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以來,美國長期無法解決2305-2360MHz頻段上,相鄰之衛星數位音訊廣播服務(Satellite Digital Audio Radio Service, SDARS)業者與無線通訊服務(Wireless Communications Service,WCS)業者雙方相互干擾之疑慮。此一爭議在2012年10月17日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發布FCC 12-130再審查命令(Order on Reconsideration FCC 12-130,下稱12-130命令)後獲得解決。
使用頻段位於2305-2320MHz與2345-2360MHz之無線通訊服務(WCS)與位於2320-2345MHz頻段的衛星數位音訊廣播服務(SDARS)由於個別之訊號傳輸技術差異大,並且長久以來無法在干擾處理的議題上達成共識,而抑制了無線通訊服務(WCS)於該頻譜上之發展。為實現WCS業者得於該頻段發展行動寬頻業務之承諾,並確保美國大眾能繼續享有高品質的衛星廣播服務,FCC本次針對2010年所頒布之命令(FCC10-82)進行再次修訂與檢討 ,以確立位於2.3GHz頻帶WCS所屬之頻段得發展新興寬頻服務,並促進SDARS地面中繼起器(terrestrial repeaters)之佈署及運作更加彈性化。
12-130命令之頒布,可視為WCS頻帶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該命令除了確保相鄰頻帶之衛星廣播服務(satellite radio)、航空行動遙測技術(aeronautical mobile telemetry)以及位於美國加州所佈署之深空網路(deep space network)地面站其訊號不受干擾以外,FCC更透過制訂各項參數與管理規則,一方面降低WCS營運時對於SDARS接收者可能產生的潛在干擾,另一方面則幫助位於2.3GHz的WCS業者有能力提供固定或行動寬頻服務,以促進WCS業者與SDARS業者和諧共存。
對於FCC最後決定採用修改管制規範方式釋出該頻段以發展行動寬頻服務之舉,FCC主席Genachowski表示,除有助於鞏固美國身為全球發展LTE技術領導者之地位外,更認為命令中的管制障礙排除模式可幫助未來其他頻段的清理或移頻,增加頻譜使用彈性,並有助於達成國家寬頻計畫(National Broadband Plan’s)所設定之「2015年釋出300MHz總頻寬」、「2020年釋出500MHz總頻寬」目標。
小賈斯汀的名模妻海莉(Hailey Rhode Bieber)於2022年6月15日宣告成立保養品新品牌─Rhode(後稱保養品品牌「Rhode」),在美國上市一周便遭到度假風服飾品牌「Rhode」(後稱服飾品牌「Rhode」)於6月21日向紐約聯邦地方法院控訴商標侵權。 服飾品牌「Rhode」係由兩位同在時尚界的友人於2014年所成立,極力經營品牌並投入百萬美金之年度行銷預算。在訴狀中,提及搭載著海莉本身與小賈斯汀名氣之保養品品牌「Rhode」上市後,迅速地在熱搜排行超越服飾品牌「Rhode」,使後者面臨努力經營之銷售市場被瓜分之可能性;再者,儘管保養品與服飾的國際商標分類號不同(前者為第3類、後者為第25類),但實質上皆屬於廣義之時尚產業,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也將使服飾品牌「Rhode」未來在品牌跨界聯名的規劃受到限制。 至於保養品品牌「Rhode」早在2018年便曾以設計字樣Rhode申請美國商標並指定於服飾類別,同年11月也曾向服飾品牌「Rhode」提出商標收購但遭拒絕;爾後,2019年再以「Hailey Rhode」為名稱指定於衣服類別提出商標申請、2020年起陸續於2月及12月以「Rhode」為名稱指定於保養品及香氛類別申請商標。 在此過程中可觀察到,海莉曾試過直接收購服飾品牌「Rhode」商標、也試圖改變品牌商標名稱為「Hailey Rhode」,但最後仍以「Rhode」為品牌商標轉而發展保養品品牌。對服飾品牌「Rhode」而言,當經營多年之品牌市場受到威脅,勢必為此展開商標維權之路。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
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 ──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6月30日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以下簡稱「韓國科技部」)於2026年5月21日,就《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 시행령,以下簡稱《施行令》)部分修正草案展開立法預告,以配合先前修正之《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以下簡稱《AI基本法》)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俾強化人工智慧產業之育成[1]。 壹、背景摘要 韓國《AI基本法》修正案,係由多位國會議員提案之9件修正法律案經朝野合意整併而成,於2025年12月30日經韓國國會通過,並於2026年1月20日公布。