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DA對於基因工程鮭魚核准上市及產品標示議題,舉行公聽會討論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於2010年9月19日到21日針對是否核准基因工程鮭魚(genetically-engineered salmon,GE salmon)上市舉行了公聽會。經過各界討論,目前仍未做出決定,但各界均同意於決定是否核准該鮭魚上市前,仍需做進一步的研究測試。


  該基因工程鮭魚又名 AquAdvantage,其成長賀爾蒙不但只於較高溫度的水域環境時才分泌,而亦可全年都分泌該種賀爾蒙。因此特性,此種鮭魚成長速度比一般同類型的鮭魚快兩倍,而其所能被食用的時間也相對較早。


  根據美國FDA的報告結論,基因工程鮭魚的安全性和其他類型的鮭魚一樣,所以如果為人類食用的話,並不會造成危險。此外,該鮭魚的養殖地點與海岸仍有一段距離,因此其可能對野生鮭魚造成威脅的問題可被忽視。然而,於本次公聽會中也提出,由於現階段的研究數據結果不足,因此仍須進行進一步的相關測試後才能做出結論。


  另外,對於基因工程鮭魚上市後該如何標示該產品,也是另一個討論重點;針對此議題,美國FDA會另外舉行公聽會。目前,美國FDA對於上市核准的食物標示僅要求需標示其身分、營養成分、和潛在的過敏反應即可。由於美國FDA認定該基因工程鮭魚與一般鮭魚並沒有“生物學上的相關差異性”(no biologically relevant different)存在,對此,美國FDA表示,相同的作法有可能也會適用於基因工程鮭魚上。就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和現行法制的適用兩者間該如何取捨,即變成了當前該議題的討論重點所在。故,美國FDA未來是否會准許該種基因工程鮭魚上市,且上市後其食品標示又該如何加以標示,都是未來需要再做進一步觀察的。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 美國FDA對於基因工程鮭魚核准上市及產品標示議題,舉行公聽會討論,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360&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10/20)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全球數位貿易報告,推動數位經濟新機會」

新加坡正式推動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加強對新型態金融服務產業之監管力度

  新加坡為全球性商務金融重鎮,影響全球金融市場甚鉅,其法制變革具有指標性意義,近年來新加坡政府針對電子支付、數位代幣領域加強監管,於2017年新加坡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發布「數位代幣發行指引」;2019年通過「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 Act),規定從事付款業務之單位,皆須先取得許可執照。新加坡國會更於2022年4月5日三讀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旨在促使金管局得更有效率因應、監管當今變化快速、逐漸數位化之金融市場。   該法規主要著眼於金管局對於金融業中數位代幣及加密貨幣業者之控管,並使合法之加密貨幣業者更具競爭優勢。首先明定受規範之相關金融機構或特定個人,若其具違法情事,金管局得對其發布禁制令(Prohibition Order);對於得受禁制令之主體及其涵蓋範圍,相較於過去其他法案更為擴張。   在主體方面納入「數位代幣服務供應商」(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s),以防止洗錢、進行資助恐怖主義之活動或其他金融犯罪行為,禁制令可視違法者之情節嚴重程度,而區分禁制期間為特定時間或至永久。此外,金管局亦得於特定情形下,評估要求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強制股份轉讓或重組。   綜上,可以知悉新加坡當局有意對新興型態之金融模式進行有效監管,雖可能被認定與過去寬鬆、開放市場之控管機制背道而馳,惟面臨如此多元且發展快速之金融市場,著實有不斷將法規進行修正,以靈活配合當下金融趨勢及發展之必要性。

日本通過數位社會形成基本法

  日本國會於2021年5月12日,通過由内閣官房資通訊技術總合戰略室提出之數位社會形成基本法(デジタル社会形成基本法)。數位社會之形成,將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與國民便利性,因應少子化、高齡化與其他重要課題,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推動數位社會形成,使日本國內經濟健全發展,幫助國民幸福之實現。   本法之重點概如下述: 數位社會之定義係指藉由先進資通訊技術,適當有效活用各式各樣大量之電磁紀錄資訊,使各領域均得創新蓬勃發展之社會。 數位社會形成之理念係為了使國民生活能切實感受到寬裕和富足,實現國民得安全安心生活之社會,降低數位落差,並確保在數位社會下,個人與法人權利以及其他法律所保護之利益。 國家須制定數位社會形成之政策,具體包含確保高度資訊通訊網路與資通訊技術之可及性、整合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資訊系統、使國民得活用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資訊、建立公部門基礎資訊資料庫、確保資通安全等。 為形成數位社會,明定國家、地方政府及企業之相關責任義務。 依數位廳設置法設置由內閣管轄之數位廳,並制定數位社會形成相關之重點計畫。 廢止高度資通訊網路社會形成基本法(IT基本法),以數位社會形成基本法為新資通訊技術戰略。

從「數位政府」到「數位社會」—日本訂定DS-100重塑官民數位法制框架

日本數位廳(デジタル庁)於2026年6月12日訂定了《數位政府推動標準指引》(デジタル・ガバメント推進標準ガイドライン),並於同年7月15日更新了涵蓋DS-100、DS-110、DS-120等相關系列標準,總稱為《數位社會推動標準指引群》(デジタル社会推進標準ガイドライン群)(簡稱指引群),目的在於打破過去日本政府各部會「各自為政、系統本位」的舊架構,轉變為以「使用者為中心、整體最佳化」的數位政府,將原本適用於政府內部規則,拓展為支撐整個社會數位化的共通基礎,使指引群開始成為官民協作領域的實務標準,規範重點如下: 1.指引類型:DS-100於體系中扮演「綱領」的角色,並於旗下文件劃分為標準指引(Normative)與實踐指引(Informative),前者作為政府資訊系統維護及管理之共通規則,具備了必須遵守的要求;後者則可作為技術實踐之參考。DS-100原則上適用於日本境內所有的政府資訊系統,日本各府省(中央部會)在進行資訊系統的預算編列、採購、開發、AI導入、雲端服務要求、專案管理(如工程審查)與維運時,都將受到此指引的強制約束,倘若有公務機關不遵守,可能會面臨預算遭數位廳擋下或專案被要求重審的情況。 2.改革政府業務與服務:分為以服務為優先(Service First)與以使用者為中心(User-Centric)。前者規範政府部門於開發或導入系統前,須檢視並簡化行政流程,並非僅將舊有的紙本直接「電腦化」;後者則強調系統與服務須依據企業與民眾之使用經驗進行設計。 3.標準化政府資訊系統的全生命週期管理:指引群涵蓋了企劃與構想、採購與發包、設計與開發、營運與維運、廢止與轉移等從無到有的五個階段之標準作業程序。 4.明確劃分管理角色:可分為PMO(Portfolio Management Office)與PJMO(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前者為公部門層級或跨部會所屬的專案管理組織,負責專案統籌指導與品質控管;後者則為計畫推動與資訊系統管理的執行團隊。此外,為解決政府專案管理能力不足的問題,指引建議透過活用專業人才、辦理內部人員技能認證,同時也鼓勵引進民間數位人才。 5.強化雲端與資安防護:包含雲端服務中斷風險評估、供應鏈風險管理、生成式 AI 的適切利用等各項具體要求。 日本透過建立明文化的AI、資通安全及雲端服務採購要求,使採購法制與資安治理產生連動,同時活用數位技術,實現行政服務便利性提升、行政營運效率性與透明性提升,並以官民協作為軸心改善行政服務,實現數位社會之方向,皆可作為我國未來持續推進政府數位轉型、完善資訊服務採購相關配套機制與優化政府數位服務之借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