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院生物製劑先導工廠 三年內投產

  慶祝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十周年,國衛院表示將規劃成立生物製劑先導工廠,今年可發包動工,預計三年內完成,未來除了生產台灣本土性傳染病所需疫苗外,也協助衛生署流感疫苗自製計劃提供技術來源。行政院核准通過十二億元的生物製劑先導工廠,目前已進入招標階段,預計六、七月份可正式動工,預計三年後完工投產,未來將成為符合聯合國國際疫苗中心 (The International Vaccine Institute, IVI) 的規格的 GMP 生產線。


  此外,配合衛生署的公共衛生計劃,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也將建立本土性傳染病如腸病毒、 SARS 、白喉、百日咳、破傷風及日本腦炎的資料庫,部份疫苗市場潛力發展有限,但是透過國衛院的保存,讓我國具備完整的疫苗量產能力。政府計劃投資五十億元興建大型流行感冒疫苗工廠,國衛院將扮演技術提供的角色,包括參考實驗室,人員訓練,及微生物量產疫苗的開發,都將由生物製劑先導工廠負責。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 國衛院生物製劑先導工廠 三年內投產,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56&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29)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韓國產學合作技術控股公司制度說明

韓國產學合作技術控股公司制度說明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曾文怡 101年7月24日 壹、事件摘要   韓國於於2012年5月14日修正其「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申請程序規定」最新修正係,將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擴大到「研究機構」。韓國技術控股公司 (technology holding company) 制度係於2007年8月3日「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促進法)」修法所新增之制度。為落實產學研合作促進法,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於2008年6月組成「產學研合作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許可諮詢委員會」,同年8月,並依據「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規則」第3條第5項,制訂公告「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申請程序規定」。截至2012年5月止,韓國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大學共有17間,其所成立之子公司計有58間。 貳、重點說明 一、韓國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條件及流程 (一)技術控股公司成立主體及條件   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2條第8款規定,所謂「技術控股公司」,係指大學之產學合作團 ( 類似我國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 或研究機構,擁有總統令所規定之技術[1],並以技術事業化為目的而成立公司,並持有其它公司之股份,以支配該公司。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36條之2,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得為大學之產學合作團本身,或由各大學之產學合作團、學校法人[2]、研究機構共同成立。且技術控股公司應符合下列4項要件: 1.股份公司 2.公司幹部須未符合「國家公務員法」第33條第1項各款[3]規定之喪失資格事由 3.產學合作團 ( 包含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其它機關 ( 構 )) 以技術出資須超過資本額之30%,且擁有超過發行股份總數之50% 4.其它由總統令規定須具備之標準 ( 即全職專業人力1名以上及擁有專用空間 ) 具備上述條件後,應取得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長之許可,始得成立。 (二)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流程   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產學合作團,應向教育科學技術部提出「技術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若是兩個以上機關 ( 構 ) 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情形,則應選定一個代表機關 ( 構 ) 提出申請。除了提出申請書外,亦須提出「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計畫書」以及「公司幹部之履歷」各1份,其中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計畫書內應包含成立目的、出資內容及比例、事業計畫書 ( 包含技術控股公司擁有之人力及設施等相關事項 ) 。   教育科學技術部受理許可申請書後,須在30日內處理,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若許可該技術控股公司之成立,則應發予申請人1份「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許可書」;反之,則應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之事由。而 技術控股公司成立後,仍可另外成立子公司,但必須持有該子公司之20%以上股份;子公司得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三)技術控股公司業務範圍   技術控股公司除了負責公司營運業務外,亦包括其子公司之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業務,此外亦可從事「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令」第43條規定之下列業務: 1.對子公司之技術及經營諮詢 2.支援子公司之企業公開 3.