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創新局(Innovate UK)於2020年11月8日公布「創新持續貸款」(Innovation Continuity Loans)申請指南,作為COVID-19疫情應對計畫的工作項目之一,英國創新局將提供2.1億英鎊的貸款予在疫情影響下持續進行創新活動之國內中小企業。本貸款目標對象為因疫情導致出現資金缺口的中小企業,每一間公司將可申請25萬至160萬英鎊不等之創新持續貸款。
「創新持續貸款」源自2017年的創新貸款實驗計畫(Innovation loans pilot),藉由七項創新競賽篩選出約100位申請人,提供總額約7500萬英鎊的創新貸款;此次創新持續貸款則不採競賽方式,而是針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創新活動,透過審查機制提供貸款予申請人。申請人資格為正在執行受創新局補助之創新活動者、過去36個月曾受創新局補助而目前正在進行其他創新活動者或是過去36個月並未獲得創新局補助之創新活動的執行、完成或延續性工作者,且確實因COVID-19疫情影響出現資金短缺之中小企業,即可向創新局申請創新持續貸款。
創新局將藉由審查申請者提交至今的工作成果與品質、受疫情影響程度與資金需求情形,評估該創新活動的後續發展潛力,向合格的申請人提供年利息僅3.7%的創新持續貸款。合格的申請人能在2022年3月31日或約定日期前,直到產品首次商業銷售為止,分階段領取貸款,以年利率3.7%計息;產品首次商業銷售後可額外有兩年的寬限期,在產品首次商業銷售或寬限期結束後五年內,申請人必須償還貸款,未償還部分則改採年利率7.4%計息。藉由低利貸款的資金挹注,協助從事新創活動之英國中小企業得以紓困以度過疫情難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美國勞動部就業培訓署(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簡稱ETA)於2026年2月13日發布《人工智慧素養框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teracy Framework,以下簡稱本框架),旨在鼓勵公共勞動力系統與教育系統擴大推動AI素養(AI literacy)相關教育與培訓,為美國勞工因應AI時代之經濟與工作變遷提供方向指引,協助其培備所需核心能力。 本框架目標在支援勞動部執行《美國AI行動計畫》(Winning the Race: America’s AI Action Plan)及《美國人才戰略:為黃金時代打造勞動力》(America’s Talent Strategy: Building the Workforce for the Golden Age)兩部政策文件所揭示之任務,二者均將AI素養列為應於勞動力與教育體系全面推展之基礎性優先事項。本框架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AI素養的工作定義,並就勞工、雇主、教育與培訓提供者及州與地方機構四類受眾,分別說明框架的應用方式;第二部分界定所有勞工應具備的AI素養能力及其具體範疇與實作要求;第三部分則就培訓方案的設計與執行,提供課程規劃與推動策略的具體指引。 一、概念定義 本框架將AI素養定義為一套使個人得以負責任地使用與評估AI技術的基礎能力,並以對現代職場日益重要的生成式AI為核心。美國勞動部指出,「素養」應理解為隨著AI普及各行各業,所有勞工與學生與AI工具互動之知識與技能基準。 本框架分別針對四類受眾分別說明其應用方式。就勞工而言,現有勞工、求職者及即將進入職場之學生,可以此了解AI素養對職涯發展的意義與技能培養方向,在提升工作效能之餘開創新的職涯機會。就雇主而言,可據此建立企業內部AI素養培訓,確保員工有效且負責任地使用AI工具。就教育培訓提供者而言,可將AI素養融入現有課程,為學習者建立職場所需的核心能力。就州與地方機構而言,則可推動勞動與教育體系之AI素養培育,協助學生與求職者因應市場變遷,並回應雇主對AI人才之需求。 二、AI素養五大基本內容領域 本框架界定五大AI素養基礎內容領域,構成所有勞工應具備的能力基線。 1.了解AI原則(Understand AI Principles):理解AI的核心概念、能力與限制,為有效應用奠定基礎。 2.探索AI用途(Explore AI Uses):探索不同AI工具與應用情境,及其如何與人類專業知識相輔相成。 3.有效導引AI(Direct AI Effectively):掌握如何提供適當情境脈絡與撰寫清晰提示詞,以產生有效輸出。 4.評估AI輸出(Evaluate AI Outputs):評估AI生成結果之準確性與相關性,並了解如何對其輸出進行迭代優化。 5.負責任地使用AI(Use AI Responsibly):以合乎倫理且安全的方式使用AI,保護重要資訊並對結果負責。 三、AI素養七大推行原則 本框架提出七大推行原則,作為培訓方案設計與執行的具體指引。 1.啟動體驗式學習(Enable Experiential Learning):透過實際操作培養AI素養,使學習者得於真實情境中練習AI技能。 2.將學習融入情境(Embed Learning in Context):將學習融入既有流程並結合產業特性,使學習成果更具實踐價值。 3.建立互補性人類技能(Build Complementary Human Skills):借助AI強化人類之判斷力、創造力與問題解決能力。 4.