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達成協議,修訂《國家關鍵能力防禦法案》建立對外投資審查制度

  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於2022年6月13日在兩黨創新法案(HR4521)會議上,就對外投資機制新提案發表聯合聲明。兩黨達成協議修訂《國家關鍵能力防禦法案》(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 Defense Act of 2022, NCCDA),擴大對外投資審查制度。促使美國制定NCCDA對外投資審查立法乃係源於經濟和國家安全考量,美國關注特定技術向中國轉讓以及美國企業可能透過特定投資幫助提升中國能力之風險。因此,雖然NCCDA會給國際投資帶來不確定性,但美國兩黨及兩院內部仍支持實施特定形式的對外投資審查程序,並且與利益相關者就如何制定強而有力且具針對性的對外投資機制進行建設性的討論,目的是確保美國不會將關鍵產業製造能力拱手讓給外國競爭對手。

  NCCDA授權成立國家關鍵能力委員會(Committee on 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由美國貿易代表署擔任主席並與供應鏈安全相關聯邦機構成員共同組成,審查特定對外業務交易和活動包括:界定需要境外投資審查的活動範圍、明訂出境審查流程、及關鍵產業項目等。依據NCCDA第11條「國家關鍵能力(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定義,指對美國至關重要的有形及無形的系統和資產,若此類系統和資產無法開發、失能或遭到破壞,將對國家安全造成破壞性影響。委員會應負責界定涉及「國家關鍵能力」產品、供應鏈和服務;列舉國家關鍵能力產業領域包括:能源、醫療、通訊、國防、運輸、航空航太、機器人、人工智慧、半導體、造船、水等。若美國人和外國實體從事「涵蓋活動」者,必須在展開活動前至少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委員會將會通知審查,若確定所涵蓋的活動對國家關鍵能力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委員會可以實施緩解措施,或建議總統採取特定行動,包括暫停和禁止該活動。美國兩黨期待各方利益相關者能以書面形式參與討論,確保NCCDA法案通過並滿足各方需求,使美國與盟友國的對外投資機制保持一致。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達成協議,修訂《國家關鍵能力防禦法案》建立對外投資審查制度,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875&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7/30)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2012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宣示推動綠色經濟、永續能源等七大領域議題

  「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於今(2012)年6月20日至22日在巴西里約舉行,為紀念1992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20週年及2002年約翰尼斯堡「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SSD)10週年,而稱為「里約+20」(Rio+20)。   會議中探討主題包括永續發展與消除貧困的綠色經濟,以及永續發展的制度框架兩大議題;並且優先關注包括就業、能源、城市、糧食安全及農業、水、海洋及災害等七大領域。其中在能源方面指出,能源議題幾乎是現今世界遭遇的挑戰,無論在就業、安全、氣候變遷、糧食生產、或收入,皆與能源息息相關。依據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估計,目前全球仍有五分之一的人缺乏現代電力,30億人口仍倚賴木材、煤、炭來烹煮或取暖;能源是氣候變遷的主要影響因素,大約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60%,減少能源的碳密集度(carbon intensity),則是長期氣候的關鍵目標。   永續能源的發展,能加強經濟、保護生態系統,透過聯合國秘書長於2011年9月提出的「全面永續能源(Sustainable Energy for All, SE4ALL)」倡議計畫,整合政府、企業與社會團體,投入空前的努力,已進行了超過一百項的承諾與行動。在政府參與的部分,例如迦納(Ghana),主動參與首批國家能源行動計畫,以支持能源發展及創新的融資機制。而在私人企業例如微軟(Microsoft)致力於碳中和(carbon neutral)並推出企業內部的碳費(carbon fee)制度;雷諾日產聯盟(Renault-Nissan Alliance)承諾投入約50億元於零排放車輛的商業化。另外如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設置10年500億美元用於環保業務;以及一些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例如電氣電子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等多個專業協會,均承諾投入持續性能源的倡議計畫。希望藉由相關行動,支持聯合國全球永續能源的發展,達到2030年確保全球現代能源服務的普及、提高兩倍能源使用效率、並提升兩倍再生能源的利用。

