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奈米容器 挑戰舊有法規

  隨著奈米科技之迅速發展,相關議題焦點已擴及美國食品包裝業,並有待進一步明確規範,以保障消費者安全。由新興奈米材料計畫(Project on Emerging Nanotechnologies,PEN)以及食品雜貨製造協會(Groce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GMA)於2008年6月提出「確保奈米材料使用於食品包裝之安全性(Assuring the Safety of Nanomaterials in Food Packaging: The Regulatory Process and Key Issues )」研究報告,結合產、官、學與公益團體之意見,分別就食品生產過程中,研究「應於何時評估奈米材料之毒性」以及「奈米包裝材質對於食物的潛在危機」。

 

  該報告內容指出,以往係由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與環保署(EPA)負責管制一般食品包裝材質;FDA以「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EDCA)中的食品添加物(food additive)條款為規範主軸,而EPA則以「聯邦除蟲劑、殺菌劑及滅鼠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FIFRA)作為管理食品包裝材料之依據;近年來業界認為奈米材料有助於保存食品,漸而應用於食品包裝技術上,惟現行關於奈米微粒之資訊仍未完全,且舊有法規已不敷使用,因此必須蒐集大量數據資料並訂立明確規範,盡可能減低包裝容器所產生的潛在危機,以確保消費者與食品成分皆安全無虞。

 

  該項研究採公開對話方式,區分為法制、科技與產業等三個小組,各有其研究目標:

(1)法制面:確立奈米尺寸之定義、檢驗奈米尺寸物質是否能列入食品添加物之範疇。
(2)科技面:分析奈米微粒之物理與化學性質、評估使用奈米材料對於環境的衝擊。
(3)產業面:嘗試建立奈米包裝材質之生命週期。

 

  即便該報告尚未能指引出明確的解決之道,其仍出於增進對話之目的,以表格整理現有資料並提問,藉以促使產業與政府機關進一步思考問題之方向,並尋求科學性的解決方式。

相關連結
※ 美國奈米容器 挑戰舊有法規,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860&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16)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Banksy終究對未經授權之商品採取法律途徑 儘管曾說過「著作權是為失敗者而設」

  英國街頭塗鴉藝術家班克斯(Banksy)曾因不齒資本主義商業行為而說過「著作權是為失敗者而設(copyright is for losers)」,然而近期卻因一場義大利展覽販賣未經其授權之塗鴉藝術週邊商品而提出商標侵權等訴訟。   去(2018)年底負責掌管班克斯智財權事務的Pest Control公司(後稱Pest Control公司)對一家義大利公司提告,該公司於米蘭文化博物館(MUDEC)籌辦名為「The art of Banksy. A visual protest」之展覽,儘管展出中之作品皆為原著或授權印製,然而該展覽紀念品店販售了未經授權之周邊商品,如筆記本、文具及明信片等。今(2019)年一月米蘭法院提出臨時裁決要求該展覽停止販售該些屬於班克斯品牌之重製商品,不過針對展覽擅自利用班克斯圖樣作為廣宣素材這一部分,法院確認為該些圖樣的使用屬於展覽行銷之必要之途,因此並無侵權。   在訴訟中,Pest Control公司主張以「班克斯(Banksy)」為名以及其著名之兩幅著作「手持氣球的女孩(Girl with balloon)」與「擲花者(Flower thrower)」之商標權與品牌,儘管法院認定該些註冊商標之有效性,但班克斯勢必開始透過商品或服務之行銷以持續使用該些商標權,才能維持權利之有效;此外,本訴訟並未主張著作權,其主要考量在於維護藝術家之神秘感─班克斯一直以來隱姓埋名地在街頭塗鴉創作,若Pest Control公司主張著作權,將同時公開班克斯之本名,此將降低班克斯一直以來營造之神祕氛圍而減損其作品之藝術價值。   儘管Pest Control公司為班克斯贏得了本次的訴訟,然而對於一向反對資本操作的班克斯而言,勢必再次評估藝術品牌之經營是否接受並採納市場導向的商業機制,以同時獲得商業智財法律之保護。換句話說,必須持續使用商標權與投入品牌經營以強化相對應之智財權。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歐洲議會呼籲尊重網路人權

