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於2014年11月19日通過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並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修法重視「國家制定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導向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其中明文規定中國大陸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稅收、產業、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以強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活動,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學技術進步,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按中國大陸《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係於1996年10月1日施行,歷經2007年之修訂,共計6章37條。本次通過的修正草案,增加至9章58條,其中保留和擴充現行法13條,修改合併20條,刪除4條,新增29條。本次修法加大其政府對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可引導其他民間資金投入。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中國大陸高等院校和重點研究院所之科技成果的歸屬,讓其能夠順利地轉化至民間企業。例如:草案第8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以採取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企業和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且國家鼓勵這類機構優先向中小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另,草案第10條亦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對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投資,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價格。相關修正大幅放寬成果運用的彈性,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仍應依草案第14條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考核評價體系。
本次修法還有一個重點是放寬中國大陸科研機構的研究員及大學教授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例如:草案第13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工資、獎勵制度。而草案第19條第一項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離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本次修法除強化中國大陸研發成果之運用外,更替中國大陸大學教授打開一條前往民間服務或創業的康莊大道,影響不可謂不大,但修正草案最後尚須經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持續觀察審議之最終結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法國國民議會(又稱下議院,Assemblée nationale)於2025年11月18日提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社群網路帶來之風險(Protéger les mineurs des risques auxquels les expose l’utilisation des réseaux sociaux)」法案,旨在對社群媒體平臺施加限制,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除了「百科全書、教育或科學資料相關、軟體開發與分享」以外之社群媒體平臺。該法案重點如下: (1)要求平臺業者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受到過度商業化內容的影響。 (2)禁止向未成年人推播可能損害其身心健康之內容。 (3)要求在推薦使用社群媒體平臺時,加註警語說明係屬「15歲以下未成年人之危險產品」。 (4)禁止投放專門以未成年人為目標受眾之網路廣告,無論係直接投放或間接投放(包括藉由網紅或商業合作進行投放)之方式,均屬禁止投放之範圍。 該法案於2026年1月26日經下議院表決通過,後續送至參議院(又稱上議院,Sénat)審議。法國總統馬克宏公開支持該法案,並呼籲參議院加速審查,以確保該法案得於新學年(2026年9月1日)開始時生效,並表示已要求政府行政部門加速協助審查。如法案順利通過,最快將於2026年9月1日施行。
歐盟執委會發布「再生能源:歐洲能源市場的重要角色」產業推動報告歐盟執委會於2009年4月23日發布再生能源指令(DIRECTIVE 2009/28/EC),目標在2020年達成20%的再生能源利用;並於2011年1月31日發布「再生能源:邁向2020目標」(Renewable Energy: Progressing towards the 2020 target)通訊報告,檢視歐洲再生能源產業概況及所面對的挑戰,透過與「歐洲及國家再生能源領域之財務檢視」(Review of European and national financing of renewable energy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3(7) of Directive 2009/28/EC)、「運輸領域使用生質燃料及其他再生燃料的發展及技術評估」(Recent progress in developing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nd technical evaluation of the use of biofuels and other renewable fuels in transpor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 of Directive 2001/77/EC and Article 4(2) of Directive 2003/30/EC)及「生質燃料及生質燃油永續計畫報告」(Report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mass balance verification method for the biofuels and bioliquids sustainability schem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8(2) of Directive 2009/28/EC)等三份報告的結合,瞭解再生能源領域發展所須的支出、確保其品質、運用最有效率及最具經濟效益的手段,架構歐洲再生能源利用之2020年目標。 為達此一目標,各會員國自行採取相關措施加以推動,每年投入的資金呈倍數的成長;然在2020年之後,卻未見相關政策規劃。為持續發展再生能源,執委會於2012年6月6日發布「再生能源:歐洲能源市場的重要角色」(Renewable Energy: a major player in the European energy market)通訊報告,呼籲各會員國在相關計畫的建立與改革採取更協調一致的措施,提升會員國間再生能源的交易,並探討2020年之後再生能源的發展框架。此一通訊報告包含兩部分:第一、為達2020年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指出四個須加速推動的領域;第二、開始思考2020年後之規劃框架。 針對應加速推動以達成2020年發展目標的四大領域,包括(1)能源市場、(2)支援計畫(support schemes)、(3)合作機制、(4)地中海區能源合作計畫。歐盟執委會堅持達成境內能源市場的整合,並認為有必要提供投資獎勵,以順利進行。對於相關支援計畫,應鼓勵降低成本並避免過度補貼;由於支援計畫多由各國政府主導,而各國可能有缺乏透明度、突然終止、甚至補助差異,造成市場運作模式的阻礙,因此執委會呼籲透過跨國的合作來解決。此外,執委會鼓勵增加合作機制,使會員國間能透過再生能源的交易、降低成本,以達成再生能源利用目標。針對地中海區的能源合作計畫,執委會建議改善其管理框架,並著重於整合馬格里布地區(Maghreb)的市場,將有助於大規模投資,進口再生能源電力。 針對2020年後之發展,則應兼顧創新與降低成本,促進對再生能源的投資。依據歐洲「2050能源路徑圖」(Energy Roadmap 2050)之規劃,開始探討邁向2030的發展策略,主要仍以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為政策目標。執委會強調,儘速確定2030年的發展規劃至關重要,此規劃並應使再生能源業者在能源市場上提升其競爭力。
澳大利亞政府擬修正《支付系統管理法》將數位支付,如Apple Pay、Google Pay納入法律規範中澳大利亞國庫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於2023年10月11日發布《支付系統管理法》(Payment Systems(Regulation)Act 1998)修正草案,擬擴張法案適用主體,將Apple Pay、Google Pay等數位支付或提供此項支付服務事業納入規範,其目的在於提升企業的開放性及責任,並關注大型科技企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本次修正案中,將修改現行支付系統的定義及適用主體,擴大至提供支付服務平臺企業,將被視為金融機構受到拘束,並授權澳大利亞準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下稱RBA)監管數位支付平臺。修正草案內容整理如下: 1.重新定義「支付系統」。現行法定義為「透過任何形式或方式促進貨幣流通的系統」,草案則納入非貨幣(non-monetary,如數位貨幣)及提供便利支付服務的支付平臺系統。 2.擴大「參與者」定義。現行法規中參與者僅包含管理、運作支付系統的企業,草案則擴張至與支付價值鏈(payments value chain)具直接或非直接相關連之所有企業。 3.現行規範中,僅RBA在可能涉及使用者財務安全及公共利益(下述)考量時,有指定支付系統的職權,並有權監管該支付系統,包含決定新參與者的加入、訂定制度內參與者應遵守的標準及指引、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仲裁等。修法後國庫部部長(Minister)將擁有相同權力。規範所稱之「公共利益」,指有助提升財務安全、高效率並具有競爭性,且不會導致金融體系風險增加。 4.提高法案中刑事處罰的罰金金額。現行法規授權RBA訂定支付制度之相關標準及指引,若制度內參與者未依標準或指引行事,RBA會提出要求企業為特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指示,仍未依循可能會科處澳幣5,500元的罰金(約臺幣11萬3千元),修法後將提高至2倍,惟罰金之處罰權最終仍須法院審判決定。 我國針對電子支付產業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規定,避免淪為洗錢或地下匯兌工具,未來可持續觀察澳大利亞及其他國家對於支付平臺議題之討論及發展趨勢,作為我國評估相應治理措施及手段參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