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公布「家用智慧裝置消費者指引」

  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於2018年10月14日公布「家用智慧裝置消費者指引」(Consumer guidance for smart devices in the home)。該指引之目的係因應家用之智慧及聯網設備(例如:智慧電視、音樂播放器、聯網玩具或智慧廚房等)日益普及,以及可能發生之侵害消費者個人資料之風險。 本指引提出以下方向,供消費者參考:  一. 智慧裝置之設定   (一) 應閱讀與遵循智慧設備之設定指示。   (二) 確認設備指示是否要求使用者須至製造商網站設定帳號。   (三) 若所設備預設之密碼過於簡單(例如,0000),則應更換成較複雜之密碼。  二. 帳號管理   (一) 確保密碼複雜性。   (二) 若設備提供雙重驗證功能,消費者應使用之。   (三) 特定產品可能提供遠端存取功能,消費者應於不再家時考慮將該功能關閉。  三. 持續更新應用軟體與Apps   (一) 消費者應檢查其設備是否可設定自動更新。   (二) 應安裝最新版本的軟體與Apps。  四. 若接到資安事件之通知,應採取行動   (一) 於接到資安事件通知後,應訪問製造商網站以確認其是否提供後續因應措施等資訊。   (二) 定時確認國家安全網路中心以及資訊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網站是否公布相關網路安全指引。

創新金融服務:ZOPA

  具社會經濟學基礎的ZOPA在2005年一出現,即被經濟學人報和集團研究指出,其將是砍掉傳統銀行以及改觀自古以來民眾對貨幣概念的驚人創新金融服務。這種抽離中間金融機構的消費借貸平台,使得交易雙方能取得更滿足交易條件。   相較傳統的借貸,這樣較高收益的交易也同樣帶來較高的風險。不過,ZOPA透過包括信用評等分類、將同一出借款項出借給多人等方式,期使風險降到最低。不過,出借人也要特別注意相關法律議題。依據英國1974年之消費者信用貸款法案(Consumer Credit Act),任何在從事商業交易行為中出借金錢之人,且非偶而為之者,應取得公平貿易部(Office of Fair Trading/ OFT)核發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執照(Consumer Credit License),否則為觸犯刑法,會被處以刑罰或罰鍰。目前,在ZOPA可借入之金額已超過15,000英鎊,未來勢必繼續發展,且不排除跨入現有銀行業務範圍。

Google與著名品牌的商標戰爭勝出希望濃厚

  網路搜尋引擎龍頭Google靠其所提供的關鍵字搜尋服務在廣告市場上已獲取一定之利潤,惟此種服務並沒有獲得全球各地品牌持有人的認同,因此而向Google提起訴訟者,亦所在多有;然而,針對關鍵字廣告的訴訟,Google在歐盟法院的判決中很有機會取得初步的勝利。   所謂關鍵字廣告,係指廣告主使用此項服務時,得以自行命名「引發曝光」的關鍵字(Keyword Triggers),該關鍵字可設定為品牌之名稱,亦即當一般民眾使用搜尋功能,輸入特定品牌名稱作為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就會出現當初命名該關鍵字的廣告主網站訊息,只是同樣的關鍵字也有可能為競爭對手甚或商品仿冒者所使用;換言之,民眾輸入特定品牌名稱並點擊「搜尋」之後,搜尋結果將有可能同時出現品牌持有人、競爭對手,或是仿冒者三種不同角色。從而包含Louis Vuitton在內的歐洲知名精品商,相繼以此理由向Google提起訴訟,強調該項服務使廣告主不需經商標權人允許即可使用其商標,Google係已侵害其商標權。   對此,歐盟法院顧問卻認為,廣告主選擇特定關鍵字之後並非直接產生商品販售或是服務提供的行為,亦即使用關鍵字搜尋本身並不會造成商標的侵害或淡化,真正使其權利受損者,乃係廣告主所提供令人混淆的廣告內容。故Google所提供的關鍵字廣告服務,雖未對品牌名稱設下限制,惟「自由選取品牌名稱為關鍵字」一事,並不會侵害品牌持有人之商標權;但需注意者是,經由關鍵字產生的廣告內容中,如果品牌持有人得以舉證該內容已侵害其商標時,Google仍可能負有侵害責任。   歐盟法院顧問之見解雖然並非具有實質的拘束力,但約莫八成的案件顯示,歐盟法院多數將會採納顧問的意見。上述案件將有可能在11月份做出正式判決,令人拭目以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