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簡稱FDA)向來負有保障境內國民健康與人身安全之義務,於今(2010)年1月底,美國參議員Mark Pryor提出「2010奈米科技安全法案」(The Nanotechnology Safety Act of 2010, S.2942),擬授權FDA對使用奈米科技的醫藥與健康產品(medical and health products)進行管理規範。
「2010奈米科技安全法案」規劃將在聯邦食品、藥物與化妝品管理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的第十章中加入第1101節「奈米科技研究計畫」 (Nanotechnology Program),透過設置研究計畫對FDA管轄範圍內的產品展開調查,藉由研究進一步了解奈米材料對於生物體的作用與影響,經由對奈米材料毒性的認識,歸納出原則性規範,並將奈米材料依照等級劃分,建立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的資料庫,同時於內部單位設置奈米材料專家以供諮詢,故為利於日後收集相關科學證據資料作為資料庫之用,協助管理規範上可供參考與遵循之依據,FDA將研究與分析奈米材料係如何被人體吸收,以及如何設計奈米材料使其得以運載對抗癌症之藥物以消除腫瘤,抑或是植入骨骼的奈米級組織是如何強化關節並減少不必要的感染等,未來本法案若順利通過,FDA將對於使用奈米材料之醫藥品、醫療器材與食品添加劑進行規範。
美國參議員Pryor再度重申,FDA需要相當之資源與經費建立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的規範體系架構,確保以奈米材料為成分的醫藥健康產品係安全有效,若無相關研究提供完善證據資料,將無從檢驗含有奈米材料的醫藥健康產品,也將無從保障國民之健康安全,故未來期望此一法案之通過將授權FDA投入管理規範體系之建置,亦將有助於實踐以奈米科技改善人類健康與降低醫療成本之理想。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對於智慧聯網(IoT)推動政策,英國主要係以科技策略委員會(Technology & Strategy Board)下設智慧聯網特別關注研究小組(IoT Special Interest Group, IoT SIG)為平台,討論智慧聯網(IoT)相關資訊及規劃推動政策。英國智慧聯網特別關注研究小組2013年5月公布「智慧聯網的挑戰與機會」(IoT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 Final Report)報告,對於智慧聯網(IoT)服務的創新發展提出建議,包括應推動:(1)建立操作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的框架(2)以人為本的設計(People-centred design)(3)創造強健的智慧聯網(IoT)平台(4)頻譜使用模式的無線電技術等相關政策。 再者,英國智慧聯網特別關注研究小組在2月15日也發表「智慧聯網科際研究路徑圖」(A Roadmap for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n the Internet of Things) 最後報告,內容包含四個子報告,分別對科技、文化創意及設計、經濟及商業、社會科學討論智慧聯網(IoT)未來研究的方向。在「社會、法律及道德子報告」(A Roadmap for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n the Internet of Things: Social Science)中提及應注意的研究問題,包括:隱私及資料保護、自主選擇性(choice)、控制(control)、智慧型個人隨身裝置的社會議題、安全(security) 、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公眾安全及保護、資料保留(data retention)、行動的停止、過時資料的處理、以及巨量資料、納入公眾意見、服務品質等等。 並且,英國「社會、法律及道德子報告」中透過情境分析的方式,試圖將所提及之相關社會、法制及道德議題盧列出來,希望能在此基礎下進行更系統性的研究探討,以更廣泛含攝模式,嘗試從社會、法律及道德各層面,探究智慧聯網(IoT)相關重要議題。
美國專利商標局結束專利申請審查後試行程序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於2017年1月12日宣布其不再依其審查後試行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 Program)受理新的案件。該程序係用以使發明人在專利申請程序受到駁回以後得提出更多回饋意見,以期減少上訴至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之數量。 該程序係在201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在該程序中,申請人在最終駁回做成後兩個月內得請求召開聽證;申請人得對審查員進行20分鐘內之口頭簡報。簡報進行完畢以後,申請人即被排除於會議之外,審查委員之裁決將會以書面之形式通知申請人。 在P3程序創設以前,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發明人得採取上訴前先期審查會議試行計畫(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或是最終審議後試行程序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AFCP2.0)的方式提出明顯錯誤的爭執或是申請內容的修改,但這兩種申訴方式並無法讓申請人取得直接向專利審查員進行簡報的機會。 在2016年7月11日公布本項試行程序時,USPTO即宣布本項計畫試行時間直到2017年1月12日,或是USPTO受理1600位合格申請為止,在本計畫按照預定時程結束後,USPTO表示將會依公眾回饋意見以及試行程序的結果來決定未來是否會施行類似於本計畫之措施。
北歐能源科技觀點報告討論建築能源效率等為達碳中和所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