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航空公司(British Airways)近來對數位藥丸申請了專利,並且調查乘客是否願意吞食數位藥丸,使空服員得對其提供更好的服務。
該數位藥丸以主要是一個可食用的偵測系統,藉此航空公司得以知悉乘客的身理狀況,包含偵測乘客的心跳、體溫、或是否處於睡眠等生理反應,航空公司便可據此調整基上的的燈光、用餐時間以及機上娛樂設施等等。這一整套「為了提升乘客旅遊品質」的系統現在被寫成專利申請書,並於2016年提出英國航空公司表示利用不同的資料可以幫助機員了解乘客是醒或睡、是否緊張、冷熱或感到不舒適,並通知機員。依據其專利申請書,英國航空希望創造一個App,協助乘客改善整體旅遊品質,不僅是在機上,而是乘客從踏出家門開始到旅程結束,均能享受此科技之便利。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紐約州總檢察長Letitia James於2024年1月5日與健康照護服務業者Refuah Health Center, Inc.(下稱Refuah公司)達成和解,主因為該公司遭受勒索軟體攻擊(ransomware attack),約25萬紐約州民個資遭到洩漏。和解協議要求Refuah公司支付共計45 萬美元之民事懲罰金及費用(penalties and costs),且應投資 120 萬美元加強網路安全(cybersecurity)。 Refuah公司主要業務為經營三家醫療機構和五輛行動醫療車(mobile medical vans)。2021 年 5 月,Refuah公司遭到勒索軟體攻擊,網路攻擊者得以近用數千名病人的資料,取得了包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社會保險號碼、駕照號碼、出生日期、金融帳號、醫療保險號碼等資料。 依據檢察長辦公室的調查顯示,攻擊者之所以得近用這些資料,原因為 Refuah公司未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包括:未停用不活躍之使用者帳號(inactive user accounts);未定期更換使用者帳號憑證(user account credentials);未限制員工僅得近用其業務所必需之資源和資料;未使用多重要素驗證(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以及未加密病人資料。 依據協議內容,Refuah公司同意投資 120 萬美元,用於開發和維護更強大的資訊安全計畫(information security programs),以更妥適地保護病人資料。該協議還要求Refuah公司應: 1.維護全面的資訊安全計畫,以保護消費者資料的安全性、機密性和完整性; 2.實施並持續更新消費者資料近用限制相關政策和程序; 3.遠端近用資源和資料應使用多重要素驗證; 4.定期更新近用資源和資料的憑證; 5.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稽核,確保使用者僅近用其業務所必需之資源和資料; 6.對所有儲存或傳輸的消費者資料進行加密; 7.實施控制措施,監控和記錄公司網路和系統的所有安全和操作活動;以及 8.制定、實施和持續更新全面的事故應變計畫。 Refuah公司還須向州政府支付共計45 萬美元之民事懲罰金及費用,其中 10 萬美元將在該公司投入 120 萬美元開發和維護其資訊安全計畫後,得暫緩支付。
美國與中國大陸簽訂第一階段經貿協議,關注智財及技轉議題美國白宮與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20年1月15日簽訂第一階段經貿協議,關注智財及技轉議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協議包括前言、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糧食與農產品貿易、金融服務、經濟政策與匯率和透明度、擴大貿易、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最終條款等九個章節。協議強調應遵守國際條約,為世界貿易發展作出貢獻並促進國際合作以符合美中雙方利益;其中,雙方針對中國大陸現有及未來關於智慧財產權及貿易投資技術轉讓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如下: 一、提升智慧財產權保障 中國大陸作為全球主要技術供應方,必須建立並實施全面的智財權保護與執法體系,發展新創企業以促進高質量的經濟成長;並將營業秘密保護視為優化商業環境的核心要素,有效防止資訊遭竊取。藥品專利部分,為促進製藥領域的創新合作並滿足患者需求,美中雙方應提供藥品專利及非公開試驗或上市許可申請提交之相關資料;擬定專利有效期限延長方案。另外,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美中應加強合作共同打擊電商市場中的侵權及偽造行為,阻止盜版產品的製造與銷售。確保產品地理標示保護,符合公正透明程序;加強商標權保障,防止惡意註冊商標;強化智財權的司法與行政程序等。美中雙方應根據本協議,提供立法機關法律修正建議,確保能充分履行本協議之要求。 二、改善強制技術轉讓 為確保美中雙方進行科技合作研發與企業市場准入,避免企業間因併購、合資及投資交易導致技術外流,中國大陸應改善強制技術轉讓問題;特別應加強美中雙方在關鍵技術問題上的相互信任與合作,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貿易投資,以解決中國大陸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包括提升行政程序公正透明度、避免政府過度介入民間企業、加強外資敏感資訊保障等。
