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在2009年12月15日對外公佈網路安全(cyber-safety)措施,包含:
1. 強制要求加裝ISP層級之網路分級過濾系統;
2. 給予提供家庭用戶額外過濾系統之ISP業者補貼;
3. 藉由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及其他單位所建立之網路安全計畫,推動網路安全之教育和認知。
澳洲主管機關欲修法對於未依規定做出分級之網站及遭檢舉者,將會列入黑名單,封鎖其網路連線。並要求所有ISP業者必須封鎖所有含有不當內容(Refused Classification-rated material)之國外伺服器(servers),所謂內容不當包含,兒童性虐待、獸交、強制性交在內之性暴力、和過度詳細之犯罪行為或毒品使用。
該項立法若通過,澳洲將會成為民主國家中網路管制最嚴格之國家。
提出該法案之議員表示:「網路安全沒有萬無一失之保護方式,但是對於所有澳洲人,特別是孩童來說,遠離這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網路權益團體「澳洲電子先鋒」(Electronic Frontiers Australia)則質疑,「政府明知這樣的措施並無法幫助孩童,也不能幫助取締禁止該等內容。」其他網路使用者及情色網站業者,亦認為執法難以落實,部分合法網站可能反被封鎖,網路連線速度也可能受到影響。且網友常使用的點對點傳輸(P2P)或透過聊天室傳送檔案,均不在法案管制可及之處等。
美國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於2007年6月5日做出判決,認定FCC對於廣電節目是否違反猥褻言論規範之判斷標準為恣意專斷(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決定。此一案件起因於福斯電視台轉播2002年及2003年音樂告示排行榜頒獎典禮(Billboard Music Awards)時,歌手Cher及名人Nicole Richie分別在典禮中說出不雅言詞,事後FCC認定福斯電視台之轉播違反廣電節目之猥褻言論相關規範。福斯電視台對於FCC之認定不服,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過去FCC對猥褻言論之認定標準來看,「瞬間之咒罵言詞」(fleeting expletives)並不屬於猥褻言論,廣電節目中播出相關內容並不違反猥褻言論之管制規範。但自2003年起,FCC改變認定標準,認為所有不雅言詞均不可避免地帶有性暗示之內涵,因此廣電節目中凡涉及不雅言論之內容都是猥褻言論。 根據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之判決指出,FCC的決定毫無疑問地改變了對於廣電節目是否違反猥褻言論規範之認定標準,且FCC對於改變認定標準一事所提出的理由並不具有說服力;FCC於訴訟過程中亦承認,即便在決定改變認定標準前,也沒有證據顯示廣播電視台曾密集播送充滿咒罵言論之內容。因此,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FCC改變認定標準一事乃是恣意專斷的決定,從而撤銷FCC對於福斯節目之認定。對於法院之判決,FCC主席Kevin Martin表示遺憾以及難以置信,將會委請律師研議是否繼續上訴最高法院。
美國參議院提出「2019年物聯網網路安全促進法」草案自2016年Mirai殭屍網路攻擊事件後,物聯網設備安全成為美國國會主要關注對象之一,參議院於2017年曾提出「2017年物聯網網路安全促進法」(Internet of Things Cybersecurity Improvement Act of 2017)草案,防止美國政府部門購買有明顯網路安全性漏洞之聯網設備,並制定具體規範以保護聯網設施之網路安全,然而該法案最終並未交付委員會審議。 2019年4月,美國參議員Mark Warner提出「2019年物聯網網路安全促進法」草案(Internet of Things Cybersecurity Improvement Act of 2019),再度嘗試建立物聯網網路安全監管框架。本法將授權主管機關建立物聯網設備所應具備之安全性條件清單,而該清單將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擬定,並由管理與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負責督導後續各聯邦機關導入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所制定之網路安全指引。本法草案相較於2017年的版本而言雖較具彈性,惟網路安全專家指出,清單之擬定與執行管理分別交由不同單位主責,未來可能導致規範無法被有效執行,且聯邦各層級單位所需具備之資安防護等級不盡相同,如何制宜亦係未來焦點。
