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TC表示 將檢視網路中立性此一議題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 Deborah Platt Majoras 於日前一場會議中表示, FTC 將成立網路接取工作小組 (Internet Access Task Force) ,負責檢視因科技發展所引發的議題以及法規的發展方向。除此之外,此一工作小組亦將針對近期來爭議不斷的網路中立性 (Net Neutrality) 進行檢視。


  
Majoras 表示對於是否立法規範網路,宜謹慎加以考量之,因為法規的影響深遠且長久。在缺乏明顯的證據證明市場失靈或消費者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不宜採取任何法制措施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對於任何網路中立性或相類似的立法,宜考量其對於現有寬頻平台及市場環境的影響,以及此等立法對於產業未來創新與投資的影響。而關於網路中立性 (Net Neutrality) 之立法需求及細節,將由網路接取工作小組負責檢視之,其後續發展有待未來更進一步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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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Max控Oculus Rift VR竊取技術經陪審團判決應賠償美金5億元

  電子遊戲龍頭ZeniMax於2014年起訴虛擬實境公司Oculus VR,稱Oculus創辦人Palmer Luckey為改善初代虛擬實境體驗機「Rift」提供原型予在ZeniMax任職的John Carmack,嗣Carmack在該機器增加ZeniMax所有之虛擬實境專用關鍵軟體,ZeniMax就Luckey取得該公司軟體之內容與Luckey簽立保密協定。其後Luckey為募集Oculus資金,未經ZeniMax授權及參與,開始展示含有ZeniMax專有軟體之「Rift」,最後Facebook收購Oculus。   ZeniMax以Oculus、Luckey、Brendan Iribe(Oculus另一創辦人)、Carmack為被告,主張其等盜用營業秘密、侵害著作權、違反保密協定、不公平競爭、不當得利、商標侵權(包括未經許可使用以及錯誤指示商品來源),並列Facebook為共同被告主張其於收購Oculus即知情,連帶給付20億美元之損害賠償及40億美元之懲罰性賠償。本訴訟於2017年2月1日經陪審團認定Oculus違反保密協定、侵害著作權、錯誤指示商品來源侵害商標等共計賠償3億美元,Luckey及Iribe因錯誤指示侵害商標共計賠償2億美元。   以本案來看,Oculus及其創辦人最主要是未經ZeniMax同意而公開使用ZeniMax的程式碼且宣稱為其公司產出,關於這個部分公司未來在有運用他人公司技術之情形宜透過協商,以共同發表之方式避免侵害創作公司之權利;另創作公司雖未公開技術,然可透過保密協定使營業秘密獲得完善的保障;至於Facebook的部分更凸顯公司於併購前尤應強化盡職查核(Due Diligence),以免訟累。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A片也要搞創意!具原創性之A片享有著作權

A片也要搞創意!具原創性之A片享有著作權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4年04月20日 壹、事件摘要   99年7月北市知名成人光碟店,以每片10元至20元買進盜版的無碼、有碼A片,再以25元至50元轉售牟利,同年8月檢警查扣一萬一千三百片,且幾乎都是日本色情影片,引發日本A片商聯合跨海提告。   檢方認定部分露點A片屬猥褻物品,部分沒露點A片侵犯日本片商著作權,分依違反《著作權法》及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起訴,但台北地院根據88年的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A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依販賣猥褻物品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檢方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後,合議庭隨機挑16部A片,由台大教授黃銘傑鑑定,鑑定認為其中3部有碼A片未抄襲,而係導演透過講故事來表達想法,且拍攝手法、情節設計及情慾表現,均有其構思及獨特性,已屬具原創性的著作,遂改判違反《著作權法》及販賣猥褻物品罪。 貳、重點說明 一、88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50號判決   本案原審法院認為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主要是採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之見解,該判決指出: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色情光碟片不屬之。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以,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當年這項判決的背景是因為有人向日本A片商購得台灣地區之發行權後,以刑事訴訟手段到處對錄影帶出租店取締侵害,獲取不當暴利,全國錄影帶出租店哀鴻遍野。對於業者以A片為威脅獲取暴利之工具,顯與國民情感相違,最高法院釜底抽薪之計,就是讓A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業者就無法為惡[1]。 二、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103年2月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認為國外具原創性的色情片,應受國內著作權保障,判決理由節錄如下: (一)人民表現自由之基本權利受憲法保護   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我國修正前之著作權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必須經登記程序,始得取得著作權,不符憲法保護言論與著作自由之本旨,修正後改採創作保護主義,避免出版品主管機關動輒依據88年1 月25日廢止之出版法第32條第3 款之規範[2](妨害風化),禁止猥褻出版品之出版。