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在對Psystar的法律訴訟上贏得重要的勝利,美國政府聯邦法院已判決複製品製造者Psystar於販售個人電腦時事先安裝Mac OS X作業系統,已侵犯Apple的著作權。
在雙方提起簡易判決訴訟後一個月,美國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 表示Psystar已侵害Apple專用之重製權、散布權及衍生著作權,於判決中針對著作權侵害一事已被承認。並且確認Apple於Mac OS X產品之直接用戶授權合約,是限制使用於Apple生產的電腦,更特別禁止安裝此作業系統於其他電腦;在此同時,法官否決Psystar的論點:首次銷售原則所允許,買家可以任意使用此作業系統。 此外,法官同意Apple的聲明,Psystar侵害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之反規避條款及反交易條款,另一方面,法官也否決Psystar對Apple濫用著作權的論點。
此判決並未包含其他Apple所提出的主張,包括:合約的侵害、商標的侵權及商標稀釋,法官也未提出給予Apple救濟上的權利,包括先前提及之永久禁止令,要求中止Psystar販售任何帶有Apple軟體的硬體並強迫其召回所有已售出帶有此作業系統之機器。
此判決對Apple而言,是決定性的勝利,但並非結束所有在法律上的爭議,12月14日將進行賠償的審訊,其餘審判也預訂於明年1月開始。
2025年7月30日,美國加州法院指出公司濫用合作談判地位以爭奪再生能源市場之行為,從商業角度極為惡劣,將面臨重大法律風險,並認定Phillips 66能源公司須向Propel Fuels(下稱Propel)競爭公司給付共約8億美元的賠償金。 本案源於2017年,Phillips 66公司以收購為由,雙方簽署收購意向書,對Propel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於此期間,Propel公司依保密契約向Phillips 66公司揭露其再生柴油專屬策略與資訊,Phillips 66公司並從 Propel 下載近 3千份包含營業秘密的紀錄。於2018年8月24日,Phillips 66公司突然終止收購並於下一工作日向加州監管機構宣布其將加入加州再生能源市場,2019年正式銷售高混合可再生柴油。 2022年2月16日,Propel公司向加州法院控訴Philips 66公司不當使用Propel公司花費13年研發得出之財務與銷售資料、營運模式及其再生能源業務的預測資料等營業秘密,致Propel公司損失2億美元。於2024年10月16日,本案認定Phillips 66公司違反加州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不當使用Propel公司的營業秘密, Phillips 66公司應賠償6.049 億美元。其後,本案認定Phillips 66公司行為屬惡意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依加州統一營業秘密法,法院可另將懲罰性賠償金增加至2倍。2025年7月底,本案認定之賠償金達到8億美元,包含自2024年之6.049億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以及因Phillips 66公司「惡意」不當使用營業秘密的行為,追加1.95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綜觀前述實務案例可得知,即便公司間已簽訂保密契約,仍存在公司假借併購盡職調查、合作協商為由,要求他公司提供機密資料。為降低與外部合作而衍生之機密外洩風險,以下為公司提供資料對外之前、中、後階段可參考之管理建議: 1. 對外提供資料前 (1) 內規定義營業秘密搭配機密分級,了解營業秘密之範圍,並依據不同機密等級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2) 對外提供資料前,營業秘密相關之權責人員應審查資料適合揭露與否。 (3) 與外部合作協商前,即應確認簽訂保密契約與約定權利歸屬。 2. 已對外提供資料 倘若已對外提供資料,建議採取限制流通、限制權限等作法,如僅限該合作計畫相關人員透過身分認證登入帳號,方有線上瀏覽機密之權限等方式。 3. 對外提供資料後 於合作結束或協商破局之情況,應要求合作方返還或銷毀營業秘密,如為銷毀,應附上相關聲明並佐證執行紀錄。 前述建議之管理作法已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於2023年發布之「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所涵蓋,企業如欲精進系統化的營業秘密管理作法,可以參考此規範。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美國FCC公布網路中立規則,確保網際網路自由與開放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於2010年12月21日表決通過「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規則,確保網際網路的自由開放,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不得針對網路流量與內容進行不合理的管制,保障消費者權益、意見表達的自由、網路服務的競爭與創新。 