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 Europe為歐盟2021-2027年之科技研發架構計畫。科技研發架構計畫(Framework Programmes for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依不同期別縮寫為FP1-FP8)為全球最大型的多年期科研架構計畫,今期之Horizon 2020已進入尾聲,2021年起所實施的歐盟科研架構計畫──FP9正式命名為「Horizon Europe」。
為打造歐盟成為創新市場先鋒,延續Horizon 2020計畫成效,Horizon Europe重視投資研發與發展創新,包含強化歐盟的科學與技術基礎、促進歐洲創新能力,以及永續歐洲社會經濟的模式與價值。
Horizon Europe發展方向分為三大主軸,分別為:
此外,Horizon Europe擬把實驗階段中具備高潛力和前瞻性的技術帶入市場,轉以任務導向協助新創產業設立,推動跨事業多方整合。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s)是國際標準組織所採行的一種專利運用模式,主要係為了使標準共通技術普及之同時平衡專利權人之利益,將技術發展中重要的標準共通技術結合專利保護,同時均要求專利權人須簽署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條款,以公平、合理、無歧視之原則收取合理數額之專利授權費供標準化組織成員有償使用。然而,因專利本身即是一種合法壟斷,是以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模式可實現利益最大化;但涉及到具高度共通性又難以迴避的技術時,應當避免少數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和市場壟斷。因此,專利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對於收取合理專利授權費之議題,在一直無法取得共識之下,往往訴諸法律解決。從美國聯邦法院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侵權之訴訟案例,可看出美國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目前主要有下列幾種趨勢:(1)合理之專利授權費以該技術佔產品元件之比率計算;(2)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費金額逐步降低;(3)專利權人必須先進行授權流程(4)不能直接申請禁制令。
英國成立「技術移轉政府辦公室」,以促進公部門知識資產流通利用英國技術移轉政府辦公室(Government Office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GOTT)於2022年10月設立於英國索爾福德(Salford);其為英國商業、能源與產業策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之轄下機構,設立之旨在於促進公部門(public sector)知識資產(knowledge asset)流通利用,以為英國帶來經濟、社會及財政上效益。 所謂「知識資產」係指—智慧財產權、專門技術、資料、品牌、業務流程、專家資源及技術等;目前英國關於公部門知識資產之估值,總計約超過1060億英鎊。而所謂「技術移轉」係指使這些資產與他機構分享,以刺激創新及帶動新產品、流程及服務的研發,並促進更多商業創投(commercial venture)的可能。 GOTT具有跨部門的職權,使公部門可增強其對自身知識資產的辨識、研發與利用,並鼓勵公部門在管理其知識資產上,可更具創新性及具有企業家精神。目前,GOTT已開始與其他公部門在創新上合作,例如一造價更低的高密度真空紫外光(Vacuum Ultra-Violet, VUV)光源機,以淨化水質;或以石墨烯(graphene)製成生物傳感器(biosensor),以使在人體上以生物標記(biomarker)偵測不同健康狀況及疾病。 GOTT係以提供資金和專業知識的方式,以在跨部門政府間,進行創新項目的支持;依據英國政府早先所編列的一「關於政府部門應如何管理知識資產」的指南(The Rose Book: guidance on knowledge ass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下簡稱The Rose Book),GOTT係以「提供對The Rose Book之詢答」、「提供對於管理知識資產之訓練」、「形成關於知識資產之人脈網」、「舉辦活動以喚起對知識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告知不同部門其可能擁有的知識資產及可運用機會」等方式,對公部門進行協助(The Rose Book第8.2點參照)。 