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為中國大陸電子商務法制年

  中國大陸於四月一日頒布實施「電子簽名法」後,將為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線上支付、稅收、以及隱私權保障等議題拉開序幕。雖然中國大陸對「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與「拍賣法」均進行修訂並頒布新版本,然而卻未與「電子簽名法」銜接,也因此勢必進行後續修訂工作。


   此外,為了加速立法進度,國務院辦公廳與國家發改會前後發布「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與「電子商務專項通知」,信產部等部委的專項扶持基金並已開始接受電子商務企業的申請。同時,中國民生醫藥商務網的 CEO 表示,隨著中國大陸逐步開放外資進入電子商務、物流與線上支付等領域,中國電子商務企業必須盡快跨越誠信、支付、物流、稅收、盈利等五大面向,以贏得二次發展之歷史契機。

相關連結
※ 2005年為中國大陸電子商務法制年,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75&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03/10)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政府科研計畫執行與貪污犯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禁止警察在未取得令狀前搜索手機內容

  2014年6月2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作出判決,否定了附帶搜索(註)亦適用於行動電話的見解,並要求警察在查看嫌犯手機的內容前必須取得搜索票。   法院見解認為,由於手機裡的資料顯然不會造成執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而在警察取得搜索票的這段期間內,資料也不可能遺失(甚至可以透過切斷手機連線功能,防免資料因遠端移除或加密而遺失),因此手機內容應不在附帶搜索的適用範圍內。判決中另指出,智慧型手機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一部分,其中含有大量的個人資訊,包括通聯紀錄、標記有日期及地點的照片與影片、網路搜尋及瀏覽紀錄、購物清單及GPS定位等,若允許警察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查看嫌犯手機,將有可能嚴重侵犯到個人隱私。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表示:「如果更進一步地細究系爭隱私利益之範圍,用戶在現代手機上所看到的資料,事實上並不儲存在裝置本身。將手機看作一個容器並對其內容實施附帶搜索,這樣的預設是有點勉強的,尤其當手機被用來讀取儲存在他處的資料時,這種說法更是完全無法成立。」   在其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Samuel Alito也認為,相對於非電子資訊,法院為電子資訊提供了更多的隱私保護。同樣是通聯記錄,如果是從嫌犯口袋裡扣押的紙本帳單取得,在法律上毋須取得令狀即得搜索,但如果是儲存在手機裡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註:為保護執法者人身安全並防免被告湮滅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嫌犯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學說上稱作「附帶搜索」,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

美國總統簽署有關監管數位資產的行政命令

  美國總統於2022年3月9日簽署有關監管數位資產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有鑑於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在內的數位資產於過去大幅成長,自5 年前的 140 億美元市值快速增長到去年11月的 3 兆美元市值,並且有100 多個國家正在探索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為使美國政府有整體性的政策以應對加密貨幣市場的風險與數位資產及其基礎技術的潛在利益,該行政命令以消費者與投資者保護、金融穩定、打擊非法融資、增進美國競爭力、普惠金融、負責任的創新為六大關鍵優先事項。   為實現關鍵優先事項,行政命令中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包含:(1)政府機關應合作來保護美國消費者與企業,以因應不斷成長的數位資產產業與金融市場變化; (2)鼓勵金融監管機構識別與降低數位資產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制定適當的政策建議以解決監管漏洞;(3)與盟友合作打擊非法金融與國安風險,減輕非法使用數位資產所帶來非法金融與國家安全風險;(4)運用數位資產的技術,促進美國在技術與經濟競爭力上保持領先地位;(5)支持技術創新並確保負責任地開發與使用,同時優先考慮隱私、安全、打擊非法利用等面向;(6)鼓勵聯準會研究CBDC,評估所需的技術基礎設施與容量需求。

電力市場2.0--2015德國電力市場改革最新發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