消除學習前置障礙(Address Prerequisites to AI Literacy):消弭AI素養學習之障礙,包括數位素養不足與寬頻網路取得的問題。 5.建立持續學習路徑(Create Pathways for Continued Learning):提供系統性進修路徑,協助學習者提升進階AI技能並拓展職涯發展。 6.培育賦能角色(Prepare Enabling Roles):培育管理者、輔導人員及其他於學習歷程中扮演支持角色之人員。 7.以敏捷性為設計原則(Design for Agility):建立主動的內建機制,以隨AI能力演進迅速更新素養內容與推動方式。 面對AI時代工作型態之快速變遷,美國《人工智慧素養框架》在政策制定、勞動力轉型與AI人才系統化培育等面向所揭示之架構與策略,具有參考價值,可以供我國政府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時參考。
能源清醒!歐洲競爭電信協會主張應重新討論網路建設的付出與碳排放影響的歸責「能源清醒」(Energy Sobriety)作為一種概念逐漸被普及到政策和法令之中。目的在於使各種使用者對於自身行為所產生的碳排放有所警醒、並且就其行為所產生的碳排放負起責任,進而在產品、設備的選擇和使用習慣上重新進行考慮。藉由選擇減少消費、或是更改消費模式來更好的保護地球資源、減少碳排放。能源清醒的概念和能源效率的概念不同,他透過社會文化的改變來達到能源節省的目的、而不是仰賴技術的革新。 基於此一概念,歐洲競爭電信協會(European Competitive Tele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於2022年9月發表對於網路基礎建設投資的聲明,希望能就對於網路建設的付出是否公平展開討論。 該協會表示,雖然其身為電子通信業者的成員們在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上有所投入、致力於減少環境足跡,但是網路流量的穩定增加卻限制了電子通信業者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而這種現象在行動網路(mobile network)的使用上特別明顯。因為將高品質(如4K、8K或HDR)的影像傳輸到行動裝置或小尺寸螢幕設備上對於用戶體驗的提升並沒有實際上的幫助,但是卻會使得網路頻寬(bandwidth)被大量消耗以及大量的溫室氣體在過程中被排放。這使得營運商將網路規模擴大(更多的核心網路和RAN設備、更多的設備和地點),因此有了更高的耗能,對於環境的影響也更加劇烈。對此,協會提議透過監管方式來改善這種情形,認為應要求內容供應商應採取非歧視性的、與內容無關的方式使影音解析度適應螢幕尺寸的解決方案,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網路流量和浪費,並且給予其適度的獎勵措施。 該協會認為,任何符合能源清醒的模式都應該受到數位生態圈的集體鼓勵。而其中的每個參與者也應該要注意和承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並作為一個能源使用者和造成碳排放的實際個體負起責任。對此,歐洲競爭電信協會已經準備好就此提議進行討論與辯論。
美國公務機關電子機密資訊系統面對內部威脅之政策規範簡介美國公務機關電子機密資訊系統面對內部威脅之政策規範簡介 科技法律研究所 102年04月01日 壹、事件摘要 根據一項網路入侵案件的統計分析,約有80%的案件事來自於機關或企業內部人員,或是至少與內部人員有關。[1]然而,對於資通訊安全與機密資訊的維護,機關單位與人員把大部分的重心放在防範外來的入侵者,也就是外部威脅,反而忽略了內部員工對於資訊可能產生的潛在危害。[2]這些入侵案件的行為人大部分擁有合法存取控制資訊系統的權限,也就是因為這樣,內部威脅不易被發現。這就好比擁有大門鑰匙一般,正當合法從大門出入,以及從事本來就可以做的事,而不易被發覺。美國由於維基解密(WikiLeaks)事件的爆發,使政府對於機密維護的焦點,從外在攻擊的防止,轉聚焦於內部威脅的防範。 在美國,內部威脅並不是一個新的概念,公務機關本具備一定的管理措施;惟在維基解密案爆發後,帶給美國政府極大的衝擊,美國也全面檢討與創制新的因應作法,並於政策面、制度面與技術面等不同面向,進行積極的研究與合作。以下將引介美國之制度設計,藉此提供公務機關因應內部威脅議題之政策之參考。 貳、重點說明 一、內部威脅的定義與事件 有關資訊的價值,近來因內部威脅所帶來的損害類型已經隨著對於財產的定義與價值觀而產生變化。以產業為例,智慧財產權與企業機密,儼然成為內部人員所竊取的主要類型。企業可能因為智慧財產權或企業機密的外洩,導致企業喪失競爭力或甚至破產而關閉。如果把企業模型放大至國家或公務機關,「機密」對內部人員即成為最有價值的財產與籌碼,而公務機關可能因為內部威脅將機密外洩,造成對於國家、機關或人民產生公共安全,甚至是國家安全的危機。 (一)內部威脅的定義 外部威脅(External threat)」[3]係與內部威脅相對應之概念;外部威脅係指該威脅非由組織內部發生,而是由組織外部之人員或其他組織,透過一般的網際網路、互聯網系統,以未經授權之方式,對該組織之資訊設備,以植入惡意程式、或以駭客入侵等方式,進行侵入式的資訊系統攻擊,其目的係在於由外部取得該組織「有價值」的資訊。 為因應威脅,「威脅識別(Threat Identification)」成為威脅防禦之首要任務,按形成威脅的原因加以區分,大抵可分為「外部威脅(External Threat)」與「內部威脅(Insider Threat 或Internal Threat)」兩類。