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以網路平台經營仲介事業的Airbnb服務開始流行,鎖定國外觀光客的個人住宅和投資型不動產出租產生一種新型態的商機,加上近年旅日遊客增加及2020東京奧運即將來臨,日本政府預期將會有短暫性遊客人數激增。為解決訪日旅客居住設施問題以及特定期間過後旅館閒置造成之資源浪費或倒產問題,日本將在明年(2018)六月施行住宅宿泊事業法(民泊新法)採取鬆綁民宿短期經營之法規限制。該法變革重點包含:
本法施行後將可明顯區分旅館業與民泊業強化管理,並且呼應日本政府的經濟振興計畫,帶動兼業、副業及提供自營作業者從事經濟活動的管道。另外,因新法施行後合法民泊增加產生的新型態商機成為吸引大型平台或企業投入政府經濟再興計畫之誘因,進而提供協助個人民泊經營者申報、環境改善、及代理管理等業務,有利於政府推動相關社會安全網建置。
歐盟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於2020年11月以延遲平價學名藥進入市場、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為由,裁罰以色列學名藥廠Teva和美國生物製藥公司Cephalon共6050萬歐元。 Cephalon販售的Modafinil是用於治療猝睡症的藥物,為長年佔Cephalon全球營業額40%以上的暢銷產品。儘管其主要專利已於2005年在歐洲到期,但Cephalon仍保有部分Modafinil的延續性專利(secondary patents)。原先欲以Modafinil學名藥進軍市場的Teva也有Modafinil的相關專利,然而Cephalon和Teva達成「延遲給付」(pay-for-delay)協議,Teva同意暫緩進入市場且不去挑戰Cephalon的專利。執委會經調查發現,該協議排除Teva成為Cephalon的市場競爭者,使Cephalon的專利即使到期多年產品仍可維持高價位。 延遲給付協議在專利和解上通常是合法行為,但執委會認為此舉使患者和健保體系無法即早受惠於市場競爭帶來的低價,協議廠商卻享有缺乏競爭所產生的額外利潤。歐盟日前發布的《歐洲藥品戰略》(Pharmaceutical Strategy for Europe)更強調藥品應是全民可負擔、可取得及安全的,而維持自由競爭對達成此目標至關重大。執委會認為延遲給付協議違反《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1條,以協議限制或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故裁處高額罰款。2022年歐盟將採取措施降低學名藥進入市場的阻礙,考慮進行審查、要求廠商使其專利藥品在全歐盟境內都可被取得,否則將縮短其智財權的保護期間。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法國CNIL認Google於Gmail中投放之偽裝廣告及個人化廣告因欠缺當事人有效同意而違法,開罰3.25億歐元法國國家資訊與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5年9月1日針對一起由歐洲數位權利中心(noyb - The European Center for Digital Rights)提出的申訴做成決議,指Google未經Gmail使用者同意,將廣告偽裝為電子郵件進行「偽裝廣告」(Disguised Ads)投放,以及在對Gmail使用者投放個人化廣告前,未能於Gmail帳號申請流程中提供當事人提供較少cookies、選擇非個人化之通用廣告(generic ads)的選項,違反了《電子通訊法》(code des postes et des communications électroniques)與《資訊與自由法》(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中關於歐盟《電子隱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之施行規定,對Google裁處了3.25億歐元的罰鍰,並要求改善。以下節錄摘要該裁決之重點: 一、 偽裝成電子郵件的偽裝廣告與電子郵件廣告均須獲當事人同意始得投放 歐盟《電子隱私指令》第13條1項及法國《電子通訊法》規定,電子郵件直接推銷(direct marketing)僅在其目標是已事先給予同意的使用者時被允許。CNIL,依循歐盟法院(CJEU)判例法(C-102/20)見解,認為若廣告訊息被展示在收件匣中,且形式類似真實電子郵件,與真實電子郵件相同位置,則應被認為是電子郵件直接推銷,須得到當事人之事前同意。因此,CNIL認定偽裝廣告即便技術上不是狹義的電子郵件,僅僅因其在通常專門用於私人電子郵件的空間中展示,就足以認為這些廣告是透過使用者電子郵件收件匣傳遞的廣告,屬於電子郵件廣告,而與出現在郵件列表旁邊且獨立分開的廣告横幅不同,後者非屬電子郵件廣告。 二、 Cookie Wall下當事人的有效同意:「廣告類型」的選擇、服務申請流程的隱私設計與資訊透明 CNIL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第2024/08號關於「同意與付費模式」意見,認為同意接受廣告在特定條件下得作為使用Gmail服務的條件。換言之,以「cookie wall」(註:拒絕cookie的蒐集即無法獲得服務之網站設計)取得之當事人「同意」,非當然不自由或無效。CNIL認為,在免費服務的框架下,cookie wall在維持提供服務與服務成本之間的經濟平衡上,要求服務申請者須接受投放廣告的cookie是合法的。惟CNIL認為,這不代表Google可以任意決定所蒐集的cookies和相應廣告模式的類型。 