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類生殖及胚胎學管理局(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的執照委員會(Licence Committee)於2016年1月14日更新(renew)了法蘭西斯克利克研究中心(Francis Crick Institute)所持有的研究執照。該項更新的內容,成為全球首例由政府核准的人類胚胎基因體編輯研究。 本次更新的執照,是針對標號R0162實驗計畫(research project)所簽發的。該計畫全名是「人類剩餘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人類胚胎幹細胞之培養、維持多能性之因子特性以及形成可移植組織所需的特殊分化」(Derivation of stem cells from human surplus embryo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hES) cultures, characterisation of factor necessary for maintaining pluripotency and specific differentiation towards transplantable tissues),該計畫的執照是在2005年時核准,有效期限至2016年3月26日。本次申請更新主要的變動有二,一是將計畫全名中的「剩餘」(surplus)二字拿掉,一是在執照內新增基因體編輯的研究技術──「CRISPR/Cas9」,並計劃將其運用在人類胚胎之上。 審查由人類生殖及胚胎學管理局所屬的執照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四位委員組成,有兩位行政機關人員負責行政事務,並有一名來自民間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負責提供法律意見諮詢的服務。 在審查的過程中,委員會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計畫以及兩份同儕審查(peer review)的意見,審查了該計畫對人類胚胎進行人體試驗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合法性等議題。委員會確認該計畫的研究目的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亦遵守規定不會使胚胎、卵子或精子置入女性身體或使其發育超過14天,同時該研究並確實為研究人類胚胎發育上所必要,也嚴格限制了使用的數量。 委員會僅對於其基因體編輯技術上未取得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的同意一事有所疑慮。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應先取得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才可申請執照。申請人解釋研究倫理委員會要求申請人要先取得執照更新後才願意開始審理,並承諾在通過倫理委員會同意後,才會開始相關實驗。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委員會最終通過了本次執照的更新,但在執照上加註相關實驗需待取得研究倫理委員會同意,並通知人類生殖與胚胎學管理局後,才可以實施。 委員會最終決定核發有效期限3年的執照給予該研究機關,於有效期限內,該研究機構可以保存、利用、儲藏胚胎。
WHO發布《2019‑nCoV戰略準備和應對方案》呼籲全球加速研發創新以對抗疫情2020年2月3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發布《2019新型冠狀病毒戰略準備和應對方案》(2019 Novel Coronavirus: Strategic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Plan),呼籲全球合作以加速研發創新,對抗新型冠狀病毒(2019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WHO提出的戰略目標包含六大項:限制人與人間的傳播防止疫情擴散、盡速發現並隔離以便提供患者最佳照護、查明並減少動物來源的傳播、加速診斷治療和疫苗開發、傳達重要且正確的風險與事件資訊、透過合作夥伴關係減少疫情對社會經濟影響。而WHO設立的戰略目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實現:(1)加速建立國際協調方案,透過現有機制及合作夥伴關係提升防疫戰略、技術及業務支持。(2)擴大各國家的災難準備與緊急應變行動方案,包括加強準備、迅速發現、診斷並進行治療;在可行的情況下發現並追蹤感染者;強化醫療機構中的感染預防及控制;實施旅行者的健康管理措施;提升人民對疫情風險認識、減少社區交流風險等。(3)加速對2019‑nCoV的研究及創新,優先推動快速篩檢追蹤與擴大研發創新規模、開發候選療法、疫苗及診斷方法,確保醫療資源的公平可用性。藉由防疫標準化流程與知識平台的建立,促進並匯集學界合作的研究成果。 另外,WHO在本戰略中明列出八大衡量指標,用以評估各國因應2019-nCoV的計畫準備與成效,以便WHO能與政府合作,共同改善全球防疫系統。該八大指標分別為:流行病學症狀分析與疫情規模判斷能力、戰略準備及預算管理計畫、防疫物資供應程度、研究開發與臨床實驗比例、國家公共衛生系統疫情準備能力、建構檢驗與快篩的即時通報系統、完善診斷流程與安全隔離措施、疫情報告與資訊分享機制等。
美國產政研單位聯名向SEC請願,促請訂定企業應揭露其與氣候變遷有關的財務風險根據美國證券法規,上市公司、申請上市公司以及特定證券發行公司,應將其為符合美國聯邦、各州及地方環境法規所衍生,可能與公司之資本支出、營收與競爭地位有關之資料,向SEC提出並揭露予投資大眾;因為遵守相關環境法規而涉訟者,公司亦應揭露此等事實。除此之外,SEC規則亦要求,公司為符合環境法規所為之大規模資本支出,若可能對公司的清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對於任何與之相關的已知發展趨勢、承諾的義務、事件或不確定性,亦應揭露之。 最近美國紐約州檢察長Andrew Cuomo向該州內五家能源公司發出傳票(subpoenas),要求這五家公司應各自分析其公司經營的氣候變遷風險,並將相關資訊揭露予投資大眾。此外,全美多個投資團體、十個州的財政官員以及環保團體亦聯名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請願,促請SEC要求企業應該評估並揭露與氣候變遷有關的財務風險。請願者認為,氣候變遷相關資訊影響投資意願,亦為重要的公司資訊,故SEC應釐清,根據既有法規(即1934制定年的證券交易法)中的公司資訊揭露規定,公司亦應有揭露氣候變遷資訊之義務。 以上兩件事例的發展,隱含一個重要的跡象值得觀察,亦即未來美國SEC對於公司資訊揭露的管理,極可能涵蓋氣候變遷的風險資訊。雖然SEC目前尚未對請願事宜做出具體的表示,但有鑑於決策者已有越來越大的壓力必須正視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故SEC未來對於請願團體的回應及可能採取的措施,將代表公司應如何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資訊,始為適當。 此外,面對全球變遷所帶來的挑戰,美國許多州均積極提出或通過因應氣候變遷的法案,可預期企業經營者為遵循新一代的環境法規,未來將會有一波波的資金投入於法規遵循,目前企業經營者多將重心放在如何化挑戰為機會,然而公司在其中所為的投入,意味一定的財務風險,根據當前的發展,SEC極可能要求公司必須清楚地揭露此等氣候變遷相關資訊,值得企業經營者與投資人注意。雖然能源產業是氣候變遷風險最主要的揭露者,但氣候變遷風險實關乎所有的產業,目前已有許多保險公司也開始揭露其因為氣候變遷涉及的財務風險(如因颶風、水災、乾旱、火災或其他險惡的氣候現象所導致的財務損失)。
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之建立-由管理系統標準談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