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汪奇蕙 2015年03月20日 連鎖加盟(中國大陸稱商業特許經營)在台灣或許已經是一種發展成熟的商業模式,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則是上世紀80年代經濟改革之後才始見,相對於台灣市場或世界其他先進經濟體,中國大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快速。眼見連鎖加盟行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時機越趨成熟,台商界也掀起連鎖加盟的熱潮。 但在秩序相對混亂、競爭相對激烈的中國大陸市場,經營面向的風險也許難以預先掌控,但是複雜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則是要前往該地投資的台商必須正視並且了解的,本文提供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相關法規的分析,期待在發展商業之餘,台資特許人可以更敏銳的維護自身權利。 壹、主管法律法規 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第一部特許經營專門法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及其下屬機關陸續頒布施行,讓中國大陸連鎖加盟的法令更加完善。 《管理條例》中介紹有關中國大陸政府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內容,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1]。註冊商標、企業標誌或商號是表彰該特許經營事業的品牌,具有讓消費者迅速辨識獨特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利益;專利、專有技術(包含管理系統及特定商業模式)則是支持商品或服務內容具有獨特性、競爭力的特許經營事業技術。 《管理條例》對於特許人的資格條件、特許經營事業備案、特許合同內容要件、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特許人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皆有概括的規範。《備案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是在上位的《管理條例》法規授權下逐步生成,成為具體行政施行的準則。 貳、關於特許人資格 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資格條件有二個方面需要具備。 一、只有企業法人有資格成為特許人。 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特許人[2]。 二、特許人必須有成熟的經營模式[3]。 特許人在發展加盟以前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超過1年的直營店。而且特許人要具備持續提供被特許人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上述各種能力,特許人在備案過程將被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比如備案時特許人要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有效的註冊證書;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要求特許人要事先披露擁有的經營資源情況和持續提供被特許人服務的情況[4]。 參、關於特許合同要件[5] 以下為《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要件及簡要說明: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資訊 如雙方地址、連絡方式、公司註冊號碼等。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特許人持有的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範圍介紹,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單店特許或區域特許[6]),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活動和範圍限制(營業地及加盟店介紹、被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否具有獨占性或排他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7]以及可續期條件等。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加盟費用、保證金、其他約定費用及雙方約定分攤費用的支付比例(如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等購置費;管銷費用等),支付方式及收取後的確認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約定被特許人是否有義務要接受特許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經營活動指導、檢查,以利整體特許經營事業的統一性發展。 五、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特許人可依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自己建立品管的標準要求。