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16年5月公布將成立個人化醫療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for Personalised Medicine, IC PerMed),並草擬發展倡議。其成立背景為目前用來治療大部分病人之一般藥品效果未如預期,且因藥物嚴重副作用導致需急性醫療入院情形,約超過60%之比例。此外,歐盟的醫療照護成本將隨著人口老化以及慢性疾病增加而加重。個人化醫療具有特定預防目的以及治療方法,因此,病人利用最佳的治療方是,可避免試驗與治療錯誤之問題。個人化醫療是一個快速成長的市場,歐洲醫療照護產業具有發展潛力,並同時帶來經濟成長與就業機會。 歐盟認為,儘管個人化醫療尚未有明確定義,但依據Horizon2020諮詢小組(Horizon 2020 Advisory Group)定義為利用個人表現型或基因型特徵之醫療模型,針對正確的個人、治療時間,以明確的醫療政策為目標進行診治,或者是找出疾病特徵給予即時的預防。其中,重要部份在於,個人化關注的不僅是藥品或醫療產品,尚需對於生物機制以及環境與疾病、健康之間的交互作用等進行瞭解是否影響整體的健康照護。雖然歐洲部分國家已經開始引進個人化醫療,但實際上歐洲仍處在早期執行階段,尚待更多的研究開發。 為此,歐盟執委會與部分健康研究機構以及決策組織團體等共同合作,決議成立個人化醫療國際聯合會,目標為2016年底之前開始此項計畫。歐盟執委會與IC PerMed組織成員合作,將進行以下事項: 1.將歐洲建立成為全球個人化醫療研究領導者地位 2.透過合作研究支持個人化醫療醫學 3.將個人化醫療的利益展現於民眾以及醫療照護體制 4.為精準醫療提供給民眾做好準備 IC PerMed將聚焦在研發補助與合作,以實現上述所設定之任務。目前,IC PerMed正研擬發展倡議藍圖。依據草擬之藍圖,IC PerMed將提供各組織成員之間彈性合作架構。藍圖主要建構於個人化醫療歐洲願景(Shaping Europe’s Vision for Personalised Medicine)之相關文件,該文件屬於政策研發議程(Strategic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genda, SRIA)之一部分,同時為先前歐盟所補助之PerMed(2013~2015)計畫範圍之一。依據PerMed SRIA,發展可區分為五項領域,包括: 發展過程與結果、整合巨量資料與ICT解決模式、將基礎轉為臨床研究、將研發鏈結市場、以及形成延續性的醫療照護體系。未來,IC PerMed發展倡議藍圖將依上述五個領域建構,並在2016年底預計公布第一部分的施行願景。
英國、新加坡領導全球發布供應鏈勒索軟體防護指引在勒索軟體攻擊快速進化、供應鏈弱點成為主要攻擊途徑的背景下,英國於10月24日發布「全球性供應鏈勒索軟體防護指引」(Guidance for Organisations to Build Supply Chain Resilience Against Ransomware),該指引係由英國與新加坡共同領導的「反勒索軟體倡議」(Counter Ransomware Initiative, CRI)框架下推動,旨在協助各國企業降低勒索軟體事件的發生率與衝擊。該指引獲得CRI 67個成員國與國際組織的支持,標誌國際社群在供應鏈資安治理上的最新進展。 英國內政部(UK Home Office)指出,勒索軟體已成全球關鍵基礎設施與企業最主要的威脅之一。根據IBM發布之2025年資料外洩報告(Cost of a Data Breach Report 2025)估計,單一勒索攻擊的全球平均成本高達444萬美元。隨著攻擊手法演進,勒索攻擊已由單點入侵擴大為透過供應鏈滲透,攻擊者常以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為跳板,一旦供應商遭入侵,即可能向上或向下影響整體產業鏈。英國2024年醫療檢驗服務供應商Synnovis遭勒索軟體攻擊事件,即造成數千次門診與手術延誤,凸顯供應鏈風險的實質衝擊。 該指引從供應鏈角度提出四大防護方向,英國政府與CRI強調,企業應在營運治理、採購流程與供應商管理中系統性導入相關措施,包括: 一、理解供應鏈風險的重要性 在高度互聯的數位環境中,供應鏈已成為勒索軟體攻擊的主要目標,企業應將供應鏈資安視為營運韌性與組織治理的核心要素。 二、辨識關鍵供應商與其資安成熟度 企業應建立完整的供應商清冊,評估其資安控管措施、過往資安事件紀錄、營運與備援能力、保險安排,以及其可存取之系統與資料範圍。 三、在採購與合約中落實資安要求 企業應要求供應商具備基本資安控制措施,包括多因素驗證、系統更新與修補管理、網路分段、安全設定及惡意程式防護等。 同時,合約中應納入資安事件通報義務、稽核權限、營運復原計畫及違規處置機制,並鼓勵供應商採用國際資安標準,例如Cyber Essentials與ISO/IEC27001。 四、持續檢討並更新防護措施 企業應與供應商共同檢討已發生事件及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暴露潛在風險之情形(Near Miss,即近乎事故),不論是否構成正式資安事件,均應納入檢討範圍;並定期進行資安演練、共享威脅情資,依攻擊趨勢滾動修正合約與內部規範。 指引同時指出,供應鏈常見弱點包括過度依賴少數供應商、缺乏供應鏈可視性,以及資安稽核與驗證機制不足。英國政府與CRI亦強調,雖然網路保險可作為風險管理工具之一,但無法取代基本且持續的資安防護措施。 該指引適用範圍涵蓋科技、資訊服務、能源、公用事業、媒體與電信等多個產業,顯示供應鏈資安已成全球營運安全的共同課題。