CNIL要求,當事人在cookie wall的框架內仍應享有選擇自由,才能取得蒐集為投放個人化廣告之cookies的當事人有效同意,亦即:在個人化廣告處理更多個資和對當事人造成更多風險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被給予機會選擇「等值的替代選項」,亦即通用廣告,並完全且清晰地了解其選擇的價值、範圍及後果。 然而,CNIL發現,Google將與廣告個性化相關的cookies拒絕機制設計得比接受機制更複雜,實際上阻礙了使用者拒絕隱私干預程度更高的cookies。這種拒絕途徑偏袒了允許個人化廣告的cookies的同意,從而影響了當事人的選擇自由。CNIL也發現,Google從未以明確方式告知使用者建立Gmail帳戶時面臨cookie wall,以及對此使用者享有甚麼選擇,而其提供的資訊更引導使用者選擇個人化廣告,導致選擇一般廣告的機會遭到犧牲。 三、 為何不是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管轄? GDPR設有「單一窗口機制」,依據該合作機制,對Google進行的GDPR調查,應由作為主任監管機關(Lead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愛爾蘭DPC管轄。惟在本案,CNIL認為並不適用於單一窗口機制。因為與cookies使用及電子推銷相關的處理並非屬於GDPR範疇,而是適用電子隱私指令,CNIL對法國境內的cookies使用及電子推銷處理享有管轄權。此爭議反映出即便GDPR旨在確保標準化單一市場內的數位管制,但尚不足以弭平成員國間監管強度之差異。
歐洲專利局2019年專利指數歐洲專利局(EPO)於2020年3月12日公布「2019年專利指數」(EPO Patent Index 2019),歐洲專利局在2019年全年受理超過18萬件的專利申請案件量,達到歷史新高,其中以來自中國大陸的申請案件量成長29.2%為主要來源;在專利領域方面則以數位通訊及電腦科技兩大領域的申請案件量,分別較前一年度成長19.6%及10.2%最為顯著,反應全球積極布局數位轉型相關科技趨勢。 根據歐洲專利局的統計,數位通訊領域專利申請量的成長,在十年來首次超越醫學技術,主因為反應世界各國積極發展5G通訊技術的腳步,來自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量在通訊技術領域帶頭成長了64.6%,在專利申請人則以華為居首,其次為愛立信,高通第三。而在電腦科技領域,則以AI相關技術包含機器學習、模式識別(pattern recognition)、圖像識別與生成、資料檢索等技術為大宗,專利申請量成長率由美國領軍為13.6%,在專利申請人則以Alphabet(Google母公司)居首,接著為微軟、三星,華為第四。 藉由「2019年專利指數」可以發現兩大趨勢,其一為數位通訊及電腦科技領域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顯示各國布局數位轉型已蓄勢待發,並以5G與AI兩大技術為數位轉型核心;其二為在數位轉型科技領域的專利申請人中,中國大陸在數位科技的積極布局,特別是華為以3524項專利申請案位居全球專利申請人之首,反映中國在全球數位轉型浪潮中的積極布局。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加坡通訊及新聞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MCI)與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於西元2020年5月14日至28日間針對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民眾意見諮詢,總共收到87份回覆。綜合民眾回覆之意見後,同年10月5日,於議會提出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提高外洩個人資料者罰鍰金額,至該公司在新加坡年營業額10%或1000萬美元。MCI / PDPC說明,實際上於裁罰前會綜合考量個案事實與相關因素(如:嚴重性、可歸責性、影響狀況、組織有無採取任何措施減輕個資外洩造成的影響等),作為裁罰金額的判斷依據。此外,新加坡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加入了個資外洩通知義務,但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仍有不同,例如:其多了評估是否通知的機制。 組織基於商業改善之目的,且遵守法定條件下,得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此處商業改善目的包含:(1)改善或加強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或開發新的商品或服務;(2)改善或發展新的營運方式;(3)瞭解客戶喜好;(4)客製化商品或服務所需。 在公司併購、重組、出售股份以及經營權轉讓等關於公司資產處置情形,得例外無需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新增資料可攜權相關規定。 處罰未經授權者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針對民眾回覆之疑慮(認為草案內容不明確),MCI / PDPC說明預計在《法規與諮詢指南》中闡明有關授權行為的細節性規定,包含採取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