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2017年年度隱私報告聚焦政府監督行為」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於2016年3月8日依據28/16號「數位時代下之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決議,設立隱私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Privacy, SRP),專責調查各國隱私保護情形並每年定期向人權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提交隱私報告(Report of the Sep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privacy)。

  2017年年度隱私報告(A/HRC/34/60)於2月24日提出,報告除延續第一年報告中所列出的五大隱私優先課題 (跨國界隱私認知、安全與監督、巨量資料與開放資料、健康資料、企業擔任資料管理者議題等),主題聚焦於「情報蒐集」行為的監督,將政府監督行為歸類為十項:

  1. 基於使用國際化、標準化的術語和語言而有監督必要;
  2. 基於了解國家體系、體系比較之監督必要,以秘密(secretive)或公開形式進行;
  3. 促進、保護基本人權之相關措施;
  4. 保障與救濟措施(隱私特別報告員建議採國際性層次);
  5. 責任與透明度;
  6. 為蒐集、討論實務實踐狀況;
  7. 對政府監督行為之進一步討論;
  8. 尋求與公民溝通管道;
  9. 基於放寬安全部門、執法機關秘密性監督之必要;
  10. 基於對政府監督議題之公共論壇需求。

  期中報告對現階段政府監督行為以隱私友善(privacy-friendly)立場出發,總結後續推動方向如下:

  1. 為何民粹主義(polulism)、隱私兩議題與安全議題會產生衝突;
  2. 國家如何透過監督情報增進隱私保護;
  3. 誰有權主張隱私權,隱私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y)於政府監督行為具特別意義;
  4.  隱私權如何透過內國法、國際法的推動而更加落實;
  5.  透過更廣泛討論,關於監督的法律文件及相關國際法規範可期待成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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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2017年年度隱私報告聚焦政府監督行為」,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843&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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