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瞬息萬變的網路世界裡,各行各業必須時刻與他人競爭、並具有優越的行銷能力,才能維持自己的市場定位。然而歷經數十年來網路變化,這種由多人共享的網路世界,開始出現少數業者獨大的局面,例如Microsoft、Apple、Amazon、Google、Facebook等。關於網路業者壟斷市場之爭議,微軟的反托拉斯法訴訟是二十世紀末的經典的案例,討論微軟濫用自己在Windows作業系統上的優勢造成不公平的競爭行為。而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向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司法部認為Google利用自身在數位產品上的搜尋服務和搜尋廣告市場的壟斷優勢,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利益,並利用反競爭策略和排他性措施維持甚或擴大壟斷地位,削弱競爭並扼殺創新。本文自簡介美國反壟斷法規範出發,依相關市場和競爭行為如搭售與排他性協議等說明微軟案的判決結果,並作為探討Google案未來判決方向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