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土安全部保護物聯網策略原則簡介

刊登期別
第29卷,第2期,2017年02月
 
隸屬計畫成果
自主研究
 

你可能會想參加
※ 美國國土安全部保護物聯網策略原則簡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811&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5/07/04)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美國ULC公布統一虛擬貨幣事業監管規範建議,提供各州虛擬貨幣管制立法架構參考

  2017年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Uniform Law Commission, ULC)於2017年9月公布「統一虛擬貨幣事業監管法」(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 Act, 以下簡稱VCBA)全文、總說明以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對於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提供管制架構,囊括虛擬貨幣定義和適用範圍、營業執照要求、跨州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網路安全、反洗錢和對進行虛擬貨幣商業活動者之監管等重要問題,作為各州相關立法參考。迄今美國夏威夷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分別向州議會提案,朝向採用VCBA作為該州虛擬貨幣管制參考規範之方向討論。

美國FTC表示 將檢視網路中立性此一議題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 Deborah Platt Majoras 於日前一場會議中表示, FTC 將成立網路接取工作小組 (Internet Access Task Force) ,負責檢視因科技發展所引發的議題以及法規的發展方向。除此之外,此一工作小組亦將針對近期來爭議不斷的網路中立性 (Net Neutrality) 進行檢視。   Majoras 表示對於是否立法規範網路,宜謹慎加以考量之,因為法規的影響深遠且長久。在缺乏明顯的證據證明市場失靈或消費者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不宜採取任何法制措施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對於任何網路中立性或相類似的立法,宜考量其對於現有寬頻平台及市場環境的影響,以及此等立法對於產業未來創新與投資的影響。而關於網路中立性 (Net Neutrality) 之立法需求及細節,將由網路接取工作小組負責檢視之,其後續發展有待未來更進一步的觀察。

