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產業與關鍵技術保護法規修正趨勢分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2月14日
戰略性高科技產業是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基礎,在全球半導體產業鏈中,臺灣更是位居關鍵領先地位。半導體產業作為未來新興科技領域發展根基,內含許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若此類技術洩漏至境外,將損及國家安全與整體經濟競爭優勢。
壹、國際產業經濟安全保障法案推動趨勢
參考國際上以產業經濟安全角度出發,且與我國同具技術保護需求之國家,以亞洲的日本及韓國為代表,正在密集推動產業競爭與供應鏈安全及技術保護相關法案。
一、日本《經濟安全保障法》
日本首相官邸於2021年11月19日召開第一次「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會議」,強調國家安全概念已迅速擴展到經濟和技術領域,在各國推進和加強支持工業基礎設施、防止敏感技術外流、提升出口管制等經濟安全相關措施下,日本內閣府應加強《經濟安全保障法》草案推動,確保戰略物資與維護重要關鍵技術[1]。
其中《經濟安全保障法》草案著重在四大工作面向:1.供應鏈:透過公私技術合作加強重要材料和原材料的供應,避免對人民生活和工業產生重大影響。2.公私技術合作:透過公共和私營部門合作共享並利用技術資訊,培育和支持尖端重要技術框架。3.核心基礎設施:確保與維護核心基礎設施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4.私人專利:採取補償措施以要求特定專利私有化,防止敏感發明公開外流,同時促進創新[2]。
二、韓國《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特別法》
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方面,於2022年1月25日舉行的第5次內閣會議上宣布,通過《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特別法》立法議案。該特別法案旨在培育和保護韓國的高科技戰略產業,以維護國家和經濟安全,並取得高科技競爭力,其具體內容包含:1.成立由南韓總理主導的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委員會,制定5年戰略產業培育和保護的基本計畫。2.指定國家關鍵技術,以發展戰略產業和保護國家經濟安全。3.全面支持戰略產業,包括投資、研發、人力資源等方案。4.為振興戰略產業生態系統,提供監管法規修訂和企業合作方向支援。5.對戰略技術的出口和併購採取部分緊縮的保護措施。
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強調,全球各主要國家皆體認到,必須在高科技產業競爭環境中培育知識人才,以及保護國家戰略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特別法》的制定,將由產業通商資源部採取「無縫接軌的推進措施」,並與相關產業積極溝通,以便及時協助基礎設施能力建構,並在本法案立法程序完成後落實執法[3]。
貳、我國國家核心科技修法走向
我國法務部與陸委會於110年7月公告《國家安全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者皆是以經濟安全角度出發,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作法規調整,期能建構跨部會產業技術防堵外洩策略。
一、兩岸條例修正:管制受政府委託補助關鍵技術及人員赴陸
依據陸委會第2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陸管制。其中,因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的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故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並進行妥適規範。另外,對於違反赴陸應經許可的特定人員,依據兩岸條例第91條,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係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4]。
二、國家安全法修正:保護半導體、農業、國防關鍵技術
法務部國安法修正草案第2之2條,明定任何人不得替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行為;且刑度較營業秘密法提高,違者可處3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何項技術列入關鍵技術,則交由科技部檢討,並將攸關台灣經濟、國防優勢的產業列入,包括半導體先進製程、涉及國防技術、台灣關鍵品種農業科技、關鍵生技技術等[5]。
參、法規評析
台灣是全球高科技代工產業的重鎮,半導體技術尤其發達且人才集中。全球晶片短缺之際,台灣也面臨人才帶槍投靠、與關鍵技術外流,危害戰略產業發展危機。未來針對我國國家核心科技認定與管制,可以由以下幾個方向作思考:
一、參考科技部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手冊之作法
為避免我國有太多個不同的核心科技清單,導致法規適用的複雜,未來可能參考現有科技部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手冊之作法,由科技部邀集相關部會自行就主責類別科技項目進行認定。篩選之科技項目(包含企業關鍵技術),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提報科技小組,科技小組成立專責審議小組審議是否列入國家核心科技項目。
