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安局網站違法使用長期性“Cookies”

  雖然美國政府明文規定禁止聯邦政府機關使用長期性“Cookies”,但國家安全局(The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NSA)近日卻被發現將永久性“Cookies”放置於造訪該網站民眾之電腦之情形,且保存期限長達30年(直到2035年)。


  所謂“Cookies”,指於使用者端紀錄該用戶造訪某一網站的過程與從事之活動,以使得下次進行相同網路瀏覽更為容易之工具。例如,透過Cookies紀錄的功能,使用者就可以將帳號與密碼記載於電腦中,再次造訪時即不用再次輸入帳號密碼以提供認證。


  根據預算管理(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於2000年公布之備忘錄Memorandum for the Heads of Executive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M-00-13)指出,聯邦政府機關除在於「必要需求」(Compelling need)下,不得使用長期性的“Cookies”。所有留在造訪民眾端的“Cookies”,必需隨著用戶關閉視窗而被消除。


  NSA發言人Don Weber表示,NSA網站過去所使用的“Cookies”都是會隨者造訪者關閉網頁即刪除的暫時性“Cookies”,而這次之所以會產生長期性的“Cookies”留存在造訪者端,完全是因為NSA電腦系統更新不小心產生的,並非刻意用來作為監視使用者之工具。但民間團體則表示,這顯示了聯邦政府機關缺乏對於隱私權規範之認知,違反了國家最基本的隱私保護規範還不自知。


  目前NSA已修正該程式,並清除了這些長期性的“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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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安局網站違法使用長期性“Cookies”,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91&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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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標準必要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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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營業秘密訴訟趨勢報告》指出,企業應明確界定營業秘密範圍與強化保密措施之落實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2023年6月底發布了《歐盟營業秘密訴訟趨勢報告》(Trade Secrets Litigation Trends in the EU),本報告包含三大部分,分別為判決之量化分析、法律要件之質化分析、各會員國之重要判決摘要,內容涵蓋了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間,27個會員國的695個訴訟案件。其重點摘要如下: 一、案件涉及之類型分析 1、約41%的案件與離職員工有關。 2、約17%的案件與商業合作對象有關。 3、約30%的案件雙方無明確的契約關係(但報告中指出此項統計包含員工離職後自行創業,原告以該離職員工及該公司為被告的情況)。 二、案件涉及之營業秘密標的分析(同一訴訟案件可能包含多個標的) 1、約62%的標的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其中配銷通路(distribution methods)、廣告策略、行銷資料、客戶名單等供應鏈「下游資訊」(downstream information)占31%最多;定價模式及會計資料等「財務資訊」占13%次之。 2、約33%的標的為「技術性營業秘密」,其中有19%與「製程」(manufacturing process)有關。 3、僅3%的標的為原型(prototypes)或尚未公開的產品設計。 三、案件涉及之產業別分析(根據「歐盟標準行業分類第二修正版NACE Rev. 2」分類) 整體來說,歐盟營業秘密訴訟案件所涉及的產業別相當多元,簡要說明如下: 1、排名第一的產業別為「製造業」(manufacturing),占32%。其中最常涉訟的子產業別為「機械設備製造業」(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及「化學製品製造業」(manufacture 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products)。 2、排名第二的產業別為「批發及零售業;汽機車維修業」(wholesale and retail trade;repair of motor vehicles and motorcycles)占11%。 3、排名第三的產業別為「金融及保險業」(financial and insurance activities)及「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profess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tivities),分別占7%。 四、被告提出之抗辯分析 報告中指出,原告提出之營業秘密主張被法院採認的比例僅27%,有約73%的案件法院最終是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而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辯,第一為抗辯原告所主張之系爭資訊是普遍共知(generally known),不具備秘密性;第二為抗辯原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最後,報告結論分析歐盟營業秘密判決的三大趨勢,其中一項趨勢指出,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強化契約措施(如保密協議)於訴訟中的證明力,應明確識別與界定系爭營業秘密的範圍。因此,企業應建立營業秘密管理的整體政策(譬如與員工簽訂之勞動契約中,應明確界定其保密義務範圍;員工離職時應落實離職面談,再次提醒員工應遵守的保密義務範圍等),以便於發生爭議時有效主張權利。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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