型為目標,多元拓展具高附加價值的研究,包含生命科學、環境、能源、海洋、防災等領域;擴張大學的機能,如增進大學的自主性,從經營的角度調整與鬆綁國立大學法人的管理與績效評鑑方式等,用以厚植創新基底。 (3)人才培育及資金循環:目標培養具備應變力與設定議題能力的人才;同時藉由資助前瞻性研發,結合大學的基礎科研成果,激發創新的產出及延伸收益,並回頭挹注於研發,建立研發資金的循環運用體系。
Nokia 出售125項專利價值120億美元美國NPE公司Pendrell Corporation日前宣布從Nokia收購了125項專利。根據Pendrell Corporation之發言可知,前揭125項專利當中,共有81項專利為關鍵專利(essential patent)。主要涉及領域包括運用於智慧型手持裝置、桌上型電腦、MP3播放器等電子設備的多種基礎記憶體技術,其中尚包括以SD卡為主之嵌入式快閃記憶體技術。 市場分析師預估上開技術的全球市場在今年(2013)將有超過120億美元的價值,若僅論及SD卡市場,其價值甚至在2018年將超過210億美元。 依據雙方契約內容可知,為延續Nokia位於芬蘭之研發投入,Pendrell Corporation亦已成立一名為赫爾辛基記憶體技術(Helsinki Memory Technologies,HMT)之子公司。Nokia有權使用HMT未來所收購及所開發之所有專利。又,前揭專利之授權金收入均將運用於進一步之研發活動。 Pendrell Corporation之智財長Joseph Siino則指出,將購自Nokia之125項專利與該公司原有之其他智財組合結合後,除可提供持續性創新之用以外,亦可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全世界對其感興趣的公司。 赫爾辛基當地律師事務所之合夥律師Jan Lindberg表示大公司將更積極於出售已非其核心資產之專利資產。但應注意對專利之鑑價時有變化。以本件為例,便應考量Nokia之在赫爾辛基交易所之市值僅餘123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