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於2016年6月2日經內閣議決「再興戰略2016」,為提升國民健康、提高平均壽命,以「世界最先進的健康國家」大篇幅宣布未來政策。其中,在「醫療、長照等領域徹底ICT化」方面之具體新措施如下: (1)醫療等領域中導入ID制度 日本厚生勞動省於2015年11月18日召開第10次「醫療等領域利用識別號碼制度之研究會」(医療等分野における番号制度の活用等に関する研究会),並於次月公布相關研究報告書,其內容包含導入「醫療保險線上資格審查」以及「醫療ID制度」,上述制度預計自2018年開始階段性運用,並於2020年正式實施,因此,本年度工作目標設定為,著手勾勒具體之應用系統機制,並針對實務面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自明年開始落實系統開發,整體而言,日本現階段最重要的目標就是促使醫療領域徹底數位化及標準化。 (2)透過巨量資料之利用,增進相關領域之創新 「次世代醫療ICT基礎設施協議會」(次世代医療ICT基盤協議会策定)將延續2016年3月由其所策定之「醫療領域資料利用計畫」(「医療等分野データ利活用プログラム」,意即加強各資料庫(例如醫療資訊資料庫MID-NET)之交流並擴大相關應用。 此外,在現行法規範下,為達成促進醫療領域資訊利用、醫藥相關研發之目標,應成立「代理機關(暫稱)」,以便於擴大收集醫療、檢驗等數據資料,並妥善管理與去識別化,日本政府於「再興戰略2016」中將此機關之設置列為次世代醫療ICT基礎設施協議會之重要工作項目,期望透過協議會對相關制度之討論,能在明年訂定出具體的法律措施。 (3)個人醫療和健康資訊之綜合利用 日本政府期望透過不同終端設備收集關於醫療、健康等資料,並鼓勵民間依此開發新市場,但在此之前,政府必須先行建構一個能良性發展的環境。首先,為實現針對個人需求量身打造的「個別化健康服務」,保險業者、握有病歷的機構、健檢中心及可穿戴式終端設備等,得經當事人同意後收集、分析其日常健康資訊,該「個別化健康服務」之實證計畫將於本年度啟動,由地區中小企業開始。 為強化醫療保險業者去整合運用相關資源並應用於預防、健康醫學上,政府機關應訂定一些獎勵措施,鼓勵業者將ICT技術活用於預防、健康醫學領域上。 此外,今年度「次世代醫療ICT基礎設施協議會」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項目,即建立可記錄患者所有就醫過程資訊之系統(Peronal Health Recaord,簡稱PHR),讓相關醫療資料得以流通運用。同時,日本政府希望能在2018年達成「地區性醫療情報聯結網路」,並普及到全國各地,這麼做的目的在於,過往因為醫療資訊不流通,以及重症照護上的斷層,使身心障礙者往往難以離開長期利用的醫療環境,新政策希望讓這些患者無論遷居何處,在全國各地皆能安心接受醫療服務,而不受限於地區限制。
微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可用以追蹤物體的擴增實境(AR)專利申請依據12月USPTO公開資訊,微軟(Microsoft)於2016年9月2號提出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以下簡稱AR)系統之美國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20160373570)。目前AR系統不僅可投射虛擬訊息,還可偵測物理空間之物體位置,不過因為現實生活中,不管是有生命或無生命物體,都不太可能處於完全靜態不動的狀況;而微軟此技術之開發,除了不限於固定空間外,對移動中的物體更具有自動追蹤效果。 微軟專利指出該系統能辨識無生命物體,並可將該物體被選擇為追蹤對象的技術,這個AR系統可持續監測物體的狀態,不僅在同一空間中不同時間點,甚至是物體離開監控空間又被帶回的情況都可追蹤。從微軟專利可以看到這項技術運用在日常生活的價值,如:我們常常花很多時間在想汽車鑰匙和錢包放在哪裡,但透過這個系統的追蹤,可以節省我們找尋的時間;有時我們會忘記家裡的牛奶還剩多少,而花時間去逛超商,倘若我們運用此追蹤技術,能夠隨時知道牛奶剩餘的狀態,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上開技術不僅包含AR技術,還有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簡稱VR)技術,這些技術能透過虛擬與真實世界合併,將真實世界、人類、空間和物體結合,並可進一步的智慧化追蹤,若這項專利被核准且可真實運用到現實生活,必能減少我們的生活中不必要的麻煩。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
國際可再生能源組織發布2021年約旦可再生能源進度評估報告2020年7月,約旦能源與礦產資源部發佈「約旦能源綜合戰略(2020-2030)」,主要著重於下列三點:一、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降低能源進口量。將本地能源發電比例提高,同時降低石油衍生品於能源結構和發電總量中之比例。二、暫停核電項目計畫,未來約旦將不採用傳統來源生產更多之電力。三、降低碳排放量。 而在2021年2月時,國際可再生能源組織(IRENA)與約旦能源與礦產資源部透過視訊會議的討論結果,共同發布一份約旦可再生能源進度評估報告,指出約旦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自2014年至2020年間,由幾近為零,增長約20%。 上開結果可能與約旦能源與礦產資源部重視太陽光電(PV)和風力發電的政策有關,包括整合產業發展的各種有利條件,如當地產業發展及所需之技術,以使收益最大化。此外,為使未來可再生能源更加增長,同時為了因應電網基礎設施(the grid infrastructure)的發展進度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進步不同,創造能源最終用途的需求及使其盡早電氣化,將成為未來政策上最重要的方向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簡介與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簡介與因應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9年6月25日 壹、事件摘要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伴隨著資安風險的提升,世界各國對於資安防護的意識逐漸升高,紛紛訂定相關之資安防護或因應措施。為提升國內整體之資通安全防護能量,我國於107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資安法),並於同年6月6日經總統公布,期望藉由資通安全管理法制化,有效管理資通安全風險,以建構安全完善的數位環境。觀諸資通安全管理法共計23條條文外,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及「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等六部子法,建置了我國資通安全管理之法制框架。然而,資安法及相關子法於108年1月1日實施後,各機關於適用上不免產生諸多疑義,故本文擬就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範重點為扼要說明,作為各機關遵法之參考建議。 貳、重點說明 一、規範對象 資安法所規範之對象,主要可分為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依資安法第3條第5款之定義,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含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故公務機關包含各級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依公法設立之法人(如農田水利會[1]、行政法人[2])、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均屬公務機關之範疇。惟考量軍事及情報機關之任務性質特殊,故資安法排除軍事及情報機關之適用[3]。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資安法第3條第6款之規定,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另依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後指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受核定者。須注意者為該指定行為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如受指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此不服,則可循行政救濟程序救濟之。目前各關鍵基礎設施領域,預計將於108年下半年陸續完成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指定程序[4]。 此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該法第3條第9項之規定,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故如為地方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則非屬資安法所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範圍。