掀起網路自由與版權衝突的另一場戰爭-Megaupload事件概述掀起網路自由與版權衝突的另一場戰爭-Megaupload事件概述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劉得正 101年06月25日 Megaupload 是著名的線上網路硬碟服務商,提供用戶上傳檔案、藉此分享資料予他人之網路空間。自2005年3月間上線後,迅速累積用戶至1億8千萬,並一度排名全球網站瀏覽量第11名。然而在2012年1月19日卻遭到美國政府強制關閉,相關負責人(包括創辦人KIM DOTCOM)遭到美國司法部起訴,並透過國際合作逕予逮捕。此舉為網路環境投下前所未有之震撼彈。本文以下便針對此一個案提出簡要說明,釐清美國採取行動之依據及考量。 壹、Megaupload起訴依據 根據本案起訴書[1],司法部本次起訴KIM DOTCOM等,主要是認為其觸犯以下規定: 一、「共謀實施著作權侵權」[2]、「著作權侵權刑事處罰規定」[3]- 美國司法部認為Megaupload直接藉由複製、散佈盜版物來賺取利潤,構成對著作權之侵權。因其發現,Megaupload獲利來源主要來自網站上商業廣告之瀏覽量。為了提高廣告瀏覽量,Megaupload規定用戶所上傳文件之存續時間,取決於該文件的下載次數,並鼓勵上傳可長期受到使用者青睞下載的文件。換言之,Megaupload獲利與盜版物之散佈具有直接關連。 其次,司法部發現,Megaupload網站上已使用一種「移除程序」來辨認兒童色情內容,但卻未將此技術應用在移除侵權的內容上,或以其他方式使「移除程式」無法搜尋特定盜版物,顯見Megaupload係故意以散佈盜版物來賺取商業利益,並因此無法適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安全港」條款。 二、「共謀詐欺」[4]與「網路詐欺、教唆及幫助網路詐欺」[5]- 此外,司法部認為,Megaupload網站運作方式,除了構成著作權侵權外,其以組織運作方式進行犯罪,以及透過網路進行犯罪,此等行為已符合「共謀詐欺」及「網路詐欺」 ( Fraud by Wire ) 。同時,Megaupload使用激勵程序來鼓勵用戶上傳「流行」的文件,亦構成教唆及幫助網路詐欺。 三、洗錢防制規定[6]- 最後,美國司法部認為KIM DOTCOM等Megaupload之負責人,有針對上述不法所得再進行金融交易之行為,因此亦違反洗錢防制規定。 貳、Megaupload案目前發展情況 如前所述,美國司法部係透過國際合作,逮捕相關負責人。以創辦人KIM DOTCOM而言,目前仍在紐西蘭政府監管之下,不過近期內,將依美國司法部之請求,召開引渡聽證會,討論是否引渡KIM DOTCOM至美國受審。至於在犯罪調查方面,紐西蘭法院已下令允許美國FBI可從Kim Dotcom電腦中拷貝超過150TB的資料,以作為美國司法部指控Megaupload之訴訟證據[7],相信對於是否得以引渡Kim Dotcom,將帶來一定影響。 參、代結論 Megaupload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風波,主要可從對用戶之影響與對整體網路環境之影響看起。在用戶方面,首要原因在於Megaupload擁有廣大用戶,美國查封Megaupload之結果,造成眾多付費用戶之權益受損,此部分將如何求償,將會是相當大的難題。其次,如前所述,本次紐西蘭法院已容許美國FBI拷貝Megaupload。其中將涉及用戶資料之探知,對此是否有適當的保護措施保障用戶隱私,將是考驗美國政府之另一難題。 至於對整體網路環境面而言,此一事件是首次針對網路平台業者 ( 網路硬碟服務商 ) ,所進行之大規模跨國查緝行動。眾多網民多形容此舉象徵著作權凌駕網路言論自由的時代已經來臨,未來網路服務業者間勢必將出現所謂的寒蟬效益。然而,有待觀察的是,本次美國司法部起訴之主要依據在於,主張Megaupload係故意利用複製、散佈盜版物,以獲取商業利益,對此美國法院是否能接受此一見解,事實上仍是未定之天。因美國司法部需說服法院,Megaupload並無善盡網路服務業者保護著作權之義務。更重要的是,僅是提供平台之Megaupload,能否被解釋侵權行為人,並非毫無疑慮。 [1]USA v Kim DotCom et al, U.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 no. 1:12CR3 [2]18 U.S.C. § 371 - Conspiracy to Commi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3]18 U.S.C. §§ 2,2319;17 U.S.C. § 506 - Crimin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y Electronic Means & Aiding and Abetting of Crimin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4]18 U.S.C. § 1962(d) - Conspiracy to Commit Racketeering. [5]18 U.S.C. §§2, 1343 - Fraud By Wire & Aiding and Abetting of Fraud by Wire. [6]18 U.S.C. § 1956(h) - Conspiracy to Commit Money Laundering. [7]“FBI told to copy seized Dotcom data”http://www.nzherald.co.nz/technology/news/article.cfm?c_id=5&objectid=10813260 (last visited 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