英國與新加坡呼籲企業及早建立制度化的供應鏈資安治理架構,以強化全球數位經濟的整體韌性,降低勒索軟體攻擊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9月10日 碳差價合約(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CfD)透過約定履約價(strike price),提高氫能、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投資的商業可行性,縮小歐盟產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戰略自主與產業韌性。 壹、事件摘要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6年7月17日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協助會員國依《氣候、環境保護與能源國家援助指引》(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Aid Guidelines, CEEAG)設計用於產業減碳的CCfD制度[1]。歐盟雖已透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及相關政策,使企業承擔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成本並形成減碳誘因,但對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而言,既有政策誘因仍不足以促使企業採用相關技術[2]。於此背景下,執委會於2022年發布CEEAG時,將差價合約列為減碳援助可採用的方式之一,並指出其可運用於減碳領域形成CCfD,促進產業減碳創新技術商業化,並為會員國設計CCfD援助制度提供依據[3]。 於此架構下,荷蘭、德國、瑞典、奧地利及法國等國已陸續建立CCfD或相關產業減碳補助制度。由於CCfD若設計不當,可能扭曲市場訊號及競爭,執委會參考上述國家的經驗提出本指引,整理CCfD的制度設計與審查重點。本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亦不限制會員國依自身需求採取不同制度設計,但可供會員國設計CCfD時掌握CEEAG下主要適用的審查標準,並有助於相關制度建立及加速後續國家援助審查[4]。 貳、重點說明 以下就CCfD的補助方式、補助必要性、競標設計,以及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等四項重點進行說明。 一、CCfD補助方式 CCfD為政府與受補助企業簽訂的補助契約,約定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對應的履約價,並依企業實際減量提供補助。當市場價格低於履約價時,由政府支付兩者差額;市場價格高於履約價時,採雙向CCfD(two-way CCfD)者企業須返還差額,採單向CCfD(one-way CCfD)者則由企業保留高於履約價的收益。 履約價原則依競標結果決定,由企業提出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需的補助金額,並依投標價格由低至高排序。市場價格則可參考EU ETS排放配額價格;涉及碳移除時,則可參考碳移除信用額度價格[5]。 二、補助必要性 會員國須證明若無補助,企業原本不會進行相關減碳投資,以確認補助具必要性。對已納入EU ETS的產業,補助範圍須將EU ETS既有減碳誘因納入考量,例如僅就排放表現優於EU ETS標竿值(ETS benchmark)的部分提供補助,避免將EU ETS本身已有減碳誘因的部分納入CCfD補助[6]。 三、競標設計 補助預算或額度應設計為無法滿足所有預期投標需求,並確保有足夠投標者參與,以形成有效競爭。投標原則上依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所需的補助金額排序,如另納入非價格條件,其合計權重不得超過30%[7]。 此外,同一投資如已取得其他國家援助或歐盟資金,相關補助應納入投標價格計算,或自CCfD補助金額中扣除,以避免過度補助[8]。 四、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 CCfD補助須確保整體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受補助設施所增加的間接排放不得超過其直接減排量,避免新增排放抵銷減碳效果。受補助設施亦須實際降低生產過程產生的直接排放,不得僅以改用再生能源電力或產品於下游產生的減量作為補助依據。 此外,制度設計須保留電力價格等市場訊號,不應完全抵銷能源價格波動,以維持企業提升營運效率的誘因[9]。 參、事件評析 為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所定溫度目標,歐盟透過《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確立2030年淨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至少55%、2040年減少90%,以及2050年達成氣候中和的目標[10]。惟歐盟目前能源密集產業的減碳速度不足,許多已宣布的減碳計畫亦未實際落實[11]。因此,歐盟此次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乃藉由說明CCfD制度的設計方式,鼓勵會員國建立並運用相關制度,降低企業採用高成本減碳技術的投資風險,以進一步推動產業減碳。 