且違反公序良俗之著作,並非著作權法第9 條規定之消極取得著作權之要件。準此,本院認不得以著作權法未規範之消極要件,禁止或剝奪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權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權利,否則即與憲法賦予人民表現自由之基本權利不符。 (二)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   我國為WTO 之會員,即應遵守TRIPS 協定,依據TRIPS 協定第9 條第1 項規定,會員應遵從伯恩公約第1 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內容,應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伯恩公約第17條僅容許會員國以立法或行政程序行使允許、演出或展出等權利,未容許各會員國得將色情著作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之外。著作權之保護固具有屬地性,然著作權具有國際普及保護之性,是以,藉由國際著作權公約之締結,統一各國有關著作權法之規範內容。我國為WTO 之會員國,而著作權法亦具有國際性,我國為配合世界趨勢,期與國際規範相結合,自應符合TRIPS 協定之內容,修改與解釋著作權法之規範。我國與WTO 之全體會員間存有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應遵守TRIPS 及伯恩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是以,WTO 會員之色情著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均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規定,外國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既然保護外國著作,對外國及我國色情著作亦應為平等之對待。 (三)是否取得著作權,應以有無智慧創作為判斷標準   色情或猥褻之定義,因時代與社會風情不同而異。猥褻一詞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認定標準,應依各時代、地域之道德標準、禮俗規範及生活習慣而定。以往雖認為「查泰來夫人之情人」為色情小說,然時至今日則視該著作為探討女人情慾之重要文學論著。近年知名電影著作「色戒」,不乏男女性交畫面,是以,情色著作不因僅具有色情之元素,即認為非著作。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創作之投入,不作道德風俗之審查,是否取得著作權,端賴有無智慧創作之著作,作為保護之判斷標準。至於是否敗壞風俗或有無散布權,係刑法或相關法律之規範,並非著作權法應處理之法律議題。 (四)不得任意加諸著作權法未規定之限制   依據創作精神智力投入之程度,作為著作權保護之要件,不得因著作有色情之素材,而遽認為非著作。申言之,色情素材並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著作權之保護不宜過於道德化,不得貿然即以公序良俗之公益名義,不當限制色情著作權人之權利行使。否則所有涉及公序良俗之情事,動輒主觀認定重於著作權之私益,屆時恐變成濫用公序良俗之情形,淪為流氓條款,將嚴重影響法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 (五)抽樣之部分光碟具有原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故色情著作係本於獨立之思維、智巧及技匠,具有原創性,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色情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就原始性而言,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所致;創作性係指著作具有之少量創意,其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職是,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空前未有之地步,倘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間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反之,著作與人類之思想感情無關,未能展現作者之個性者,即無創作性可言,則非著作權法所稱之創作。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600、696等光碟,均經專業團隊企畫,先由編劇編纂、設計不同內容之劇情及文案,並撰寫劇本及臺詞,繼而經由導演指導演員演出及專業攝影人員拍攝,復經剪輯後製及廣告行銷之策劃,花費諸多成本製作,核屬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創作,足以表現製作團隊之個性與獨特性。 參、事件評析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以原創性的有無,作為A片能否取得著作權之判斷標準,有別於實務上向以88年台上字250號判決為圭臬的否定見解,其見解不僅呼應了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看法「色情片或限制級片,不論是本國或外國,是否係本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3],同時也與德國、美國、日本、大陸地區等立法例相同,故本判決一出,即獲得各方之贊同[4]。   然而,在肯定該判決的同時,觀察其判決理由,未來在判斷A片著作權時,除判斷是否具備原創性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色情軟蕊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判決理由提到:「…釋字第617 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分為硬蕊與軟蕊。