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公佈影音遊戲法案臨危憲爭議

     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於 2005 年 10 月 7 日簽署禁止販售暴力影音遊戲 (Violate Video Game) 與未成年人之影音遊戲法案,影音遊戲業者對於此法案之通過表示強烈抗議,主張該法案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言論自由之保護。


  該法案禁止販賣或出租具強烈暴力色彩之影音遊戲與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同時要求此類遊戲必須於包裝正面依據規定標誌標示明顯之「 18 」字樣,違者將處以 1000 美元以下之罰金。州長史瓦辛格先生指出,這些遊戲多半是為成人所設計,是否讓青少年接觸此類遊戲,應由其家長決定之,故此法案並未限制該未成年人之家長購買或租用該類遊戲提供未成年人使用。


  美國「影音軟體業者協會」
(Video Software Dealer Association) 以及「娛樂軟體協會」 (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 等業者代表計畫以訴訟方式爭議此法之合憲性並予以推翻,而美國聯邦法院曾對於華盛頓州之類似法案作出不利之判決,使得此法案之未來仍為一個未知數。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其他州亦有類似法案通過,其中包括伊利諾州以及密西根州,目前「娛樂軟體協會」針對此兩州之法案已於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連結
※ 加州公佈影音遊戲法案臨危憲爭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99&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10/24)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歐盟執委會通過「歐洲創新議程」,加速深度技術創新並資助新創事業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2年7月5日通過「新歐洲創新議程」(New European Innovation Agenda,下稱創新議程),藉由引領創新,特別是在「深度技術」(Deep Tech),例如AI、量子科學、光子技術等領域之創新,強化歐洲在綠色轉型和數位轉型的中心角色,並為氣候變遷及網路威脅等迫切的社會問題,提供創新的解決方案,以減少能源依賴、改善民眾健康,並繁榮歐洲經濟。創新議程包括以下5項旗艦項目: (1)資助新創公司(start-ups):使歐洲私人機構及其他私人投資者更願意投資於「深度技術」之新創公司。除此之外,簡化上市規則,使公司上市成本減少,以增加公司上市意願,更易於向公眾募集資金。 (2)重視實驗場域及創新採購:讓創新的企業可藉由「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實驗場域(experimentation spaces)驗證其概念,政府則加強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公共採購(public procurement),促進創新研發。 (3)打造歐洲創新生態系(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包括低度開發地區在內的區域,建立多個「區域創新谷」(regional innovation valleys),以強化歐洲創新者間的連結,並促進會員國投入至少100億歐元於各區域創新谷包含「深度技術」在內的創新專案。 (4)育才、攬才及留才:確保「深度技術」的人才能來到歐盟國家,並在歐盟國家間流動及發展,當中包括針對新創公司的創新實習生計畫、幫助新創公司尋找非歐盟人才的歐盟人才資料庫(talent pool)計畫、女性創業和領導計畫、新創公司員工有認股權(stock option)等。 (5)優化政策制定之流程及架構,促進歐盟內部協調一致:藉由開發可供各國比對的資料集(data set),以及對於新創公司設立階段(start-up)及成長階段(scale-up)之共通定義,提升並強化政策的傳播及落實,並確保在歐洲創新理事會論壇(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有更好的政策協調。

歐盟執委會推遲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修正計畫

  歐盟執委會主席Barroso在今年年初設立了負責「正義、基本權與公民」(Justice Fundamental Right and Citizenship)事務的新任務單位。而負責此單位的執委會委員Reding自年初以來已多次宣示對個人資料保護以及隱私權的重視。在今年三月份的演講中,Reding更宣布將在年底前提出修正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內容。惟此承諾在歐盟會員國的壓力下恐怕無法踐履了。歐盟執委會於日前已表示將提出一份新的行動宣示來取代原先的修法計畫。   歐盟目前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乃在1995年制定,迄今已有15年之久,雖然其許多原則在今日仍然適用,但面對新科技、新應用,如社交網站、雲端應用等的發展,該指令仍不免顯出不足之處。此外,在原先的架構下,執委會也無法介入所謂歐盟「第三支柱」下的事務(亦即與犯罪相關的警政、司法合作事務),但此狀況在里斯本條約通過後理應有所改變。以上兩點也正是Reding提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理由。但由於部分歐盟會員國政府認為Reding所提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法國即直言Reding的修法時程不切實際,執委會及Reding也因此放棄原先規劃。至於新的行動宣示到底會不會真的納入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修正計畫,其時程與內容如何,值得持續注意。

