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維護資訊權利的公共利益、公共機構和個人資料隱私促進,ICO通過監督,使一般民眾可以看到政府單位持有個人資訊和個人資料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規範。資料保護法和隱私和電子通信條例讓民眾瞭解哪些法律保護了個人資料。以確保這些資訊得到妥善處理的權利。ICO是目前英國有關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的獨立機關。
資通安全資訊網本機構為國家通資訊基礎建設安全機制之計畫下所設,期藉完整資通安全資訊蒐集機制的建立,建構「資通安全資訊分享與分析體系」,協助各界充分應用資訊,達成事前防範成效。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WIPO為1967年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所組成之國際組織,依據商標、專利、著作權設有不同的會議及組織,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趨勢,而其中仲裁及調解中心(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為ICANN所指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之一,受理有關gTLD與ccTLD域名申訴案件。
資訊社會計畫芬蘭政府推動資訊社會之相關計畫(Information Society Programme),其目的在於提升資通訊產業之競爭力與生產力、促使區域與社會之平等發展、改善民眾使用資通訊科技之能力等。芬蘭政府並成立資訊社會議會(Information Society Council)以負責資訊社會推動相關事宜之跨部門溝通與協調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