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1年8月30日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6月3日公布關於建立歐盟數位身分框架的第910/2014號規則修正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1],規劃於2022年9月前提供歐盟境內人民數位身分證明之服務。 壹、事件摘要 為落實歐盟「2030數位羅盤」(2030 Digital Compass)政策,實現「公共服務數位化」之核心願景,歐盟推行數位身分框架,規劃於2030年前歐盟全境須有80%民眾使用電子身分證,以強化歐盟境內所有民眾(包括身心障礙人士)公共服務之近用權(right of access)。執委會於2021年6月3日公布的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主要係就2014年通過的「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及信賴服務規則」(簡稱eIDAS規則[2]),依據該規則第49條,對其運作情形進行評估(An evaluation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was conducted as part of the review process required by Article 49 of the eIDAS Regulation),同步考量技術、市場發展,針對當中不合時宜之規定為增修,並於2020年7月24日至10月2日進行公眾意見徵詢。 根據修正案內容,會員國必須提供公民和企業數位身分錢包(Digital Identity Wallet),此可透過會員國認可的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提供,錢包能夠將國家數位身分識別(national digital identities)與其他個人身分證明(例如駕照、證照、銀行帳戶)進行連結,使歐盟公民和企業能夠經由使用數位錢包來進行身分識別,以方便近用線上服務,例如請求公共服務、開設銀行帳戶、填寫納稅申報表、入住酒店,租車或年齡證明等。該數位身分將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得到認可,使用者亦可依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此身分識別服務[3]。 貳、重點說明 eIDAS規則作為歐盟境內電子身分識別(identities)、認證(authentication)和網站憑證(website certification)跨境使用的法律基礎架構[4],此次修正案旨在使各會員國的數位身分(eID)計畫於歐盟境內具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以促進近用線上服務。重點內容如下: 一、會員國所發行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須通過歐洲網路安全認證框架內的強制性合規評估(compulsory compliance assessment)和自願認證(voluntary certification)。 二、歐盟數位身分將供歐盟境內所有公民、居民、與企業使用,使用者得以利用數位身分作為識別與驗證其身分之有效工具,以方便近用歐盟之公共與私人數位服務。使用者另可控管其資料分享之廣泛度,意即得以自主決定是否與第三方分享特定個人資料,並可追蹤其資料之後續利用。 三、賦予個人電子身分證明(electronic attestations of attributes),如醫療證書或專業資格等電子證書的法律效力,並確保對源自個人身分資料和個人電子身分證明的身分驗證和真實來源驗證,以防止欺詐。 四、擴大跨境eID計畫的相互承認,降低各會員國於電子身分識別服務的差距;並加強信賴服務提供的整體監管框架,針對信賴服務提供商(trust service providers),新增為管理遠端電子簽章和封條(seal)產製設備(creation devices)所建立的新合格信賴服務(Qualified Trust Service, QTS)類型。 五、新增電子帳本(electronic ledgers)的信賴服務框架;電子帳本可為用戶提供交易和資料紀錄排序的證明和不可竄改的稽核軌跡(audit trail),能保障資料完整性。資料完整性對於匯集來自分散來源的資料、自主身分解決方案(self-sovereign identity solutions)、將所有權歸屬於數位資產與記錄業務流程等具備重要性,此有助實現更加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治理模式,並使多方合作成為可能。 六、於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中所定義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將被要求透過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驗證其線上服務使用者身分。 參、事件評析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旨在解決 eIDAS 規則部分瑕疵,以順應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包含承認電子身分證明、電子帳本之法律效力,擴增新合格信賴服務類型等,並作為歐盟建立數位身分認證政策的基礎規範,確保使用者於近用私人或公共服務時,可透過具高度安全和具信賴性的信賴服務進行身分識別。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目前於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內已送交產業、研究暨能源委員會(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Committee, ITRE)進行審議[5],值得持續追蹤其未來發展。 