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下稱FTC)於2024年4月23日通過「禁止企業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最終版本的規定(以下稱「最終規定」) ,FTC認為「簽訂或執行競業禁止契約」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條之防止不公平競爭之違法手段之規定。最終規定所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的對象廣泛,包含獨立承包商、為營利企業工作的員工,並將可能取代其他規範競業禁止契約效力之州法。不過,尚有部分情形將排除最終規定的適用,如: (1)公司與高階主管的既有競業禁止契約仍屬有效,而高階主管被定義為「年收入超過 151,164 美元(約新臺幣4,927,492元)且擔任決策職位」的員工,如總裁、首席執行長或其他擁有企業重大決策權的職位。 (2)允許出於善意收購企業的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契約。 (3)因FTC對於某些產業無監管權,因此該等產業不適用於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的最終規定,如非營利組織、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航空公司。 FTC指出最終規定於美國聯邦公報上公布120天(約4個月)後生效,並要求現已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之雇主負有通知義務,雇主須透過數位(電子郵件或簡訊)或紙本方式,明確地通知現任、前員工,其既有的競業禁止契約即將失效。 但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已聲明表示該最終規定有超出FTC管轄範圍之疑慮,故後續可否執行最終規定,仍有待密切關注。 為因應FTC大範圍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之法制方向,建議公司可參考資策會科法所發布之「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以系統性方式檢視不同面向的既有管理作法,如人員面、內容面等,以落實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 1.關於文件的管理建議 先盤點紙本及數位機密文件;再設定文件之接觸權限。 2.關於人員的管理建議 留意人員的智財教育訓練;人員的保密或智財權歸屬契約,確保契約約定已納入公司想保護的機密資訊,比如客戶或供應商名單及聯絡資訊、產品規格、製程等;以及離職管理。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 ──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6月30日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以下簡稱「韓國科技部」)於2026年5月21日,就《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 시행령,以下簡稱《施行令》)部分修正草案展開立法預告,以配合先前修正之《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以下簡稱《AI基本法》)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俾強化人工智慧產業之育成[1]。 壹、背景摘要 韓國《AI基本法》修正案,係由多位國會議員提案之9件修正法律案經朝野合意整併而成,於2025年12月30日經韓國國會通過,並於2026年1月20日公布。其中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改組、專門人力支援等得即時施行之事項,已配合本法2026年1月22日之施行日先行施行;至公共部門人工智慧導入運用等須由下位法令具體化之事項,則與本次《施行令》修正草案同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2]。 貳、重點說明 《施行令》原就推進體系、產業育成及倫理信賴性確保等事項予以規範;本次修正草案則就前述《AI基本法》修正後新增之授權事項加以具體化,主要涉及公共部門人工智慧之導入運用、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運營、弱勢族群之近用及費用支援,以及人工智慧創業之促進等。茲就弱勢近用、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三方面,分述如次: 一、弱勢族群近用之保障與補助支援 考量高成本、高效能之人工智慧服務若僅少數人得以負擔,恐擴大實質之社會落差,《AI基本法》修正後增訂保障弱勢族群近用並提供補助支援之依據。《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乃將「人工智慧弱勢族群」之範圍予以具體化,除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高齡者、基礎生活保障受給者等傳統弱勢外,並納入職涯中斷婦女、求職者、設於非首都圈之中小企業在職者、農漁業人等,以縮小區域與族群間之近用差距[3]。 二、公共部門先行採購及承辦人員免責 為使政府成為人工智慧應用之示範者並擴大市場需求,《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明定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同條第4項並定明因該採購或使用致國家機關等受有損害,而承辦人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予免責,藉以降低公務員採用新技術之顧慮。《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進而界定享有優先考量之產品服務範圍,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法定團體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者」,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以告示指定者」為限;至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另由韓國科技部長定之,以保留因應市場推陳出新之彈性[4]。 三、創業資金與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支援 於創業與研發支援方面,《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明定中央行政機關之長,得與中小新創企業部長(중소벤처기업부)協議後,請由韓國創業投資公司(한국벤처투자)運用創業投資母基金(모태펀드)訂定人工智慧產業相關投資計畫,以間接挹注人工智慧新創。另就大學及企業經韓國科技部長許可設立之「人工智慧研究所」(인공지능연구소),《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就其設立要件、許可程序、變更申報及國家支援經費等予以規定;其設立要件包含具備自立運營之財務能力、5名以上專責研發人力、高效能運算資源、研究資料保護措施及3年期事業計畫書等,俾透過多元管道投入創新人工智慧技術之開發[5]。 