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隱私主管機關發布個人資料保存與處理指引文件

  在世界各國,無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均無可避免地大量蒐集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一般民眾、雇員、顧客或潛在客戶等。對此,加拿大隱私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簡稱OPC)發布關於「個人資料保存與處理指引文件:原則與良好實作」(Personal Information Retention and Disposal:Principles and Best Practices),以協助聯邦機構與私人機構對組織內部保有之個人資料,做好妥善保存與處理。

  OPC建議組織應在內部制定相關管理政策與程序,並於指引文件中提出11項參考要點,其中包括1.是否定期審查蒐集個人資料與保有目的之關連與妥適性?多久審查一次;2.對於保有之個人資料及保存目的是否進行清查與盤點?多久確認一次?3.個人資料儲存的形式與地點為何?是否有備份?4.法律是否有規定最低保存期限?5.組織如何處理個人資料與相關備份檔案?6.對於儲存個人資料之裝置或設備,是否採行適當地安全維護措施?7.個人資料保管與處理相關政策的核決人為誰?8.對於利用資料生命週期追蹤資料,是否存在適當管制程序?9.內部員工是否了解並熟悉組織關於個人資料保存與處理之政策規定?;是否有制定文件銷毀之安全措施?10.資料等候處理期間是否受到安全妥善之保管?11.對於使用資料之第三方,是否有透過合約或其他機制進行有效監督管控措施?是否制定定期查核機制?等,期以協助組織掌握政策與程序制定要領。

相關連結
※ 加拿大隱私主管機關發布個人資料保存與處理指引文件,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624&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9/29)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當員工將個資輸入AI工具:Community Bank事件帶來的法遵警訊

2026年5月5日,美國賓州地區銀行 Community Bank 發現一名員工於未獲授權之情形下,將客戶非公開個人資料利用於外部人工智慧應用程式。遭不當利用之資料涵蓋客戶姓名、社會安全號碼及出生日期等高度敏感個人資料。事件發現後,Community Bank 隨即採取資料安全控管措施,並委託外部專家展開調查。 同年5月7日,Community Bank 之母公司 CB Financial Services, Inc. 判定本事件具有重大性,並於同月11日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申報 Form 8-K(第1.05條)。值得注意者,CB Financial Services, Inc. 同時聲明本事件預計不致對其財務狀況或日常營運造成重大影響,申報之理由係單純基於所涉非公開資訊之數量與敏感程度。 蓋依 SEC 於2023年發布之《網路安全風險管理、策略、治理及事件揭露規則》,網路安全事件之重大性應依美國證券法下之一般標準判斷,即資訊是否具有「理性投資人在作成投資決策時認為重要之實質可能性」;該規則進一步指出,重大性之判斷不以財務損失為必要條件,應綜合考量量化與質化因素,包括事件對客戶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造成損害之範圍與性質。 本案引發金融業及上市公司廣泛關注。過去依第1.05條申報之案例幾乎均涉及外部駭客入侵或惡意攻擊,而本案係因內部人員之行為所引發,成為美國史上首件因員工未經授權使用人工智慧工具(即「Shadow AI」,又稱「影子AI」)而觸發第1.05條揭露義務之案例。因此,企業於積極導入人工智慧工具提升營運效率之際,亦應建立明確之人工智慧工具使用政策與內部控管機制,將Shadow AI之風險納入整體資料安全與法遵管理架構,以符合相關法遵義務之要求。