美國醫療保險將為醫院提供鐮狀細胞疾病基因療法的創新支付鼓勵措施

美國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CMS)於2024年4月10日發布了2025財年(Fiscal year 2025, Oct. 1, 2024, to Sept. 30, 2025)醫療保險醫院住院預期支付系統(Inpatient 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IPPS)規則草案(proposed rule)。 考量到細胞療法費用高、可近用性低,2025財年規則草案便包含為醫院提供治療鐮狀細胞疾病(Sickle Cell Disease, SCD)基因療法,其新技術附加支付(New Technology Add-on Payment, NTAP)附加百分比從原本的65%提高到75%的創新支付措施。 NTAP方案是2001年由CMS推出,旨在激勵醫院採用新技術和新療法。NTAP規定新的醫療服務或技術必須滿足以下3個標準,才有資格獲得附加支付: 1.新穎性:醫療服務或技術必須是新的。一旦此治療已經被認為不是新技術,附加支付就會結束。 2.費用過高:醫院在使用新技術時,可能會產生成本超出標準的住院病患支付限額,該技術在現有醫療保險嚴重程度診斷相關群組(Medicare Severity Diagnosis-Related Groups, MS-DRG)系統下不足以支付。 3.實質的臨床改善:與目前可用的治療方法相比,使用該技術其臨床資料必須要顯示確實能改善特定病人群體的臨床結果。 NTAP透過提供經濟激勵,支持醫療機構在初期階段採用新技術,從而促進醫療創新並改善患者治療效果。SCD為一種遺傳性疾病,對美國黑人影響嚴重,且治療選擇有限。因此該創新支付鼓勵措施將使醫院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來執行昂貴的SCD基因療法,進一步促進SCD病人獲得最新的治療,且能減少SCD長期醫療照護的相關成本。 本文同步刊載於 stli生醫未來式 網站(https://www.biotechlaw.org.tw )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與因應對策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與因應對策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宜臻 104年12月30日   中國大陸是仿冒品的產銷大國,仿冒品除了於中國大陸盛行之外,更有可能於中國大陸製造後出口至海外銷售。若仿冒品不慎從中國大陸市場擴散至海外市場,將增加企業監控打擊仿冒品的成本。中國大陸為因應仿冒品的進出口,設置了知識產權(台灣稱為智慧財產權,以下同)海關保護規範和配套措施。企業可透過海關保護的行政力量,達到監控、扣留(台灣稱為查扣,以下同)仿冒品進出口的效果。甚至當仿冒品案件的損害達到一定金額時,海關會主動將案件移送刑事公安部門,權利人可利用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仿冒案件的契機,找出整個仿冒製假鏈,進而從製假源頭開始打擊仿冒品。建議企業可妥善利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以達成降低仿冒品擴散海外的風險。 壹、事件摘要   企業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有兩種方式,其一為事先將欲受保護之知識產權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中備案,其二為由企業自行監控仿冒品進出口情形,針對個案提出扣留申請。   第一種方式,權利人將知識產權在海關備案系統中登錄後,海關在日常監控進出口貨物時會依照權利人的備案內容檢查進出口貨物。當海關發現有疑似侵權的產品欲通關時,會主動將貨物扣留並通報權利人,權利人可立即知悉有仿冒品欲進出口並派員處理。若確認貨物的確有侵權疑慮,再向海關申請扣留該批貨物。扣留後海關即會調查貨物是否構成侵權,若發現案件侵害情節重大,即會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刑事立案。   第二種方式,若企業未事先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中備案,則可於發現仿冒貨品進出口的資訊後,個案向海關提出扣留申請[1]。權利人申請海關扣留,應繳納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2],提出申請書、證明文件[3]及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證明貨物即將進出口且未經許可使用了其知識產權,始可向海關申請扣留貨物。海關依權利人的申請而扣留貨物後,不會調查該批貨品究竟侵權與否,而是留待權利人自行調查並該批仿冒品的相關業者起訴。若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在法院起訴,則海關將放行貨物。   對企業而言,自行花時間成本監控是否有仿冒貨物進出口是較為困難且成效有限的。中國大陸各地關口甚多,可能因無法確切掌握仿冒品進出口的口岸和貨物進出口資訊而錯失申請查處的良機。根據中國海關總署的統計,查獲仿冒品的方式中,經權利人登錄備案而海關依職權扣留仿冒品的比例為99%,大幅超過依申請扣留的1%[4]。由此可知,有備案而海關主動依職權查緝扣留仿冒品的成效,遠超過企業自行查緝仿冒品進出口後申請扣留的成效。而若為海關依職權扣留,更有可能由海關移送公安部門而啟動刑事調查,降低企業自行蒐證調查的困難。   建議企業可積極執行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讓海關主動依職權查扣仿冒品,為企業減少日常監控所花費的人力資源等成本,並有效提升查扣成效。另外,即使於系統中完成備案,亦應於企業內部建立備案的相關因應機制,避免因未及達成海關扣留程序上的要求,而讓海關放行仿冒品,無法達成海關備案的目的。本文以下介紹企業執行備案採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時,企業內部應注意的事項及應建立的因應流程。 貳、重點說明 一、備案啟動海關知識產保護   在中國大陸註冊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或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皆可登錄備案,有權登錄備案者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目前海關總署不接受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台灣稱為被授權人,以下同)提出的備案申請,但是被許可人可以作為代理人代表權利人申請備案。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權利人,則必須委託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例如境外權利人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備案系統為線上申請,於系統註冊成功後根據欄位填入對應資料[5]並隨附權利證明[6],填寫並上傳完成相關證明文件後,系統即會提交至海關總署審核。海關總署將在收到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駁決定。備案申請費用一案為人民幣800元[7],備案有效期為十年,於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期限內可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十年。知識產權失效者或無續展者,海關備案失效。   因海關查緝仿冒品係依據備案內容審核進出口貨物,故備案時提供的資料與仿冒品查緝成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例如若備案時未詳細填寫合法授權人名單,將可能會導致合法經銷授權人進出口貨物遭海關扣留,延誤通關時間,或可能遭仿冒業者假冒為經銷授權人的名義進出口貨物,使海關誤認而放行。是故企業於備案系統中填寫資料時應力求詳盡完備,備案完成後若相關資料有所變更(例如經銷/代理商等授權名單變動),應及時於備案系統中更新。 