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會在10月26日舉行記者會,公布「2006-2007 年建議書」。該份建議書肯定我政府改善投資環境的努力,但該商會仍然呼籲政府要加速兩岸貿易正常化、強化內部溝通與外部協調,才能提供最完善的國際投資環境。
根據統計,歐盟在台投資大幅躍升,今年更超越美國在台投資總額,居外資在台投資第一位,顯示歐商對於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視與信心;政府也有決心繼續鬆綁法規,強化區域整合,以提供完善投資環境。對於歐洲商會建議之重點議題,經建會已對於各項議題作出初步回應,並表示行政院相關機關會積極檢討並持續溝通。
經建會胡勝正主委強調,歐洲商會所關切的議題有些牽涉全面政治環境考量,例如擴大開放大陸商品來台或放寬大陸投資40 %上限等,將請主管機關朝放寬方向為整體性之研議規劃;其至於他屬現行政策可行但未解決問題,經建會將持續協調相關部會,朝開放的方向規劃推動。
英國文化、媒體暨體育部2017年3月8日發布「次世代行動技術:英國的5G策略」,此舉將會加速英國網路基礎建設更新並促進智慧聯網之發展。這份策略書提出了幾個重要方面來採取行動: 建構經濟實例:英國政府計畫建立新的5G試驗場,和企業共同合作發展5G科技。此試驗場預計同時在城市和偏遠地區進行,以了解不同地區環境下建設的效益,且與Ofcom合作了解目前環境與法規障礙。 調適法規:政府會持續檢查相關法規是否需要修正,並與試驗場合作了解現行法規是否適當。 地方區域的治理與能力建構:意識到地方區域於建構基礎建設的重要性,因此英國政府正在諮詢地方政府如何在地方區域進行5G建設,將會將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土地擁有者和企業等集合組成工作小組進行5G策略的諮詢。 覆蓋率與能力匯流:政府將於2017年底前了解人類生活、工作與旅遊需達成之高品質覆蓋率要素,並於2025年前達成這些要素目標。 確保安全的5G布建:5G試驗場將會與重要安全組織如國家網路安全中心合作,以支持和發展新的安全建築來達到消費者對於5G的期待與需求。 頻譜:政府將要求Ofcom檢視現行頻譜授權策略並於2017年底提出報告,以促進4G至5G轉型。 科技與標準:政府將會持續和標準機關合作,監督市場安全與供應者的發展。
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5年05月06日 2025年上半,隨太空研發實戰活動開跑,新年度的太空供應鏈整備工作及人培活動承接過往成果,開始積極推動[1]。隨近年各國搶進太空經濟領域,我國政府亦善用台灣現有晶片元件技術優勢及民間製造業能量,協助我國太空製造業及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參進國際太空產業供應鏈,期許創造出口順差並提升台灣的國際經濟地位。惟與其他傳統產業相較,太空產業高速發展之時間尚短,尚未形成完善的國際貿易網絡及相關協定,且所屬市場受各國技術及進出口法制整備情況所限,推動相關產品進出口時,仍有眾多議題待處理和釐清。 壹、推動太空射頻零組件出口策略 我國太空製造業者、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晶片元件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近年來,我國業者為搶占國際市場,積極發展與重要衛星營運商、各國業者間之貿易關係。然目前各國對於射頻器材進口,多設有審驗管控及品項限制規定,使我國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出口、貿易過程中,負擔繁重程序成本。 前揭情況下,政府若期許協助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或協助我國廠商切入各大衛星營運商供應鏈,透過國際協定、約定及類似貿易機制,降低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之驗測、程序成本,應為第一要務。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即為目前國際間,降低射頻器材進出口驗測、程序成本之重要協議之一。 一、一般射頻器材進口及審驗機制 我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據對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一級包含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等四項,第二級則包含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行動衛星地球電臺等八項。依據不同層級,進行進口核准證申請時,應備妥不同文件。惟無論為第一級、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我國後皆須進行測試、審驗(認證)。具體流程如圖一。[2] 圖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審驗流程 資料來源: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通常情況下,預估於我國銷售之電信射頻設備,測試、審驗(認證)程序多於我國進行。此慣例亦常見於各國廠商進出口業務,以確保設備符合進口國或銷售國法規要求。惟於廠商而言,於他國推進繁複測試、審驗(認證)程序,所需耗費之倉儲、物流、人力、行政成本高昂。此情況雖有助於電信射頻設備安全與市場管理,惟不利於貿易效率。為調適前揭有礙貿易之困境,眾多國家開始積極促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關係之建構。 