中國大陸重新核定農業轉殖基因安全評估試驗收費標準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財政部重新核定農業轉殖基因安全評估試驗收費標準,擴大相關試驗範圍,並於去(2005)年12月29日公告實施,有效期2年,而農業部2003年的第303號公告同時廢止。2003年的公告僅針對「環境安全檢測」與「食用安全檢測」訂定收費標準,但是隨著基改作物種植面積與種類逐年增加,因此增列了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在進行安全評價時,也需要收取相關費用。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9月10日 碳差價合約(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CfD)透過約定履約價(strike price),提高氫能、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投資的商業可行性,縮小歐盟產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戰略自主與產業韌性。 壹、事件摘要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6年7月17日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協助會員國依《氣候、環境保護與能源國家援助指引》(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Aid Guidelines, CEEAG)設計用於產業減碳的CCfD制度[1]。歐盟雖已透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及相關政策,使企業承擔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成本並形成減碳誘因,但對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而言,既有政策誘因仍不足以促使企業採用相關技術[2]。於此背景下,執委會於2022年發布CEEAG時,將差價合約列為減碳援助可採用的方式之一,並指出其可運用於減碳領域形成CCfD,促進產業減碳創新技術商業化,並為會員國設計CCfD援助制度提供依據[3]。 於此架構下,荷蘭、德國、瑞典、奧地利及法國等國已陸續建立CCfD或相關產業減碳補助制度。由於CCfD若設計不當,可能扭曲市場訊號及競爭,執委會參考上述國家的經驗提出本指引,整理CCfD的制度設計與審查重點。本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亦不限制會員國依自身需求採取不同制度設計,但可供會員國設計CCfD時掌握CEEAG下主要適用的審查標準,並有助於相關制度建立及加速後續國家援助審查[4]。 貳、重點說明 以下就CCfD的補助方式、補助必要性、競標設計,以及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等四項重點進行說明。 一、CCfD補助方式 CCfD為政府與受補助企業簽訂的補助契約,約定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對應的履約價,並依企業實際減量提供補助。當市場價格低於履約價時,由政府支付兩者差額;市場價格高於履約價時,採雙向CCfD(two-way CCfD)者企業須返還差額,採單向CCfD(one-way CCfD)者則由企業保留高於履約價的收益。 履約價原則依競標結果決定,由企業提出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所需的補助金額,並依投標價格由低至高排序。市場價格則可參考EU ETS排放配額價格;涉及碳移除時,則可參考碳移除信用額度價格[5]。 二、補助必要性 會員國須證明若無補助,企業原本不會進行相關減碳投資,以確認補助具必要性。對已納入EU ETS的產業,補助範圍須將EU ETS既有減碳誘因納入考量,例如僅就排放表現優於EU ETS標竿值(ETS benchmark)的部分提供補助,避免將EU ETS本身已有減碳誘因的部分納入CCfD補助[6]。 三、競標設計 補助預算或額度應設計為無法滿足所有預期投標需求,並確保有足夠投標者參與,以形成有效競爭。投標原則上依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所需的補助金額排序,如另納入非價格條件,其合計權重不得超過30%[7]。 此外,同一投資如已取得其他國家援助或歐盟資金,相關補助應納入投標價格計算,或自CCfD補助金額中扣除,以避免過度補助[8]。 四、減碳成效與市場影響 CCfD補助須確保整體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受補助設施所增加的間接排放不得超過其直接減排量,避免新增排放抵銷減碳效果。受補助設施亦須實際降低生產過程產生的直接排放,不得僅以改用再生能源電力或產品於下游產生的減量作為補助依據。 此外,制度設計須保留電力價格等市場訊號,不應完全抵銷能源價格波動,以維持企業提升營運效率的誘因[9]。 參、事件評析 為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所定溫度目標,歐盟透過《歐洲氣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確立2030年淨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至少55%、2040年減少90%,以及2050年達成氣候中和的目標[10]。惟歐盟目前能源密集產業的減碳速度不足,許多已宣布的減碳計畫亦未實際落實[11]。因此,歐盟此次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乃藉由說明CCfD制度的設計方式,鼓勵會員國建立並運用相關制度,降低企業採用高成本減碳技術的投資風險,以進一步推動產業減碳。 就政策效果而言,CCfD除可提高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的商業可行性,亦可縮小歐洲企業採用低碳生產方式所面臨的成本劣勢,減少企業因成本壓力而將生產線移往歐盟境外的誘因,降低碳洩漏風險並強化歐洲產業韌性。 惟CCfD主要處理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投資風險與成本差距,本身並不直接創造低碳產品需求。由歐盟近期「潔淨產業政綱」(Clean Industrial Deal)[12]與《產業加速法》草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13]等政策方向可看出,歐盟除降低企業減碳投資成本外,亦逐步透過公共採購等措施增加低碳產品需求。因此,若歐盟希望透過CCfD使高成本減碳技術長期具備商業可行性,尚須搭配需求面政策增加低碳產品需求,並透過EU ETS等碳定價制度提高高排放生產方式的成本,逐步改善企業採用低碳技術所面臨的成本劣勢,並降低企業對政府補助的依賴。 [1] EUROPEAN COMMISSION, Carbon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schemes for industrial decarbonisation under the CEEAG – State aid Guidance for Member States (July 17, 2026), at 1, 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2330cc4-d31e-41cf-ae35-3db7ab933331_en?filename=20260717_guidance_on_carbon_contracts_for_difference.pdf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2] Id. at 3, 7. [3]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Guidelines on State aid for 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2022, 2022 O.J. (C 80) 1, 38. [4]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 at 1, 4. [5] Id. at 3-5. [6] Id. at 6-7. [7] Id. at 9, 11. [8] Id. at 11-12. [9] Id. at 12-14. [10] Regulation (EU) 2021/1119, 2021 O.J. (L 243) 1, 9; Regulation (EU) 2026/667, O.J. L, 2026/667, 18.3.2026. [11]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of Measures for the Acceleration of Industrial Capacity and Decarbonisation in Strategic Sectors, at 2, COM (2026) 100 final (Mar. 4, 2026). [12] Clean Industrial Deal,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commission.europa.eu/topics/competitiveness/clean-industrial-deal_en (last visited Sept. 7, 2026). [13] COM (2026) 100 fina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