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研發制度的改革並強化研發能力及效率,日本於2018年12月14日通過法律修正案,將原《研發力強化法》(研究開発システムの改革の推進等による研究開発能力の強化及び研究開発等の効率的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更名為《科技創新成果活用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活性化に関する法律),透過調整大學、國立研究開發法人(以下簡稱研發法人)的研究人員僱用制度、國家或人民安全相關研發預算的確保,以及研發法人投資科技研發成果之運用等相關制度的調整,以支持未來日本在科技創新研發能力的提升,以及研發成果的有效運用。
本次修法最大的重點,為研發法人投資研發成果運用的明文化,過去在《研發力強化法》中,僅規定研發法人得進行有助於成果運用的出資或技術協助等業務(第43條之2),但對於是否能保有因出資或技術協助所取得之收入(例如股票),則由各研發法人以其設置法另為規範;本次修正之《科技創新成果活用法》,則於第34條之5明文規定研發法人不受獨立行政法人不得持有股票的限制,可持有其運用研發成果進行技術作價投資或成立新創,所取得之股票或新股認股權,確立研發法人在支持研發成果運用上的功能與角色。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為讓企業能妥適的遵循2012年發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PDPA),於2013年9月發布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的執行指引文件:「PDPA關鍵概念指導方針(Advisory Guidelines on Key Concepts in the PDPA)」,針對各項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要求與義務,提供細節性說明及應用範例。執行指引文件的發布,是源自於公眾在實際操作法遵要求時,所發生的執行困難、疑義和衍生的建議和意見,彙整後進行法規釋疑和舉例。此份文件的要求係立基於實用主義及「企業友善(business-friendly)」的理念,幫助機構調整業務運作流程以及妥善的遵守法律的規定。 執行指引文件提供關鍵名詞的詮釋,例如「個人資料」在PDPA裡的定義為:任何可以識別個人、不拘形式及真實性的資訊;針對「謝絕來電條款(Do not call)」的遵循方式亦有細緻化的說明;就各項不同的具體子議題,清楚的提供常識性的措施(Common-Sense Approach)供機構採用,讓法規要求合乎常理,使個人資料保護與企業因需求而對個人資料進行蒐集、利用和揭露之行為間取得衡平。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兩大立法目的:強化個人對自己個人資料的資訊控制權;使新加坡因提供充分的安全維護機制而受企業信任,強化新加坡的經濟競爭力與地位。另外,相較於其他國家在國際傳輸上有較嚴格的限制(必須有相同等級的個人資料保護立法為傳輸前提),新加坡的法制理念是僅讓企業遵守最低限度的安全維護要求後,便能將個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這樣較彈性的法制設計讓新加坡有望成為亞太地區的資料與研究中心樞紐。
德國內閣公布「數位行政機關2020」 與「八大工業國(G8)開放資料宣言」行動計畫為執行「數位議程2014-2017」(行動領域3「創意政府」),德國內閣於9月17日分別公布出「數位行政機關 2020」與「八大工業國(G8)開放資料宣言」行動計畫。德國聯邦內政部部長de Maizère指出,此計畫的執行是為了讓公民享有行政機關更佳簡便、人性化、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服務,並且顧及到個人資安保障。 「數位行政機關 2020」旨於將德國數位政府(e-Government)法律在聯邦機關體制裏統一執行。在執行的做為中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以後聯邦形政體系使用的紙本檔案將全面轉換為數位版本。行政業務處理過程也將數位化、聯網化及電子化。此外、政府採購案流程也將數位化。這可幫助行政機關及企業節省行政資源。 為讓此計畫順利的執行,政府資料透明化的提升也變的格外重要。也因此,內政部長de Maizère公布針對「八大工業國(G8)簽署開放資料宣言」推出行動計畫。該計畫將政府機關的行政資料提供出來讓公民參考。依照該計畫,再明2015年4月底前,各聯邦政府機關將需提供兩個數據集(Datensatz),透過德國政府公開資料網路平台Govdata (https://govdata.de/) 公布出來。可公布出來之數據含括警察局統計之犯罪紀錄、政府建設合作案件、社會福利預算到德國國家數位圖書館資料及所有德國聯邦教育與研究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Bildung und Forschung)的公開資料。
澳洲發佈《直接行動計畫》以因應氣候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