美國重新闡述無障礙通訊設備裝置

  為了落實美國2010年公布之21世紀通訊與視訊無障礙法(Twenty-First Century Communications and Video Accessibility Act of 2010,CVAA),讓身障者得以使用新興通訊技術,FCC於今(2013)年4月29日公布第二次報告與命令(Second Report and Order)。本次規範重點在修訂2011年對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第716、718條之規範,使通訊服務與設備製造之業者,負擔更多的無障礙義務。   針對第716條,規範消費者終端設備,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等,在安裝或具備瀏覽器後,將被視為具有提供先進通訊服務(Advanced Communications Services,ACS)之能力,而須提供身障人士無障礙使用非互連VOIP(non-interconnected VoIP)、電子通訊與視訊會議服務。第二次報告與命令相較於2011年,FCC將消費者終端設備皆納為先進通訊服務,而須承擔無障礙義務,本次規則限縮設備製造商之無障礙使用義務。至於第718條則是要求手機製造商與電信服務商提供之手機,如具有網路瀏覽器,則須能使視障者無障礙使用。例如以語音將網址輸入於地址攔(Address Bar)、或是準確使用工具鍵(例如是回復鍵),增加提供瀏覽器業者(e.g .微軟Google)之義務。   FCC要求2013年10月8日以後生產、提供的設備與服務,皆須符合第716、718條規範,使身障者更得方便使用通訊設備。不過, ACS在下述條件可不受無障礙使用限制: 1.手機無法進行相容。 2.設備為客製化、且未有公開販售。   美國於2010年時超過40%以上的成年人,使用網際網路收發郵件、或獲取即時消息,但是,身障者卻難以享有資通訊的便利性。是故,這次FCC對第716、718條重新闡述,是否能降低美國身障者之數位落差,更能受益於科技的進步,將是未來持續觀察的重點。

英國推出《藥品和醫療器材法》草案

  英國政府於2020年2月13日發布了《藥品和醫療器材法》(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Bill)草案。根據英國國民保健署(NHS)的聲明,新法草案修改以及補充了現有的英國藥品、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監管框架,確保英國能夠開發具有開拓性的醫療技術。   本次草案的提出原因之一為英國計劃自2020年12月31日起退出歐盟,過去英國藥品與醫療器材法律乃援引歐盟相關指令與規則(例如:歐盟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EU) 2017/745),一旦脫歐過渡期結束,英國將無法再透過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ECA 1972)援用歐盟的規定來規範與更新藥品、醫療器材與臨床試驗法律。   本次法案另有幾項新增重點: 醫療器材主管機關英國藥品和醫療產品監管署(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成為唯一有權簽發執行通知書(enforcement notices)的機關。 草案第23條明確指出哪些違反英國《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2)的行為可能導致刑事犯罪。 草案第26條針對違反英國《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的人有新的民事制裁(civil sanctions)規範框架。例如在本法草案附表1(Schedule 1)中提及將賦予內閣大臣權力,得對違反《2002年醫療器材法規》之個人處以罰款(monetary penalty)。 草案第34條賦予內閣大臣權力向公眾分享有關醫療器材的資訊,例如受個資法保護或屬商業機密的醫療器材安全的資訊。 目前法案草案在國會二讀階段。

黑莓機製造商因使用操作系統名稱縮寫為市場行銷而面對商標爭議

  自2005年7月黑莓機的通訊服務-BlackBerry Messenger已成為廣受歡迎的社群網路服務;2010年黑莓機製造商RIM(Research in Motion) 正式使用縮寫BBM代表黑莓機的社群網路功能服務(BlackBerry Messenger),被加拿大廣播收視/聽率調查公司(BBM Canada)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BBM Canada成立於1944年,原名為Bureau of Broadcast Measurement,2001年更名為BBM Canada,自1944年起即使用BBM名稱代表其公司所提供的廣播訊息服務,至今已超過60年。並於2007年取得加拿大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相關測量服務;BBM Canada並於申請時註明,BBM最早使用於加拿大的日期為2005年3月31日。     RIM於2009年申請加拿大商標註冊-BBM(申請號:1455487),指定使用於通訊服務及電腦軟體等產品及服務,至今仍為調查程序階段。此外,RIM先前亦使用BBX為操作系統系列商標名稱,被美國聯邦法院- US federal court in Albuquerque 宣告臨時禁制令。 RIM日前主張,BBM的商標申請尚未被加拿大智慧局(CIPO-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駁回,且RIM與BBM Canada兩家公司間並無任何競爭關係,而雙方所提供的服務亦無重疊,故依據加拿大商標法,雙方應可同時併存及使用BBM為表彰兩家的產品及服務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