子公司和其它公司間之合併、子公司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之賣出、子公司營業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子公司之分割等相關業務 4.支援子公司之資金籌措 5.將技術控股公司本身擁有之技術移轉或事業化後給子公司,及協助子公司將其技術移轉、事業化 6.子公司之宣傳、教育訓練、行銷 7.與創業育成中心、實驗室、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37條第1項之合作研究所、產業技術園區或校區內設置營運之企業及研究所之相互合作 8.技術控股公司將其擁有之技術移轉予企業 9.為將技術控股公司擁有之技術或出資予子公司之技術事業化,組成投資基金 10.中介該產業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擁有之技術移轉至企業並事業化 11.對該產業教育機構和子公司以外之其它產業教育機構及其它公司之技術經營及教育訓練之支援 (四)利潤分配之使用限制   大學之產學合作團應將從技術控股公司接受之利潤或其他收入,使用在其固有業務以及大學研究活動上;又,若技術控股公司係大學之產學合作團與研究機構共同成立的話,研究機構自技術控股公司接受之利潤或其他收入,應再投資於其研究開發活動或技術控股公司等與研究開發相關用途上。 二、韓國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現況   截至2012年5月止,韓國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大學共有17間[4],其所成立之子公司計有58間。據了解,目前尚有成均館大學、韓國科學技術院 (Korea Advanced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KAIST) 、加圖立大學、首爾市立大學等大學正著手進行設立技術控股公司的申請準備。 參、事件評析 一、技術控股公司制度目的在於促進技術移轉及商品化,以控股收益再投資大學研發活動   韓國於2007年修訂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新增「技術控股公司」制度,賦予大學直接成立技術控股公司的法律依據。相較於大學之產學合作團,主要係將其研發之技術移轉至企業,從企業獲得單純之收益 ( 技轉費用及權利金 ) ,有所差別。因為技術控股公司設立目的在於促使其積極利用所有之技術,不僅從事技術移轉業務,更得將技術予以商品化,以創造控股收益並再投資於研發活動,使既有技術得予以追加開發。如此一來,技術控股公司不僅提高大學的研發能力,亦增加大學資金來源,藉以促進創新技術之研發,提升研究人員之創新意願。 二、韓國大學之產學合作團具有獨立法人格,得成立技術控股公司   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規定,得設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為大學之「產學合作團」,且被賦予法人資格。所稱產學合作團,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規定,主要負責促進技術移轉及商品化、智慧財產權取得與管理、與企業簽訂授權契約等業務,業務範圍與我國大學之技術移轉中心相當。   依我國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第2款規定,法人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時,得為發起人。但我國國立大學目前法律定位仍屬三級行政機關,且性質上屬於公營造物,未若私立大學屬於財團法人,並無獨立法人人格,遑論大學所設之技術移轉中心,僅為學校內部專責單位,因此國立大學不符合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之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之條件,國立大學無法透過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為發起人,設立技術控股公司。故若未協助其突破法令限制,仍無法仿效韓國大學具備法人格之產學合作團,依法得成立技術控股公司。 資料來源: 1.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http://www.mest.go.kr/,最後瀏覽日:2012年5月25日 2.〈2010大學產學合作白皮書 (2011年版本) 〉,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12年4月4日,http://www.mest.go.kr/web/1011/ko/board/view.do?bbsId=87&boardSeq=28984,最後瀏覽日:2012年6月13日 3.iusm每日新聞,2012年5月24日,http://www.iusm.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48734,最後瀏覽日:2012年6月13日 [1]依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令第3條規定,作為事業化對象的技術範圍,係指符合下列其中一款者。 1.依「專利法」、「新型專利法」、「設計保護法」登記或申請中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及其它智慧財產 2.第1款技術累積之資本財 3.第1款或第2款之技術資訊 4.具移轉、商品化可能性之技術性、科學性或產業性Know how [2]此處限於該學校無產學合作團之情形。 [3]韓國國家公務員法第33條:「符合下列其中一款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1.禁治產者或限制治產者 2.受破產宣告且未恢復權利者 3.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或確定後尚未執行,不超過5年者 4.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刑之執行猶豫期間結束之日起,不超過2年者 5.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猶豫,尚在宣告猶豫期間者 6.依法院判決或其它法律規定喪失或中止權利者 6之2公務員在職期間,與其職務相關,犯『刑法』第355條及第356條之罪,受300萬元以上之罰金刑,且其刑確定不超過2年者 7.因懲戒受到罷免處分時起,不超過5年者 8.因懲戒受到解職處分時起,不超過3年者」。 [4]依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時間順序分別為:漢陽大學、首爾大學、三育大學、西江大學、江原地區大學聯合、慶熙大學、高麗大學、仁川大學、釜山大學、東國大學、檀國大學、東新大學、朝鮮大學、全南大學、延世大學、全北地區大學聯合、東亞大學。