二、扣留流程中的注意事項   海關在監控進出口貨物時,若發現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疑慮者,將書面通知備案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日起3個工作日內需提出確認扣留申請並繳納擔保金,始可扣留該批貨物。申請扣留需出具扣留申請書、侵權鑑定書,並繳納擔保金。易言之,自收到海關扣留通知起只有3個工作天的時間可準備申請書、鑑定書和籌措擔保金,假設企業內部事先未建立相關處理流程,很容易因時間延誤而無法提出扣留申請,平白喪失扣留仿冒品的機會。建議企業在收到海關通知後,盡快派員前往海關現場處理侵權鑑定事宜,並應事先作成鑑定侵權貨物時的侵權檢視要點,避免人員特地到現場鑑定卻無功而返,反而浪費寶貴的時間。有備案的情形下,扣留所需的擔保金上限為十萬元[8],建議企業可事先編列經費支付申請海關扣留擔保金的來源,避免無法在期限內籌措擔保金而錯過扣留機會。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提供擔保者,海關不得扣留貨物[9]。   海關扣留貨物後,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貨物侵權調查認定,不能認定是否侵權者亦會書面通知權利人[10]。海關調查時,若認定仿冒案件侵害情節重大[11],會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刑事立案,立案成功後公安即介入以刑事案件調查仿冒貨物。若仿冒貨物可藉由海關刑事移送而轉以刑事案件調查,將可藉由公安部門的刑事力量降低企業自行蒐證上的困難。故在海關調查的階段,建議企業可積極提供侵權事證給海關,並確認海關核算的侵害金額是否合理,以確保可達刑事移送的標準。海關扣留的同時,權利人應積極向法院起訴,否則若海關調查完畢認定不侵權或無法認定是否侵權,且又未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即會放行該批貨物[12]。另外,待案件結束後可向海關請求返還擔保金,返還的金額應為繳納的擔保金金額扣除處理仿冒貨物所發生的倉儲或侵權貨物銷毀等費用。但因擔保金返還的時程並未明文規定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相關條文中,故建議企業在案件結束後可積極向海關跟催擔保金返還進度,以免因延宕過久而不了了之。 參、小結   企業妥善利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更及時地阻止仿冒品進出口,避免仿冒侵權損失進一步擴大至其他市場。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分為事先備案,和企業自行監控發現仿冒品欲進出口後向海關個案申請扣留兩種方式。若企業有執行海關備案,不需自行監控仿冒品的進出口,海關即會根據備案資料針對進出口貨物進行侵權與否的比對,發現有疑似侵權的貨品欲通關,即會扣留該批貨品並通知權利人處理,確認扣留後海關更會主動調查貨物的侵權情形。而透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的執行,企業更有機會藉由海關行政查處或移送刑事部門立案後的調查,取得更多仿冒品的相關資訊和證據,進而有效且徹底的打擊整個仿冒產業鏈,降低仿冒再發的風險。   除了事先於海關備案系統登錄備案外,企業亦應於企業內部建立海關扣留仿冒品的因應流程,以確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發揮最大的效益。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系統登錄欲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後,海關即會於日常審閱報關單時依據權利人在備案系統中登錄的資料扣留有侵權疑慮的貨品。建議企業應盡可能詳盡填寫備案系統中的欄位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若備案完成後資料有任何更動也應即時在系統中更新,以提升海關查緝扣留仿冒品的機率。收到海關扣留通知後因提出確認扣留申請的時間很短,建議應事先做成侵權檢視要點清單,提高現場人員的鑑定效率,並預先編列支付擔保金的預算,以免超過支付期限而無法扣留。海關調查期間則應積極提供仿冒貨物的侵權證據給海關,並確保仿冒貨品的侵害金額計算無誤,以促成海關將案件移送刑事公安部門立案。同時建議企業應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海關因誤判貨物未侵權而放行。案件結束後應注意積極跟催擔保金返還進度,以免擔保金石沉大海。除此之外,因從收到海關通知到企業提出扣留申請的期限很短,建議企業應提早在企業內部建立海關扣留應對處理流程(包含權責主管及人員、處理時限、經費來源、外部合作顧問單位等),以及時因應侵權案件的處理,使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發揮最大效益,盡可能降低仿冒品擴散到海外市場的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2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4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未備案而依申請扣押的情形中,企業需負擔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金額,亦即擔保金金額無上限。而若有備案而依職權扣押,則擔保金支付最高上限為十萬元,大幅限縮了企業的負擔,是故此亦為建議企業事先備案的原因之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3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4]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2013),《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備案名錄(2013)》,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6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連絡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位址等。 (二) 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6] 權利證明文件如商標註冊證、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或可證明為著作權人的資料、專利證書等。其他文件如授權他人使用的合約、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包裝照片、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資訊等。 [7]費用以「權利」計案。例如,五個專利使用在一個商品上,需提出五件備案申請;一個專利用在五種商品上,只需提出一件備案申請。 [8]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23條:「有事先備案之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9]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6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0條 [11] 例如侵害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著作權盜版光碟達五百片以上者。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並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五)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