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於近日判決電影編劇Frank Petrella之女得對電影公司MGM對其父親於1963年以世界中量級拳王Jake LaMotta生平創作的劇本蠻牛(Raging Bull)持續性的商業利用行為提出侵權訴訟。 本案緣起於在美國著作權法下,1978年以前發表的著作受到28年的著作權保護,並得於到期後延展保護67年,而若作者在延展之前死亡亦即本案情形,著作受讓人僅得於繼承人移轉延展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而著作權法507(b)規定民事賠償請求需於侵權行為發生後的三年內提出。 原告編劇Frank Petrella之女於2009年向MGM提出2006年後侵權行為之賠償,MGM則以法律不保護權利怠於行使之人(thedoctrine of laches)作為抗辯,主張原告不得起訴。地方法院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皆贊同被告MGM之主張,認為原告於1991年延展著作權保護時即知悉,此舉對MGM並不合理且帶有偏見。 最高法院近日推翻下級法院的看法,認為權利行使怠惰並不阻卻權利人對請求權時效內發生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同時更進一步釐清著作權法507(b)允許權利人評估值得尋求訴訟救濟的時間點,除非權利人刻意誤導第三人不會對其起訴,而這是禁反言原則(thedoctrine of estoppel)的問題,本案下級法院顯然混淆了二者之區別,從而肯定原告有權向MGM請求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美國FCC發布新廣電事業所有權限制規則的法規制定建議通知美國FCC在2011年12月22日發布了新廣電事業所有權限制規則的法規制定建議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進一步降低包括高功率無線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地區性媒體集中、全國無線電視網所有權集中、以及地區性報社與無線電視台的跨媒體集中之管制密度。 廣電事業所有權限制規則自2000年之後歷經多次修正與涉訟,FCC於2003年的修正,於遭到2004年遭到聯邦第三巡迴法院的部份廢棄;2007年與2008年的修正,亦同樣遭到同法院的部份廢棄。而FCC在經2010年的四年一度檢視、並委託外界研究之後,再於此次進行修正、並諮詢各界。 FCC認為,寬頻網路確實使消費者轉向網路或行動平台接收新內容與影音節目,也連帶使媒體市場結構大幅變化。但新媒體目前尚未如傳統媒體般無所不在,主因是美國寬頻上網仍未普及,寬頻普及率僅70%;並有1400萬人無法接取寬頻基礎設施。而線上影音串流或下載節目皆要求最小寬頻頻寬,阻礙了新媒體的普及,因此廣電事業所有權限制規則對於維護競爭、在地化、多樣性、與保障少數族群、身心障礙者和女性的政策目標上,仍有存在必要。 此次NPRM重點如下: 1、維持地區無線電視所有權限制規則(Local Television Ownership Rule); 2、維持地區報社/地區無線電視跨媒體所有權限制規則(Newspaper/Broadcast Cross-Ownership Rule); 3、因既有地區無線電視、地區廣播所有權限制規則已足夠維護政策目標,廢除地區廣播電台/地區無線電視台跨媒體所有權限制規則(Radio/Television Cross-Ownership Rule); 4、維持複數全國無線電視網所有權限制規則(Dual Network Rule); 新訂少數族群與女性所有權保障規範。
日本設置「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基金」促進創新藥品及再生醫療製劑研發上市日本在2025年2月12日閣議決定「藥機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原文: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送國會本會期審議。其中明文設置「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基金」,政府預先編列複數年度所需財源,並設有10年時限措施。此項基金業務預定由國立研究開發法人醫藥基盤、健康暨營養研究所(下稱研究所)負責實施,追加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為研究所新業務,並明定至令和18年(2036年)3月31日為止實施,說明如下: (1)為了「創新藥品及再生醫療製劑」(下稱創新藥品等)之實用化,整備研發所必要之具規模的設施及設備,並提供從事於創新藥品等實用化之人得以共同使用,以增加創新藥品等實用化之交流與合作之機會,對於從事此等業務以及其他提供必要支援之事業者(下稱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者),由研究所提供其必要資金及其他支援。 (2)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者欲從事前述支援事業,向厚生勞動大臣提出申請書取得認定。 該基金由政府與製藥企業等共同出資設立,以強化「製藥新創得以創造出創新藥品等之製藥基盤及基礎設施」為目標,對於實施創新藥品等新創進行支援之「創新藥品生態系園區之整備事業者」(例如:育成事業者或製藥企業等),整備育成實驗室(Incubation Lab)、動物實驗設施、臨床試驗用藥製造等設施,以及致力於新創支援之事業者作為補助之對象範圍,明文於實施3年後進行檢討,期能透過此一基金之運作強化創新藥品等之製藥基盤。
宏碁起訴代工廠 反擊惠普侵權控訴宏碁(Acer)歷經惠普(HP)今年相繼兩次之侵權控訴,於向惠普尋求和解未獲得回應後,宏碁之美國子公司於5月9日在美國德州聯邦法院遞狀,向其代工廠鴻海、緯創及廣達等三家廠商提起訴訟,要求下游代工廠商共同負責,協助其與惠普的官司訴訟。 此三家廠商在擔任Acer的供應商之同時,亦是HP的設計代工製造(ODM)廠商。宏碁為回擊惠普在美國對其專利侵權之訴訟,因而使出該絕招,並要求此三家供應廠商「共同履行訴訟保證責任」負起連帶保證之責任,並對惠普之侵權訴訟案給予協助。 宏碁表示,此一訴訟僅為配合美國法律程序而採取之必要行動。鴻海則表示,宏碁、惠普兩大客戶都是依據法律途徑正當保障並維護本身的權益,鴻海會依法律程序配合。廣達表示,此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未來將依法律途徑,尋求圓滿的解決。緯創則不予置評。 宏碁今年登上全球第三大PC寶座,而惠普連續兩次向美國法院控告宏碁涉嫌侵權之舉,被認為係意圖阻擋宏碁在美國市場之發展。宏碁表明,代工廠挨告的原因係由於與其合作模式為宏碁負責銷售,代工廠負責研發設計,和代工廠在合作之初,即已確保其所有提供給宏碁的技術,不會侵犯其他公司的專利,也約定廠商有義務負責相關專利訴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