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聽聞各國以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之模式發展產業科技,PPP故名思義,係指結合公私部門之力量,以共同達成公共政策目標之合作模式。公部門可借重私部門的專業、經驗與品質,使其服務更有效率,私部門也可得到政府與政策之支持。
如今科技進步程度往往可代表ㄧ國之競爭力,惟科技研發需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各國多有針對科研補助之相關政策,從早年的單方補助,到如今強調公私合作進行科研的PPP模式。各國亦提出各種產官學合作研發的模式或組合之立法或相關政策。例如成立獨立非營利法人讓各項研發活動進行更方便、研究設施設備共享更容易的日本「技術研究組合」、芬蘭之SHOKs。荷蘭近來亦大力推行PPP研發之策略。德國之高科技領先戰略計畫( Spitzencluster-Wettbewerb)亦以區域聚落(該區域聚落即包含產業界、大學及其他相關學術機構)為單位,藉競爭給予補助的方式,促成該地區產官之緊密合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澳洲工業、科學及資源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ources)於2025年12月2日發布「國家AI計畫」(National AI Plan),擘劃了澳洲至2030年的AI發展藍圖,將「掌握機遇」、「普及效益」與「確保人民安全」列為三大發展方向。該計畫將透過基礎建設投資、人才培育、產業支持,以及強化監管能力等途徑,打造一個更具競爭力、包容性與安全性的 AI 生態系統。 國家AI計畫的另一個重點在於,澳洲政府打算透過現有的法律監管架構治理AI,而不另立AI專法。此舉是回應澳洲生產力委員會(Productivity Commission)於8月提出之建言:政府在推動創新與訂定規範時必須取得平衡,應暫緩推動「高風險 AI 的強制護欄(mandatory guardrails)」,僅有在現行制度無法處理AI衍生之危害時,才有必要考慮制定 AI 專法。 據此,國家AI計畫指出,面對AI可能造成的危害,現有制度已有辦法進行處理。例如面對使用AI產品或服務的爭議,可依循《消費者保護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取得權利保障;AI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危害,亦可透過《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 2021)授權,制定可強制執行的產業守則(enforceable industry codes)來應對。澳洲政府未來也將推動《隱私法》(Privacy Act 1988)修法,意欲在「保護個人資訊」與「允許資訊被使用及分享」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同時,由於採用分散式立法的關係,澳洲特別成立「AI 安全研究院」(Australian AI Safety Institute, AISI),以強化政府因應 AI 相關風險與危害的能力。AISI將協助政府部門內部進行監測、分析並共享資訊,使部門間能採取即時且一致的治理政策。 澳洲政府曾在2024年9月研議針對高風險AI進行專門的監管,但因擔心過度立法恐扼殺AI發展轉而採用「科技中立」的監管方式,以既有法律架構為基礎推動AI治理。此與歐盟的AI治理邏輯大相逕庭,未來是否會出現現行制度無法處理之AI危害,抑或採用現行法制並進行微調的方式即可因應,值得持續觀察。
新近奈米科技智財法制之發展趨勢 防止境外勢力影響國家安全,加拿大將敏感技術納入投資審查防止境外勢力影響國家安全,加拿大將敏感技術納入投資審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2月04日 加拿大創新、科學與經濟發展部(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SED)擬於2026年夏天公告修正後之《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ICA)[1],以敏感技術為投資審查中,對國家安全風險之評估要件[2];並對該類型之投資,採事前申報制[3]。加拿大政府定期盤點敏感技術項目,研究者應自行評估其研究計畫有無涉及敏感技術;ISED亦試圖於2026年,以投資審查方式,防免境外勢力取得加拿大敏感技術,本文分析如下。 壹、背景摘要 依據加拿大於2025年10月公布之《2025年至2027年監理前瞻計畫:外國投資審查與經濟安全部門》(2025-2027 Forward Regulatory Plan –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nd Economic Security Branch),於C-34法案(Bill C-34)中修正ICA[4]。本次之ICA草案,為對《國家安全投資審查條例》(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 Regulations)和《加拿大投資條例》(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之修正[5]。申言之,ICA草案以相關的投資條例為修正標的,提升外國投資對加拿大國家安全之風險評估。 ICA為加拿大政府審查外國投資之依據。目的為審查重大外國投資,對加拿大之淨經濟效益(net economic benefit),與投資有無可能損及加拿大之國家安全[6]。C-34法案於2024年3月通過,大部分條款於2024年9月生效。新修正之ICA聚焦於強化加拿大投資的透明度,與投資者的可確定性,並賦予加拿大政府必要的審查權限[7]。 貳、重點說明 一、階段生效,ICA納入對敏感技術之國安審查 ICA採分階段生效之立法模式,2024年9月生效的條款,主要為擴張ISED部長的審查權限,審慎評估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8]。修正內容為授權ISED部長得延長對國家安全之投資審查期限,與臨時提出審查條件[9];投資者所提出的承諾具有拘束力,得作為審查的依據,並視情形要求修改或解除承諾[10]。以及強化與國際執行投資審查業務之主管機關共享資訊,和提升司法審查過程中對資訊之保護等[11]。 針對敏感技術之投資審查,ISED預計於2026年夏天公布最終版本[12]。ICA草案擬要求事前申報對敏感產業領域(sensitive sectors)之投資,並強化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且主管機關具審查國營事業投資淨效益的權限等[13]。 綜上所述,ICA之修正,要求境外投資敏感技術應事先申報,以評估對於國家安全之影響。並配合2024年9月生效的條款,賦予ISED部長得依據個案情形,彈性調整審查期限或條件,以因應不同類型的投資風險。 二、配套措施,全面保護敏感技術 (一)敏感技術連接投資審查 加拿大於2025年3月5日修訂《國家安全投資審查指引》(Guideline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於審查境外投資應考量之國家安全因素,包含該投資對加拿大國防與國家利益之潛在影響;投資若屬於2025年2月6日公布敏感技術清單(Sensitive Technology List)項目[14]之研究、設計、製造,則可能影響加拿大境外敏感技術的移轉[15]。