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USPTO於20260311新增本土製造等IRP與PGR立案之裁量因素

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於2026年3月11日發布備忘錄,聲明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審查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與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 PGR)立案時,除既有程序與實體因素外,將納入美國本土製造、製造投資及小企業被告等裁量因素。USPTO引用35 U.S.C. §§316(b)、326(b),說明USPTO局長在IPR/PGR立案時須考量經濟、專利制度完整性、行政效率與法定期限等因素;並補充電子、電腦等製造業外移已涉及經濟安全風險。本備忘錄原則將立即適用於現有裁量中的IPR/PGR案件。

內容要點:

過去立案考量包含:

1.實體因素,如先前技術、是否有平行訴訟、無效理由強弱等

2.裁量因素,如涉及公共衛生等利益、PTAB工作負荷量等

本次新增之裁量因素:

1.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在美製造或涉及美國製造投資

2.專利權人競爭產品在美製造比例

3.請求人是否為遭控侵權小企業

製造認定:

1.除最終組裝地外,也看零組件來源、境外後續加工

2.方法請求項則檢視實施該方法之裝置

2025年後,USPTO針對PTAB程序立案程序建立裁量與實體二階審查,擴張了USPTO局長的裁量權。本次備忘錄中,裁量因素進一步連結產業、國安與供應鏈政策,其對於立案與否的實質影響力超越過去廠商主要依賴的實體因素。臺灣廠商應關注USPTO後續如何界定「美國製造」與「實質投資」;若產品、零組件或委託製造合作具美國布局,應保存投資、產線、供應鏈與就業證據,作為專利攻防與PTAB程序中的策略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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