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是否允許被特許人自行策劃,以及其可從事推廣或宣傳活動的範圍。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約定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或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責任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轉讓特許經營內容及合同義務,及可以轉讓的條件(如事前通知期)。建議特許人要保留因被特許人自行對消費者提供瑕疵產品或服務以至於消費者對特許人求償損失的追索權利,以及因被特許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求償權利。 九、違約責任 約定雙方違反合同條款約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有爭議時的調解管道,以及若欲訴訟,約定訴訟管轄地等。 肆、關於特許經營事業備案[8] 為加強對特許經營行業的管理,協助潛在被特許人了解該特許事業的基本資訊,《管理條例》設立了事後備案的監管制度。 特許人應自首次訂立合同之日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向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的特許經營事業應該向國務院商務部備案。 中國大陸目前已啟用網路備案方式以加快備案手續及效率,特許人登錄國務院商務部主管的《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9]註冊後,將註冊完成的特許人信息表和相關紙本文件[10]帶到當地備案管理部門[11]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備案管理部門會發給特許人備案系統登錄帳號和登錄密碼。特許人登錄在《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的特許經營備案系統後,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資料填寫或電子檔案的上傳工作。 伍、關於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除了對特許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以及建立事後審查制度,中國大陸對於特許經營關係中,授權方特許人應該於特許經營關係成立前應揭露給被特許人知悉的相關資訊也有明確的規範,此種規範除了保障被授權人可在資訊透明的條件下做出商業決策,當特許人的特許資料登錄於信息披露網站,也有助於潛在投資人對於該商業規劃的了解,間接促進了整體特許經營行業的能見度和活躍性。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至少30日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資訊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對於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特許人,除依《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受行政罰則外,依《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訊息或提供虛偽不實訊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律實務中,法院會綜合考量特許人所隱瞞的程度或者所提供的虛偽不實訊息的重要性、與事實的差異性來區分是惡意詐欺還是商業話術,盡可能維護特許經營合同的穩定性,避免被特許人一旦經營失敗就把全部責任轉嫁給特許人[12]。 陸、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授權特別注意要點 特許經營事業中以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為主要內容,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一併約定使用條件,特許人應以事前具體約定方式完整保護知識產權及特許經營事業。 一、約定具體的特許經營範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屬於單店特許或是區域特許,單店特許者應明定單店資訊,區域特許者應界定區域範圍(如城市、省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否具有獨占性、排他性、非排他性。被特許人可否自行再設立其他分店或以特許人身分再授予第三方。 二、約定知識產權的使用方式 被特許人須依特許人的要求來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如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可以用特許人的經營手冊加以細化。 三、約定知識產權授權後被特許人的義務 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授予的知識產權開展經營後,應當盡的品質保證、品質監督義務。特許經營合同中除概括被特許人監督產出責任外,也可以列舉方式約定被特許人的監督義務,例如被特許人應監督其雇用人員按照特許人約定的方式出產商品或服務、定期向特許人提出產品質量檢查報告。 