其中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改組、專門人力支援等得即時施行之事項,已配合本法2026年1月22日之施行日先行施行;至公共部門人工智慧導入運用等須由下位法令具體化之事項,則與本次《施行令》修正草案同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2]。 貳、重點說明 《施行令》原就推進體系、產業育成及倫理信賴性確保等事項予以規範;本次修正草案則就前述《AI基本法》修正後新增之授權事項加以具體化,主要涉及公共部門人工智慧之導入運用、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運營、弱勢族群之近用及費用支援,以及人工智慧創業之促進等。茲就弱勢近用、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三方面,分述如次: 一、弱勢族群近用之保障與補助支援 考量高成本、高效能之人工智慧服務若僅少數人得以負擔,恐擴大實質之社會落差,《AI基本法》修正後增訂保障弱勢族群近用並提供補助支援之依據。《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乃將「人工智慧弱勢族群」之範圍予以具體化,除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高齡者、基礎生活保障受給者等傳統弱勢外,並納入職涯中斷婦女、求職者、設於非首都圈之中小企業在職者、農漁業人等,以縮小區域與族群間之近用差距[3]。 二、公共部門先行採購及承辦人員免責 為使政府成為人工智慧應用之示範者並擴大市場需求,《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明定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同條第4項並定明因該採購或使用致國家機關等受有損害,而承辦人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予免責,藉以降低公務員採用新技術之顧慮。《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進而界定享有優先考量之產品服務範圍,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法定團體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者」,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以告示指定者」為限;至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另由韓國科技部長定之,以保留因應市場推陳出新之彈性[4]。 三、創業資金與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支援 於創業與研發支援方面,《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明定中央行政機關之長,得與中小新創企業部長(중소벤처기업부)協議後,請由韓國創業投資公司(한국벤처투자)運用創業投資母基金(모태펀드)訂定人工智慧產業相關投資計畫,以間接挹注人工智慧新創。另就大學及企業經韓國科技部長許可設立之「人工智慧研究所」(인공지능연구소),《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就其設立要件、許可程序、變更申報及國家支援經費等予以規定;其設立要件包含具備自立運營之財務能力、5名以上專責研發人力、高效能運算資源、研究資料保護措施及3年期事業計畫書等,俾透過多元管道投入創新人工智慧技術之開發[5]。 參、事件評析 韓國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在於以公共部門先行帶動人工智慧需求面之擴散。其要求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特別是,韓國承辦人員於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之採購免責一併入法,直接回應公務員採用人工智慧新技術之顧慮。此外,修正草案更增訂創業投資母基金、人工智慧研究所及優先採購等促進手段,呈現促進與規制雙軌並行之立法取向。 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而於公共部門先行示範方面,雖無明文要求,但我國亦已有相當布局,數位發展部已建置「政府人工智慧應用平臺」(TryAI),彙整各機關之共通需求,廣邀國內業者開發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上架「AI Bots市集」,供機關先行試用確認符合業務需求後,再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藉以降低試錯成本並為國內業者創造市場[6]。惟相較於韓國,我國上開措施多屬行政指導與便利採購之性質,尚乏「優先採購」及「採購免責」之規範明文。 政府為人工智慧之重要採購者及應用者,其先行示範對市場具顯著之引導作用,而以人工智慧提供服務所生之風險,又常為承辦公務人員所顧慮。韓國以優先考量採購擴大需求、以採購免責降低公務員顧慮之入法設計,可供我國於後續作用法及採購相關規範之研修中參酌,俾使政府不僅為人工智慧之審慎使用者,亦為產業發展之帶動者。