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繼2011年底頒布《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後,歷經3年整備,去(2014)年底終完成「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實名申領資訊系統」開發,並於今(2015)年一月上線運行。預計透過此資訊系統,將能簡化書號申領、核發許可程序,落實「中國標準書號」(簡稱中國ISBN)及其配套之「書號實名制」推動。
同時,為配合系統運作,亦修訂《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明文要求出版單位應安排、訓練專人從事相關書號的申請管理,及賦與出版單位對於申報內容、出版物品質及出版活動嚴格的自審責任。對於違規使用ISBN者,新法亦明文宣示主管部門可以按相關法規給予處罰,除採取警告發出責令改正的行政罰外,並有罰金的適用。
可以預期的是,在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實名系統的推動執行下,中國大陸關於電子出版物行政管理過程中的統計、查找、選擇、獲取等將建立統一性更透明的單一標準。正面而言,將促成電子書有秩序的發展環境,改善過去一號多書、買賣書號等亂象。另一方面而言,也表示電子書之出版,將趨於嚴格、減少模糊空間。
2019年7月24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共同發布「2019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9, GII)。GII報告每年度發行一份,希望幫助全球決策者更有效地制定政策及促進創新。本年度的報告主題是「創造健康生活─醫療創新之未來展望」,內容展望創新醫療,包括:導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基因體學(genomics)和健康醫療相關的手機應用程式,將會改變醫療照護。醫療創新無論是在診斷或預後,由於大數據、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和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的興起而改變。伴隨而來的是倫理、社會經濟等多方面、史無前例且迫切的挑戰。報告中提及幾項重要發現: 儘管經濟衰退,然而全球創新遍地成長,不可忽略保護主義對於全球創新的潛在風險。 創新版圖開始位移,中收入的經濟體開始嶄露頭角,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躋身第十名,而南韓也在前二十名的名單。 創新的投入和成果(innovation inputs and outputs)仍集中於特定少數經濟體和地區。 特定經濟體透過創新獲得的投資報酬率,大幅高過其他經濟體。 從「重量不重質」,蛻變為「重質不重量」,仍為改革的重要方針。 多數科學與科技的創新集中在美國、中國和德國。 需要更多的投資並將科技普及化,方能透過醫療創新打造健康生活。 GII依據80項指標評比129個經濟體,指出,全球創新指數最高的國家排名前五名為:瑞士、瑞典、美國、荷蘭、英國,均為高所得國家。中高所得國家創新指數前三名為:中國、馬來西亞、保加利亞;中低所得國家前三名為:越南、烏克蘭、喬治亞;低所得國家前三名則是:盧安達、塞內加爾、坦尚尼亞。至於區域性的創性領袖國是印度(中亞與南亞)、南非(撒哈拉以南非洲)、智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以色列(北非與西亞)、新加坡(東南亞、東亞與大洋洲)。最頂尖的自然與科技聚落所在國家為:美國、中國、德國;並特別指出巴西、印度、伊朗、俄羅斯、土耳其表現亮眼。最頂尖五大聚落是東京-橫濱(日本)、深圳-香港(中國大陸)、首爾(南韓)、北京(中國大陸)、聖荷西-洛杉磯(美國)。
美國FCC針對飛機上使用無線通訊服務之規則展開諮詢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於2013年12月發佈法規命令制訂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NPRM),將制訂規則以允許航空公司在飛機上安全地提供無線通訊服務,FCC並將諮詢公眾建議,考量消費者權益與相關產業影響。目前公布的規則,在公眾諮詢期間後,將放寬航空公司於飛行中提供通訊服務的管制,也包括以前受管制的無線頻段。 該規則的基本原則是,航空公司必須選擇裝設經過認證的服務設備,以防止飛機與地面通訊的有害干擾,在干擾得以適當控制之下,航空公司將能提供乘客的無線寬頻網路,包括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文字通訊以及各種類型的語音服務。新管制規則也將提升航空公司機艙內通訊的品質。根據建議,個別航空公司以自律為原則,遵守FCC、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和運輸部(DOT)的規定,決定是否要在飛機上提供行動通訊無線服務,並且決定提供哪些服務。 如果一家航空公司選擇安裝新的通訊設備,便能提供消費者使用他們的行動裝置的完整通訊功能,航空公司必須公布哪些航班有提供服務、有什麼類型的服務,例如是否允許網路瀏覽、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但不包含語音通話。 以下簡介FCC本次發佈的規則方向: 1. 開放更多無線頻譜的使用,移除既有的對於飛機上使用無線頻譜的嚴格限制。協調所有商用航空器相關的頻譜與設備的管制規範。 2. 暫不開放語音通訊服務(含傳統語音服務以及網路電話VOIP)。3. 為航空公司使用商用無線頻譜在飛機上提供無線通訊服務,提供新的執照授權。 4. 限制飛行器上裝設之無線通訊設備,必須通過美國運輸不或美國航空管制局(FAA)所認證之設備,以管制機上裝置的發射功率及電力需求。 5. 限制飛機在超過海拔3048公尺(約10,0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時,提供無線通訊服務的能力。 6. 