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強化營業秘密跨境保護

2025年9月15日,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下稱KIPO)與韓國外交部轄下之海外僑胞廳 (Overseas Koreans Agency,下稱OKA)共同宣布:即日起,「營業秘密原本證明(Trade Secret Original Certificate)」無須經過公證人的公證程序,即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Apostille)。此項政策旨在簡化韓國企業在海外保護其營業秘密的程序,減輕企業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在KIPO與OKA尚未推出該新政策前,依據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9-2條第3款規定,推定註冊此營業秘密原本證明者在註冊的時點,已擁有該電子文件所記載的資訊。然而,海牙認證僅頒發給「官方文件」,非官方機構所核發的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在國際上不會被視為官方文件,即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僅在韓國國內生效。當韓國企業積極擴展海外市場或在海外面臨營業秘密侵權糾紛時,企業如欲將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申請海牙認證以作為跨國訴訟之證據,需經過以下3步驟:

(1)將其含有營業秘密內容的電子文件,向KIPO指定的原本證明機構申請註冊「營業秘密原本證明」。
目前KIPO指定4家非官方\機構,如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院(한국지식재산보호원)、LG CNS、RedWitt、Onnuri 國際營業秘密保護中心。以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院之流程為例,該機構自電子文件生成獨一無二的數位指紋(Hash,或稱雜湊值),與時間戳技術結合,製作營業秘密原本證明,以確保在特定時間點,該文件確實存在,且之後未被變更。即使對文件的微小修改都會影響數位指紋,使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失效。

(2)將其營業秘密原本證明交由公證人公證。

(3)取得公證人公證後,方得依據《關於官方文件簽發海牙認證及領事認證規定》(總統令)(공문서에 대한 아포스티유 및 본부영사확인서 발급에 관한 규정」(대통령령))向主管機關(即OKA)申請海牙認證。
9月新政策將「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納入「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的文件範圍」,即企業在取得由 KIPO 指定機構所核發的原本證明後,不須經公證流程,可直接申請海牙認證。此舉簡化行政程序,且經海牙認證為韓國真實文件之營業秘密原本證明,在海外爭議中可作為官方文件,提升公信力。

綜上可得知,韓國營業秘密原本證明的服務僅留存電子文件的最終版本所生成之數位指紋,而非註冊當時的電子文件本身。因此,本文建議企業仍應先打好文件管理機制的地基,簡要說明如下:

1.第一步,選定有價值、有高度洩密風險或即將對外共享的數位資料(如研發紀錄、客戶名單、演算法等),明確該資料相關之權責人員與作業規範。

2.第二步,建立可行之重要數位資料的生命週期(自原始資料之生成、保護到維護,再延伸至存證資訊之取得、維護與驗證)流程化管理機制,確認具備與管理流程相應的資源(如人員面之保密契約、教育訓練以及環境面之系統備份等)。

3.第三步,檢視現行規範與實際執行之情況與分析落差原因。

4.第四步,因應管理機制落實之程度、內外部變動之需求,進而調整合適的管理作法。

前述建議之管理作法已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發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所涵蓋,企業如欲強化數位資料管理機制,可以參考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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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核定本)〉,http://ws.ndc.gov.tw/Download.ashx? u=LzAwMS9hZG1pbmlzdHJhdG9yLzEwL3JlbGZpbGUvNjM4MS8yMzEwNy8wMDYzMDQ2LnBkZg%3d%3d&n=5o6o5YuV5Ym15qWt5a6257C96K2J5LmL6KaP5YqDKOaguOWumuacrCkucGRm&icon=..pdf (最後瀏覽日:2016/08/23)。 [3] 郭芝榕,〈鬆綁外籍人才怎麼做? 創業圈提5大建議,勞動部:兩週內蒐集共識!〉,數位時代,2016/03/02,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8804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4]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業家簽證〉,http://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C07A4E0160AC69CE&sms=3AF9F1AD6420C22B&s=C5A037B21C472687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5]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規定,有關申請創業家簽證,以個人為申請者之條件包括(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 之國際性募資平台籌資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2)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或育成機構者;(3)取得國內外專利權;(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台專案計畫通過;(5)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 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 以團隊為申請者之條件包括(1)在台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1目至第4目條件之一者;(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百萬 元以上者。 [6]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審會於104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1053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7] 依據行政院於103年8月19日核定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規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為設立未滿5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 幣2百萬元以上;(2)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3)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 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4)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定名台灣新創競技場 TSS)、經濟 部 直營、或該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育成機構;(5)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及設計競賽獲獎;(6)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8] 〈104年1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0398016801號〉,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003/ch08/type2/gov82/num46/Eg.htm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9]〈放寬白領外勞案 勞動部暫緩將再議〉,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81286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10]〈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會商機制〉,勞動部,http://hirecruit.nat.gov.tw/chinese/download/consultation_des_cht.pdf (最後瀏覽日:2016/06/17)。 [11]台灣勞工陣線,〈反對開放低薪白領外勞,47971元薪資下限不能廢〉,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4364 (最後瀏覽日:2016/06/17)。 [12] 〈勞動部公告105年受理僑外生留臺工作名額2,500名〉,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111160008&acttype=view&dataserno=201507160002 (最後瀏覽日: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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