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公告第2026-0603號,〈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令(案)立法預告〉,2026年5月21日,轉引自韓國國會圖書館國家戰略入口網,https://nsp.nanet.go.kr/trend/latest/detail.do?latestTrendControlNo=TREN0000004090(最後瀏覽日:2026/06/26)。 [2]同前註。 [3]《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並參法務法人大陸亞洲,〈科技部「AI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立法預告〉,法律新聞(韓國),2026年6月25日,https://www.lawtime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22514(最後瀏覽日:2026/06/26)。 [4]《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依該條,公共採購優先考量之對象,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之產品或服務」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告示者」為限;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由韓國科技部長另定告示。 [5]《AI基本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之2;《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 [6]〈數發部推「政府AI應用平臺」,共創公私協作AI應用新生態〉,數位發展部,https://moda.gov.tw/press/press-releases/17952(最後瀏覽日:2026/06/26)。
歐盟執委會發布「歐洲風電行動計畫」,支持歐洲風電相關產業之發展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10月24日發布「歐洲風電行動計畫(European Wind Power Action Plan)」,以支持歐洲風電相關產業發展並強化其競爭力,同時確保該產業能在綠色轉型的過程中持續扮演關鍵角色,並以此提高整體風電的裝置容量。該計畫要求委員會、成員國和產業應立即採取以下6個方向的行動措施: (1)透過可預測且快速的許可程序,加速風電的建置 執委會與成員國將共同發布「Accele-RES」倡議,推動許可流程的數位化、許可機關的職員訓練及建立政策指引文件,以及提高許可相關議題之討論層級;並且,鼓勵成員國透過風電承諾(Wind Pledges)、透明的競標時程表和長期的規劃來提高開發專案進度的透明度。 (2)改善風電競標機制的設計 在《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草案和電力市場設計改革的基礎上,建立更客觀、非歧視性且透明化的風電競標標準,並將目標入法使相關策略具法律約束力。 (3)促進資金的取得 為了擴大對於歐洲風能產業的投融資,歐盟執委會將透過創新基金、歐洲投資銀行(EIB)提供歐盟風電相關產業的資金,以及融資擔保;並利用國家援助(State Aid)規範對歐盟風電供應鏈提供補助。 (4)建立公平且具競爭性的國際環境 為確保風電產業能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順利營運,歐盟執委會將密集監管可能有利於外國業者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並將持續利用貿易協定促進歐盟業者進入外國市場,同時推動風電產業的規格標準化。 (5)培育產業技能 建立「大規模技能合作夥伴關係(Large scale skills partnerships)」以及透過《淨零產業法》推動「淨零產業技能學院」,培訓風電產業技術人才,包含針對青年、婦女與長者的職能培育計畫,以及勞工技能提升與再培訓計畫,因應積極的氣候目標以及市場規模快速擴張所創造之人力需求。 (6)鼓勵產業投入與成員國的承諾 歐盟執委會將與成員國和風電產業共同制定歐盟風能憲章(EU Wind Charter),促進更多風電利害關係人參與締約,擴大憲章適用對象,以建立歐洲風電產業能保持競爭力的優良環境。
台灣自由軟體今年產值逾12億MIC資料顯示,台灣自由軟體產業軟硬體的相關產值從2003年的135億,至今年可望成長至新台幣290億。如果單看自由軟體的產值,今年可望超過新台幣12億,較去年成長26%。 資策會表示,在政策推動下,自由軟體的需求面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就市場整體來看,我國自由軟體產業的產值,今年上半年達到新台幣5億9000萬,全年將超過12億,達到12億3700萬,而從2002年至2006年,台灣自由軟體產業軟體產值的年複合成長率高達55%。 預期到2007年,自由軟體產值可望達新台幣100億元,投入軟體開發廠商將達50%,而政府單位的個人電腦使用比例可望達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