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運作機制 1998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旗下電信及資訊工作小組通過電信設備合格互認協議(The APEC-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APEC TEL MRA),並於1999年正式實施。該協議主要目標在於簡化APEC成員國進行電信設備貿易時的測試和核准流程,降低貿易壁壘及市場進入障礙,範圍囊括所有受電信法規規範的設備,包含應用於電信功能的有線與無線設備、地面與衛星設備等。[3] 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的實施方式,是由各協議簽署國自願約定。由約定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電信設備合格測試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名單,並經他方約定國認可。經認可後,若電信設備出口至他方約定國前,已在本國受認可實驗室測試或認證機構認證,出口時,即無需在他方約定國複行測試或認證程序。[4] 考量各國測試、認證機構技術與標準之差異,並因應各國貿易政策限制,目前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下之相互承認模式區分為二類型。其一是測試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約定互相承認測試報告。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受認可實驗室進行測試,設備輸入時,即可直接進行認證程序,不必再行測試。[5] 圖二 Phase 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其二為認證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不僅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更有互相認可之認證機構。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通過受認可認證機構之認證,設備輸入時,即可逕為銷售。[6] 圖三 Phase I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貳、協議關係建構流程 通常情況下,與一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程序分為三大階段。其一,是確認雙方皆為APEC會員國,並曾簽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該協議為多邊協議,非與特定國簽署,而是多國共同承諾參與。於此階段,該協議僅為形式承諾,對各簽署國並無實際執行效力。而待確認兩國同為簽署國後,即可進一步商討雙方是否有意願在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框架下,約定實施實質上的測試報告、認證結果互認約定。 其二,兩國先依一般國際協議簽訂程序與雙方外交主管機關接觸,確定雙方合作意向。確定意向後,接洽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接觸,進入具體之約定流程。如兩國需協商、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包含互相承認測試報告之細節、兩國實驗室申請認可標準等。 於此階段,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不僅需彼此協商,更需彙整本國利害關係人意見,如相關政府部門、業者與產業公會、消保團體、測試或認證機構、專家之建議,以確保在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時,為本國爭取最大利益[7]。同時,兩國主管機關亦將開放各方單位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並將申請通過之名單,提請對方國家之主管機關認可。一旦對方國家認可,未來該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出具之結果,將受對方國家承認。 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之時點,不必然限於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協商建構期間。依我國目前申請機制,但凡有意願成為受認可實驗室之單位,可隨時函請NCC協助辦理,以成為任一我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國認可之實驗室[8]。依目前辦理流程,應備文件包含APEC TEL 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派聲明書、認證證書測試範圍異動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中英文認證證書等。而若欲申請美國、加拿大認可,則另須提供經全國認證基金會案件承辦人簽註之技術查檢表。[9] 其三,為最終之外交談判與約定,意即與對方國家談判,確定是否認可彼此提出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名單,並確定所有互認協議約定細節,包含約定囊括之設備種類、約定生效時間等。