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取消adidas(阿迪達斯)三條紋商標

  2019年6 月19日歐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於以商標並不具備獨特性裁定,長年深植人心之Adidas「三條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無效。

  Adidas於2013年底,將系爭商標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交「圖形商標」(figurative mark)之註冊申請,並登記商標用途為服裝、鞋類、帽子。而於隔年比利時鞋類公司Shoe Branding Europe BVBA依相關規定(Article 52(1)(a)、Article 7(1)(b) of Regulation No 207/2009)提出系爭商標無效之申請,經審議後系爭商標因無任何獨特性,批准無效。隨後Adida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上訴(Articles 58 to 64 of Regulation No 207/2009),上訴聲明中並未針對系爭商標缺乏獨特性一事提出異議,而是稱系爭商標已符合「經使用取得其獨特性」之規定(Article 7(3) and Article 52(2) of Regulation No 207/2009)。惟歐盟智慧財產局認為,Adidas無法證明系爭商標在歐盟境內有經使用而取得獨特性駁回上訴,隨後Adidas再向歐盟普通法院提出訴訟。

  最終歐盟普通法院之裁決,仍維持2016年歐盟智慧財產局取消此系爭商標註冊之決定。歐盟普通法院認為Adidas未能證明「三條紋」在全歐盟28國內有「獨特性」,系爭商標僅只為「普通的象徵標記」。所謂「獨特性」應為於全歐盟國之消費者清楚知悉系爭商標之「三條紋」等於Adidas,並能與其他公司之產品作出區分。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歐盟法院取消adidas(阿迪達斯)三條紋商標,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263&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5/13)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冰島政府贏得與英國連鎖超市Iceland Foods的商標戰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 ,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裁定英國連鎖超市Iceland Foods(以下簡稱Iceland Foods),不得以「 Iceland」在歐盟申請註冊商標。   Iceland Foods成立於1970年,是英國的知名品牌,擁有超過800家的分店共有2.3萬名員工,主要販售海鮮等冷凍食品。這件商標爭議起源於2014年,Iceland Foods成功以「 Iceland」一詞在歐盟註冊商標,但冰島企業的冷凍魚類等產品,也有銷售到歐盟,冰島政府因而指控此結果,將造成冰島的企業,無法以「Iceland」標示其產品的來源國。此外,冰島政府也指出,「Iceland」已經被廣泛認知為地理名稱,本來就不經該允許其被註冊為商標。如今,歐盟智慧財產局支持冰島政府的主張,使英國連鎖超市的註冊商標「Iceland」完全無效。並進一步表示,歐盟國家的消費者了解冰島是歐洲的一國,也知道冰島不但與歐盟國家地理位置相接近,且與歐盟國家存在歷史與經濟方面的聯結。   冰島的外交部長表示樂見此結果,但並不感到意外,並表示此裁定對冰島的出口商,是一個重要且勝利的里程碑。冰島以純淨與永續聞名,因此產品的原產地標示「Iceland」具有價值。Iceland Foods則聲明表示,對此結果感到遺憾,並打算提起上訴。

歐盟通過經濟安全關鍵技術領域建議,以利會員國進行關鍵技術風險評估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3年10月3日公布「關於歐盟經濟安全關鍵技術領域之建議」(Recommendation on Critical Technology Areas for the EU’s Economic Security),以便與各會員國進行經濟安全關鍵技術之風險評估。該建議源自於歐盟於6月發布之「歐盟經濟安全戰略」(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Strategy)目的在於地緣政治緊張之局勢下,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經濟流動所帶來之風險,為歐盟經濟安全制定全面的戰略方針。此「建議」列出十大關鍵技術領域的清單,係根據以下標準進行風險評估: (1)技術是有促成及轉型之本質(Enabling and Transformative Nature of the Technology)。 (2)民用與軍用融合技術之風險(The Risk of Civil and Military Fusion)。 (3)科技可能被用於侵害人權之風險(The Risk the Technology Could Be Used in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根據上述標準所列出十個關鍵技術領域後,其中有四個領域項目被認定是最敏感之技術領域,分別有半導體、人工智慧技術、量子技術及生物技術四大類別。 歐盟積極制定此計畫,以確保先進技術不落入敵國手中,減少對於如中國等國家單一供應商之依賴;歐盟預計於今年年底與會員國進行廣泛的風險評估,以確保下一步可能所採取的措施,可能包含出口管制及對外之審查投資,預計於2024年初提案。

歐盟宣布欲在2019年時達成U-space的管理系統建置以創造無人機服務市場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移動與運輸專員(European Commissioner for Mobility and Transport )Violeta Bulc在2016年11月23日於華沙發表歐盟目前到2019年的無人機發展計畫───U-space管理系統,該計畫希望能使無人機融入歐盟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U-Space為都會區上的空間(Urban-Space),也代表「你的空間」(Your space),範圍為150公尺以下涉及日常生活的空域空間。其在經濟目標上,期望藉由具體的政策,包含全自動化的導航與空中交管系統的建立,可以使一般人可以公平且容易的使用無人機,讓無人機應用在未來的日常生活成為普遍的應用活動,藉以促進整個歐盟無人機產業的發展。因此,進一步在法規管理上,需要在歐盟地區確立有關無人機之註冊、辨識以及衛星輔助設備之要求的全面一體化(Harmonized)系統,以確保該系統下的無人機操作均符合安全和保安的標準且可以達到隱私與環境保護的訴求。   目前看來,U-Space是推動無人機應用的管理系統,法規方面需要歐洲航空安全總署(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於2016年8月22日公布之的初步無人機法規草案(EASA ‘Prototype’ Commission Regulation on Unmanned Aircraft Operations)支持,像是全自動化的導航系統需要的衛星輔助系統(Geo-fencing)就在EASA草案中提及。   而根據歐盟同一天的新聞稿,為達成U-Space之建置有三個面向須努力: 1.新創技術專案之展示:根據U-Space制度涵蓋之項目為運作基礎的展示專案應該評估特定技術的可行性,以讓相關產品服務早日投入應用,具體專案計畫將在2017年上半年推出。 2.產業密切合作:必須在產業相信歐盟執委會的決心以及願意投資無人機科技的前提下,執委會發展相關基礎設施才有意義。 3.設立新的法規標準:即就前述提及之EASA初步無人機法規草案徵詢各界之意見,預計蒐集各界相關意見後,並經由歐盟執委會、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及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的三方會議後,在近期內出現更為具體的草案,議題將包含安全、資安、環境以及隱私等。

200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會議關於「商標法條約」的議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大會第三十三屆會議於 2006 年 9 月 25 日 (星期一)在瑞士日內瓦正式開幕,有來自全球 183 個會員國共襄盛舉,此次會議將於 9 月 25 日 至 10 月 3 日 間舉行。本次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將審查該組織的工作進展,還有討論未來的政策方向,包括今年 3 月間在新加坡外交會議中所協商通過的「商標法條約( 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故本條約又被簡稱為新加坡條約 Singapore Treaty )」、網域名稱、保護廣播組織與視聽表演之規定等議題。   其中今年協商通過的新加坡條約規範中,納入雷射圖樣( 3D )商標、動作商標、顏色、氣味及聲音等不同類型的商標,突破傳統商標只強調視覺觀感的象徵,增加許多非視覺的商標類型,以求符合商業的新興趨勢,勢必將使未來商標的應用更加多樣化。此外在新加坡條約中也增加相關救濟規定,如:商標申請人若非故意而導致逾期未完成註冊,締約國應提供權利回復的方式( Rule9 )等,對於申請人的保護更加周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