  歐洲議會於2009年3月26日,以大多數支持Lambrinidis報告中關於網路上個人自由保護之投票結果,反對法國政府和著作權行業提出的修正案。歐洲議會的態度是「保障所有公民接近使用網路就如同保障所有公民接受教育」,而且「政府或私人組織不能以處罰之方式拒給這種接近使用的權利」。歐洲議會議員要求會員國政府需體認到網路是一個有效增加公民權利義務之特殊機會,就這方面而言,使用網路及網路內容是一個關鍵要素。   這份報告被歐洲議會議員所採用,得以認識到提供安全措施來保護網路使用者(特別是孩童)之必要性,由於使用者可能會因使用網路,而暴露在成為罪犯或恐怖份子的犯罪工具的風險中。報告中提出方案對抗網路犯罪,但同時也要求在安全及網路使用者基本權利保障中尋求平衡點。 此報告否定法國所提之修正案,歐洲議會又再度否決由法國努力推動「網路侵權三振法案」(three strikes file-sharing law)。歐洲議會認為對於所有網路使用者的監測活動及對於侵權者之處罰有違比例原則。歐洲議會亦公開支持「網路權利憲章」(Internet Bill of Rights)以及推動「隱私權設計」(privacy by design)宗旨。

德國法院判決Google沒有進行事先審查網站內容之義務

  德國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27日判決,Google在搜尋結果連結顯示之前,並無須確認該網站是否存在毀謗性言論,亦即,Google沒有義務事先審查搜尋結果中連結的內容。   此案件的背景是由兩個受到網路言論攻擊的人所提出,其主張為防止其他網路使用者攻擊他們言論的網站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的連結上,因此希望Google其中的一個部門—Alphabet公司,設置搜尋過濾器,就用戶曾經在網站上發表過不良評論以及損害賠償的相關資訊不會在未來的搜尋結果出現。   本案涉及關於「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討論,所謂被遺忘權是由2014年5月,歐盟法院(ECJ)所作成之裁定,即人們可以要求Google和微軟Bing(MSFT.O)等搜尋引擎於搜尋人名出現的網頁結果中,刪除不適當或不相關的訊息。   本案中,對於Google沒有對搜尋結果進行過濾,Google是否因此有侵害被遺忘權之爭議,德國最高法院表示,搜尋引擎經營者僅須於收到明確且具識別性侵犯個人權利的通知時,採取相關行動即可,並毋須事先檢查該網站之內容是否合法。蓋立法者及社會皆普遍認為,若將搜尋引擎審查網站的內容定為其一般性義務,則其商業模式的本質將備受嚴重質疑,且又由於數據具有管理上的困難性,若無此類搜尋引擎的幫助,人們不可能在網路上獲得有實質有意義的使用,因此搜尋引擎不須將此列為其義務。

眾所矚目的LG對廣達權利金訴訟案有了初步的進展

  今年1月16日(週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韓國LG電子公司與台灣廣達(Quanta)電腦公司的訴訟案排入審判的程序之中,並預計今年六月底左右會有相關的判決結果產生。此案件之所於引人注目,主要是本案爭議的內容在於LG公司將其記憶體相關的專利權授權給美國Intel公司。而台灣廣達公司自Intel公司購買部分經LG授權的零組件,並用來製造筆記型電腦。   LG公司發現此情形之後,遂向美國法院控告廣達公司的行為侵害該公司的專利權,LG公司主張其授權並不包含對Intel公司以外的廠商,所以廣達公司的行為侵害該公司的權利;但廣達公司則主張Intel公司已取得授權,有權對外銷售,因此廣達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由於美國地方法院判決對LG有利,所以廣達公司不服因而提起上訴,本案也已經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程序,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將影響未來專利權擁有者與被授權者之間的關係,究竟收取權利金的範圍是否及於供應鏈或中下游的廠商等,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也因此相關產業人士皆十分關注本案的發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