近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保持社交距離影響,推動企業朝數位轉型發展;執行遠距辦公政策,亦加速使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工具。而我國電子簽章法作為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發展之重要規範,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至今未為修訂,實務上已有衍生相關適用疑義。如電子簽章法有針對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為層級化分類,並對於數位簽章之技術有一定規範,惟未賦予相異之法律效力,使得其區分不具太大效益。建議可參酌eIDAS規則中,對於信賴服務提供者區分為不同層級規範,並給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合格信賴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信賴服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我國欲推行數位身分證(New eID)政策,提供我國人民網路上身分識別之證明,連結政府骨幹網路(T-Road)串接各類電子政府服務,提升民眾近用公共服務的便利性,惟後續因安全性、法源依據等爭議而暫緩推行[6]。故建議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可參酌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考量因應科技革新、商業模式創新等要素,對於身分識別相關規範進行修正與更新,以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更具安全與信賴性的身分認證法律框架。 [1]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1PC0281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2]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14.257.01.0073.01.ENG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3] Commission proposes a trusted and secure Digital Identity for all Europeans,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2663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4] 李姿瑩,〈歐盟eIDAS對國內電子簽章和身分認證規範之可能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25-32頁,(2019年11月);謝明均,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687(最後瀏覽日:2021/08/24)。 [5] REVISION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ID),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fit-for-the-digital-age/file-eid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6]〈暫緩數位身分證發行計畫 蘇揆:完善法制後再推動〉,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21/01/21,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80e55a2-0102-4031-b6d3-a7c40f4cac6a (最後瀏覽日:2021/08/24)。
日本經產省發布中小企業開發IoT機器之產品資安對策指引日本經濟產業省(下稱經產省)於2023年6月6日發布中小企業開發IoT機器之產品資安對策指引(IoT機器を開発する中小企業向け製品セキュリティ対策ガイド),本指引彙整企業應該優先推動IoT機器資安對策,經產省提出具體資安對策如下: 1.制定產品資安政策(セキュリティポリシー)並廣為宣導:由企業經營者率先制定資安政策,進行教育宣導,並依實際需求修正調整。 2.建立適當的資安政策體制:確立實施資安政策必要之人員及組織,明確其職務及責任。 3.指定IoT機器應遵守之資安事項,並預測風險:決定IoT機器的預設使用者及使用案例,並於釐清使用者需求後,指定IoT機器應遵守之資安事項,預測衍生風險。 4.考量IoT機器應遵守之資安事項及預測風險,進行設計與開發:以預設IoT機器應遵守之資安事項衍生風險為基礎,從設計與開發階段開始採取風險對策。 5.檢測是否符合資安相關要件:從設計與開發階段開始制定檢測計畫,檢測是否符合資安要件,並依據檢測結果進行改善。 6.於產品出貨後蒐集風險資訊,與相關人員溝通並適時提供支援:蒐集全球資安事故與漏洞資訊,並設置可適時與委外廠商以及用戶溝通之窗口。