網路中立性爭議由來已久,自2005年FCC公布網際網路政策聲明以來,對於管制機關是否介入ISP對於網際網路流量與內容之管理,一直爭執不斷。網路上服務與內容的創新驅動寬頻網路的發展,寬頻網路的普及又促進更多的創新與投資,在此時,寬頻網路壅塞的問題也日益嚴重,寬頻ISP為了確保競爭優勢,開始針對網路的流量進行管理,投入新技術建立網路流量的優先權與過濾機制中。 為了避免ISP管理網路的行為影響網路的競爭與創新發展,FCC自2009年開始探討網路中立性之管理規則。 本次公布之網路中立性規則包含五個部分: 1. 透明度(Transparency): ISP應公開揭露關於網路管理的資訊,包含網路接取服務之管理措施、商業條款,提供消費者及上下游業者做出適當的選擇。 2. 禁止封鎖(No Blocking)行為: 不得任意封鎖使用者及其他網路服務或內容提供者合法使用、接取網路的權利,凡是合法的內容、服務、應用等,皆不得被阻止。 3. 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No Unreasonable Discrimination): 不得無故對於消費者接取網路之內容與流量進行差別待遇。 4. 定義合理的網路管理行為(Reasonable network management): 合理的網路管理包括:確保網路的安全與完整、解決網路壅塞的狀況、基於消費者自願的控制與過濾機制。 5. 區分無線行動網路與特殊服務 考量無線行動網路在速度、容量上與固定網路的差異,FCC制訂相關量測的規範,在合理網路管理的條件上,無線行動網路與固定網路將有不同的管制密度。 而FCC也將區分網路特殊服務,有別於單純的寬頻接取服務,特殊服務是在基礎網路上提供主要專業用途的服務,例如VOIP或視訊服務(IPTV),以促進更多元的私人網路投資與更創新的網路服務發展。 新的網路中立性規則仍然受到許多的批評,倡議者認為FCC宣示的管制強度太低,ISP有可能以各種手段迴避管制,公眾利益團體亦認為FCC未禁止「付費優先權」(Pay for priority),將使網際網路出現「高速/慢速」的不公平狀況;而反對者則認為FCC的管制將影響網路的創新服務發展,不利未來的投資。然而無論如何,這仍是在Comcast案受挫後,FCC維護網際網路的開放性所重新邁出之重要一步。
經濟部成立「促進台商回台投資專案小組」,引導及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根據經濟部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問卷調查,自 95 年 9 月 8 日 起截至 95 年 11 月 10 日止,初步表達有意回台投資台商計 401 家,其中已確定投資及積極評估中之投資案者計 67 件 ( 含各單位洽訪結果及發掘之案源 ) ,投資金額約新台幣 362.22 億元。 為推動台商回台投資,經濟部除已研擬「加強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措施暨細部計畫」外,另特別成立「促進台商回台投資專案小組」,引導及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專案小組成立之目的在於統籌整合政府各部會之行政資源,作為台商投資資訊提供、投資機會開發、投資障礙排除等高效率服務品質之協調窗口。日前( 95 年 11 月 14 日 ),專案小組已召開第 1 次會議,由經濟部謝次長擔任召集人。 未來專案小組將與經濟部「促進投資推動小組會議」密切結合,透過跨部會協調與專責追蹤輔導機制,排除投資個案問題,以促進台商回台投資。專案小組會議未來將視需求機動召開,小組之成員包括政府相關單位,另視案源需要機動洽邀請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工商協進會、全國工業總會、全國商業總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出席。
日本內閣府公布知的財產推進計畫2019日本內閣府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在2019年6月21日公布本年度知的財產推進計畫(下稱本計畫),以「脫平均」、「融合」、「共感」做為本計畫三大主軸: 脫平均:依不同個體特性培養頂尖人材,促進新領域之挑戰及創造。以經產省、文科省、總務省、法務省為主責部會,實施包括培養具出色創造能力之人材、提供新創之後備資源、強化盜版因應對策、EdTech(教育科技)之活用、蒐集「STEAM教育」事例等策略。 融合:透過融合不同特性之分散個體,達成加速創新之作用。以經產省、文科省、法務省、厚生省、農林水產省、公正取引委員會為主責部會,實施包括創建智財資產平台、建構有助於AI及資料創作的相關規範等策略。另外修正資料信託認定方案的相關指針、提出資料銀行相關典範案例亦為重點。 共感:以經產省、總務省、外務省、文科省為主責部會,創造價值實現之友善環境,實施包括強化Cool Japan政策、籌劃音樂著作權利資訊資料庫、規劃能對應跨境傳輸之外語Metadata,協助將日本音樂推向海外市場等策略。 綜上,不難發現日本已將「創造」做為本計畫發展之核心概念。從人材培育、創造資料價值及打造軟實力產值等,都顯示智慧財產除保護之外,更應提升並擴散其價值。回顧我國智財戰略綱領在2017年結束之後,並沒有相關計畫延續。然而智慧財產是一國軟實力之展現。透過潛移默化的浸潤,能達到比任何硬實力還大之功效。我國應該思考如何重啟智財戰略,拓展我國軟性底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