公營事業之認定,則可參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之規定,指(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目前公營事業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 二、責任內容 資安法之責任架構,可區分為「事前規劃」、「事中維運」及「事後改善」等三個階段,分述如下: (一)事前規劃 就事前規劃部分,資安法要求各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均應先規劃及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機制」,使各機關得據此落實相關之資安防護措施,各機關並應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規定,依其重要性進行責任等級之分級,辦理分級辦法中所要求之應辦事項[5],並將應辦事項納入安全維護計畫中。 此外,在機關所擁有之資通系統[6]部分,各機關如有自行或委外開發資通系統,尚應依據分級辦法就資通系統進行分級(分為高、中、普三級),並就系統之等級採取相應之防護基準措施,以高級為例,從7大構面中,共須採取75項控制措施。 (二)事中維運 事中維運部分,資安法要求各機關應定期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上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定期進行各機關之實地稽核及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各機關如有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應於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於規定時間內[7],依機關訂定之通報應變機制採取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損害控制或復原措施,以避免資通安全事件之擴大。 (三)事後改善 在事後改善部分,如各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或於稽核時發現缺失,則均應進行相關缺失之改善,提出改善報告,並應針對缺失進行追蹤評估,以確認缺失改善之情形。 三、情資分享 為使資通安全情資流通,並考量網路威脅可能來自於全球各地,資安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情資分享機制,進行情資之國際合作。情資分享義務原則於公務機關間,就特定非公務機關部分,為鼓勵公私間之協力合作,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得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我國已於107年1月將政府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G-ISAC)調整提升至國家層級並更名為「國家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Nation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N-ISAC)。透過情資格式標準化與系統自動化之分享機制,提升情資分享之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建立縱向與橫向跨領域之資安威脅與訊息交流,以達到情資迅速整合、即時分享及有效應用之目的[8]。 四、罰則 為使資安法之相關規範得以落實,資安法就公務機關部分,訂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資適用。公務機關應依據獎懲辦法之內容,配合機關內部之人事考評規定訂定獎懲基準,而獎懲辦法適用之人員,除公務人員外,尚包含機關內部之約聘僱人員。就特定非公務機關部分,資安法則另訂有相關之罰則,針對未依資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應辦事項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正,並按情節處10萬至100萬元之罰鍰。惟就資通安全事件通報部分,因考量其影響範圍層面較廣,故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如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則可處以30萬元至500萬元之罰鍰。 參、事件評析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為落實資安法之相關規範,勢必投入相關之資源及人力,以符合資安法之要求。考量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源有限,故建議可從目前組織內部所採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或資訊安全管理措施進行盤點與接軌,以避免資源或相關措施重複建置,以下則列舉幾點建議: 一、風險評估與安全措施 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要求安全維護計畫訂定風險評估、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機制,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要求建立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之規定相似,故各機關於適用上可協調內部之資安與隱私保護機制,共同擬訂單位內部之風險評估方式與管理措施規範。 二、通報應變措施 資安法第18條要求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機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亦規定有向當事人通知之義務,兩者規定雖不盡相同,惟各機關於訂定通報應變機制上,可將兩者通報應變程序進行整合,以簡化通報流程。 三、委外管理監督 資安法第9條要求機關負有對於委外廠商之監管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亦訂有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之規範。兩者規範監督之內容雖不同,惟均著重對於資料安全及隱私之保護,故各機關可從資料保護層面著手,訂定資安與個人資料保護共同之檢核項目,來進行委外廠商資格之檢視,並將資安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要求分別納入委外合約中。 四、資料盤點及文件保存 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要求於建置安全維護計畫時,須先進行內部之資產盤點及分級,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中,則要求機關須訂有使用記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安全措施。故各機關於資產盤點時,可建立內部共同之資料盤點清單及資料管理措施,並增加資料使用軌跡紀錄,建置符合資安與個人資料之資產盤點及文件軌跡保存機制。 [1] 參水利法第12條。 [2] 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3] 軍事及情報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情報機關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包含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及第2項規定之機關。另須注意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4] 羅正漢,〈臺灣資通安全管理法上路一個月,行政院資安處公布實施現況〉,iThome, 2019/02/15,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8789 (最後瀏覽日:2019/5/13)。 [5]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責任等級目前分為A、B、C、D、E等五級,各機關應依據其責任等級應從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面向,辦理相應之事項。 [6] 資通系統之定義,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7]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1小時內依規定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如為第一、二級資通安全事件,並應於知悉事件後72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第三、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則應於知悉事件後36小時內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8] 〈國家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N-ISAC)〉,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https://www.nccst.nat.gov.tw/NISAC(最後瀏覽日:201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