內部威脅係指例內部竊盜、系統失敗、惡意破壞、不遵守安全準則或是使用非法軟體等;相對外部威脅,係指自然災害,例如火災與地震,以及來自外部的惡意攻擊,例如盜賊、駭客、惡意程式,以及網路病毒等。[4] 「內部威脅」雖然被認知為威脅的一個種類,但是我國目前尚無對於「內部威脅」一致的定義。檢視外國對於「內部威脅」的定義,通常係指員工(含約聘僱人員)、或委外廠商為了個人利益、間諜活動或報復之意圖(「惡意(Malicious)」),對於資訊進行不正當之存取控制。「美國電腦緊急應變團隊(Computer Emergency Readiness Team, CERT)」認為內部威脅係指一位或多位具備存取控制(Access)的個人,意圖利用弱點侵入公司、組織,或企業的系統、服務、產品或設施,對於內部造成傷害。[5]「美國國防部減緩內部威脅計畫結案報告(Final Report of the Insider Threat Integrated Process Team,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 Insider Threat Mitigation)」,內部威脅係指未經授權存取控制國防部資訊系統的人員,可能為軍事人員員工(Military Member)、國防部一般僱員(Civilian Employee )、其他聯邦機構員工,以及私部門等。[6] 由上述定義可得知,內部威脅係來自於組織單位的「內部」,如以行為人之意圖區分,又可細分為「惡意(Malicious)」與「過失」。因人員之過失所造成之內部威脅,大部分原因為人員對於資訊系統與之使用與管理不當所造成,例如,人員使用Email或即時通訊軟體,受到社交工程之攻擊,導致電腦被植入惡意程式或間諜軟體。另一則為本文所要研究的「惡意的內部威脅(Malicious Insider)」,係指內部人員利用合法存取權限,為超出於其授權使用之對象、時間、範圍、目的,與用途等之行為,並意圖對於單位組織或是特定人、事、物等造成傷害,或是謀取不當利益。 依據惡意內部威脅事件,大約可分為以下各類型:[7] 1.IT破壞(IT Sabotage) 現任或前任僱員、承包商,或業務合作夥伴,以故意超過或誤用授權級別,而存取控制網路或資訊系統或資料的方式,意圖損害一個具體的個人或組織,或該組織的數據、系統或日常業務之運作。 2.為經濟利益而進行盜竊或修改(Theft or Modification for Financial Gain) 現任或前任僱員、承包商,或業務合作夥伴,以故意超過或誤用授權級別,而存取控制網路或資訊系統或資料的方式,為經濟利益意圖竊取或修改機密或專有資訊。 3.為取得業務優勢而進行竊盜或修改(Theft or Modification for Business Advantage) 現任或前任僱員、承包商,或業務合作夥伴,以故意超過或誤用授權級別,而存取控制網路或資訊系統或資料的方式,為取得業務優勢而進行竊盜或修改機密或專有資訊。 4.其他(Miscellaneous) 現任或前任僱員、承包商,或業務合作夥伴,以故意超過或誤用授權級別,而存取控制網路或資訊系統或資料的方式,為非基於經濟利益或業務優勢,而進行竊盜或修改機密或專有資訊。 或通常會涵蓋二種以上的類型,例如:員工先行對於IT系統進行破壞,然後再試圖敲詐僱主,以協助他們恢復系統為條件換取金錢。另曾有案例為,一名前副總裁於結束工作前,複製客戶數據庫與銷售手冊,再向其他外單位組織兜售。[8] (二)內部威脅事件的發生與所造成的損失 依據CERT於2011年4月對於內部威脅控制的報告指出,以報告中123件資訊科技破壞(IT Sabotage)事件進行統計,內部威脅發生的時間為26%件事件發生於上班時間,35%發生於下班時間,另外39%件事件發生於不確定的時間。另外一項以內部威脅受到攻擊的地點來看,54%事件發生於進行遠端連線時,27%發生於公司所在地,另外19%發生於不特定之地點或場所。[9] 有關內部威脅對於公務機關機密維護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很難估計,可能是因為內部威脅事件提報執法單位或是司法機關得比例較低。內部威脅事件通常因為證據不足、損害程度與花費於司法程序之時間、人力與費用無法平衡,或是因為提報對於公務機關的形象與信譽可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所以通常對於事件大抵只有表面上概略之描述。[10] 二、美國歐巴馬政府面對內部威脅之政策規範 美國傳統對於機密資訊由軍事單位依照軍事規定處理,不過,自從羅斯福總統於1940年發布第8381號行政命令,改變了這個機制。第8381號行政令,授權政府官員保護軍事與海軍基地。爾後,歷任總統以發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建置聯邦政府的機密分級標準。不過,羅斯福總統以經特定法規授權為由,後續總統則是以基於一般法律與憲法授權。[11]國會則不停的以其他立法,[12]設法平衡總統權利。 歐巴馬總統上任前歷經2001年911事件的壓力,[13]以及2010年維基解密等機密外洩事件,致使歐巴馬團隊對於資訊安全以及機密維護非常重視,除了推動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促進政府政策更公開透明的民主治理外,對於資通訊安全(Cyber Security)、機密資訊外洩的通報機制,以及內部人員(Insider)所帶來的威脅,更是採取積極的作法。