前者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係指除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因硬蕊著作之性質,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價值,顯無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即無保護之必要性,故探討色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重於軟蕊之範疇。…」換言之,硬蕊作品並無著作權之保護,必須是屬於非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的軟蕊作品,始為該判決討論的範疇而受著作權保護。 二、是否需有馬賽克遮蔽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色情影片是否因「有碼片」或「無碼片」致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有異?判決書中亦肯認此為本案爭點之一,對此,判決結論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色情影片受著作權保護需具備二個要件:(一)軟蕊著作(二)原創性。   然而,此項結論似無法解決馬賽克遮蔽的爭點,按判決理由中除詳細分析軟蕊、硬蕊的差異,並詳細介紹了16部抽樣鑑定影片的其中3部劇情內容、拍攝手法等而具有原創性,但卻未說明馬賽克遮蔽在著作權保護的差別,而僅以一句「…參諸該等影片性交畫面均使用馬賽克遮蔽,亦無任何人獸交、裸露性器官之畫面,其為具有原創性之視聽著作,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輕輕帶過,不免使人有所錯亂。亦即,對於被認定無著作權保護的13部影片,我們可能會推論其原因可能是(一)因無馬賽克遮蔽,故不屬於軟蕊著作。或(二)因無馬賽克遮蔽,故不具備原創性。抑或(三)軟蕊、具原創性,但無馬賽克遮蔽。   對於第一項推論,係將馬賽克遮蔽作為判斷軟蕊、硬蕊之標準,可能與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所稱「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之判斷基準有所出入;第二項推論,係將馬賽克遮蔽作為原創性之判斷標準,此時可能與該作品是否「本於獨立之思維、智巧及技匠,具有原始姓與創作性」之認定有所扞格;而第三項推論,則是將馬賽克遮蔽作為除軟蕊著作及原創性以外之第三個要件,然而對於此要件,卻未如前二項要件般於判決理由中詳細說明,故色情影片是否因「有碼片」或「無碼片」致受著作權法保護有異之訴訟爭點,恐怕仍有待釐清。 [1]章忠信,「A片可以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筆記網站,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98(最後瀏覽日:103年3月4日) [2]出版法第32條(已廢止):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二、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92年09月10日智著字第0921600729-0號函 [4]同註1。

歐盟執委會通過「歐洲創新議程」,加速深度技術創新並資助新創事業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2年7月5日通過「新歐洲創新議程」(New European Innovation Agenda,下稱創新議程),藉由引領創新,特別是在「深度技術」(Deep Tech),例如AI、量子科學、光子技術等領域之創新,強化歐洲在綠色轉型和數位轉型的中心角色,並為氣候變遷及網路威脅等迫切的社會問題,提供創新的解決方案,以減少能源依賴、改善民眾健康,並繁榮歐洲經濟。創新議程包括以下5項旗艦項目: (1)資助新創公司(start-ups):使歐洲私人機構及其他私人投資者更願意投資於「深度技術」之新創公司。除此之外,簡化上市規則,使公司上市成本減少,以增加公司上市意願,更易於向公眾募集資金。 (2)重視實驗場域及創新採購:讓創新的企業可藉由「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實驗場域(experimentation spaces)驗證其概念,政府則加強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公共採購(public procurement),促進創新研發。 (3)打造歐洲創新生態系(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包括低度開發地區在內的區域,建立多個「區域創新谷」(regional innovation valleys),以強化歐洲創新者間的連結,並促進會員國投入至少100億歐元於各區域創新谷包含「深度技術」在內的創新專案。 (4)育才、攬才及留才:確保「深度技術」的人才能來到歐盟國家,並在歐盟國家間流動及發展,當中包括針對新創公司的創新實習生計畫、幫助新創公司尋找非歐盟人才的歐盟人才資料庫(talent pool)計畫、女性創業和領導計畫、新創公司員工有認股權(stock option)等。 (5)優化政策制定之流程及架構,促進歐盟內部協調一致:藉由開發可供各國比對的資料集(data set),以及對於新創公司設立階段(start-up)及成長階段(scale-up)之共通定義,提升並強化政策的傳播及落實,並確保在歐洲創新理事會論壇(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有更好的政策協調。

美國公布實施零信任架構相關資安實務指引