歐盟針對體外診療器材提出新管制架構,預期將於2015年正式實施歐盟對於體外診療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以下簡稱IVDs)之管制,最早起始於1998年的體外診療器材指令(Directive 98/79/EC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以下簡稱「1998年IVDD指令」),該指令依IVDs是否具有侵入性、接觸病人的時間長短及是否需要能源加以驅動等條件,進一步區分為四種風險等級:第1級(Class I)-低風險性、第2a級(Class IIa)-低至中風險性、第2b級(Class IIb)-中至高風險性、第3級(Class III)-高風險性。Class I因風險性最低,故1998年IVDD指令僅要求廠商建立品管系統、保留產品技術檔案、並自為符合性聲明後,即得於市場上流通;Class IIa與Class IIb則由於風險略高,所建立之品管系統需經過「符合性評鑑」;而Class III的風險最高,故其品管系統除須符合前述要求外,更應由經歐盟認證的代檢機構(Notified Body)進行審查,通過前述評鑑及審查後,始可於歐洲市場流通使用。 然而,隨著科學及技術的進步,市場上不斷出現創新性的產品,使得1998年IVDD指令已逐漸無法滿足管理需求,輔以各會員國對於指令的解釋和實施各有不同,致使歐盟內部在病患及公共健康的保護上有程度不一的落差,為歐盟單一市場的運作埋下隱憂。因此,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2年9月26日提出新的管制架構(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其主要變革包括: 1. 擴大IVDs的定義:將IVDs的範圍擴及用以獲取醫療狀況或疾病罹患傾向資訊(如基因檢測)的器材及醫療軟體(medical software)等。 2. 新的分類標準及評估程序:將診療器材重新分為A、B、C、D四類,A類為風險最低,D類為風險最高。A類維持原先1998年IVDD指令中的廠商自我管控機制,但當A類器材欲進行臨床測試(near-patient testing)、具備評量功能或用於殺菌者,須先由代檢機構就其設計、評量功能及殺菌過程進行驗證。B類器材因風險略高,故須通過代檢機構之品管系統審查;C類產品除品管系統審查外,需再提交產品樣本的技術文件;而D類由於風險最高,除前述品管系統審查外,需經過核准使能進入市場。至於A、B、C、D類產品進入市場後,代檢機構會定期進行上市後(the post-market phase)監控。 3. 導入認證人員(qualified person,簡稱GP):診療器材製造商應於組織內導入GP人員,負責確保製造商組織內部的一切法令遵循事宜。 4. 落實提升透明度(transparency)之相關措施:為確保醫療器材的安全性和效能,要求:(1) 歐盟市場內之經濟經營商(economic operator)應能夠辨認IVDs的供應者及被供應者;(2) 製造商應將單一裝置辨識碼(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導入產品中,以利日後之追蹤;(3) 歐盟單一市場中的所有製造商及進口商,應將其企業及產品資訊於歐洲資料庫(European database)中進行註冊;(4) 製造商有義務向大眾公開高風險性裝置的安全性與效能等相關說明資訊。 歐盟執委會已提交新管制架構予歐洲議會,若順利通過將可望於2015年起正式實施,未來將對歐洲IVDs產業有何影響,值得持續觀察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發佈2015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5年9月17日發佈的2015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顯示,瑞士、英國、瑞典、荷蘭和美國是世界上最具創新力的前5名國家。 全球創新指數自2007年起每年發布,2015 年全球創新指數是該指數的第8版,由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和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共同發布,現已成為重要的評比基準,為全球國家競爭力與政策發展重要項目。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Francis Gurry在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每個國家都必須找到最佳的政策組合,以調整其經濟內部創新與創造的潛力」。從整體觀看,今年前25位排名都是高收入經濟體,與以往相較變動不大。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已連續5年位居第一,英國則從4年前的第8位躍升至第2位。英國的智慧財產權部長說:「產出優秀的科研成果向來是英國的優良傳統,英國人口比率佔不到世界1%,但發表頂尖的研究成果佔16%,卓越的科研是英國躍升國際創新排名第2位的主要原因。英國政府致力於創新研發、為新創提供足夠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新創產業。」其後依次為:瑞典、荷蘭、美國、芬蘭、新加坡、愛爾蘭、盧森堡和丹麥。亞洲國家中只有新加坡進入前10名。 該份報告顯示,在創新質量方面,其中美國和英國保持領先,主要是因為其擁有世界級的大學;接著是日本、德國和瑞士。在創新質量上得分較高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則有中國、巴西和印度。 為了支持全球創新討論、指引各項政策、強調良好的作法,需要利用相關指標對創新和相關政策表現進行評估。全球創新指數創造出一種環境,即是使這些相關創新因素得到持續評估,其特色列舉如下: 1. 141個國家的現況介紹,包括根據79項指標所得出之數據、排名與優勢情形。 2. 根據30多個國際公私部門指標所得出的79個數據表,其中55個是可靠數據,19個是綜合指標,5個是問卷調查。 3. 公開透明且可複製的計算方法,其中每個指數排名(全球創新指數、產出和投入分項指數)有90%的置信區間,加上對影響每年排名的因素進行分析。 2015年全球創新指數是以兩個分項指數的平均值計算。創新投入分項指數衡量的是顯現出創新活動的國家經濟因素,這些因素共分為五大類:(1)機構,(2)人力資本與研究,(3)基礎設施,(4)市場成熟度,和(5)商業成熟度。「創新產出分項指數」是由創新成果的實際創新產出為證,分為兩大類:(6)知識與技術產出及(7)創意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