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情報體系發布「情報體系運用人工智慧倫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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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經過潛在風險評估後,以適當且符合目的之方法利用;

二、人工智慧之使用應尊重個人權利與自由,且資料取得應合法且符合相關政策與法規之要求;

三、應於利用程序內結合人類判斷與建立問責機制,以因應AI產品之風險並確保其決策之適當性。

四、於不破壞其功能與實用性之前提下,盡可能確認、統計以及降低潛在之歧視問題。

五、AI進行測試時應同時考量其未來利用上可預見之風險。

六、持續維持AI模型之迭代(Iteration)、版本與改動之審查。

七、AI之建立目的、限制與設計之輸出項目,應文件化。

八、盡可能使用可解釋與可理解之方式,讓使用者、審查者與公眾理解為何AI會產出相關決策。

九、持續不定期檢測AI,以確保其符合當初建置之目的。

十、確認AI於產品循環中各階段之負責人,包含其維護相關紀錄之責任。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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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情報體系發布「情報體系運用人工智慧倫理架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520&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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