[14] 針對內部人員對於國家安全與機密外洩的問題,歐巴馬政權立即採取相對應的措施,於2011年發布第13587號行政命令:「增進機密網路安全與機密資訊有責分享及安全維護的結構性改革(Structure Reform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of Classified Networks and the Responsible Sharing and Safeguarding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與因應第13587號行政命令所規範之「內部威脅」議題,於2012年11月21日發布「國家內部威脅政策和機關內部威脅方案的最低標準(National Insider Threat Policy and Minimum Standards for Executive Branch Insider Threat Programs)」的總統備忘錄。 部會或機關紛紛對於內部威脅採取相關防範措施,例如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對於涉及機密的網路,採用新的審查與監控的工具,而在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也開始開發自動偵測內部威脅的辨識系統。在情報系統方面,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國家標準與技術中心(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與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也訂立內部威脅指引,提供企業與機關單位遵循。情報系統委託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的電腦緊急應變團隊(Computer Emergency Readiness Team,以下簡稱CERT)內部威脅中心(CERT Insider Threat Center)進行多項內部威脅的研究。 至今為止,歐巴馬政權對於內部威脅的防範,於法制政策提出下列各項規範: (一)總統第13587號行政命令:「增進機密網路安全與機密資訊有則分享及安全維護的結構性改革」 由於維基解密事件的爆發,使美國將機密的維護,從對於防止外在的攻擊,轉聚焦於機密資訊的內部威脅。事件發生後,國家安全人員馬上成立跨機關小組,檢視處理機密資訊的政策與實務作法,希望可以提出解決行政部門可共用的機制,以減少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 跨機關小組歷時七個多月的檢討後,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與涉及機密資訊人員或機關間合理使用與分享資訊提出下列原則:加強跨機關資訊有責共享的重要性;確保政策、流程與技術的安全解決方案,與監督和組織文化的發展;強調聯邦政府對於資訊必須實施一致的作法;與確保隱私、公民權和自由的保護。[15] 歐巴馬團隊將上述原則落實至第13587行政命令,[16]成立監督的架構,發展與落實涉及機密的網路與資訊共享的政策與標準。指示各機關必須負起安全與機密維護的責任,並加強跨機關資訊的流通與保護,包括電腦網路的安全,與內部威脅的機制,以減低未來國家安全機密外洩的風險。 第13587號行政命令大抵分為下列各大項,除此之外,聯邦政府同時已經採行增進機密資訊網路與人員的控管,例如拆卸式媒體、網路身分管理、內部威脅方案(Insider Threat Program)、存取控制的管控(Access Control)、機密網路的審核,[17]項目分為: 1.機密資訊電腦網路系統之安全維護各機關單位負擔重要的責任; 2.設置「資深資訊分享與安全維護推動小組(Senior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Safeguarding Steering Office)」; 3.成立「機密資訊流通與保護局(Classified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Safeguarding Office, CISSO)」; 4.設置「維護網路機密資訊執行秘書」(Executive Agent for Safeguarding Classified Information on Computer Networks);與 5.設置「內部威脅專責小組(Insider Threat Task Force)」。 其中有關「內部威脅專責小組」的部分,跨機關的內部威脅專責小組將負責制定一個廣泛適用於公務機關內部威脅的方案。該方案的目標係為防止、檢測和減輕,包括利用、損害,或其他未經授權揭露機密資訊的內部威脅,並同時考量各機關單位所涉及的風險層級、業務與系統需求。解決方案亦應包含因應內部威脅的政策目標,建立和整合機關內部的安全與反間諜,用戶審查和監控等優先事項,以及其它機關的實作發展和保護能力。[18]除此之外,內部威脅專責小組還必須與相關單位合作,以促成政策的草擬與可行。[19] 專責小組的職責應包括下列: 1.制定並與行政機關協調,阻止、檢測和減輕內部威脅的政策,並提交至督導委員會檢閱; 2.與適當的機關合作,制定行政機關內部威脅方案的政策指引和最低標準,並於一年內發布,該相關指引和最低標準對於行政部門具拘束力; 3.如果有足夠的經費或經授權,繼續與適當單位合作,於一年之後,增修相關指引與最低標準; 4.