新加坡公布「於安全性應用程式負責任地利用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引」協助組織合理利用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Singapor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於2022年5月17日,公布「於安全性應用程式負責任地利用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引」(Guide on the Responsible Use of Biometric Data in Security Applications),協助物業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rporation Strata Title, MCST)、建築物及場所所有者或安全服務公司等管理機構,使各管理機構更負責任地利用安全攝影機和生物特徵識別系統,以保護蒐集、利用或揭露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隨著安全攝影機等科技應用普及化,管理機構以錯誤方法處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情形逐漸增多,因此PDPC發布該指引供管理機構審查其措施。其中包括以下重點: (1)定義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包含生理、生物或行為特徵,及以此資料所建立之生物特徵識別模版; (2)說明維安攝影機及生物特徵識別系統運用所應關鍵考量因素,如避免惡意合成生物特徵之身分詐欺、設定過於廣泛而使系統識別錯誤等情形,並舉例資料保護產業最佳範例,如資料加密以避免系統風險、設計管理流程以控管資料等; (3)說明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在個資法之義務及例外; (4)列出實例說明如何安全監控之維安攝影機,並提供佈署建築物門禁或應用程式存取控制指引,例如以手機內建生物識別系統管理門禁,以取代直接識別生物特徵,並有提供相關建議步驟及評估表。   該指引雖無法律約束力,仍反映出PDPC對於安全環境中處理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立場。而該指引目前僅針對使用個人資料的安全應用程式之管理機構應用情境,並未涵蓋其他商業用途,也未涵蓋基於私人目的使用安全或生物特徵識別系統之個人,如以個人或家庭身分使用居家高齡長者監控設備、住宅生物特徵識別鎖等應用情境。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針對電動車公共基礎設施產業進行調查,以釐清相關競爭法問題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於2020年7月9日公布,將針對電動車公共基礎設施產業進行調查,以釐清目前市場相關競爭法問題。   聯邦卡特爾署署長Andreas Mundt表示,建立全國性的充電基礎設施是德國電動車成功的先決條件之一,目前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產業尚處於早期市場發展階段,因此,釐清市場是否有不正競爭問題,方能使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布建能迅速擴張。在公共場所充電的條件和價格,也將影響消費者是否決定改用電動車。然而在目前市場發展階段時,已收到越來越多關於充電站價格和條件的投訴。   根據聯邦政府的計畫,2030年前德國將於全國範圍內布建大規模的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包括公用的充電基礎設施。雖然充電站之布建及營運,不適用例如高壓電網擴建加速法、電網擴張法等與電網相關法規之適用。但可依德國不正當競爭防止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拘束該領域可能存在的競爭法議題。除了應確保非歧視性地近用充電站外,更應研擬充電站相關使用條款,以確保充電站能正常營運。此外,並應研究城市及地方政府是否有提供合適的充電站位置,及其對充電站營運商之間的競爭影響。另外,聯邦高速公路上充電站之市場競爭狀況亦為聯邦卡特爾署關注的議題。   聯邦卡特爾署將於兩個調查階段中,向利害關係人進行產業調查。第一階段,將確定公共收費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狀況,以及城市及地方政府和其他參與者,在規劃和提供充電站合適位置的現行作法。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第二階段深入調查,特別針對有關移動服務提供商和使用者近用充電站的問題。

愛看Meme的網友們注意了!歐盟新著作權指令「迷因禁令」(Meme Ban)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簡稱COD)中最具爭議性的草案為第13條,被稱為「上傳過濾器」(upload filter),其課予如YouTube、Facebook 及Twitter等內容產業業者,具有防止著作權侵權內容於其平臺被上傳與分享之責任,故平臺須以有效的內容辨識科技(effective content recognition technologies)對所有使用者的上傳內容進行監督與審查,因此又被稱為「迷因禁令」(Meme Ban)。據此,所有二次創作內容均會被禁止上傳於平臺。   所謂「謎因(Meme)」在牛津字典被定義為「具幽默本質並可迅速被複製、散布於網路使用者間,且通常會輕微改作的圖片、影片或文本等(An image, video, piece of text, etc., typically humorous in nature, that is copied and spread rapidly by Internet users, often with slight variations.)」。不少公開平臺甚至以提供觀看、上傳Meme為主要內容,如國際知名Meme網站- 9GAG。若該法通過,對這些大量分享二創內容的網路平臺,將造成全面性的衝擊;此外,也有不少平臺巨頭如YouTube的CEO針對這項草案發出將侵害人權與言論和創作的憂心建言。   該草案自2016年提出歷經歐洲議會多次表決,預定於明年(2019)元月進行最終表決,這個極具爭議性的條款未來將如何發展,是否即將翻轉現有網路二創環境值得關注,社群網路也已經發展出#SaveYourInternet的主題標籤,呼籲大眾的重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