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料、尤其是受政府資助研究活動所產出者,近年在政策上被視為應致力於推動開放的對象。因此在資料運用相關權利方面,各國亦陸續提出各種法規或機制的調整方向,以在促進研究資料流通、與既有權利保護的規範間取得平衡。基本上,研究資料可區分為取得著作權、以及未取得著作權的兩種類型。構成著作權的研究資料,因應近年資料探勘的需求,得考量於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範圍外,另行訂定資料探勘的例外條款,讓資料使用人不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針對不具著作權的研究資料,可提供標準授權條款。一方面減少個別契約磋商的成本,提升開放共享研究資料的誘因;另外透過標準授權條款,建立研究資料授權利用框架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當事人間授權條件相互衝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