待雙方皆無疑義,達成約定並通過各國國內立法程序,整體約定程序即完備。未來兩國設備出口對方國家前,已於本國通過受認可實驗室測試、認證機構認證者,即不需於對方國家再行測試或認證,可直接銷售。 參、協議排除情境 若欲免除約定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繁雜程序,並期許設備出口他國時免除測試、認證等流程,以降低成本,應可考察設備輸入國是否有豁免特定設備測試、認證之規範或政策。各國之規範、政策各有其差異。如加拿大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低功率射頻設備、無線電話家庭系統設備有豁免之規定。韓國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亦有豁免規定。日本則規定除了非商用設備外,電信設備進口一律需經認證。[10] 肆、政策建議 近年衛星通訊成為電信產業發展之新興趨勢之一,衛星通訊領域電信設備之進出口,亦成為各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時關注的重點。我國作為科技製造產品之重要出口國,近年積極促進衛星通訊設備輸出,並同時已與部分國家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約定[11]。惟目前互為約定之國別尚少,為趕上衛星通訊網路帶來的新一波經濟浪潮。我國應可在徵集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持續建構我國與其他友好國家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效益,我國應可進一步積極鼓勵有能力進行衛星電信射頻設備測試之實驗室,申請成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下之受認可實驗室,或鼓勵業界廠商持續發展衛星電信射頻設備領域之驗測能力。期許透過前揭建議,得以降低我國衛星電信射頻設備製造商出口產品前之驗測成本和驗測排程壓力,為我國廠商創造更多參進他國市場、切入國際供應鏈的可能性。 [1]訊息公告,太空產業供應鏈暨網通產業新星飛揚計畫,https://www.satcom.org.tw/zh-tw/bulletin (最後瀏覽日: 2025/04/21)。 [2]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3]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A Guid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at 1, 3, APEC#201-TC-03(2015). [4]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1st Edition), 1, 7-15, 22-31, APEC#202-TC-01 (2002). [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6]id. [7]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 [8]我國目前已與五國(或地區)為約定,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香港。 [9]林怡萱,〈我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APEC TEL MRA)之緣起與發展〉,《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15(2025)。 [10]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上對非成品射頻器材管理規定及國內廠商對進口研發測試或組裝後輸出器材類別意見委託研究採購案-期末報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頁312-365(2019)。 [11]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ICT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Interoperability Steering Group Meetin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Particip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hart, 1, 2023/SOM2/TEL68/CISG/003 Agenda Item: 2 (2024).
新加坡智財融資計畫介紹新加坡智財融資計畫介紹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羅育如 2014年12月23日 壹、前言 新加坡政府於2013年3月份提出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b Master Plan 10年期計畫[1],目標是成為亞洲智慧產權匯流中心。本文針對其中的智財融資計畫(IP Financing Scheme;IPFS)進行觀察,目的在於了解新加坡政府如何運用政府資源,協助建構智財交易市場。 貳、重點說明 新加坡政府2014年4月18日公布總值為1億新元(約24億新台幣)的智財權融資計畫,以協助新加坡本地的企業通過所持有的智財權獲得銀行的融資。 