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公布「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6月27日公布「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對符合規定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供快速審查管道。同時廢止2012年之「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使優先審查制度之適用不再以發明專利為限。

  按「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3條所揭,以下6種專利申請得請求優先審查:

  1.  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慧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2.  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3.  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4.  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5.  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6.  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作為中國大陸十三五時期所提出之智財法規,或可從中得知未來中國大陸重點發展之技術與智財領域。

  台灣專利優先審查制度明訂於專利法第40條、第101條,惟智慧局得優先審查者,僅限於已公開之發明申請案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時或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適用對象、範圍與中國大陸優先審查制度有別,我國廠商、研發人員於大陸申請專利時,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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