其他有關法律管制架構、公眾及國家安全,以及潛在的語音服務影響之事項。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全球數位貿易報告」,推動數位經濟新機會2014年8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布「美國與全球經濟體之數位貿易」政策報告,該報告係應美國國會參議院財政委員會(Senate Committee on Finance)之要求所進行之調查,期能夠深入了解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在美國與全球經濟體之間的發展,無論係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在地化商業行為抑或國際貿易,能夠有效指認出阻礙美國進入全球數位貿易市場之阻礙。 報告指出,數位貿易當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正面發展,例如促進通訊、加快商業交易、增進資訊近取,並能夠增進中小企業之市場機會。然而,根據所回收之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存在著影響國際間數位貿易若干法制障礙,分別為:在地化的要求(localization requirements)、市場進入的限制(market access limitations)、資料隱私與保護規範要求(data privacy and protection requirements)、智慧財產權侵害(IPR infringement)、不確定之法律責任(uncertain legal liability)、公部門網路管制(censorship),以及在地消費者之不同要求(compliance with customs requirements)。 然而,報告也指出十項對於企業與消費者的新機會: 第一,在內容產業,將有助於扶持獨立的創作者;第二,在旅遊與住宿產業,可促進更佳的利用率;第三,網際網路有助降低求職摩擦,降低失業率;第四,增進線上服務之合作與整合,例如應用軟體介面經濟面之貢獻;第五,保險產業界運用巨量資料分析帶動之創新發展;第六,透過M2M通訊,改善製造流程;第七,農業界之數位創新;第八,網路使用者之資料蒐集,在隱私權考量與相關正面效益間取得平衡;第九,增進美國網路公司之全球競爭力;第十,促進中小企業之出口。 因此,對於欲進軍全球聯網市場之我國資通訊高科技業者來說,應當留意相關之法制障礙,遵循不同國家之法律規範,掌握聯網新興科技所帶動之下一波龐大商機。
為促進單一數位市場之發展,歐盟展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改革網路和數位科技正急速翻轉我們的世界,建立「歐盟單一數位市場」(EU Digital Single Market)為歐盟執委會的首要優先政策項目之一,發展健全的單一數位市場可為歐盟增加4,150億之經濟成長,創造數以萬計的新工作機會,實現一個充滿活力的知識型社會。然服務的「上網」仍存在一定程度尚未跨越之障礙;根據調查,超過90%的歐洲人擔憂他們所使用的行動應用程式(apps)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即蒐集其個人資料。使用者對網路服務欠缺信任,產業以及政府亦無法充分透過數位科技工具獲益,因此如何提升人民對於網路服務的信任成為歐盟官方當前重要議題。 為解決此問題,歐盟執委會已著手進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的改革,針對現行的資料保護法規提出新修法案,主要目標在加強人民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益,以降低使用者個人隱私遭洩漏的疑慮,此外也將對企業帶來諸多利多。新修法案針對人民權益保障的加強,包括: 1.被遺忘權(A right to be forgotten):已明文規定於現行歐盟資料保護法規,新修法案將更進一步強化個人被遺忘權的行使-尤其是青少年。對此歐盟理事會表示贊同,但亦強調被遺忘權並非絕對之權利,不應凌駕於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之上。 2.資料可攜帶權(A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使用者可更輕易的移轉其個人資料於不同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 3.個資被駭之被告知權:若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生嚴重個資洩漏事件必須盡快告知主管機關,讓使用者得採取適當措施。 4.個資保護措施優先:強調在服務或產品早期開發階段就應該優先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的設計,取代事後補救的觀念;尤其社交網路服務或行動apps相關服務的開發,隱私默認的設定應為預設之常態。 新修法案也包含多項對相關企業有利之措施,例如: 1.一歐陸一法律:企業在歐盟經濟區域遵行單一之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而非28國不同法規,預估每年可節省23億歐元之遵法成本。 2.單一監管窗口:整合28國主管機關以建立單一對外監管窗口,讓欲經營歐盟市場的企業與主管機關的交涉能更簡單、有效率。 3.參與歐盟市場之企業皆遵守相同標準法規(European rules on European soil):依現行歐盟法規,設籍於歐盟境內之企業必須遵守比境外企業更嚴格的法規標準,故新修法案極力建立公平競爭環境,經營歐盟市場之企業不論是否設籍於歐盟皆等同對待。 4.簡化繁文縟節之行政規定:新修法案刪除了企業通知主管機關等不必要之繁文縟節要求,此尤其利於中小企業節省行政成本。 5.免除中小企業進行個資影響評估之責任:除非有明確顯見之風險,始課予中小企業個資影響評估之責任。 歐盟執委會、理事會與議會於2015年6月開始針對資料保護法規新修法案進行三邊協商,預計於2015年底完成最終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