亦即若為與敏感技術相關的投資,應經國家安全審查。 (二)敏感技術研究計畫之評估 加拿大於2025年5月7日更新「敏感技術研究領域清單」[16],研究者應依據《敏感技術研究與附屬機關(構)政策》(Policy on Sensitive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Affiliations of Concern),先自行評估所研究之技術,是否歸屬於加拿大政府公布之敏感技術類型;次為檢視參與研究人員所隸屬之機關(構),是否屬於加拿大政府公布之「指定研究機關(構)清單」[17]。若研究目的為產出敏感技術,或研究過程有助於敏感技術的發展,則參與該敏感技術研究的人員,不得與指定研究機關(構)具有隸屬關係,或受該些機關(構)的資助[18]。換言之,若預期的研發成果可歸類為敏感技術,則計畫經費應排除來自於特定的機關(構),或與執行計畫人員具隸屬關係。 (三)國內外敏感技術研究合作 依據ISED發布《研究合作的國家安全指引》(National Security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Partnerships),敏感研究的國內外合作,有國家安全風險者,包含具軍民兩用應用潛力技術的研究;或於該研究中產出的技術,能協助提升國外的軍事、情報與監視能力,擾亂加拿大經濟、社會和關鍵基礎設施,損害加拿大國家利益[19]。研究者應識別潛在的風險,並採取必要的緩解措施,以保護敏感技術的研發成果[20]。此有助研究者評估風險,避免敏感技術因國內外之合作研究,而外洩相關的研發機密。 參、事件評析 外國對加拿大敏感技術研究、設計、製造等之投資,納入投資審查的項目,以避免技術外流所形成的國家安全風險。研究計畫若涉及敏感技術,參與計畫之人員,亦應避免與加拿大政府列舉之特定機關(構)具有隸屬關係,或受其資助;並提供研究者指引,以識別合作研究的潛在風險。加拿大以ICA之國安審查,防堵敏感技術經由投資手段外流。ICA之執法,對敏感技術之保護效能,仍有待評估。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Red Tape Review –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nd Economic Security Branch,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9-08,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acts-regulations/en/red-tape-review-progress-report/red-tape-review-foreign-investment-review-and-economic-security-branch (last visited Jan. 13, 2026). [2]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What is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4-11-20,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what-investment-canada-act#s4.2 (last visited Jan. 20, 2026). [3]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Modernization,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8-21,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investment-canada-act/modernization (last visited Jan. 20, 2026). [4]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2025-2027 Forward Regulatory Plan –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nd Economic Security Branch,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10-09,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acts-regulations/en/forward-regulatory-plan/foreign-investment-review-and-economic-security-branch (last visited Jan. 13, 2026). [5] Id. [6]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supra note 1. [7] Id. [8] Id. [9] Id. [10]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supra note 3. [11] Id. [12]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supra note 1. [13]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supra note 3. [14] Sensitive Technology List,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2-06, https://www.canada.ca/en/services/defence/nationalsecurity/sensitive-technology-list.html (last visited Jan. 15, 2026). [15] Guideline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paragraph 9(i)(ii), March 5, 2025,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investment-canada-act/guidelines/guidelines-national-security-review-investments (last visited Jan. 20, 2026). [16] Sensitive Technology Research Areas,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5-07, https://science.gc.ca/site/science/en/safeguarding-your-research/guidelines-and-tools-implement-research-security/sensitive-technology-research-and-affiliations-concern/sensitive-technology-research-areas#top (last visited Jan. 15, 2026). [17]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Policy on Sensitive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Affiliations of Concern,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5-22, https://science.gc.ca/site/science/en/safeguarding-your-research/guidelines-and-tools-implement-research-security/sensitive-technology-research-and-affiliations-concern/policy-sensitive-technology-research-and-affiliations-concern (last visited Jan. 15, 2026). [18] Id. [19] 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National Security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Partnerships, Government of Canada Gouvernement du Canada, 2025-05-12, https://science.gc.ca/site/science/en/safeguarding-your-research/guidelines-and-tools-implement-research-security/national-security-guidelines-research-partnerships#top (last visited Jan. 19, 2026). [20] Id.
科技部產學合作企業資格認定釋疑科技部產學合作企業資格認定釋疑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思妤 105年02月15日 壹、前言 產學合作,顧名思義,是指產業界與學界合作的模式,為的是讓產業界能有來自學界源源不絕的創新想法以及研發能量;相對地,學界人員自身的知識亦可與產業界作連結,甚至進一步於產業界獲取實務經驗。透過產學合作,雙方得以人才流通、資源共享,以創造更多雙贏局面,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日前我國產學合作有由科技部補助或是由經濟部、教育部建立產學合作資訊平台供相關單位申請利用,各有不同的運作方式。而隨著申請者增加,申請者類型也更多元,些許問題漸漸浮上檯面,尤以「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中合作企業的認定備受關注。 故本文將就該作業要點的合作企業認定作一討論。首先,分析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的適用範圍,再由其組織形態進一步探討合作企業是否應以營利為目的;並就近期部分申請者如補習班、醫療機構、公益性社團法人等,是否符合要點中合作企業的要件一一進行說明。 貳、科技部產學合作要點合作企業認定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中對於「合作企業」定義如下:「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產學合作計畫)為原則」。 一、合作企業應以營利為目的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範,合作企業為獨資、合夥事業及公司,亦即:一人出資經營、獨掌主權、獨享利益、獨負虧損責任的獨資事業;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共同從事商業經營、共享營利、共負虧損的合夥組織;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含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言之,上述各項組織型態皆以營利為目的,故本作業要點合作企業對象應以營利為必要,僅法無明示而已。 至於該點後段特明訂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公司在我國政府認許之下亦得為合作企業,便再次顯示了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要性。該項之所以會在外國公司部分特別說明,應是為了避免我國與他國之間對於組織型態在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上有所不同而強調。 故國內補習班、診所為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並依相關法規進行設立登記後,應符合作業要點中合作企業之資格。另外,像是各式醫療機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則不符合現行合作要點合作企業的要件。 二、補習班及診所適用現行作業要點之合作企業 (一)、補習班組織形態以獨資、公司為主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1],目前我國補習班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型態,像是一般的文理補習班多為獨資[2],而以公司組織形態設立者,如沈赫哲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而在現今強調知識經濟的環境下,數位教育,知識庫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相關學術單位與補習班可藉由產學合作,達到師資、教材資源的共享、流通,相信多元化的學習方式對於學子必有幫助;同時,這樣的資源分享,亦可降低雙方教學成本。但學校教師是否會因此有被認為是在補習班兼任,以及產學合作產出之教學產品是否需要在行銷方面作限制,以免有學校教師利用產學合作圖利等疑慮皆是隱憂,必須注意。 (二)、診所組織形態以獨資為主 診所組織型態則多為獨資,尤以一般常見診所為主[3]。一般而言,各式醫療機構與學界的合作,不外乎是讓醫學體系學生能有機會實習,與實務界共同研究醫療議題,期待醫療技術之進步。然而,在業界的醫護人員,不管是醫院或是診所,都有由醫師公會與學校一起合辦的強制進修課程[4],課程時數多寡類別,則依醫護人員所持有之專業執照有所不同。姑且不論醫護人員進修效果如何,但診所成為合作企業對象之實益可能有限。 (三)、有限合夥應納入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範圍 2015年6月24日增訂公告有限合夥法所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5],亦屬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科技部應可將其納入作業要點合作企業對象範圍。