二、重新建立國家核心科技篩選標準
雖然產業技術保護法規強化是全球趨勢,但若是修正力度過猛或審查過嚴,也同樣可能影響產業投資、干預研發合作,甚至促使台灣關鍵產業出走,連帶失去半導體等關鍵技術研發創新動能,因此重新建立篩選管制標準是我國法規的重要課題。
首先,就製造業關鍵技術,應思考台灣在該產業技術上是否具國際領先地位作為優先考量。其次,就所篩選之產業,評估其對台灣經濟發展是否具核心關鍵性(例如產值高低,或者在全球供應鏈具關鍵地位)。最後,對於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之相關產業,應納入作為我國核心關鍵科技。
總歸而言,各國對於戰略產業與國家核心科技認定標準與方式不一,就算技術被歐美及日韓認列為新興科技管制類別,我國是否要列入國家核心科技,仍然必須綜合考量該產業技術在我國產業競爭力與國際領先定位而定。未來,可參採日韓模式,盡速建立國家層級高度的戰略產業與技術保護法規,並且制定明確清單與審查機制流程,使企業能有所預見,事先安排以降低對高科技產業的經濟發展衝擊。
[1] 経済安全保障推進会議,首相官邸,令和3年11月19日,https://www.kantei.go.jp/jp/101_kishida/actions/202111/19keizaianpo.html (最後瀏覽日:2022/1/25)。
[2] 経済安全保障法制に関する有識者会議 提言骨子,内閣官房,令和3年11月26日,https://www.cas.go.jp/jp/seisaku/keizai_anzen_hosyohousei/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2022/1/25)。
[3] Cabinet passes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Special Act,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Jan. 25,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cd_n=2&bbs_seq_n=911(last visited 2022/02/14).
[4] 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本會第27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110年9月29日,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A0A73CF7630B1B26&sms=B69F3267D6C0F22D&s=4C0B2E06FFF6B248 (最後瀏覽日;2022/02/14)。
[5] 法務部公告「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19510號,110年7月21日,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9044.00 (最後瀏覽日;2022/02/14)。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下稱HHS)轄下的公民權利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 下稱OCR)在2019年11月27日,正式對Sentara醫療機構處以217萬美元行政罰,主因該機構違反《健康保險可攜與責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下稱HIPAA)的醫療個資外洩通知義務。 HIPAA是美國有關醫療個資管理的主要規範,依據HIPAA第164.400條以下「違反通知規則」(Breach Notification Rule)規定,當超過500位病患的「受保護健康資訊」(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 下稱PHI)遭受不當使用或被外洩時,除應通知受害人外,還必須立即告知HHS以及在當地知名媒體發布新聞。而OCR主要負責檢查受規範機構,是否確實執行HIPAA隱私、安全和違反通知規則。 而在2017年4月,HHS收到指控Sentara將含有病患姓名、帳號、就診日期等涉及PHI的帳單發送到錯誤地址,造成557名病患個資外洩。Sentara卻認為該帳單內容未含有病患病歷、治療資訊或其他診斷紀錄,且僅有8人被影響,並非HIPAA應進行個資外洩通知義務之範疇,故不依規定程序通報HHS。不過OCR認為依HIPAA第160.103條規定,PHI包含病史、保險資訊、就醫紀錄(含日期)、身心健康狀態等可識別個人之健康資訊。因此認為Sentara確實違反個資外洩通知義務,予以罰款並命檢討改善。 Sentara醫療機構服務範圍橫跨美國維吉尼亞州(Virginia)和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共有12家急性照護醫院、10家護理中心和3家照護機構,為美國最具知名的大型非營利醫療機構之一。這次重罰也告誡國內醫療機構當發生敏感性醫療個資外洩時應從嚴判斷,以避免民眾對醫療照護單位失去信任,確保國內醫療機構體系應恪遵HIPAA規範。
