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在2016年2月9日,以暫時處分裁定美國環保署在「清潔電力計畫」(Clean Power Plan)下所擬訂的「對固定污染源的碳排指引:電業發電單位」( Carbon Pollution Emission Guidelines for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Electric Utility Generating Units ),在北新(Basin)電力公司等對其所提起訴訟期間,暫緩實施。 所謂環保署「清潔電力計畫」(Clean Power Plan),係為因應氣候變遷,在2015年8月由美國總統在演說中公布,並於同年10月由美國環署公布「對固定污染源的碳排指引:電業發電單位」最終內容。該計畫的具體目標乃以2005為標準,在2030減少碳排32%,各州並得自行訂訂計畫;預期的計畫效果則包含:保護一般的美國家庭、促進經濟,與協助一般美國家庭節省費用。 由於該案涉及大規模以天然氣、風力與太陽能取代燃煤電廠,2015年的10月23日至11月5日間,由北新與其他近60家電業向聯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提出申請暫緩實施之聲請。2016年1月21日 該上訴法院駁回聲請,同月26日原本提出聲請的電業再向最高法院提出暫緩實施之聲請。 在向最高法院的聲請中,業者主張:因系爭指引所規範排放限制量為任何現行發電業者(Electricity Generating Units, EGUs)無法透過現行科技或流程改善單獨達成,將迫使整個電力產業作出轉變。業者並指出,由於淘汰既有電廠與建立新的再生能源計畫皆須長時間的努力來執行,若欲在2022年達成相關目標,電業必須現在就展開行動。 而最高法院也認同業者的主張,指出:因訴訟曠日廢時,若不暫緩實施系爭指引,立即、無法回復、且特別重大的損害將持續發生;且美環署仍將取得該計畫所欲取得之效果,縱使系爭指引最終被廢止。 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以暫時處分裁定系爭措施暫緩實施。
美國正式推行「聯邦政府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2010年,美國聯邦政府展開「聯邦政府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FedRAMP),在經過2年的研究與整備後,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於2012年06月06日宣佈FedRAMP正式運作。 FedRAMP是由國土安全部、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國防部、國家安全局以及國家科技研究所共同撰寫及建置。該計畫的目的是建立一套全國政府機關可遵循依據,針對雲端服務的風險評估、授權管理的標準作業規範。 根據FedRAMP,雲端服務業者欲通過該計畫的評估,其評估程序可分為提出申請、檔案安全控管、進行安全測試、完成安全評估等四個階段。未來所有雲端產品與服務業者,都必須達到該計畫的標準規範,才能為美國政府機關提供雲端產品及服務。 對於雲端服務業者的評估,必須經由FedRAMP認證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審查,第三方評估機構欲通過認證,除了要符合FedRAMP的需求外,還必須具備雲端資訊系統的評估能力、備妥安全評估計畫、以及安全評估報告等,另外亦同時引進了ISO/IEC17020以及ISO/IEC17011之規定,來驗證檢驗機構的品質與技術能力。目前為止,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已經公佈十個獲得授權的機構。 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同時並期待在2012年的年底之前,能夠有三個雲端服務提供者通過審查,然而,由於制度才剛上路不久,是否能夠跟上產業變遷的腳步並順利達成目標,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無線網路溢波盜用之法律議題初探 法國參議院關於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之修法提案為實現歐洲公民資料一致保護水準之期待,全面革新歐盟各會員國資料保護規範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已於2016年4月14日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且將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該規則異於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95/46/EC)之處,在於規則無待各會員內國法化,得以直接適用,然而生效前的過渡期間,歐盟各國為因應新修正規則預作準備;近期,法國政府在「數位共和國」(République Numérique)法案中,欲修改現行關於資料保護之法律,如法國資料保護法(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es Act N°78-17 Of 6 January 1978),以達歐盟資料保護水準。 法國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於2016年1月一讀通過,參議院(Sénat)隨後在5月提出修正案中第26 條之一(Article 26 bis A),要求個人資料應儲存於歐盟或法國境內的資料中心,同時為符合與歐盟的國際承諾會員國,並禁止個人資料傳輸至非歐盟的第三國,而參議院修法理由是為了確保法國規範符合歐盟資料保護水準,並依據先前歐盟法院關於安全港無效之判決的結果為修訂。 然而,資料在地化條款目前仍不明確,但此規定恐對資料傳輸設下更多限制;雖然在GDPR第23條規範關於各國決定限制權利和義務的範圍,資料傳輸至第三國並不在此列,故為加速修法程序,聯合調解委員會(Commission mixte paritaire)將於近期內審查調整,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代表仍能針對此條款提出意見以達成最終共識,後續修法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