而依照The Rose Book第8.4點,GOTT亦將與以下單位,分就上述不同事項,及就知識資產爭訟事件提供建言等,進行合作,以對其他公部門提供協助:(1)英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2)英國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3)英國犁頭創新中心(Ploughshare Innovations);(4)政府法務處(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5)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而在後續成果運用上,The Rose Book第6.1點提及,公部門於運用知識資產時,可就很多面向進行考慮。除尋求「商業上的回報」外,亦可將「促進各別部門及不同部門間公共事務之進行」,以及「為商業、慈善團體及人民之使用」一事納入考量,藉以達到經濟、社會及財政上效益;而就「商業上的回報」而言,依照The Rose Book第6.35點,除最常見的「技術授權」及「販賣知識資產」外,亦有「衍生新創公司」(spin-outs)及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s)等方式。而一知識資產可如何被適當運用,則可尋求專家意見。
瑞士聯邦委員會發布報告推進以數位自決權創建可信賴資料空間瑞士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3月30日,發布了一份關於推進可信的「資料空間」(Data Spaces)與「數位自決權」(Digital Self-Determination)報告。此份報告旨在強調資料是數位時代下創造價值的基礎,為了更好地運用資料的潛在價值,呼籲各界採用新的資料使用概念,加強資料所有者(Data Owner)或資料控管者(Data Controller)對於資料的控制,以「數位自決權」為核心,透過科學技術與法律制度,進一步為實踐「資料共享」(Data Sharing)提供一個安全、便捷、自主、開放、公平而值得信賴的「資料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該報告,聯邦委員會指示聯邦外交部(FDFA)與聯邦環境、運輸、能源和通訊部(DETEC)實施多項措施,以期能在2023年6月份之前,制定一部由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的可信賴資料空間操作之自願行為準則。 此外,該報告列舉出當下對於充分發揮資料潛力所存在的障礙,包括: 資料愈趨集中於大企業手中,且多基於自身目的而使用。 私人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在資料的使用上存在多種障礙,例如:資源不足、缺乏專業知識以及擔心競爭劣勢。 社會對於資料的使用態度轉趨保守,無論是擔心資料被濫用而侵犯隱私,或是缺乏資料共享的動機。 該報告更進一步指出資料流通的跨國性,因而有必要創建值得信賴且國際兼容的資料空間,為此亦須建立可信賴資料空間的國際準則,以在國際間形成法律確定性。 觀諸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便明確指出,本法制定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以及相應之人格權與隱私權,而是更進一步欲透過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的建構與落實,健全社會及商業互信,以期達成資料的合理利用、創造價值並促進公共福祉的終極目標。 關於我國的資料共享體制,現階段主要從金融機構間開始萌芽,未來如何以數位自決權為基礎,同時在充分保障資訊安全的前提下,擴及其他產業並接軌國際,有賴更多科技與法制的創造與積累、外國經驗的借鑑以及國際參與,而台灣近日以創始會員身分加入「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即為著例。
聯邦通訊委員會禁止無線麥克風使用700MHz頻段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FCC)於今年1月15日頒佈一項新命令,禁止進一步經銷或出售使用700MHz頻段(698-806MHz)的無線麥克風等設備。700MHz頻段在2009年6月12日數位電視轉換完成後,已不再供電視台廣播使用。FCC表示此項命令的頒佈,目的在清空700MHz頻段,以避免上述設備對目前使用此一頻段的公共安全通訊(如警察、消防及緊急服務)與商用無線通訊服務,產生妨害性干擾。上述設備所使用之頻段,先前已由主要無線通訊業者以約200億美元標得執照。 FCC頒佈此項新命令,將影響百老匯劇院、運動聯盟及其他公眾娛樂團體目前利用700MHz頻段經營的無線麥克風系統。在新命令頒佈前,上述團體曾表示希望維持繼續使用部份700MHz頻段,並表示其使用將不會對新的使用者造成干擾,惟FCC並未採納其意見。 為確保目前使用700MHz頻段免執照設備的個人或團體,能有充分時間轉換至適當之替代頻段,FCC將允許其繼續使用至今年6月12日止。同時,對於先前已購買使用700MHz頻段設備之消費者,亦提出相關計畫以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