如果沒有獲得足夠的經費或授權,建議由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或國家檔案與記錄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的資訊安全監督辦公室(Information Security Oversight Office, ISSO)於一年之後頒布相關指引與最低標準的增修版本; 5.如仍有任何未解決的問題,以致於延宕最低標準的公布,應將問題提交給督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 6.按照專責小組所制定之方案,獨立評估相關機關單位是否適當的落實既定的政策和最低標準,並將評估結果向督導委員會提報; 7.提供機關單位援助,包括提供最佳實作案例以供參考;與 8.提供美國政府所分析的內部威脅新的困難與挑戰。 由上可見,第18537號行政命令勾勒出美國政府對於增進涉及機密網路與機密資訊網路的結構性改革。不但成立跨機關的內部威脅專責小組負責草擬內部威脅的政策,機關亦必須依照指示時程,落實內部威脅政策的偵測方案,以及監控其運作是否符合政策的目標。 (二)「國家內部威脅政策和機關內部威脅方案的最低標準」總統備忘錄[20] 雖然第13587號行政命令規定機關針對內部威脅將組成跨機關內部威脅小組,負責偵測與避免內部威脅,以增進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以及減低機密資訊被未經授權的存取控制或揭露的潛在弱點。然而,機關應該如何施行的細項尚未有細緻規範,仍需等待歐巴馬團隊進一步制定,以落實於聯邦政府所屬的公務機關。 緣此,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2年11月21日發布「國家內部威脅政策和機關內部威脅方案的最低標準的備忘錄(National Insider Threat Policy and Minimum Standards for Executive Branch Insider Threat Programs)」,主要提供行政部門於防止、偵測與減低內部人員可能造成國家安全的威脅相關遵循方向與指引。因應內部威脅的能力將增進行政部門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並加強危及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或內部威脅的防禦。 這些威脅包括潛在的間諜活動,對國家或機關單位的暴力行為,以及未經授權揭露機密資訊,包括透過的美國政府互聯的電腦網路和系統處理的大量機密資料。該標準將提供機關單位建立有效的內部威脅所必要的要素。 目前標準的詳細內容尚未發布,不過,依據備忘錄大約可分為下列各項: 1.蒐集、整合、集中分析和應變主要威脅相關的資訊; 2.監控人員對於機密網路的使用; 3.提供人員對於內部威脅意識的培訓; 4.保護人員的公民、自由和隱私權。 參、事件評析 觀察美國一連串的改革,顯見維基解密事件對於美國政府產生非常大的衝擊,更加凸顯監控內部威脅對於國家與公務機關及其機密維護之重要性。歐巴馬團隊不但全面檢視其機密資訊管理與保護政策與法制,對機密資訊的管理與「內部威脅」的防範進行全面檢討,並對於配套標準及措施進行增修。 除對於傳統以人員監督威脅的存在外,應利用科技技術監控或查核人員的「異常」行為(如短期內大流量下載檔案/進入系統的紀錄、大流量轉出有附件的信件、近日來消費能力顯著高於所得或情緒異常低落或起伏極大等)或預定特定的現象作為潛在威脅的表徵證據,再進一步因應與確認內部威脅的存在。 最重要的是,該制度與措施要求全國公務機關一起合作落實,以及分享潛在內部威脅的異常警訊,才能真正達成減低公務機關對於內部威脅的防範。 [1]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張維平,日晷第4期認識公務機關資訊安全問題,取自http://www.vac.gov.tw/files/Sundial-4Th_17.pdf(最後瀏覽日:2012年11月30日)。與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從資安看如何防止公務機密資料外洩】近年來,隨著間諜軟體、木馬程式、釣魚網站等惡意攻擊日漸猖獗,世界各地傳出多起嚴重的資料外洩事件,當然台灣也不能倖免。外洩的資料包羅萬象,而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個人資料。資料外洩的起因不僅止於駭客所發動的各種資安攻擊,另外還有最令機關防不勝防的內賊。只要有心,要在機關內部竊取資料很容易,從辦公桌上亂放的機密文件、電子郵件、即時通軟體、網路硬碟、隨身碟,都可當作工具,如果機關(各單位)沒有危機意識,採取防範措施,資料外洩在所難免。鑑此,籲請各單位安全連絡員,加強單位自主管理,協助單位主管加強責任區安全檢查,共同維護機關公務機密與安全。 [2]中廣新聞網.海軍共諜案,國防部:才在發展階段,影響有限,(2012年10月29日),取自http://tw.news.yahoo.com/%E6%B5%B7%E8%BB%8D%E5%85%B1%E8%AB%9C%E6%A1%88-%E5%9C%8B%E9%98%B2%E9%83%A8-%E6%89%8D%E5%9C%A8%E7%99%BC%E5%B1%95%E9%9A%8E%E6%AE%B5-%E5%BD%B1%E9%9F%BF%E6%9C%89%E9%99%90-023752078.html(最後瀏覽日:2012年11月30日)。