四、約定特許人監督特許經營事業的權利 除了被動等待被特許人提交經營報告(可包含營業狀況以及財報),特許合同應保留特許人主動對特許經營事業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的權利,並要求被特許人在合約期間應執行特許人檢查考核後的跟營業相關的決策。 五、約定合同到期後的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狀況 約定特許經營關係結束後,被特許人是否能再以特許人加盟店的形式進行商業活動,包含被特許人是否應向原註冊機關進行註銷登記(如註銷營業執照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否能再使用特許人商標。 另外,因特許經營權授予而獲得的商標以外的相關知識產權(如手冊、培訓教案、軟體等)也應約定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柒、結論 特許經營事業的成功,除取決於特許人法律法規的掌控,對各項與特許資源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維持特許事業穩定成長的重要策略。中國大陸政府因為特許經營事業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別的法律及行政規則,期待本文對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介紹以及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應留意的面向建議能對有意前往對岸投資的台資特許人產生實質幫助。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4]《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2號2012.02.23)。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6]指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僅限於單一加盟店使用或是某一地理區域內可成立數個加盟店。 [7]《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 規訂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該不少於3年,但雙方如有其他約定,可以在合同中註明,即只需雙方合意就可更改特許經營期限。 [8]《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8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9]主頁,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 [10] 各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紙本文件可能不一。 [11] 當地的商務委員會。 [12] 王樹章、吳平平,《關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審判實踐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知識產權庭課題組,頁9。
南韓率先啟動5G頻譜競標南韓率先啟動5G頻譜競標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陳芊儒 2018年11月25日 壹、事件摘要 2018年2月平昌冬奧期間,南韓為向全球展現5G超高速網路,南韓電信業者韓國電信(Korea Telecom, KT)透過英特爾(Intel)、Ericsson AB與三星電子之技術,聯合打造5G服務的應用場景[1]。在平昌冬奧的試驗以及多方經驗的累積下,南韓為進一步在起步中的5G產業享有話語權,其通訊主管機關「未來創造科學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在5G的布局,與頻譜的釋照上更為積極,以令南韓成為全球第一個5G網路商用化國家[2]。 5G服務之使用與頻譜息息相關,為有利營運商打造5G應用,MSIT率先於2018年6月啟動3.5GHz與28GHz頻段之頻譜競標,並已於2018年6月18日順利結束[3]。由於我國通訊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表示,台灣並非5G技術標準的制定者,而是「聰明的追隨者」[4],是以,南韓此次5G頻譜釋照似可作為我國未來之借鏡。 貳、重點說明 一、5G頻段之特性 5G未來之主要使用情境有三:更大頻寬(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 eMBB)、海量連結(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 mMTC)、超低時延(Ultra Reliable & Low Latency Communication, URLLC)[5]。採用頻段上,為應付5G時代多樣化的使用情境,其推動需同時借助多個頻段,以同時達到超廣泛覆蓋與超高速率之目標。 考量6GHz以下之頻段(sub-6GHz)與24-100GHz的毫米波頻段(Millimeter Wave, mmWave)過往較未受到使用,可較輕易被分割用於5G網路上,因此頻譜之選用上亦以此為主。其中,除了24GHz以上之高頻段外,sub-6GHz可進一步分為sub-2GHz的低頻段頻譜,以及2-6GHz之中頻段頻譜[6]。 覆蓋層(Coverage Layer):以sub-2GHz之低頻段為主(例如700MHz),以達到廣域與深度的室內網路覆蓋。 覆蓋與容量層(Coverage and Capacity Layer):介於2-6GHz之中頻段,尤以3.5GHz頻段為代表,該頻段能在網路容量和覆蓋範圍之間取得最佳平衡,為全球首個5G商用的頻段。 