美國公布實施零信任架構相關資安實務指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09月10日   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所管轄的國家網路安全卓越中心(National Cybersecurity Center of Excellence, NCCoE),於2022年8月前公布「NIST SP 1800-35實施零信任架構相關資安實務指引」(NIST Cybersecurity Practice Guide SP 1800-35, Implementing a Zero Trust Architecture)系列文件初稿共四份[1] ,並公開徵求意見。 壹、發布背景   此系列指引文件主要係回應美國白宮於2021年5月12日發布「改善國家資安行政命令」(Executive Oder on Improving the Nation’s Cybersecurity) [2]當中,要求聯邦政府採用現代化網路安全措施(Modernizing Federal Government Cybersecurity),邁向零信任架構(advance toward Zero Trust Architecture)的安全防護機制,以強化美國網路安全。   有鑑於5G網路、雲端服務、行動設備等科技快速發展,生活型態因疫情推動遠距工作、遠距醫療等趨勢,透過各類連線設備隨時隨地近用企業系統或資源進行遠端作業,皆使得傳統的網路安全邊界逐漸模糊,難以進行邊界防護,導致駭客可透過身分權限存取之監控缺失,對企業進行攻擊行動。為此NIST早於2020年8月已公布「SP 800-207零信任架構」(Zero Trust Architecture, ZTA)標準文件[3] ,協助企業基於風險評估建立和維護近用權限,如請求者的身分和角色、請求近用資源的設備狀況和憑證,以及所近用資源之敏感性等,避免企業資源被不當近用。 貳、內容摘要   考量企業於實施ZTA可能面臨相關挑戰,包含ZTA部署需要整合多種不同技術和確認技術差距以構建完整的ZTA架構;擔心ZTA可能會對環境運行或終端客戶體驗產生負面影響;整個組織對ZTA 缺乏共識,無法衡量組織的ZTA成熟度,難確定哪種ZTA方法最適合業務,並制定實施計畫等,NCCoE與合作者共同提出解決方案,以「NIST SP 800-207零信任架構」中的概念與原則,於2022年8月9日前發布實施零信任架構之實務指引系列文件初稿共四份,包含: 一、NIST SP 1800-35A:執行摘要(初稿)(NIST SP 1800-35A: Executive Summary (Preliminary Draft))   主要針對資安技術長(chief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technology officers)等業務決策者所編寫,可使用該指引來瞭解企業於實施ZTA所可能遭遇挑戰與解決方案,實施ZTA所能帶來優點等。 二、NIST SP 1800-35B:方法、架構和安全特性(初稿)(NIST SP 1800-35B: Approach, Architecture, and Security Characteristics (Preliminary Draft))   主要針對關注如何識別、理解、評估和降低風險的專案經理和中層管理決策者所編寫,闡述風險分析、安全/隱私控制對應業務流程方法(mappings)的設計理念與評估內容。 三、NIST SP 1800-35C:如何操作指引(初稿)(NIST SP 1800-35C: How-To Guides (Preliminary Draft))   主要針對於現場部署安全工具的IT 專業人員所編寫,指導和說明特定資安產品的安裝、配置和整合,提供具體的技術實施細節,可全部或部分應用指引中所揭示的例示內容。 四、NIST SP 1800-35D:功能演示(初稿)(NIST SP 1800-35D: Functional Demonstrations (Preliminary Draft))   此份指引主要在闡述商業應用技術如何被整合與使用以建構ZTA架構,展示使用案例情境的實施結果。 參、評估分析   美國自總統發布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以導入ZTA為主要目標,並發布系列指引文件,透過常見的實施零信任架構案例說明,消除零信任設計的複雜性,協助組織運用商用技術來建立和實施可互操作、基於開放標準的零信任架構,未來可預見數位身分將成為安全新核心。   此外,NIST於2022年5月發布資安白皮書-規劃零信任架構:聯邦管理員指引[4] ,描繪NIST風險管理框架(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RMF)逐步融合零信任架構的過程,幫助聯邦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在設計和實施零信任架構時使用RMF。   我國企業若有與美國地區業務往來者,或欲降低遠端應用的安全風險者,宜參考以上標準文件與實務指引,以建立、推動和落實零信任架構,降低攻擊者在環境中橫向移動和提升權限的能力,與保護組織重要資源。 [1] Implementing a Zero Trust Architectur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https://www.nccoe.nist.gov/projects/implementing-zero-trust-architecture (last visited Aug. 22, 2022). [2] Executive Order on Improving the Nation’s Cybersecurity, THE WHITE HOUSE,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1/05/12/executive-order-on-improving-the-nations-cybersecurity (last visited Aug. 22, 2022). [3] SP 800-207- Zero Trust Architectur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https://csrc.nist.gov/publications/detail/sp/800-207/final (last visited Aug. 22, 2022). [4] NIST Releases Cybersecurity White Paper: Planning for a Zero Trust Architectur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https://csrc.nist.gov/News/2022/planning-for-a-zero-trust-architecture-white-paper (last visited Aug.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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