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宗對網路拍賣業者提起之集團訴訟

  於日本雅虎拍賣網站 ( ????????? Yahoo! Auctions) 交易,卻遭受詐欺之五百七十二名被害者,於三月三十一日向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對日本雅虎公司以系統缺陷 ( ????? system defect) 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總額一億一千五百萬元之損害賠償,成為日本第一宗對網路拍賣業者提起之集團訴訟。


   原告方面皆是二○○○年四月至今年二月間曾於日本雅虎拍賣網站出價並且得標之買家,當買家將價金匯入賣家指定之帳戶後,卻未曾收到商品。原告主張:一、雅虎對於賣家及買家收取費用,即相當於仲介商;二、雅虎對於賣家實際刊登之商品未盡檢查、核對之責;三、雅虎負有提供無拍賣系統缺陷之契約上義務,以避免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日本雅虎則以尚未收受訴狀為由拒絕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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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首宗對網路拍賣業者提起之集團訴訟,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76&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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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好萊塢電影影響,網路詐騙超過25萬英謗

  電影「神鬼交鋒」(Catch Me If You Can)中,李奧納多飾演的法蘭克阿巴內二世,從16歲開始喬裝為飛機副駕駛、醫師及律師等專業人士,並利用偽造的支票,在數年之間詐取了數百萬美元。電影中所描繪的場景,如今卻在網路世界中真實上演。英國一名現年16歲的青少年,從13歲開始透過網路招搖撞騙,三年來得手的金額高達25萬英鎊。在其落網之後,少年表示之所以從事詐騙,正是受到好萊塢電影的影響。   住在英國的16歲少年,13歲時憑藉著母親遺留的16000英鎊,虛設了第一家網路公司,並對外販售遠低於市場行情甚多的電漿電視。由於網友訂單踴躍,少年還進一步在倫敦市區承租辦公室,並聘請了兩名員工處理訂單。然而大批的買家從未收到訂購的電漿電視,少年除一聲不響地捲走了全部的貨款外,還積欠了所有的辦公室租金及員工薪水。   在食髓知味之下,少年緊接著承租第二間辦公室欲再次如法泡製,但在得手後溜之大吉前為房東報警查獲,不可思議的是少年獲得交保後隨即於網路上開設另一家虛擬文具行繼續詐騙,直到最近終於為警方逮捕。總計少年在這些年來詐騙所得超過25萬英鎊,遭其詐騙者,甚至包括了英國知名的哈洛德百貨(Harrods)。目前少年正面臨詐欺及其他罪名的控訴。

發展階段支出可列為資產

  過去高科技企業或生化公司的研發專案,公司經常認為專案已成熟,可認列為無形資產,以分成幾年攤銷,不致影響損益;但會計師卻可能認為,其無技術可行性或者無使用和出售可能,仍主張認列為費用。   第三十七號會計公報 「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新近出爐,就無形資產清楚給予定義,並解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鑑價。其中最特別的是,第三十七號公報首次區分「研究」和「發展」階段的不同,發展階段有可能資本化。資本化最大的影響是,支出可以列為資產,不會影響損益,研究型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表也將更為精準。   舉例來說,生化、製藥業者因研究期很長,所有研發期間的投入,過去都須列為費用,導致獲利被明顯稀釋;未來根據三十七號公報,企業專案計畫接近商品化的發展階段,就可以資本化,此時的損益表上費用項目,就不會那麼高, 因此,「發展」階段可列為資產,有助鼓勵科技業者增加研究發展經費的投入。   至於企業併購所產生的購買價格和被併公司淨值之間的溢價,過去通常以商譽處理,不過在 37 號公報上路後,會計師建議不應再把溢價直接當作商譽來處理,此乃因第 37 號公報所稱的無形資產,並不包含商譽,且必須具有「個別可辨認性」。因此,併購溢價應該區分為商譽和無形資產兩者,其後續評價對企業也較為有利。   此外會計業者也表示,促產條例中對研發投抵的認列,有可能受到三十七號公報的影響,需要做調整,這部分有待財政部進ㄧ步規範清楚。

何謂「Reg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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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CFIUS又稱為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其依據1950年國防製造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款The Exon-Florio修正案,授權組成的政府委員會。   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的主要任務,在於審查外資併購交易,以防外國人透過跨國企業併購方式,控制美國企業,危及國家經濟與軍事安全並導致本國高科技技術外流。   美國在2007年簽署「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簡稱FINSA),該法案針對外國投資安全審查項目,包括加強國家安全概念、完善CFIUS審查與監督職責等。   近期,新的立法提案方向為「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簡稱FIRRMA)。此法案目標是推展CFIUS現代化改革,限制外資對美國科技公司和基礎設施的投資,以維護國家安全。該法案將帶給國會、外商投資及CFIUS的監管環境顯著改變,具體內容包括擴大CFIUS管轄權與權力、擴大對美國關鍵技術與基礎設施投資審查、增加國家安全風險考量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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