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歐洲議會民眾權益委員會(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civil liberties committee)於2005年11月25日以33票對8票通過新的指令草案,要求電話與網路的通聯紀錄(但不包含內容紀錄)均需被保留6個月到12個月。目前此草案已送交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審議中。 為避免保留之通聯紀錄遭到濫用,民眾權益委員會要求僅法官可以調閱通聯紀錄,且僅限於調查重大犯罪(例如恐怖份子或是組織犯罪)時始可調閱。但創作及媒體企業協會( the Creative and Meida Business Alliance, CMBA)則希望歐盟能放寬通聯紀錄調閱之限制,允許進行所有犯罪之調查時,特別是在查緝盜版犯罪之情形,能調閱通聯紀錄。 對於業者因配合保留通聯紀錄而增加的額外負擔,則可能透過轉嫁給消費者或是透過整府補貼的方式解決。
從歐洲法院實務看資料保護在智慧聯網時代下發展-以資料保存指令無效案和西班牙Google案為例 韓國最高法院宣告撤銷製藥公司含有「LEGO」名稱的註冊商標韓國最高法院2023年12月8日宣告著名積木玩具樂高公司(LEGO Juris A/S)提起撤銷註冊商標「LEGOCHEMPHARMA」的上訴審判結果,確認韓國製藥商樂高生技有限公司(下稱LegoChem Bio)的註冊商標無效,因該註冊商標包含LEGO字樣,存有減損樂高公司「LEGO」商標識別性之虞,構成侵害商標權。 科斯達克上市公司LegoChem Bio於2015年11月申請「LEGOCHEMPHARMA」商標註冊,用以提供藥物開發服務,隨後樂高公司提出異議,聲稱該商標與其「LEGO」商標近似,該商標因此被駁回。據此,LegoChem Bio向智慧財產權審判及上訴委員會(IPTAB)提出上訴,並於2018年9月取得商標註冊。其後,樂高公司於2020年3月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商標權受到侵害,請求撤銷「LEGOCHEMPHARMA」商標註冊,法院判決該註冊無效,LegoChem Bio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首先,最高法院認為「LEGOCHEMPHARMA」(下稱系爭商標)的關鍵識別部分為「LEGO」,而「CHEM」和「PHARMA」僅是化學和製藥領域的名稱,沒有特殊的識別性。其次,依韓國《商標法》規定,第3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可能與消費者高度認識的他人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誤認,或損害其識別性或聲譽之虞的商標」不得註冊商標。最高法院認為系爭商標與樂高公司的高知名度和高識別性商標「LEGO」非常近似,被告LegoChem Bio申請註冊系爭商標之目的可能是為引起與先使用商標「LEGO」之聯想。因此判決系爭商標註冊無效,且應視為有損害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 本案攻防戰可看出商標取得、保護對於品牌之生存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有關品牌發展各階段應留意的風險與建議作法,企業可參考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出版的商標專書「TOP品牌商標管理術!新創業到老字號都適用」,可藉由該書收錄的經典國內外品牌商標管理方式與時事案例,跟上品牌商標管理趨勢,其中的品牌商標管理工具,亦得直接應用於實務工作,輔助建置品牌商標管理機制,保護品牌獨特性、穩固品牌競爭力,為品牌經營帶來加乘效益。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https://www.tips.org.tw)
美國交通部針對聯邦自駕車政策3.0徵集公眾意見2018年1月10號,美國交通部部長趙小蘭於出席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之消費者科技聯盟(Consum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大會時表示,美國交通部正在研擬發布新版之聯邦自駕車政策3.0(Federal Automated Vehicle Policy 3.0, FAVP3.0)以因應自動駕駛技術於未來對安全性、機動性與消費者權益之衝擊。該聯邦自駕車政策3.0將會是一個綜合整體運輸業概況之自動駕駛政策,其將讓自動化運輸系統,包括,車子、貨車、輕軌、基礎設施與港口得以安全的整合。 為了達成上述目的,且讓公眾的意見得以協助辨識美國聯邦法規必須配合修正之部分,並鼓勵更多的創新研發。美國交通部於其網站上也發起了數個自動化車輛技術之意見徵集,讓其能更準確的找出當前美國法規對於自動駕駛技術創新所造成之阻礙。 該意見徵集主要分為四項,第一項是由美國交通部聯邦公路管理局(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 FHWA)主管,針對如何將自動駕駛系統整合進入公路運輸系統之資訊徵求書(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FI)。 第二項與第三項則是由聯邦公共運輸局(Federal Transit Administration, FTA)分別針對自駕巴士研究計畫(Automated Transit Buses Research Program)與移除相關障礙所發出之意見徵詢書(Request for Comments, RFC)。 最後一項則是由交通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主管,針對移除自駕車法規障礙所發布之意見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