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涉案的海軍大氣海洋局前政戰處長張祉鑫,在退役後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中共官方人員,然後再透過軍中舊識,「謀取不法利益」,保防安全部門在今年三月間接獲檢舉,依法由反情報單位展開調查行動,並移請檢調單位協助調查,順利破獲本案。 [3]IT Law Wiki , External Threat , available at http://itlaw.wikia.com/wiki/External_threat (last accessed Jan. 12, 2013). [4]碁峰資訊,資訊安全概論與實務,取自http://epaper.gotop.com.tw/pdf/AEE030900.pdf(最後瀏覽日:2012年11月30日)。 [5]NIAC, The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Advisory Council's Final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n The Insider Threat to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 (April 8, 2008), last available http://www.dhs.gov/xlibrary/assets/niac/niac_insider_threat_to_critical_infrastructures_study.pdf (last accessed Jan. 12, 2013). [6]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 Insider Threat Mitigation-Final Report of the Insider Threat Integrated Process Team , available at http://www.dtic.mil/cgi-bin/GetTRDoc?AD=ADA391380 (last accessed Jan. 12, 2013). [7]Dawn Cappelli, Andrew Moore, Randall Trzeciak, and Timothy J.Shimeall, Common Sense Guide to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Insider Threats, 3rd Edition-Version 3.1, at 11, (Jan. 2009), available at www.cert.org/archive/pdf/CSG-V3.pdf(last accessed Jan. 12, 2013). [8]Dawn Cappelli, Andrew Moore, Randall Trzeciak, and Timothy J.Shimeall, Common Sense Guide to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Insider Threats, 3rd Edition-Version 3.1 , at 12, (Jan. 2009), available at www.cert.org/archive/pdf/CSG-V3.pdf(last accessed Jan. 12, 2013). [9]The Cyber Adviser, Invensy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 Security Practice, at 1, (Dec. 2011), available at http://iom.invensys.com/EN/pdfLibrary/CISP_Dec2011_vol3_Newsletter.pdf (last visited Jan. 10, 2013). [10]U.S. Secret Service and CERT/SEI, (Jan. 2008), Insider Threat Study: Illicit Cyber Activity in the Government Sector , at 5, available at www.cert.org/archive/pdf/ insiderthreat _gov2008.pdf (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1]Jennifer K. Elsea, The Protection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The Legal Framework,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 at 1, Jan. 10, 2011, available at www.fas.org/sgp/crs/secrecy/RS21900.pdf(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2]Id., at 2, 例如「1966年政府資訊公開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FOIA)」,「1995年情報授權法 (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2000年公共利益解密法 (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Act)」,與「2012年減少過度加密法 (Reducing Over-Classification Act)」。 [13]Paul Kenyon, The Enemy Within: Obama's Insider Task Force, Forbes, (Apr. 13,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forbes.com/sites/ciocentral/2012/04/13/the-enemy-within-obamas-insider-threat-task-force/ (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4]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 Obama Administration Documents on Secrecy Policy , available at http://www.fas.org/sgp/obama/index.html (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歐巴馬政權針對機密資訊發布多項正式文件,以年度區分,截至2012年11月30日止,包括下列:1.2009年:「機密資訊和受管控的非機密資訊的總統備忘錄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nd 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May. 27, 2009)」、「第13526號行政命令-國家安全機密資訊 (Executive Order 13526: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Dec. 29, 2012)」,與「國家安全機密資訊施行令的總統備忘錄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ecutive Order on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Dec. 29, 2009)」;2.2010年:「第13549號行政命令-國家、地方、部落,和私部門實體的國家機密方案 (Executive Order 13549: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Program for State, Local, Tribal, and Private Sector Entities, Aug. 18, 2010)」與「第13556號行政命令-受管控的非機密資訊 (Executive Order 13556: 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Nov. 4, 2010)」;3.2011年:「第13587號行政命令-增進機密網路安全與機密資訊有責分享及安全維護的結構性改革 (Executive Order 13587: Structure Reform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of Classified Networks and the Responsible Sharing and Safeguarding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Oct. 7, 2011)」;4.2012年:「國家內部威脅政策和機關內部威脅方案的最低標準備忘錄 (National Insider Threat Policy and Minimum Standards for Executive Branch Insider Threat Programs, Nov. 21, 2012)」。 [15]THE WHITE HOUSE, Fact Sheet: Safeguarding the U.S. Government's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nd Networks, (Nov.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1/10/07/fact-sheet-safeguarding-us-governments-classified-information-and-networ (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6]Exec. Order No. 13,587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1/10/07/executive-order-structural-reforms-improve-security-classified-networks- (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7]THE WHITE HOUSE, Fact Sheet: Safeguarding the