參、事件評析 韓國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在於以公共部門先行帶動人工智慧需求面之擴散。其要求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特別是,韓國承辦人員於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之採購免責一併入法,直接回應公務員採用人工智慧新技術之顧慮。此外,修正草案更增訂創業投資母基金、人工智慧研究所及優先採購等促進手段,呈現促進與規制雙軌並行之立法取向。 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而於公共部門先行示範方面,雖無明文要求,但我國亦已有相當布局,數位發展部已建置「政府人工智慧應用平臺」(TryAI),彙整各機關之共通需求,廣邀國內業者開發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上架「AI Bots市集」,供機關先行試用確認符合業務需求後,再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藉以降低試錯成本並為國內業者創造市場[6]。惟相較於韓國,我國上開措施多屬行政指導與便利採購之性質,尚乏「優先採購」及「採購免責」之規範明文。 政府為人工智慧之重要採購者及應用者,其先行示範對市場具顯著之引導作用,而以人工智慧提供服務所生之風險,又常為承辦公務人員所顧慮。韓國以優先考量採購擴大需求、以採購免責降低公務員顧慮之入法設計,可供我國於後續作用法及採購相關規範之研修中參酌,俾使政府不僅為人工智慧之審慎使用者,亦為產業發展之帶動者。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公告第2026-0603號,〈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令(案)立法預告〉,2026年5月21日,轉引自韓國國會圖書館國家戰略入口網,https://nsp.nanet.go.kr/trend/latest/detail.do?latestTrendControlNo=TREN0000004090(最後瀏覽日:2026/06/26)。 [2]同前註。 [3]《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並參法務法人大陸亞洲,〈科技部「AI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立法預告〉,法律新聞(韓國),2026年6月25日,https://www.lawtime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22514(最後瀏覽日:2026/06/26)。 [4]《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依該條,公共採購優先考量之對象,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之產品或服務」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告示者」為限;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由韓國科技部長另定告示。 [5]《AI基本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之2;《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 [6]〈數發部推「政府AI應用平臺」,共創公私協作AI應用新生態〉,數位發展部,https://moda.gov.tw/press/press-releases/17952(最後瀏覽日:2026/06/26)。
歐盟執委會發布第二份「數位十年狀況報告」,說明「2030年數位十年政策計畫」當前進展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4年7月2日發布第二份「數位十年狀況報告」(State of the Digital Decade Report)(下稱該報告),全面檢視「2030年數位十年政策計畫」(Digital Decade Policy Programme 2030, DDPP)之施行現況。特別的是,該報告今年首次新增歐盟成員國提出之「數位十年國家戰略路線圖」(National Digital Decade Strategic Roadmaps),說明預計投入數位轉型之措施、行動及資金。 為了呼籲歐盟成員國加強行動,進而促進經濟繁榮並提升社會凝聚力,歐盟執委會於該報告提出兩大面向之建議。首先,於數位基礎設施及企業之部分,該報告指出,目前高品質之5G網路覆蓋率僅有歐盟領土之50%。對此,各成員國與執委會應共同努力創建真正之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此外,歐洲公司對於人工智慧、雲端、巨量資料之採用率遠低於DDPP欲達成之75%目標。若欲實踐商業部門數位化,應鼓勵中小企業採用創新之數位工具,且應積極投資具有高度發展可能性之新創企業。 其次,於數位技能與公共服務之層面,該報告提及,社會經濟相關之數位轉型過程中,以人為本係一貫之核心理念。然而,目前僅55.6%之歐盟人口具備基本數位技能,各成員國應採取多元方法於各級學校推動培養教育。又,為提升公共服務數位化,各成員國應致力於線上提供重要公共服務、電子健康紀錄,以利民間及企業方便運用。 最後,歐盟成員國須於2024年12月2日前審視、調整「數位十年國家戰略路線圖」,以符合DDPP闡述之目標。此外,歐盟執委會將監督、評估報告中建議之實施情形,並於2025年發布之「數位十年狀況報告」追蹤改善進度。
冰島政府對英國同名Iceland Foods 採取法律行動冰島政府日前對自1970年成立至今,已擁有8百多間超市的英國連鎖食品超市「Iceland Food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提起註冊無效之訴訟。該超市為創辦人Malcolm Walker)與南非投資集團Brait共同擁有,以銷售冷凍肉類、乳製品、乾貨及微波食品為主要業務。 冰島政府指稱英國Iceland Foods企業使用「Iceland」於歐洲註冊商標,而該文字商標含蓋範圍廣泛且定義模糊。多數冰島企業於商品或商標中使用英文「冰島」一詞,除與英國Iceland Foods無販賣相似性質之產品,也無存在競爭關係,但卻使冰島企業無法將(Iceland)做為產品之描述用。對此,Iceland Foods發出聲明希望冰島政府可以直接與Iceland Foods聯繫,並強調該企業以Iceland名稱經營已經46年,並不認為未來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在商標上會有混淆。 目前若要在歐洲的任一個國家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可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提出註冊申請或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The 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提交歐盟商標申請(Community Trade Mark,簡稱CTM)。商標註冊申請人並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而商標獲准註冊後即可在27個成員國內享有商標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