就政策效果而言,CCfD除可提高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的商業可行性,亦可縮小歐洲企業採用低碳生產方式所面臨的成本劣勢,減少企業因成本壓力而將生產線移往歐盟境外的誘因,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產業韌性。 惟CCfD主要處理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投資風險與成本差距,本身並不直接創造低碳產品需求。由歐盟近期「潔淨產業政綱」(Clean Industrial Deal)[12]與《產業加速法》草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13]等政策方向可看出,歐盟除降低企業減碳投資成本外,亦逐步透過公共採購等措施增加低碳產品需求。因此,若歐盟希望透過CCfD使高成本減碳技術長期具備商業可行性,尚須搭配需求面政策增加低碳產品需求,並透過EU ETS等碳定價制度提高高排放生產方式的成本,逐步改善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並降低企業對政府補助的依賴。 [1] EUROPEAN COMMISSION, 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schemes for industrial decarbonisation under the CEEAG – State aid Guidance for Member States (July 17, 2026), at 1, 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2330cc4-d31e-41cf-ae35-3db7ab933331_en?filename=20260717_guidance_on_carbon_contracts_for_difference.pdf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2] Id. at 3, 7. [3]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Guidelines on State aid for 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2022, 2022 O.J. (C 80) 1, 38. [4]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 at 1, 4. [5] Id. at 3-5. [6] Id. at 6-7. [7] Id. at 9, 11. [8] Id. at 11-12. [9] Id. at 12-14. [10] Regulation (EU) 2021/1119, 2021 O.J. (L 243) 1, 9; Regulation (EU) 2026/667, O.J. L, 2026/667, 18.3.2026. [11]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of Measures for the Acceleration of Industrial Capacity and Decarbonisation in Strategic Sectors, at 2, COM (2026) 100 final (Mar. 4, 2026). [12] Clean Industrial Deal,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commission.europa.eu/topics/competitiveness/clean-industrial-deal_en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13] COM (2026) 100 final.
日本著作權法修正促進人工智慧開發2018年5月18日,於第196次參議院會議中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並於5月25日公布,預計於2019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是為因應數位網路技術的發展,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行為範圍進行檢視。其中第47條之7修正、及新增之第30條之4與第47條之5與人工智慧發展有重大相關。 日本著作權法於2009年的修正中,增加第47條之7規定,原本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資料分析、機器學習行為(未經原作者同意複製、改作),只要在必要限度內,不分是否有營利,皆無須權利人同意。然而本條在使用上因為未涵蓋成果物的讓與行為,也就是如果公開販售學習完成的資料集或是人工智慧模型,甚至於同一平台共享資料集都可以構成侵害。有鑑於此,才在本次修法中修正相關條文。 本次修正中,增加第30條之4規範於必要限度內可利用他人著作物的行為,其中在同條第二款中認可第47條之5第1項第2款之行為,也就是「利用電子計算機的情報解析及提供其結果」,亦可被認為不違反著作權法,因而補上原本第47條之7的漏洞。 惟須注意的是,所謂的必要限度還是有嚴格的比例限制,不能無限制使用。由於目前本次修正還尚未生效,未來對人工智慧發展的應用會產生什麼樣的實際影響,值得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