超大容量層(Super Data Layer):6GHz以上之高頻段(例如34.25-29.5GHz),用於滿足大容量、高速率的服務需求。 針對頻寬數額之分配,由於連續頻寬可降低載波聚合(Carrier Aggregation, CA)帶來的系統複雜性,還能提升能源效率,降低網路成本,因此營運商一般期望主管機關能釋出連續頻寬,以利5G網路之佈署。根據中國手機製造商華為2017年發布之「5G頻譜立場白皮書」(5G Spectrum: Public Policy Position),中頻段作為全球5G首商用的關鍵頻段,每個營運商應獲得至少100MHz的連續頻寬,毫米波方面,基於高頻度是為了進行大量的資料傳輸,對頻寬數額之要求更多,是以每個營運商應至少分配800MHz的連續頻段[7]。 二、南韓頻譜釋照政 (一)釋照政策之規劃 2018年3月,MSIT宣布於同年6月中進行首波5G頻譜拍賣,其後將日程訂於6月15日,標得之頻譜則會在拍賣後半年的12月1日正式生效,以順利於2019年3月推出5G商用[8]。在此背景下,南韓政府著手修訂基於《電波法》第45條所訂定的《電氣通信事業專用之無線設備技術基準》,由於上述無線設備基準僅規定4G,是以決議新設5G無線設備技術基準。藉由5G無線設備技術基準之規定,使得將來於南韓上市之5G無線設備,皆須符合南韓國家標準審議委員會(Korean Agency for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KATS)訂定之國家標準統一標誌「KC認證」(Korea Certification Mark, KC Mark)[9],從而確保5G基地台與終端設備間的接取狀況[10]。 釋出頻段方面,MSIT在2018年4月19日「2018年行動通訊頻率分配計畫討論會」中,確認於3.5GHz頻段(3.42-3.7GHz)釋出280MHz頻寬、28GHz頻段(26.5-28.9GHz)釋出2400MHz頻寬。其中,MSIT將3.5GHz頻段的280MHz頻寬分為28個區塊(block),每個區塊10MHz,執照使用期限為10年;28GHz頻段的2400MHz頻寬則分成24個區塊,每個區塊100MHz,執照使用期限為5年[11]。 中頻段與高頻段執照使用期限之所以不同,除了MSIT認為毫米波頻段之穩定度尚嫌不足外[12],2019年的無線通訊大會(World Radiocommunication Conference 2019, WRC-19)預計將決定適合用於5G網路之毫米波頻段[13],推論MSIT為快速因應WRC-19之決議,設定之高頻段執照使用期限因此較短。 針對拍賣之底標金額(opening price),MSIT設定為3.3兆韓元(約合31億美元)。3.5GHz頻段之底標價額則參考2016年4G頻譜的底標金額2.6兆韓元,設定為2.65兆韓元(約合24.6億美元),每MHz為94.8億韓元(約合878萬美元)。28GHz頻段之底標價額為6,216億韓元(約合5.7億美元),每MHz之價格則為2.59億韓元(約合24萬美元)[14]。 表 1 南韓5G頻譜釋照規劃 頻段 3.5GHz 280MHz頻寬) 28GHz 2400MHz頻寬) 使用期限 10年 5年 競標方式 一區塊10MHz 共28區塊 一區塊100MHz 共24區塊 競標底價 2.65兆韓元 (每MHz 94.8億韓元) 6,216億韓元 (每MHz 2.59億韓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頻譜分配總量限制 頻段配置上,由於3.5GHz頻段僅釋出280MHz,然南韓電信市場主要由SK Telecom(SKT)、KT與LG U+三家電信業者組成,是以引發了頻寬可能分配不均之疑慮。KT與LG U+期望能公平分配頻譜,以將電信業者之間的頻段差異極小化;SKT則渴望取得大量頻段,以保持其於南韓電信產業之領導地位[15]。 MSIT為避免發生特定業者獨占頻寬之情形,因此分別對3.5GHz與28GHz的頻寬分配設置了「總量限制」[16]。針對3.5GHz頻段之分配,MSIT原先提出100MHz、110MHz、120MHz等三個級距。然若將總量限制設定為120MHz,可能會造成二家業者取得120MHz,另一家業者卻僅獲得40MHz,而難以開展5G相關應用之情形。考量頻寬之平均分配,MSIT最終決議將100MHz作為電信業者可於3.5GHz頻段取得之資源上限,28GHz之總量限制則定為1000MHz[17]。 參、事件評析 一、南韓5G頻譜競標結果 2018年6月18日,在南韓啟動頻譜競標三天後順利結束,整體競標金額達到3.6183兆韓元(約合32.6億美元),高於3.3兆韓元的底標價額[18]。3.5GHz頻段分配上,SKT支付1.222兆韓元,取得介於3.6-3.7GHz的100MHz頻寬;KT支付9,680億韓元,取得介於3.5-3.6GHz的100MHz頻寬;LG U+由於規模較小,因此僅取得剩餘的80MHz,競標金額則為8,095億韓元。28GHz頻段分配,SKT、KT與LG U+皆在支付2,072至2,078億兆韓元間不等之競標價額後,取得800MHz頻寬[19]。 考量未來5G頻譜之規劃與釋出,為形成連續頻寬,電信業者莫不期望盡可能地取得3.5GHz以上,以及28GHz以下的頻譜資源。SKT與KT雖同樣在3.5GHz頻段取得100MHz頻寬,惟SKT為持續於5G產業占有領導地位,因此積極參與競標,並標得MSIT釋出頻段中最高者,成為此次頻譜競標的最大贏家,花費之競標價金是以大幅高於KT。LG U+則取得較不利於組成連續頻寬的3.42-3.5GHz頻段[20]。然以28GHz而言,三家電信業者皆取得高達800MHz之頻寬,將有利於電信業者開展服務,衝刺傳輸速率,也與華為所發布之「5G頻譜立場白皮書」相符。 必須注意的是,此次競標結果較底標金額高了3000億韓元,可見頻譜資源爭奪之激烈。惟以現階段而言,三大電信業者每年須繳交之4G頻譜使用費已相當高昂,屆時5G頻譜使用費更可能會超過2兆韓元。