有限合夥組織的增訂是為了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樣態,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權責,期能促進我國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其他合作企業組織型態認定疑義 (一)、社團法人醫療機構有解釋空間 就醫療機構的部分,根據醫療法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除診所以外,目前醫療機構有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三條);由醫師或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之公益法人及事業單位所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四條);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醫療業務為目的,經許可設立為財團法人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五條),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五條)[6]。 當中,就是否為營利事業的角度來看,社團法人醫療機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卻非作業要點稱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之組織型態,故有其解釋空間,建議可修正作業要點納入之。 (二)、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非現行作業要點合作企業 財團法人如基金會、協會,以及公益性社團法人等,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等,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不適用商業法令之相關規定,其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又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指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自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老人安養院,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可能不符合本作業要點精神。 (三)、專門職業人員組織非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組織 根據經濟部函釋[7],依法令規定應由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尚非公司或商業得登記經營之營業項目,自不得以組織公司或獨資、合夥之事業經營。故不符合作業要點合作企業資格。 1.查建築師係建築師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是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自無涉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8]。 2.物理治療師、技師、護理師[9]亦同。 參、建議與結論 綜上所述,現行作業要點之合作企業組織型態唯獨資、合夥,以及公司,且由該組織型態觀之,合作企業對象應以營利為目的。補習班與診所的組織型態因多在規定之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範圍內,其資格當無疑義。然就醫療機構、財團法人,以及公益性社團法人等組織型態並非現行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範圍內,又非皆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得申請科技部產學合作相關補助,具有疑義。 儘管如此,若由產學合作的目的性為考量依據,放寬科技部產學合作企葉對象,似無不可。當中,建議科技部可隨現行組織型態的增加納入有限合夥,亦可補充非商業登記法範圍內之組織型態,甚至是否有可能於作業要點中納入「不以營利為必要條件」的相關字語,放寬合作企業的認定。如此放寬合作企業對象,必能使產學合作更加多元,促進產業提升。惟放寬資格之際,為了同時把守產學合作素質及效益,或可進行實質必要性檢視,如:合作企業資本額、內部人員持有專業證照類型及比例等,達到產學合作最高效益。 [1]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method=first&agencyCode=allbf&showGcisLocation=true&showBusi=true&showFact=false (最後流覽日:2015/2/22) [2]以補習班為關鍵字輸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系統,點入之後,可看見多數診所為獨資。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 [3]以診所為關鍵字輸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系統,點入之後,可看見多數診所為獨資。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 (最後流覽日:2015/2/22) [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一覽表。 http://www.tma.tw/credit/credit_4.asp(最後流覽日:2015/2/22) [5]有限合夥法是有鑒於先前我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上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以及不具有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不僅對合夥的經營造成困擾,亦間接降低合夥的競爭力。此外,合夥人對於事業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經營的合夥人承受過大的經營風險,也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商業的誘因。 [6]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關於醫學研究之機構、以及老人福利法等社會福利法規規定之相關福利機構。 [7] 經濟部96.11.15經商字第09602149510號函。 [8] 同註3。 [9] 經濟部100.9.16經商字第100021207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