美國FTC修正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於2009年10月5日公佈了新修正的「廣告使用推薦與見證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這是該指南自1980年制定以來第一次的更新,並於今年12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訂特別針對商品服務使用心得做出規範,規範亦適用於社交媒體(如Facebook、Twitter及各種類型的部落格等具互動性的媒體)中之心得分享,未來在社交媒體對商品或服務所做出的各種評論,都有可能成為FTC管制的對象。 在社交媒體中所傳遞之商品心得訊息,特別是名人(在該領域分享心得出名者)所分享之訊息,對於網路使用者或消費者之影響力甚大,甚至會改變其是否選擇消費該商品或服務之意願,但其真實性卻未必有相當之保障。有鑑於此,FTC於新修正之指南中即對於心得分享之訊息作出相應規範,重點如下: 1.心得分享者若由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處受有金錢或相當程度的利益給付,即非單純之心得分享,而有與廣告相同之性質。因此若有虛偽不實陳述的狀況,亦視為是不實廣告。 2.心得分享者必須揭露其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關係,使其他消費者明瞭。 3.廣告中若有引用研究結果,而該研究機構為該公司所贊助時,廣告中必須揭露兩者的利益關係。 4.指南同時適用於談話性節目以及社交媒體上所為之心得分享。 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能會依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FTC Act Sec.5)之相關規定每次最高得處以1萬1千美元罰鍰。 此規定之公布引起了部落客(部落格使用者)之質疑,因此FTC廣告實務科(The Division of advertising Practices)之副科長Richard Cleland特別對此做出澄清,其指出:「FTC不會立刻處以罰鍰,也並非所有個案均嚴重至須處以罰鍰。較有可能的作法是,先以警告函警告違規的部落客。且FTC無權對違反FTC法案的行為直接處以罰鍰,若事態嚴重,則FTC會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由法院做出各種處斷,最重可至罰鍰。」 此一指南的約束,固然提供了消費者分辨廣告與心得分享的方式,但是關於更細部的操作,例如何時可認為部落客與商品及服務業者有利益關係,仍有待實務的累積。
由Meta案看數位資料商業化面臨之跨國問題於2023年5月22日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Ireland's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對於Facebook的母公司Meta將歐盟境內資料傳輸到美國的行為做出開罰12億歐元的決定,並暫停資料跨境傳輸行為,再次引起了各界對於資料跨境傳輸的關注。 針對跨國提供網路服務的企業,如何確保企業處理資料的方式可以符合多國的法規要求,向來是一困難的問題。自從2015年「安全港隱私準則」(Safe Harbour Privacy Principles)被歐盟法院宣告失效後,美國與歐盟試圖就資料跨境傳輸重新達成一個可符合雙方要求的框架,包含2020年被歐盟法院宣告無效的「隱私盾框架」(EU-US Privacy Shield Framework),而2022年3月雙方達成原則性同意的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EU-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 DPF),惟就美國於同年10月發布用以實施之行政命令(EO 14086),亦於2023年5月被歐洲議會認為對於歐盟境內資料的保護不足。 2023年6月8日英國跟美國共同發布建立英美資料橋(UK-US data bridge)的聯合聲明,以建立起英美之間的資料流動機制,但該英美資料橋是基於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做進一步的擴展,能否符合歐盟對於資料保護的要求,目前尚無法預期。 目前的商業模式中資料跨境傳輸是難以避免的現實困境,各國亦就資料跨境傳輸建立框架,企業需持續關注自身營業所在地之法規變化,以即時因應調整自身管理機制。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美國發布2012「更佳建築倡議」計畫進度報告美國於2011年2月份啟動「更佳建築倡議」(Better Building Initiative)計劃,期在2020年達成降低工業和商業之能源密集度百分之二十的目標。展望2013年,美國能源部於2012年底發布該倡議之進度報告(Progress Report)。報告開宗明義指出若干有礙建築能源效率之投資障礙,擬如下: (1) 尚缺少能源效率投資成本節省之實證數據 (2) 尚缺少潛在市場和技術解決方案之相關資訊 (3) 能源效率作為商業最佳實踐尚未普遍被接受。基此,能源部致力於發展以下策略: (1) 創新產業研發 (2)促進能源效率投資 (3) 培育清潔能源之技術人員 (4) 強化聯邦公部門示範作用。 在創新產業研發面向,能源部成立「更佳建築聯盟」(Better Buildings Alliance),此乃結合零售、食品、商業房地產、醫療照護、高等教育產業,預計於2013年將擴大到州和地方層級;聯盟成員將承諾設定節能目標,擇定高效率之建築科技進行採購。其次,在促進能源效率投資上,報告指出,因市場尚缺乏相關數據資訊(data information),難就能源效率之市場價值(value)進行驗證;將建立起相關機制,作為未來融資和建築物改善的基礎。最後,在強化公部門示範作用上,透過聯邦能源管理計畫(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 FEMP)和節能績效契約(Energy Savings Performance Contract, ESPC),持續強化能源技術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進行聯邦建築物節能效益之提升和擔保。 綜上,可得知建築能源效率數據資訊之欠缺乃目前美國能源部在推展「更佳建築倡議」面臨的最大問題。查美國國會於2012年12月初通過「美國製造業能源技術修正法案」(American Energy Manufacturing Technical Corrections Act),就前述聯邦能源管理計畫(FEMP)和資料蒐集標準(Data Collection)進行規範,相關法制政策趨勢殊值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