在頻率使用費、網路建設成本、設備維護費用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或將影響南韓5G生態體系的發展,造成未來商用化後的成本轉嫁至消費端,導致通訊費用抬升,消費者福利下降之結果[21]。 表 2 南韓電信業者標得之5G頻段 3.5GHz 28GHz Total SKT 100MHz(3.6-3.7GHz) 1.222兆韓元 800MHz(28.1-28.9GHz) 2,073億韓元 1.43兆韓元 KT 100MHz(3.5-3.6GHz) 9,680億韓元 800MHz(26.5-27.3GHz) 2,078億韓元 1.18兆韓元 LG U+ 80MHz(3.42-3.5GHz) 8,095億韓元 800MHz(27.3-28.1GHz) 2,072億韓元 1.02兆韓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我國5G頻譜釋照政策 (一)法規調適與整備 考量全球5G發展受到高度關注,且我國行動通訊數據傳輸量自2015年Q1至2018年Q1,已成長四倍。NCC密切關注國際5G頻譜、技術之標準演進與制定,並於2018年9月19日的第822次委員會議中,聽取「5G整備計畫辦理進度」,已加強辦理中長期階段的5G頻譜,進行基礎環境法規之調適與整備[22]。 在因應5G基礎環境法規調適之部分,NCC一方面會積極研議有助5G時代網路建設之相關監理法規措施,包括促進基地台普及建設、鬆綁基地台設置管制等。另一方面,《電信管理法》(草案)則給予未來電信事業之頻率得出租出借,以及基礎網路建設可選擇自建或租用之彈性空間,以達鼓勵新創事業參進電信市場之效[23]。 (二)研擬釋出頻段與釋照規劃 NCC綜合考量接軌國際、設備生態成熟度、市場秩序及提升頻譜使用效率等面向,業就高、中、低頻段,初步整備出首波擬供5G應用服務之頻段,分別為28GHz、3.5GHz、1-2.4GHz間頻段。NCC在完成3.5GHz中頻段的實際量測評估,並進行頻段既有服務之盤點與研議後,規劃釋出200MHz以上之頻寬。毫米波之頻段相對單純,初步規劃於28GHz釋出2GHz之頻寬[24]。 對於釋照時程,NCC表示除了會配合各階段頻譜資源整備到位,與現行頻譜屆期重整外,頻譜資源之分配及管理尚應本於公平、效率及維持市場競爭之原則辦理。目前NCC已辦理釋照前置研析工作,初步規劃在政策確定我國首波5G頻譜後,於2020年進行釋照[25]。 肆、結語 有鑑於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3GPP)已於2018年6月正式完成5G 通訊規範之制定,各國莫不積極投入5G商用化,南韓為保持其於通訊領域的領先地位,更成為全球首個同時釋出中頻段與高頻段之國家。是以,我國在研擬進行5G釋照時,似可借鑑南韓之案例,以使我國能在完備相關調適與準備之下,迎向行動寬頻新未來。 [1]Bloomberg, The PyeongChang Winter Olympics are Testing 5G: to Ward Off Wild Boars, Fortune (Feb. 13, 2018), http://fortune.com/2018/02/13/winter-olympics-2018-5g-networks/ (last visited Oct. 16, 2018). [2]鍾曉君,〈主要國家5G頻譜競拍態勢分析〉,資策會MIC,2018/04,https://mic.iii.org.tw/AISP/ReportS.aspx?id=CDOC20180430001(最後瀏覽日:2018/10/16)。 [3]Cho Mu-Hyun, South Korea Completes 5G Spectrum Auction, ZDNet (June 19, 2018, 3:31a.m.), https://www.zdnet.com/article/south-korea-completes-5g-spectrum-auction/ (last visited Oct. 16, 2018). [4]林厚勳,〈NCC「要做聰明的追隨者」 決定緩發5G頻譜執照,但這樣做真的聰明嗎?〉,TechOrange科技報橘,2018/09/18,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8/09/18/taiwan-5g-turn-around/(最後瀏覽日:2018/010/16)。 [5]Arnd Sibila, 5G Overview: Mobile Technologies and the Way to 5G, Rohde & Schwarz, at 13 (2017), https://cdn.rohde-schwarz.com/it/seminario/hi_technology_forum/Sibila_5G_Mobile_Technologies_and_the_way_to_5G.pdf (last visited Oct. 16, 2018). [6]Huawei, 5G Spectrum: Public Policy Position, at 2 (2017), https://www-file.huawei.com/-/media/CORPORATE/PDF/public-policy/public_policy_position_5g_spectrum.pdf?la=en (last visited Oct. 16, 2018). [7]Id. at 6. [8]Monica Alleven, South Korea Wraps 5G Auction for 3.5, 28GHz, Fierce Wireless (June 20, 2018, 6:05 p.m.), https://www.fiercewireless.com/wireless/south-korea-wraps-5g-auction-for-3-5-28-ghz (last visited Oct. 17, 2018). [9] e나라 표준인증,〈국가통합인증마크(KC)〉,https://standard.go.kr/KSCI/crtfcPotIntro/crtfcMarkIntro.do?menuId=541&topMenuId=536(最後瀏覽日:2018/10/19)。 [10]한국방송통신전파진흥원,〈전기통신사업용 무선설비 기술기준 일부 개정〉,2018/04/23,https://www.kca.kr/open_content/bbs.do?act=detail&msg_no=217&bcd=propagation(最後瀏覽日:2018/10/19)。 [11]Seo Ji-Eun, Science Ministry Plans 5G Frequency Auction, Korea Joongang Daily (Apr. 20, 2018), http://koreajoongangdaily.joins.com/news/article/article.aspx?aid=3047170 (last visited Oct. 17, 2018). [12]Id. [13]Attila Matas, WRC-19 Agenda Items and Challenges, ITU, at 13, https://www.itu.int/en/ITU-D/Regional-Presence/AsiaPacific/Documents/Events/2017/Aug-ISS2017/PAPER_S2_Workshop_Attila_Matas.pdf (last visited Oct. 17, 2018). [14]Joseph Waring, Korea Reveals Cost of 5G Spectrum, Mobile World Live (Apr. 20, 2018), https://www.mobileworldlive.com/asia/asia-news/korea-reveals-cost-of-5g-spectrum/ (last visited Oct. 17, 2018). [15]顏思涵,〈南韓即將進行5G頻譜競標 頻寬縮減引發分配爭議〉,Digitimes,2018/04/17,https://www.digitimes.com.tw/tech/dt/n/shwnws.asp?cnlid=1&cat=235&id=0000529269_0pp3ixi35b0973lbjuzk4&ct=1&wpidx=10(最後瀏覽日:2018/10/18)。 [16]Cho Mu-Hyun, South Korea’s 5G Spectrum Auction to Start at $3 Billion, ZDNet (Apr. 20, 2018, 4:02 a.m.), https://www.zdnet.com/article/south-koreas-5g-spectrum-auction-to-start-at-3-billion/ (last visited Oct. 17, 2018). [17]Cho Jin-Young, Korean Mobile Carriers Expected to Wage ‘War of Money’ in Frequency Auction, Business Korea (Apr. 4, 2018, 01:45 a.m.), http://www.businesskorea.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1453 (last visited Oct. 18, 2018). [18]Cho Mu-Hyun, supra note 3. [19]TeleGeography, MSIT Announces Results of 5G Spectrum Auction (June 19, 2018), https://www.telegeography.com/products/commsupdate/articles/2018/06/19/msit-announces-results-of-5g-spectrum-auction/ (last visited Oct. 18, 2018). [20]鍾曉君,前揭註2,頁3。 [21]同前註,頁4。 [2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822次委員會議 議程〉,2018/09/19,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18091/66_40492_180918_1.pdf(最後瀏覽日:2018/10/19)。 [2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球5G發展受到高度關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從國際觀察及國內議題不同面向,就頻譜整備、法規環境整備、垂直場域應用之整合、釋照規劃等進行研析討論並報告階段性進度,促使5G提升台灣數位經濟能量目標〉,2018/09/19,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1&sn_f=40500(最後瀏覽日:2018/10/19)。 [2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邁入行動寬頻新世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資源整備、法規調適、促進網路建設及鼓勵創新應用等面向與策略持續完被我國5G發展基礎環境。詹婷怡主委並利用出席2018年監理者論壇及第49屆年會的機會,與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委Ajit Pai就5G發展策略進行意見討論,也說明行政院相當重視5G發展,將於十月底召開5G SRB會議凝聚共識〉,2018/10/12,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40574(最後瀏覽日:2018/10/19)。 [25]同前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