根據這項計畫,新加坡智財局將委託新加坡三家智財鑑價機構,為那些擁有智財權的企業進行鑑價,而相關企業則可以智財權為抵押,向參與本計畫的三家當地銀行—星展銀行(DBS Bank Ltd)、華僑銀行(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OCBC) Ltd)和大華銀行(United Overseas Bank (UOB) Ltd)申請企業貸款,用以擴展企業業務。 而新加坡智財局將依據不同企業貸款的申請情況,以計畫經費承擔部分違約風險,對於企業的智財資產融資負擔連帶責任(the Government partially underwrites the value of IP used as collateral)。須強調的是,該項計畫的申請資格需符合兩個標準:1.必須是新加坡企業;2.擔保品必須包含已獲證的專利。其餘具體推動作法,介紹如下: 一、申請流程 智財權融資計畫的申請流程分為三個步驟[2],首先必須向任選三家融資銀行的其中一家提出初步評估申請。接著則從三家合格之專門鑑價服務公司中,挑選適合的IP鑑價師,針對要作為擔保品的已獲證專利,進行價值評估。最後,該申請企業再將專業鑑價報告以及融資申請書,提交給融資銀行作審查。 二、合格之專業鑑價機構 如欲成為融資銀行可接受之合格智財權鑑價服務公司,必須通過新加坡智財局的評選機制,參加評選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在專利鑑價領域至少五年經驗。 2.過去曾替營業額500萬新元(約一億兩千萬台幣)的企業進行過智財鑑價。 3.曾經評鑑過至少100萬新元(約2400萬台幣)智財價值的案件。 4.每年的營業額最少為100萬新元(約2400萬台幣)。 目前通過評選之合格鑑價服務公司包括American Appraisal Singapore Pte Ltd(地點在新加坡)、Consor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地點在美國)以及Deloitte & Touche Financial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地點在新加坡)。換言之,除上述三家公司外,融資銀行將不接受其他公司提供之智財權鑑價報告。 三、智財鑑價費用補助 新加坡智財局會補助欲申請智財權融資計畫之企業智財鑑價費用,但前提條件是,申請企業必須獲得通過融資審查,並提取100%獲准貸款之後,政府才會補助智財鑑價費用,而補助費用計算方式有三種選擇,政府從中選擇較低金額作為補助費用,包括: 1.50%智財鑑價費用。 2.該項智財價值2%。 3.新幣2.5萬(約60萬台幣)。 參、事件評析 一般而言,銀行不接受智財資產作為企業融資的擔保品,因為智財資產無明確的交易以及流通市場,當企業無法依約償還貸款時,銀行無法買賣智財擔保品,取回資金。 為了解決這個根本性的問題,新加坡政府透過智財融資計畫,直接提供資金挹注,協助銀行承擔智財融資風險,使企業可透過智財資產實質的取得資金,一方面讓企業更加願意投注智財相關費用,因為智財產出除了可用於內部製造與創新之外,還可以成為融資擔保品,協助企業取得資金。另一方面則可活絡智財交易市場,因為雖然政府承擔部份銀行風險,但智財交易市場還是會因為有需求而慢慢浮現。 [1] IP STEERING COMMITT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Hub Master Plan─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2013)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ress%20Release/IP%20HUB%20MASTER%20PLAN%20REPORT%202%20APR%202013.pdf(最後瀏覽日2014/10/15)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 Scheme, ipos.gov, http://www.ipos.gov.sg/IPforYou/IPforBusinesses/IPFinancingScheme.aspx(last visited Oct. 15, 2014).
BFI和英國電影電視慈善機構設立Covid-19緊急救濟基金近期,Netflix向Covid-19影視緊急救濟基金捐贈100萬英鎊,並由電影電視慈善機構與British Film Institute(BFI)的支持下進行管理,目的是向在英國各地因停產而直接影響之在職工人和自由職業者,提供緊急短期救濟。BFI和電影電視慈善機構本身並沒有直接將資金投入基金,而是希望觸發第三方的投資。目前,該基金會正制訂確切之資格標準及個人資助水平,針對從事製作,發行和展覽的人員開放救濟。 此次Netflix向Covid-19電影和電視緊急救援基金會及全球其他組織的捐款旨在為失業人員提供緊急救濟,其原創系列副總裁安妮·門薩表示:“我們很榮幸與BFI和電影電視慈善組織合作,為電視和電影製作中受災最重的工人提供支持。從電工到木匠,從髮型和化妝師到司機的英國工作人員一直對Netflix的成功至關重要,我們希望在現在這個艱難的時刻,給最需要支持的自由職業者提供幫助。” 面對來勢洶洶之Covid-19疫情,全世界之影視產業皆受到前所未有之調整,我國面對疫情,文化部亦已研擬短期抒困措施與中長期振興之因應方案,並研擬「藝文紓困及振興辦法(草案)」,就短期抒困方面,「藝文紓困補助」將補貼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之營運成本;長期振興部分則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振興抵用劵之適用範圍可用於藝文展演、電影院等藝文消費。然目前我國文創產業之抒困措施仍以政府補貼為主,若為加速恢復產業運作,或許國內各藝文團體或協會亦可效仿英國BFI,自主建立振興與抒困機制,以利受重創之藝文從業人員維持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