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擘Google在數位廣告供應鏈中各市場扮演關鍵角色,並占據優勢地位,引起國際競爭主管機關疑慮。例如(1)濫用優勢地位所造成限制競爭之情事;(2)違法協議等不公平競爭行為,嚴重減損數位廣告市場之競爭。
本文研析美國司法部(USDOJ)要求Google拆分廣告發布商(Publisher)相關的業務以恢復市場競爭一案。於起訴書中,USDOJ認為Google壟斷數位廣告供應鏈上各市場,並可於每次廣告交易中獲得約3成的利潤,不但同時向發布商及廣告主收取費用,甚至能夠強制雙方在Google旗下之廣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是限制競爭之行為。而Google利用對廣告發布商用來提供廣告版位的工具(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 DFP)及伺服器(Publisher Ad Server)相關市場之優勢地位,嚴重影響到數位廣告市場之銷售與其他線上服務之公平交易,危害數位廣告市場競爭。
USDOJ特別關注Google對整體數位廣告市場是否具負面影響,雖演算法不透明仍造成執法上的困難,各利害關係方對於廣告平臺的價格和演算法透明度也提出質疑,但經各國調查後,逐漸能清楚勾勒出Google廣告服務間錯綜複雜之關係與其在數位廣告供應鏈中扮演關鍵角色。
綜上,各國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數位廣告市場的監管和合作,提升大量複雜資訊的分析能力,及強化技術執法的能力建構,並制定相對應的競爭政策及因應措施,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以維護數位廣告供應鏈的良性競爭和持續發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