U.S. Government's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nd Networks,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1/10/07/fact-sheet-safeguarding-us-governments-classified-information-and-networ(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8]Exec. Order No. 13,587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1/10/07/executive-order-structural-reforms-improve-security-classified-networks-(last visited Nov. 30, 2012). [19]Id. 專責小組應該與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與國家情報局主任(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或指定人共同擔任主席。內部威脅專責小組成員應該由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部長所指定的人員,以及國家情報局主任(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和國家檔案與記錄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的資訊安全監督辦公室(Information Security Oversight Office, ISOO)等所組成。工作人員必須由聯邦調查局和國家反情報辦公室長官(Office of the National Counterintelligence Executive, ONCIX)和其他機構,於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配置。這些人員必須是官員,或是兼職或終身全職的美國員工。國家反情報辦公室必須提供內部威脅專責小組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行政支援。 [20]美國總統依美國憲章擁有直接發布據法律效力的文件(Document),文件的種類根據事務類型之不同分為三大類:Executive orders(有連續編碼的行政命令)、Proclamation(公告)、Administration orders(無編號的行政命令),其下尚有不同的子分類,備忘錄則屬Administration orders下的子分類之一,總統所發布的文件效力相同,並無位階之分,http://www.archives.gov/presidential-libraries/research/guide.html(最後瀏覽日:2013年1月12日)。
關於軟體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議近期軟體產品(特別是演算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受到各界廣泛注意,2022年12月美國實務界律師特別撰文對此提出相關智財權保護建議。軟體產品通常涉及演算法,指由人工智慧(AI)和分析組成,用於解決特定問題的一組規則。專利通常被企業預設為保護技術產品的最佳形式。 然而在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一案中可以發現將軟體申請專利保護可能存在風險,如:(一)軟體可能被認為是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非專利適格標的,而無法受專利法保護;(二)通常不易主張專利權,或可能在訴訟過程中因舉證責任造成機密資訊揭露等風險。因此該文作者認為難以受專利法保護之演算法、用於基於機器學習或訓練模型的資訊和資料集等軟體資料,亦可考慮透過營業秘密來保護,並提出以下營業秘密管理的建議: 1.員工教育訓練:建議企業可在僱傭的各階段(僱傭時、每年、終止時)採行相關措施、訓練,以減少營業秘密的竊用,及防止未來員工抗辯不知道該資訊是營業秘密。 2.機密標示:建議企業透過此階段審視組織對於機密文件之界定,再透過機密標示配合存取權限設定,協助企業控管與防止機密外流。 3.執行:瞭解需要受管理的營業秘密是什麼以及其為何重要。 4.監控和衡量員工參與度:建議企業採取相關監測機制檢視員工活動,及早發現離職動向與管控營業秘密資訊。 5.避免資訊揭露:建議企業應確保在向消費者或客戶行銷的過程中不洩露營業秘密,或至少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如簽訂保密契約。 6.確保資料安全:建議企業可建置網路安全策略、設置密碼、存取限制、外部設備使用下載或儲存限制等管控措施。 綜上所述,對於從事軟體開發的企業,除以專利保護產出成果外,還可從技術本質、後續是否容易主張、是否適合公開等面向,評估搭配營業秘密保護成果。並在選擇以營業秘密保護成果時,採行相關的管理措施避免營業秘密外洩而造成企業損失,包括:劃定需管理的營業秘密、制定員工教育訓練與相關管制措施,如機密標示、權限控管,並可搭配預警機制以便能夠即早發現異常。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